第三十七章 婚姻 #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现,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Sib)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原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原始关系的形态的,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即舍此勿论,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据生物学家之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猫虎等,雌雄同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为家庭动物。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社群动物。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言也必不会发达。所以原始人类的状况,我们虽不得而知,其为社群而非家庭,则殆无疑义。猿类的进化不如人类,以生物界的趋势论,实渐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类之故。而反说人类的邃初,必与猿猴一样,实未免武断偏见了。何况人类的性质,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观小孩便可知。动物两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形式,人类独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质之明证);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足以证明其非家庭动物的,还很多呢。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源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源于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源于生活)。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喜欢掠夺的,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渊源。掠夺来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多大关系。原始人除专属于他的女子以外,满足性欲的机会,正多着呢。游猎之民,渐进而为畜牧,其人之好战斗,喜掠夺,亦与游猎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猎),而其力且加强(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营养佳良,体格强壮之故),牧群须人照管,其重劳力愈甚,而掠夺之风亦益烈。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级的农业,亦率由女子任其责。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时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农具等,率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结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此时女子有组织,男子则无(或虽有之而不关重要),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其权皆操于女子之手(如参与部族会议,选举酋长等。此时之女子,亦未尝不从事于后世家务一类的事务,然其性质,亦为公务,与后世之家务,迥乎不同),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因为结婚不能徒手,而此时的男子,甚为贫乏,除劳力之外,实无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导致以男子为之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财产渐有赢余,职业日形分化。如工商等业,亦皆为男子之事。个人私产渐兴,有财富者即有权力,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财物偿其部族的损失,而娶女以归。于是服务婚渐变为卖买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会学家的成说。返观我国的古事,也无乎不同。《白虎通义·三皇篇》说,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正是古代的婚姻,无所谓夫妇的证据。人类对于男女性交,毫无限制的时代,去今已远,在书本上不易找到证据。至于辈行婚的制度,则是很明白无疑的。《礼记·大传》说宗子合族之礼道:“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这正是古代婚姻,但论辈行一个绝好的遗迹。这所谓同姓,是指父系时代本氏族里的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老太爷、老爷、少爷们。异姓,郑《注》说:“谓来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们。从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别的,如先分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统率其所属的房分之类,参看下章自明。主名,郑《注》说:“主于妇与母之名耳。”谓但分别其辈行,而不复分别其枝派。质而言之,就是但分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问其孰为某之妻,孰为某之母。“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翻做现在的话,就是:“把弟媳妇称为少太太,算做儿媳妇一辈,那嫂嫂难道可称为老太太,算做母亲一辈么?”如此分别,就可以称为男女有别,可见古代婚姻,确有一个专论辈行的时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遗迹还未尽泯。夏威夷人对于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称呼。中国人对于舅,虽有分别,父与伯叔父,母与伯叔母、从母,也是没有分别的。伯父只是大爷,叔父、季父,只是三爷、四爷罢了。再推而广之,则上一辈的人,总称为父兄,亦称父老。老与考为转注(《说文》),最初只是一语,而考为已死之父之称。下一辈则总称子弟。《公羊》何《注》说:“宋鲁之间,名结婚姻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见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专称。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各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如古鸟称雌雄,兽称牝牡,今则总称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称呼,这在我们,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难者将说:父可以不知道,母总是可以知道的,为什么母字亦是通称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生物学上的母,虽止一个,社会学上的母,在上一辈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养,生物学上的母,实在是无甚关系的,又何必特立专名呢?然则邃初所谓夫妇之制和家庭者安在?《尔雅·释亲》:兄弟之妻,“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这就是现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称先生者为姒,后生者为娣。这也是辈行婚的一个遗迹。
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在大于两性间的区别(后来受文化的影响,此等区别,才渐渐转变。《商君书·兵守篇》说,军队的组织,以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其视年龄的区别,仍重于两性的区别)。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渐渐依血统区别了。其禁例,大抵起于血缘亲近之人之间。违犯此等禁例者,俗语谓之“乱伦”,古语则谓之“鸟兽行”,亦谓之“禽兽行”。惩罚大抵是很严重的。至于扩而充之,对母方或父方有血缘关系之人,概不许结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国古代的姓,相当于现在社会学上所谓氏族,参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郑子产说)又说是同姓同德,异姓异德(《国语·晋语》司空季子说),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关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本是俗说,科学上并无证据。(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于健康,则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着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着她。其监视,固然是为着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人,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如租凭、借贷、交换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因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托诸太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四十七章。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赘婿即其遗迹。《战国·秦策》说:太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语(何《注》:媦,妹也)。可见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庶姓见下章),而戚单于下(单同殚),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东方之国。《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燕亦是滨海之地。然则自东南亘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与母之兄弟同称(舅)。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姑)。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乙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简单之例,实际还可以更繁复)。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礼记·曲礼》)。殇与无后者,必从祖祔食,而不从父祔食(《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如《清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是。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古代所谓同姓,是自认为出于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则为男子。在母系氏族,则为女子),虽未必确实,他们固自以为如此。同姓与否,和血缘的远近,可谓实无关系。然他们认为同姓则同德,不可结婚,异姓则异德,可以结婚,理由虽不确实,办法尚觉一致。至后世所谓同姓,则并非同出于一源;而同出于一源的,却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妫、陈、田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汉书·莽传》),而王、孙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转嫁为莽妻(《汉书·传》),此等关系,后世都置诸不论了。所谓同姓异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异为据,在理论上,可谓并无理由,实属进退失据。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无灵魂,仅剩躯壳之故。总而言之,现在的所谓姓氏,从各方面而论,都已毫无用处,不过是社会组织上的老废物罢了。参看下章自明。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古代婚礼,传于后世的,为《仪礼》中的《士昏礼》。其节目有六:即(一)纳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问名(女氏许婚之后,再请问许婚的是哪一位姑娘?因为纳采时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并未指明哪一个人之故),(三)纳吉(女氏说明许婚的系哪一位姑娘之后,男氏归卜之于庙。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纳征(亦谓之纳币。所纳者系玄束帛及俪皮),(五)请期(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请于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后告之),(六)亲迎(新郎亲到女氏。执雁而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带着新娘出来,交结他。新郎带着新娘出门。新娘升车,新郎亲为之御。车轮三转之后,新郎下车,由御者代御。新郎先归,在门首等待。新娘车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亲迎的,则新郎三月后往见舅姑。亲迎之礼,儒家赞成,墨家是反对的,见《礼记·哀公问》、《墨子·非儒篇》),是为六礼。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古人的宴会,猪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是谓同牢。把一个瓢破而为两,各用其半,以为酒器,是为合卺。这表示“合体,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赞妇见于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飨妇”。礼成之后,“舅姑先降自西阶(宾阶),妇降自阼阶。”(东阶,主人所行。古人说地道尊右,故让客人走西阶。)表明把家事传给他,自己变做客人的意思。此礼是限于适妇的,谓之“著代”,亦谓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后庙见。《礼记·曾子问》说:“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然则古代的婚礼,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内分离,照礼意,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离婚。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家长权力之大。《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也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古人则把结婚看做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近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贞妇”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按《管子·八观篇》说:“闾干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矣。”又说:“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无自正矣。”(《汉书·地理志》说:郑国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见《礼记·内则》),推广到民间去。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以示耻辱,正和奖励贞节,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为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礼记·典礼》),以资证明罢了。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哪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又有所谓三不去(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压迫阶级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份。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与其妻。四、夫妻异财者勿论。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其初盖普遍如此。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节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斠若画一。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说自通(见《诗·摽有梅疏》)。《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左传》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五经异义》)。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按罗维(Robert 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义的。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倘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结婚的季节,《春秋繁露》说:“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肃说:自九月至正月(见《诗·绸缪疏》)。其说良是。古人冬则居邑,春则居野(参看第四十二、第五十章)。结婚的月份,实在是和其聚居的时期相应的。仲春则婚时已过,至此而犹不克婚,则其贫不能备礼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源,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按《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份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份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份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份,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份,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袝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袝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卖淫亦然。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性交之处,即有卖淫之事,随之出现。”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会》(生活书店本),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乱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籍。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汉书·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按《后汉书·高句骊传》说: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高句骊是好祠鬼神的,而乐府之立,亦和祭礼有关。然则采诗夜诵,怕不仅因其言辞或秘罢?男女混杂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淫乱,实不可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买的标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卖买之事,变为卖买的多了,亦不仅淫之一端。
卖淫的根源,旧说以为起于齐之女闾。其事见于《战国策》的《东周策》。《东周策》载一个辩士的话道:“国必有诽誉。忠臣令诽在己,誉在上。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则市与女闾,确为淫乐之地。《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说:“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亦市为淫乐之地之一证。女闾则他处无文。按《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说:“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今本无),亦即女闾之类。女闾,盖后世所谓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为户主,可见其家中是没有壮男的。《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则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后来,聚居市中的女子还很多。市和女闾,都不过因其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为纵淫之地罢了。其初,也未必是卖淫的。
卖淫的又一来源,是为女乐。女乐是贵族家里的婢妾,擅长歌舞等事的,令其“执技以事上”。婢妾的贞操,本来是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为音乐队员而有异。封建制度破坏,贵族的特权,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将流布于民间。《史记·货殖列传》说:赵国的女子,“鼓鸣瑟,跕屣(现在的拖鞋,在古时为舞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郑、卫俗与赵相类。”又说:“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然其实是性的诱惑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淫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卖买。《战国·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其证。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淫业以谋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唐时,其籍属于太常。其额设的乐员,属于教坊司。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女子,则谓之营妓。民间女子卖淫的,谓之私娼。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昂与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谓兄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按《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经济的两种成分。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缛,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其三绝者,再倍裨聘。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谓不论聘财多少),皆以即日报版。又使时人署姓名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罚罪”。可见汉晋之世卖买婚姻之盛。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见《南史·韦放传》。按《清律》,指腹为婚有禁),这诚然是很坏的。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搀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搀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习俗所以重视离婚,法律也尽力禁阻,不过是要维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实不是怎么值得维持的东西,参看下章可明。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这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第三十八章 族制 #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唯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传》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嫄即是。简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着一种联结了。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有族制以团结血缘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团结同出一祖的人,人类因血族而来的团结,可谓臻于极盛了。然而当其极盛之时,即其将衰之候。这是什么原因呢?社会组织的变化,经济实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当进化尚浅之时,人类的互助,几于有合作而无分工。其后虽有分工,亦不甚繁复。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过多的人联结在一起?所以人类联结的广大,是随着分工的精密而进展的。分工既密之后,自能将毫不相干的人,联结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赖的人,虽然彼此未必相知,然总必直接间接,互相接触。接触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业的兴起,实能消除异部族间敌对的感情。分工使个性显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发挥其所长,获得致富的机会。氏族中有私财的人逐渐多,卖买婚即于此时成立。说见上章。于是父权家庭成立了。孟子说:当时农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说者以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农民有弟,则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见其家庭,已和现在普通的家庭一样了。士大夫之家,《仪礼·丧服传》说大功同财,似乎比农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说当时兄弟之间的情形道:“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则业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财产,不过几房之中,还保有一笔公款而已。其联结,实在是很薄弱的,和农夫的家庭,也相去无几了。在当时,只有有广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这因为(一)他的原始,是以一氏族征服异氏族,而食其租税以自养的,所以宜于聚族而居,常作战斗的戒备。只要看《礼记》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谓公族者,是怎样一个组织了。后来时异势殊,这种组织,实已无存在的必要。然既已习为故常,就难于猝然改革。这是一切制度,都有这惰性的。(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趋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仆,以及技术人员,非常众多,其家庭遂特别大。这只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随着封建的消灭,而亦渐趋消灭了。虽不乏新兴阶级的富豪,其自奉养,亦与素封之家无异,但毕竟是少数。于是氏族崩溃,家庭代之而兴。家庭的组织,是经济上的一个单位,所以是尽相生相养之道的。相生相养之道,是老者需人奉养,幼者需人抚育。这些事,自氏族崩溃后,既已无人负责,而专为中间一辈所谓一夫一妇者的责任。自然家庭的组织,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为范围了。几千年以来,社会的生活情形,未曾大变,所以此种组织,迄亦未曾改变。
看以上所述,可见族制的变迁,实以生活为其背景;而生活的变迁,则以经济为其最重要的原因。因为经济是最广泛,和社会上个个人,都有关系;而且其关系,是永远持续,无时间断的。自然对于人的影响,异常深刻,各种上层组织,都不得不随其变迁而变迁;而精神现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在氏族时代,分工未密,一个氏族,在经济上,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团体。生活既互相倚赖,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对于同时的人如此,即对于以往的人亦然。因为我所赖以生存的团体,是由前人留遗下来的。一切知识技术等,亦自前辈递传给后辈。这时候的人,其生活,实与时间上已经过去的人关系深,而与空间上并时存在的人关系浅。尊祖、崇古等观念,自会油然而生。此等观念,实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后人不知此理,以为这是伦理道德上的当然,而要据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会进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了。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样,现在的人用来,意义颇为混淆。西洋人学术上的用语,称一夫一妇,包括未婚子女的为小家庭;超过于此的为大家庭。中国社会,(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样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于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则为罕有的现象了。赵翼《陔余丛考》,尝统计此等极大的家庭(第四种),见于正史孝义、孝友传的:《南史》三人,《北史》十二人,《唐书》三十八人,《五代史》二人,《宋史》五十人,《元史》五人,《明史》二十六人。自然有(一)不在孝义、孝友传,而散见于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载,而见于他书的;(三)或竟未见记载的。然以中国之大,历史上时间之长,此等极大的家庭,总之是极少数,则理有可信。此等虽或由于伦理道德的提倡(顾炎武《华阴王氏宗祠记》:“程朱诸子,卓然有见于遗经。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说于南方,以授学者。及乎有明之初,风俗淳厚,而爱亲敬长之道,达诸天下。其能以宗法训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称为义门者,往往而有。”可见同居之盛,由于理学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别有原因者居多(《日知录》:“杜氏《通典》言:北齐之代,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将近万室。《北史·薛胤传》:为河北太守,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敻绝。”陈宏谋《与杨朴园书》:“今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则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似由北齐之世,丧乱频仍,民皆合族以自卫;而南方山岭崎岖之地进化较迟,土著者既与合族而居之时,相去未远;流移者亦须合族而居,互相保卫之故)。似可认为古代氏族的遗迹,或后世家族的变态。然氏族所以崩溃,正由家族潜滋暗长于其中。此等所谓义门,纵或有古代之遗,亦必衰颓已甚。况又有因环境的特别,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联结起来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无待于言了。《后汉书·樊宏传》,说他先代三世共财,有田三百余顷。自己的田地里,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鱼,牧畜,有求必给。“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这是因其生产的种类较多之故)。课役童隶,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则先种梓漆。简直是一个大规模的生产自给自足的团体。历代类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岂不问环境所可强为?然社会的广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与之相敌,所以愈到后世,愈到开化的地方,其数愈少。这是类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溃的真原因,毕竟还在经济上。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为所谓氏族,不但尽相生相养之责,亦有治理其族众之权。在国家兴起以后,此项权力,实与国权相冲突。所以国家在伦理上,对于此等大家族,虽或加以褒扬,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谓强宗巨家,遂多因国家的干涉,而益趋于崩溃了。略大于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种)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则受私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须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极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张维持大家庭。如李绂有《别籍异财议》,即其一证。至西洋文化输入,论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么?
不论何等组织,总得和实际的生活相应,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现代人的生活相应呢?历来有句俗话,叫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见所谓家庭,实以扶养老者、抚育儿童,为其天职。然在今日,此等责任,不但苦于知识之不足(如看护病人,抚养教育儿童,均须专门知识),实亦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财力言之。如一主妇不易看顾多数儿童,兼操家政。又如医药、教育的费用,不易负担)。在古代,劳力重于资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则适成为穷困的原因。因为生产的机键,自家庭而移于社会了,多丁不能增加生产,反要增加消费(如纺织事业)。儿童的教育,年限加长了,不但不能如从前,稍长大即为家庭挣钱,反须支出教育费。而一切家务,合之则省力,分之则多费的(如烹调、浣濯)。又因家庭范围太小,而浪费物质及劳力。男子终岁劳动,所入尚不足以赡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隶一般,家事还不能措置得妥帖。于是独身、晚婚等现象,相继发生。这些都是舶来品,和中国旧俗,大相径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于中流社会了。凡事切于生活的,总是容易风行的,从今以后,穷乡僻壤的儿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隶了。固然,个人是很难打破旧制度,自定办法的。而性欲出于天然,自能把许多可怜的儿女,牵入此陈旧组织之中。然亦不过使老者不得其养,幼者不遂其长,而仍以生子不举等人为淘汰之法为救济罢了。这种现象,固已持续数千年,然在今日,业经觉悟之后,又何能坐视其如此呢?况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妇女的奴役为其原因的。在今日个人主义抬头,人格要受尊重的时代,妇女又何能长此被压制呢?资本主义的学者,每说动物有雌雄两性,共同鞠育其幼儿,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长的,以为家庭的组织,实根于人类的天性,而无可改变。姑无论其所说动物界的情形,并不确实。即使退一步,承认其确实,而人是人,动物是动物;人虽然亦是动物之一,到底是动物中的人;人类的现象,安能以动物界的现象为限?他姑弗论,动物雌雄协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儿,人,为什么有夫妇协力,尚不能养活其子女的呢?或种动物,爱情限于家庭,而人类的爱情,超出于此以外,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论者不知人之爱家,乃因社会先有家庭的组织,使人之爱,以此形式而出现,正犹水之因方而为圭,遇圆而成璧;而反以为人类先有爱家之心,然后造成家庭制度;若将家庭破坏,便要“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礼记·乐记》:“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这真是倒果为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为五口八口的小团体,明明是互相倚赖的,偏使之此疆彼界,处于半敌对的地位,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养,老幼孤独之所以不得其所。无后是中国人所引为大戚的,论者每说,这是拘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义(《孟子·离娄上篇》)。而其以无后为不孝,则是迷信“鬼犹求食”(见《左传》宣公四年),深虑祭祀之绝。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谁还迷信鬼犹求食来?其所以深虑无后,不过不愿其家之绝;所以不愿其家之绝,则由于人总有尽力经营的一件事,不忍坐视其灭亡,而家是中国人所尽力经营的,所以如此。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敌对的情形,然此自制度之咎,以爱家者之心论:则不但(一)夫妇、父子、兄弟之间,互尽扶养之责。(二)且推及于凡与家族有关系的人(如宗族姻亲等)。(三)并且悬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来不知谁何的子孙。前人传给我的基业,我必不肯毁坏,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传给后人,这正是极端利他心的表现。利他心是无一定形式的,在何种制度之下,即表现为何种形式。然而我们为什么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许他在这种制度中表现呢?
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传》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见《公羊》襄公五、六年。按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见《公羊》成公十五年)。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谓大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世俗有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此,可谓无遗憾了。然其间却有一难题。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的产权。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于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到底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个陈旧不切实际的东西,表面上虽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权,实际上已和现代人的观念不合了。私有财产制度,乃现社会的秩序的根柢,谁能加以摇动?于是冲突之下,伦理观念,乃不得不败北而让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认所谓立爱,而且多方保护其产权(《清律例》: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至于养子,法律虽禁其为嗣(实际上仍有之),亦不得不听其存在,且不得不听其酌给财产(亦见《清律例》)。因为国家到底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兼顾全国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专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现制度之下,既不能无流离失所之人;家族主义者流,既勇于争袭遗产,而怯于收养同宗;有异姓的人肯收养他,国家其势说不出要禁止。不但说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义和维持治安的立场上说,无宁还是国家所希望的。既承认养子的存在,在事实上,自不得不听其酌给遗产了。这也是偏私的家族观念,对于公平的人道主义的让步,也可说是伦理观念的进步。
假使宗祧继承的意思,而真是专于宗祧继承,则拥护同姓之男,排斥亲生之女,倒也还使人心服。因为立嗣之意,无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带着几分斗争性质的。在现制度之下,使男子从事于斗争,确较女子为适宜(这并非从个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从社会关系上言),这也是事实。无如世俗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问”的。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以有国民政府以来,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按部曲、客女,见第四十章)。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归之亲女,最协人情。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这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不有遗产以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所以变法贵全变,革命要彻底。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症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为男系,说已见前。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什么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支派的。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季孙三氏是。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姓则随时可改。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支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种原因)。《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鲁君是一家。然而鲁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鲁君未必能个个照顾到,这个人,就未必一定有势力,我们听了,也未必肃然起敬。假若问他贵氏,他说是季孙,我们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较之国君的同姓,人数要少些,其和正卿的关系,必较密切,我们闻言之下,就觉得炙手可热,不敢轻慢于他了。这是举其一端,其余可以类推(如以技为官,以官为氏,问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确是有用的。至于正姓,虽不若庶姓的亲切,然婚姻之可通与否,全论正姓的异同。所以也是有用的。顾炎武《原姓篇》说春秋以前,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类。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赵姬、卢蒲姜之类。在其所适之族,不必举出自己的氏族来,则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骊姬、梁嬴之类。又有冠之以谥的,如成风、敬姜之类),这不是男子不论姓,不过举氏则姓可知罢了。女子和社会上无甚关系,所以但称姓而不称其氏,这又可以见得氏的作用。
贵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为之记载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职。记载天子世系的,谓之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谓之世本。这不过是后来的异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职,“讽诵诗,世奠系”(疑当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说:谓瞽矇“主诵诗,并诵世系”。世系而可诵,似乎除统绪之外,还有其性行事迹等。颇疑《大戴礼记》的《帝系姓》,原出于小史所记;《五帝德》则是原出于瞽矇所诵的(自然不是完全的),这是说贵族。至于平民,既无人代他记载,而他自己又不能记载,遂有昧于其所自出的。《礼记·曲礼》谓买妾不知其姓,即由于此。然而后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来的。这因为谱牒掌于史官,封建政体的崩溃,国破家亡,谱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来了。婚姻的可通与否,既不复论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历久不改。阅一时焉,即不复能表示其切近的关系,而为大多数人之所共,与古之正姓同。姓遂成为无用的长物,不过以其为人人之所有,囿于习惯,不能废除罢了。然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姓氏之所由来,虽不可知,而其在实际上的势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还尊奉他。在秦汉之世,习为固然,不受众人的注意。汉末大乱,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开始播迁,到了一个新地方,还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时的选举制度,又重视门阀。于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晋以来的谱学了。见第四十章。
第三十九章 政体 #
社会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团结的方法,只靠血缘,其时重要的组织,就是氏族,对内的治理,对外的防御,都靠着它。世运渐进,血缘相异的人,接触渐多,人类的组织,遂不复以血统相同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于血统相同的人。于是氏族进而为部落。统治者的资格,非复族长而为酋长。其统治亦兼论地域,开国家领土的先河了。
从氏族变为部落,大概经过这样的情形。在氏族的内部,因职业的分化,家族渐渐兴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溃。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时代,绝对平等,而有贫富之分。财富即是权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渐渐破坏,贫者和富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权力统治。其在异氏族之间,则战斗甚烈。胜者以败者为俘虏,使服劳役,是为奴隶。其但征收其贡赋的,则为农奴。农奴、奴隶和主人之间,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强力镇压。因此故,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发生变化。征服氏族的全体,是为平民。其中掌握事权的若干人,形成贵族。贵族中如有一个最高的首领,即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贵族与平民相去近,平民和农奴、奴隶相去远。其后血统相同的作用渐微,掌握政权与否之关系渐大,则平民与农奴、奴隶相去转近,而其与贵族相去转远(参看下章)。但平民总仍略有参政之权,农奴和奴隶则否。政权的决定,在名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是为君主政体。属于较少数人的,是为贵族政体。属于较多数人的,是为民主政体。这种分类之法,是出于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虽与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论古代的政体,则仍觉其适合。
氏族与部落,在实际上,是不易严密区分的。因为进化到部落时代,其内部,总还保有若干氏族时代的意味。从理论上言,则其团结,由于血统相同(虽实际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于其团体之内,即亦和血统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统治,亦全本于亲族关系的,则为氏族。其不然的,则为部落。因其二者杂糅,不易区别,我们亦可借用《辽史》上的名词,称之为部族(见《营卫志》)。至于古代所谓国家,其意义,全和现在不同。古所谓国,是指诸侯的私产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谓家者亦然(古书上所谓国,多指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为诸侯的住所。诸侯的封域以内,以财产意义言,并非全属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还是要用以分封的。对于此等地方,诸侯仅能收其贡而不能收其税赋。其能直接收其税赋,以为财产上的收入的,亦限于诸侯的采地。《尚书大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即指此。采地从财产上论,是应该包括于国字之内的。《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乃所谓互言以相备。说天子有田,即见得诸侯亦有田;说诸侯有国,即见得天子亦有国。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义,亦包括国,国字的意义,亦包括田。乃古人语法如此)。今之所谓国家,古无此语。必欲求其相近的,则为“社稷”二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谷神,是住居于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说社稷沦亡,即有整个团体覆灭之意。邦和封是一语。封之义为累土。两个部族交界之处,把土堆高些,以为标识,则谓之封。引申起来,任用何种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谓之封(如掘土为沟,以示疆界,亦可谓之封。故今辽宁省内,有地名沟帮子。帮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泾浜之浜字,亦当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谓之邦。古邦字和国字,意义本各不同。汉高祖名邦,汉人讳邦字,都改作国。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现在古书中有若干国字,本来是当作邦字的。如《诗经》里的“日辟国百里”、“日蹙国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时有赢缩,城郭是不能时时改造的(國与域同从或声,其初当亦系一语,则国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为两语了。古书中用国字域字,十之九,意义是不同的)。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古书上,亦未尝无相类的制度。然以大体言之,则君权之在中国,极为发达。君主的第一个资格,是从氏族时代的族长,沿袭而来的,所以古书上总说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记·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承法。已见前章。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卜等漫无标准的条件?可见旧法并不甚密。《公羊》隐公元年何《注》说:“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姪娣。适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为质家,周为文家),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定得非常严密。这是后人因国君的继承,关系重大而为之补充的,乃系学说而非事实。
周厉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权不属于一人,和欧洲的贵族政体,最为相像。按《左传》襄公十四年,卫献公出奔,卫人立公孙剽,孙林父、甯殖相之,以听命于诸侯,此虽有君,实权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实际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还是有君的。至于鲁昭公出奔,则鲁国亦并未立君,季氏对于国政,决不能一人专断,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见贵族政体,古代亦有其端倪,不过未曾发达而成为一种制度。
至于民主政治,则其遗迹更多了。我们简直可以说:古代是确有这种制度,而后来才破坏掉的。《周官》有大询于众庶之法,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小司寇“摈以序进而问焉”。其事项:为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按《左传》定公八年,卫侯欲叛晋,朝国人,使王孙贾问焉。哀公元年,吴召陈怀公,怀公亦朝国人而问,此即所谓询国危;盘庚要迁都于殷,人民不肯,盘庚“命众悉造于庭”,反复晓谕。其言,即今《书经》里的《盘庚篇》。周太王要迁居于岐,“属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谓询国迁;《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争立,晋侯使士景伯往问。士伯立于乾祭(城门名),而问于介众(介众,大众)。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纳卫侯,卫人亦致众而问。此即所谓询立君。可见《周官》之言,系根据古代政治上的习惯,并非理想之谈。《书经·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龟,五筮,各占一权,而以其多少数定吉凶,亦必系一种会议之法。并非随意询问。至于随意询问之事,如《孟子》所谓“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篇》),以及《管子》所谓啧室之议等(见《桓公问篇》),似乎不过是周谘博采,并无必从的义务。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蛮部落,内部和同,无甚矛盾,舆论自极忠实。有大事及疑难之事,会议时竟有须全体通过,然后能行,并无所谓多数决的。然则舆论到后来,虽然效力渐薄,竟有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而然明欲毁乡校之事(见《左传》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响行政,使当局者不能不从,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总是民主的。到后来,各方面的利害、冲突既深;政治的性质,亦益复杂,才变而由少数人专断。这是普遍的现象,无足怀疑的。有人说:中国自古就是专制,国人的政治能力,实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杀史实。有人举此等民权遗迹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内部的情形。至于合全国而观之,则是时正在部族林立之世。从前的史家,率称统一以前为封建时代,此语颇须斟酌。学术上的用语,不该太拘于文字的初诂。封建二字,原不妨扩而充之,兼包列国并立的事实,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个封他的人。然列国本来并立,和有一个封他的人,二者之间,究应立一区别。我以为昔人所谓封建时代,应再分为(一)部族时代,或称先封建时代;(二)封建时代较妥。所谓封建,应指(甲)慑服异部族,使其表示服从;(乙)打破异部族,改立自己的人为酋长;(丙)使本部族移殖于外言之。
中国以统一之早,闻于世界。然秦始皇的灭六国,事在民国纪元前2132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数,若更加以先史时期,则自秦至今的年代,几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历史上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实在是到很晚的时期才出现的。
从部族时代,进而至于封建时代,是从无关系进到有关系,这是统一的第一步。更进而开拓荒地,互相兼并,这是统一的第二步。这其间的进展,全是文化上的关系。因为必先(一)国力充实,然后可以征服他国。(二)亦必先开拓疆土,人口渐多,经济渐有进步,国力方能充实。(三)又必开拓渐广,各国间壤地相接,然后有剧烈的斗争。(四)而交通便利,风俗渐次相同,便于统治等,尤为统一必要的条件。所以从分立而至于统一,全是一个文化上的进展。向来读史的人,都只注意于政治方面,实在是挂一漏万的。
要知道封建各国的渐趋于统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扩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说列国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五十里的为附庸(《孟子·万章下篇》、《礼记·王制》)。古文家则说: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周官》大司徒)。这固然是虚拟之辞,不是事实(不论今古文和诸子书,所说的制度,都是著书的人,以为该怎样办所拟的一个草案,并不全是古代的事实),然亦必以当时的情势为根据。《穀梁》说:“古者天子封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满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这是古代封土,必须有一个制限,而不容任意扩大的原因。今古文异说,今文所代表的,常为早一时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则较晚。秦汉时的县,大率方百里(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可见方百里实为古代的一个政治区域,此今文家大国之封所由来。其超过于此的,如《礼记·明堂位》说:“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说:“周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太公于齐,兼五侯地。”这都是后来开拓的结果,而说者误以为初封时的事实的。列国既开拓至此,谈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说的制度了。以事实言之:今文家所说的大国,在东周时代,已是小国。古文家所说的大国,则为其时的次等国。至其时的所谓大国,则子产称其“地方数圻”(圻同畿,即方数千里,见《左传》襄公三十五年)。《孟子》说:“海内之国,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惟晋、楚、齐、秦等足以当之。此等大国,从无受封于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为当封建之国,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谈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此等大国,其实际,实即当时谈封建制度者之所谓王。《礼记》说:“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曾子问》),这只是古人的一个希望,事实上并不能如此。事实上,当时的中国,是分为若干区域,每区域之中,各自有王的。所以春秋时吴、楚皆称王,战国时七国亦皆称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称。论其实,则在一国之内,有最高主权的,皆称为君(《礼记·曲礼》:“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国曰牧,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其为一方所归往的,即为此一区域中的王。《管子·霸言》说:“强国众,则合强攻弱以图霸;强国少,则合小攻大以图王。”此为春秋时吴、楚等国均称王,而齐晋等国仅称霸的原因。因为南方草昧初开,声明文物之国少,肯承认吴、楚等国为王;北方鲁、卫、宋、郑等国,就未必肯承认齐、晋为王了。倒是周朝,虽然弱小,然其称王,是自古相沿下来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对它。而当时较大之国,其初大抵是它所封建,有同姓或亲戚的关系,提起它来,还多少有点好感;而在国际的秩序上,亦一时不好否认它,于是齐桓、晋文等,就有挟天子以令诸侯之举了。霸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义为长。《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这又是虚拟的制度,然亦有事实做根据的。凡古书所说朝贡、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内的规模(或者还更小于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说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这只是后世知县的劝农)。后人扩而充之,以为行之于如《禹贡》等书所说的九州之地,于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华山,冬天跑到恒山,无论其为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从东跑到南,从南跑到西,从西跑到北,总之来不及),然其说自有所本。《公羊》隐公五年说:“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说所由来。分《王制》的九州为左右,各立一伯,古无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为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则不能谓无此事的。然则所谓八州、八伯,恐亦不过就王畿之内,再分为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个诸侯,各主一区而已。此项制度,扩而大之,则如《左传》僖公四年,管仲对楚使所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等于《王制》中所说的一州之伯了。此自非周初的事实,然管仲之说,亦非凭空造作,亦仍以小规模的伯为根据。然则齐桓、晋文等,会盟征伐,所牵连而及的,要达于《王制》所说的数州之广,其规模虽又较大,而其霸主之称,还是根据于此等一州之伯的,又可推而知了。春秋时晋、楚、齐、秦等国,其封土,实大于殷周之初。其会盟征伐的规模,亦必较殷周之初,有过之无不及。特以强国较多,地丑德齐,莫能相尚,不能称王(吴、楚等虽称王,只是在一定区域之内,得其小国的承认)。至于战国时,就老实不客气,各自在其区域之中,建立王号了。然此时的局势,却又演进到诸王之上,要有一个共主,而更高于王的称号,从来是没有的。乃借用天神之名,而称之为帝。齐湣王和秦昭王,曾一度并称东西帝;其后秦围邯郸,魏王又使辛垣衍劝赵尊秦为帝,即其事。此时研究历史的人,就把三代以前的酋长,拣了五个人,称之为五帝(所以太昊、炎帝、黄帝、少昊、颛顼之称,是人神相同的)。后来又再推上去,在五帝以前,拣了三个酋长,以说明社会开化的次序。更欲立一专名以名之,这却真穷于辞了。乃据“始王天下”之义,加“自”字于“王”字之上,造成一个“皇”字,而有所谓三皇(见《说文》。皇王二字,形异音同,可知其实为一语)。至秦王政并天下,遂合此二字,以为自己的称号,自汉以后,相沿不改。
列国渐相吞并,在大国之中,就建立起郡县制度来。《王制》说:“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又说:“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可见内诸侯和大夫,法律上本来不该世袭的。事实上虽不能尽然,而亦不必尽不然,尤其是在君主权力扩张的时候。倘使天子在其畿内,大国的诸侯在其国内,能切实将此制推行,而于其所吞灭之国,亦能推行此制,封建就渐变为郡县了。(一)春秋战国时,灭国而以为县的很多,如楚之于陈、蔡即是。有些灭亡不见记载,然秦汉时的县名,和古国名相同的甚多,亦可推见其本为一国,没入大国之中,而为其一县。(二)还有卿大夫之地,发达而成为县的。如《左传》昭公二年,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是。(三)又有因便于战守起见,有意设立起来的,如商君治秦,并小都、乡、邑,聚以为县是(见《史记·商君列传》)。至于郡,则其区域本较县为小,且为县所统属(《周书·作雒篇》:“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其与县分立的,则较县为荒陋(《左传》哀公二年,赵简子誓师之辞,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然此等与县分立之郡,因其在边地之故,其兵力反较县为充足,所以后来在军事上须要控扼之地,转多设立(甘茂谓秦王曰:“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曰县,其实郡也。”春申君言于楚王曰:“淮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皆见《史记》本传)。事实上以郡统制县,保护县,亦觉便利,而县遂转属于郡。战国时,列国的设郡,还是在沿边新开辟之地的(如楚之巫、黔中,赵之云中、雁门、代郡,燕之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等)。到秦始皇灭六国后,觉得到处都有驻兵镇压的必要,就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了。
封建政体,沿袭了几千年,断无没有反动之力之理。所以秦灭六国未几,而反动即起。秦汉之间以及汉初的封建,是和后世不同的。在后世,像晋朝、明朝的封建,不过出于帝王自私之心。天下的人,大都不以为然。即封建之人,对于此制,亦未必敢有何等奢望,不过舍此别无他法,还想借此牵制异姓,使其不敢轻于篡夺而已。受封者亦知其与时势不宜,惴惴然不敢自安。所以唐太宗要封功臣,功臣竟不敢受(见《唐书·长孙无忌传》)。至于秦汉间人,则其见解大异。当时的人,盖实以封建为当然,视统一转为变局。所以皆视秦之灭六国为无道之举,称之为暴秦,为强虎狼之秦。然则前此为六国所灭之国如何呢?秦灭六国,当恢复原状,为六国所灭之国,岂不当—一兴灭继绝吗?倘使以此为难,论者自将无辞可对。然大多数人的见解,是不能以逻辑论,而其欲望之所在,亦是不可以口舌争的。所以秦亡之后,在戏下的诸侯,立即决定分封的方法。当时所封建的:是(一)六国之后,(二)亡秦有功之人。此时的封建,因汉高祖藉口于项王背约,夺其关中之地而起兵,汉代史家所记述,遂像煞是由项王一个人作主,其实至少是以会议的形式决定的。所以在《太史公自序》里,还无意间透露出一句真消息来,谓之“诸侯之相王”。当时的封爵,分为二等:大者王,小者侯,这是沿袭战国时代的故事的(战国时,列国封其臣者,或称侯,或称君,如穰侯、文信侯、孟尝君、望诸君等是。侯之爵较君为高,其地当亦较君为大。此时所封的国,大小无和战国之君相当的,故亦无君之称)。诸侯之大者皆称王,项羽以霸王为之长,而义帝以空名加于其上,也是取法于东周以后,实权皆在霸主,而天王仅存虚名的。以大体言,实不可谓之不惬当。然人的见解,常较时势为落后。人心虽以为允洽,而事势已不容许,总是不能维持的。所以不过五年,而天下复归于统一了。然而当时的人心,仍未觉悟,韩信始终不肯背汉,至后来死于吕后之手,读史者多以为至愚。其实韩信再老实些,也不会以汉高祖为可信。韩信当时的见解,必以为举天下而统属于一人,乃事理所必无。韩信非自信功高,以为汉终不夺其王,乃汉夺其王之事,为信当时所不能想象。此恐非独韩信如此,汉初的功臣,莫不如此。若使当时,韩信等预料奉汉王以皇帝的空名,汉王即能利用之把自己诛灭,又岂肯如此做?确实,汉高祖翦灭所封的异姓,也是一半靠阴谋,一半靠实力的,并非靠皇帝的虚名。若就法理而论,就自古相传列国间的习惯,当时的人心认为正义者论,皇帝对于当时的王,可否如此任意诛灭呢?也还是一个疑问。所以汉高祖的尽灭异姓之国(楚王韩信,梁王彭越,韩王信,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荼、卢绾。惟长沙王吴芮仅存),虽然不动干戈,实在和其尽灭戏下所封诸国,是同样的一个奇迹。不但如此,汉高祖所封同姓诸国,后来酝酿成吴、楚七国这样的一个大乱,竟会在短期间戡定;戡定之后,景帝摧抑诸侯,使不得自治民补吏;武帝又用主父偃之策,令诸侯各以国邑,分封子弟,而汉初的封建,居然就名存而实亡,怕也是汉初的人所不能预料的。
封建的元素,本有两个:一为爵禄,受封者与凡官吏同。一为君国子民,子孙世袭,则其为部落酋长时固有的权利,为受封者所独。后者有害于统一,前者则不然。汉世关内侯,有虚名而无土地,后来列侯亦有如此的(《文献通考·封建考》云:“秦、汉以来,所谓列侯者,非但食其邑入而已,可以臣吏民,可以布政令,若关内侯,则惟以虚名受廪禄而已。西都景、武而后,始令诸侯王不得治民,汉置内史治之。自是以后,虽诸侯王,亦无君国子民之实,不过食其所封之邑入,况列侯乎?然所谓侯者,尚裂土以封之也。至东都,始有未与国邑,先赐美名之例,如灵寿王、征羌侯之类是也。至明帝时,有四姓小侯,乃樊氏、郭氏、明氏、马氏诸外戚子弟,以少年获封者。又肃宗赐东平王苍列侯印十九枚,令王子五岁以上能趋拜者,皆令带之。此二者,皆是未有土地,先佩印,受俸廪。盖至此,则列侯有同于关内侯者矣。”),然尚须给以廪禄。唐宋以后,必食实封的,才给以禄,则并物质之耗费而亦除去之,封建至此,遂全然无碍于政治了。
后世在中国境内,仍有封建之实的,为西南的土官。土官有两种:一是文的,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之类。一是武的,凡以司名的,如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之类皆是。听其名目,全与流官相同。其实所用的都是部族酋长,依其固有之法承袭。外夷归化中国,中国给以名号(或官或爵),本是各方面之所同,不但西南如此。但其距中国远的,实力不及,一至政教衰微之世,即行离叛而去,这正和三代以前的远国一样。惟西南诸土司,本在封域之内,历代对此的权力,渐形充足,其管理之法,亦即随之而加严。在平时,也有出贡赋,听征调的。这亦和古代诸侯对王朝,小国对大国的朝贡及从征役一样。至其(一)对中国犯顺;(二)或其部族之中,自相争阋;(三)诸部族之间,互相攻击;(四)又或暴虐其民等,中国往往加以讨伐。有机会,即废其酋长,改由中国政府派官治理,是谓“改土归流”,亦即古代之变封建为郡县。自秦至今,近二千二百年,此等土官,仍未尽绝,可见封建政体的铲除,是要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不是政治单方面的事情了。
封建之世,所谓朝代的兴亡,都是以诸侯革天子之命。此即以一强国,夺一强国的地位,或竟灭之而已。至统一之世,则朝代的革易,其形式有四:(一)为旧政权的递嬗。又分为(甲)中央权臣的篡窃,(乙)地方政权的入据。前者如王莽之于汉,后者如朱温之于唐。(二)为新政权的崛起,如汉之于秦。(三)为异族的入据,如前赵之于晋,金之于北宋,元之于南宋,清之于明。(四)为本族的恢复,如明之于元。而从全局观之,则(一)有仍为统一的,(二)有暂行分裂的。后者如三国、南北朝、五代都是。然这只是政权的分裂,社会文化久经统一,所以政权的分立,总是不能持久的。从前读史的人,每分政情为(一)内重,(二)外重,(三)内外俱轻三种。内重之世,每有权臣篡窃之变。外重之世,易招强藩割据之忧。内外俱轻之世,则草泽英雄,乘机崛起;或外夷乘机入犯。惟秦以过刚而折,为一个例外。
政权当归诸一人,而大多数人,可以不必过问;甚或以为不当过问,此乃事势积重所致,断非论理之当然。所以不论哪一国,其原始的政治,必为民主。后来虽因事势的变迁,专制政治逐渐兴起,然民主政治,仍必久之而后消灭。观前文所述,可以见之。大抵民主政治的废坠:(一)由于地大人众,并代表会议而不能召集。(二)大众所议,总限于特殊的事务,其通常的事务,总是由少数主持常务的人执行的。久之,此少数人日形专擅,对于该问大众的特殊事务,亦复独断独行。(三)而大众因情势涣散,无从起而加以纠正。专制政治就渐渐形成了。这是形式上的变迁。若探求其所以然,则国家大了,政情随之复杂,大的、复杂的事情,普通人对之不感兴趣,亦不能措置。此实为制度转变的原因。
然民主的制度,可以废坠,民主的原理,则终无灭绝之理。所以先秦诸子,持此议论的即很多。因后世儒术专行,儒家之书,传者独多,故其说见于儒家书中的亦独多,尤以《孟子》一书,为深入人心。其实孟子所诵述的,乃系孔门的书说,观其论尧、舜禅让之语,与伏生之《尚书大传》,互相出入可知(司马迁《五帝本纪》亦采儒家书说)。两汉之世,此义仍极昌明。汉文帝元年,有司请立太子。文帝诏云:“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享;天下人民,未有慊志;今纵不能博求天下贤圣有德之人而禅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谓天下何?”此虽系空言,然天下非一人一家所私有之义,则诏旨中也明白承认了。后来眭孟上书,请汉帝谁差天下(谁差,访求、简择之义),求索贤人,禅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尤为历代所无。效忠一姓,汉代的儒家,实不视为天经地义。刘歆系极博通的人,且系汉朝的宗室,而反助王莽以篡汉;扬雄亦不反对王莽,即由于此。但此等高义,懂得的只有少数人,所以不久即湮晦,而君臣之义,反日益昌盛了。
王与君,在古代是有分别的,说已见前。臣与民亦然。臣乃受君豢养的人,效忠于其一身,及其子嗣,尽力保卫其家族、财产,以及荣誉、地位的。盖起于(一)好战的酋长所豢养的武士,(二)及其特加宠任的仆役。其初,专以效忠于一人一家为主。后来(一)人道主义渐形发达。(二)又从利害经验上,知道要保一人一家的安全,或求其昌盛,亦非不顾万民所能。于是其所行者,渐须顾及一国的公益。有时虽违反君主一人一家的利益,而亦有所不能顾。是即大臣与小臣,社稷之臣与私暱嬖倖的区别。然其道,毕竟是从效忠于一人一家,进化而来的,终不能全免此项色彩。至民则绝无效忠于君的义务。两者区别,在古代本极明白,然至后世,却渐渐湮晦了。无官职的平民,亦竟有效忠一姓的,如不仕新朝之类。这在古人看起来,真要莫名其妙了(异民族当别论。民族兴亡之际,是全民族都有效忠的义务的。顾炎武《日知录·正始》条,分别亡国亡天下,所谓亡天下,即指民族兴亡言,古人早见及此了)。至于国君失政,应该诛杀改立之义,自更无人提及。
剥极则复,到晚明之世,湮晦的古义,才再露一线的曙光。君主之制,其弊全在于世袭。以遗传论,一姓合法继承的人,本无代代皆贤之理。以教育论,继嗣之君,生来就居于优越的地位,志得意满;又和外间隔绝了,尤其易于不贤。此本显明之理,昔人断非不知,然既无可如何,则亦只好置诸不论不议之列了。君主的昏愚、淫乱、暴虐,无过于明朝之多。而时势危急,内之则流寇纵横,民生憔悴:外之则眼看异族侵入,好容易从胡元手里恢复过来的江山,又要沦于建夷之手。仁人君子,蒿目时艰,深求致祸之原,图穷而匕首见,自然要归结到政体上了。于是有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出现,其《原君》、《原臣》两篇,于“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之义,发挥得极为深切,正是晴空一个霹雳。但亦只是晴空一个霹雳而已。别种条件,未曾完具,当然不会见之于行动的。于是旁薄郁积的民主思想,遂仍潜伏着,以待时势的变化。
近百年来的时势,四夷交侵,国家民族,都有绝续存亡的关系,可谓危急极了。这当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但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分野,政治力量的界限,昔人是不甚明白的。眼看着时势的危急,国事的败坏,当然要把其大部分的原因,都归到政治上去,当然要发动了政治上的力量来救济它,当然要拟议及于政体。于是从戊戌变法急转直下,而成为辛亥革命。中国的民主政治,虽然自己久有根基,而亲切的观感,则得之于现代的东西列强。代议政体,自然要继君主专制而起。但代议政体,在西洋自有其历史的条件,中国却无有。于是再急转直下,而成为现在的党治。
中国古代,还有一个极高的理想,那便是孔子所谓大同,老子所谓郅治,许行所谓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这是超出于政治范围之外的,因为国家总必有阶级,然后能成立,而孔、老、许行所想望的境界,则是没有阶级的。参看下两篇自明。
第四十章 阶级 #
古代部族之间,互相争斗,胜者把败者作为俘虏,使之从事于劳役,是为奴隶;其但收取其赋税的,则为农奴。已见上章。古代奴婢之数,似乎并不甚多(见下)。最严重的问题,倒在征服者和农奴之间。国人和野人,这两个名词,我们在古书上遇见时,似不觉其间有何严重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的。不过其时代较早,古书上的遗迹,不甚显著,所以我们看起来,不觉得其严重罢了。所谓国人,其初当系征服之族,择中央山险之地,筑城而居。野人则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从事于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险之处。国内行畦田,国外行井田。(二)国人充任正式军队,野人则否。参看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第五十三章自明。上章所讲大询于众庶之法,限于乡大夫之属。乡是王城以外之地,乡人即所谓国人。厉王的被逐,《国语》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则参与国政,和起而为反抗举动的,都是国人。若野人,则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颂德,襁负而归之;有行暴政之君,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在可能范围之内逃亡而已。所以一个国家,其初立国的基本,实在是靠国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国人和野人之间,其初当有一个很严的界限;彼此之间,还当有很深的仇恨。后来此等界限,如何消灭?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约因:(一)距离战争的年代远了,旧事渐被遗忘。(二)国人移居于野,野人亦有移居于国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朘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经济上,国人富裕而野人贫穷;又都邑多为工商及往来之人所聚会,在交通上,国人频繁而野人闭塞;所以国人的性质较文,野人的性质较质。然到后来,各地方逐渐发达,其性质,亦变而相近了。再到后来,(四)选举的权利,(五)兵役的义务,亦渐扩充推广,而及于野人,则国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无甚区别,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参看第四十三、第四十五两章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可说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于职业上的区别,则已带着经济上的原因了。古代职业的区别,是为士、农、工、商。士是战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称,可见古代的用人,专在战士中拔擢。至于工商,则专从事于生业。充当战士的人,虽不能全不务农,但有种专务耕种的农民,却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乡和工商之乡(见《小匡篇》)。《左传》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荆尸而举(荆尸,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有些人误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是错误的,参看第四十五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来该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论什么职业,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小匡》)政治上的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重的区别来,农、工、商更不必说了。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其在经济上,要维持此等阶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业组织。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田制度,必须维持。欲使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商业的管理规则,亦必须维持。然到后来,这种制度,都破坏了。农人要种田,你没有田给他种,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给民用,民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间卖买的人,又岂能加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何能不破坏呢?在政治上:则因(一)贵族的骄淫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参看第四十三章)。(二)又因有土者之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不绝书。一国败,则与此诸侯有关之人,都夷为平民。一家亡,则与此大夫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阶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这样的严峻,彼此不许通婚。譬如《左传》定公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唤作敝无存,他的父亲,要替他娶亲,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齐国的两个世卿之家)可见贵族与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会地位的变动,自然也容易了。这都是古代阶级所以渐次破坏的原因。
奴隶的起源,由于以异族为俘虏。《周官》五隶: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似乎后四者为异族,前一者为罪人。然罪人是后起的。当初本只以异族为奴隶,后来本族有罪的人,亦将他贬入异族群内,当他异族看待,才有以罪人为奴隶的事。参看第四十六章自明。经学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谓不使之当徭役。见《礼记·王制》);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梁》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押敌,不迩怨)。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的。《周官》蛮、闽、夷、貉四隶,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这亦足以证明奴隶的源出于异族。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但一方面有脱离奴籍的奴隶,一方面又有沦为奴隶的平民,所以奴婢终不能尽绝。这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的了。奴隶的免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法令。《左传》襄公三十二年,晋国的大夫栾盈造反。栾氏有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有一个奴隶,唤作斐豹的,和执政范宣子说道:“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欢道:你杀掉他,“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斐豹大约是因犯罪而为奴隶,丹书就是写他的罪状的。一种是以财赎。《吕氏春秋·察微篇》说: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者,赎之者取金于府。”这大约是俘虏一类。后世奴隶的免除,也不外乎这两种方法。
以上是封建时代的事。封建社会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上占优势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亦占优胜。到资本主义时代,就大不然了。《汉书·货殖列传》说:“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槨、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逾贵。”又说:后来自诸侯大夫至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余。”(谷货,犹言食货。谷、食,本意指食物,引申起来,则包括一切直接供给消费之物。货和化是一语。把这样东西,变成那样,就是交换的行为。所以货是指一切商品)于是“富者木土被文锦,犬马余肉粟,而贫者短褐不完,唅粟饮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隶,犹无愠色”。这几句话,最可代表从封建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变迁。封建社会的根源,是以武力互相掠夺。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夺,则人人的生命财产,俱不可保。这未免太危险。所以社会逐渐进步,武力掠夺之事,总不能不悬为厉禁。到这时代,有钱的人,拿出钱来,就要看他愿否。于是有钱就是有权力。豪爽的武士,不能不俯首于狡猾悭吝的守财奴之前了。这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根源。平心而论:资本主义的惨酷,乃是积重以后的事。当其初兴之时,较之武力主义,公平多了,温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欢迎的。资本主义所以能取武力主义而代之,其根源即在于此。然前此社会的规则,都是根据武力优胜主义制定的,不是根据富力优胜主义制定的。武力优胜主义,固然也是阶级的偏私,且较富力优胜主义为更恶。然而人们,(一)谁肯放弃其阶级的偏私?(二)即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亦不免为偏见所蔽,视其阶级之利益,即为社会全体的利益;以其阶级的主张,即为社会全体的公道,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所以资本主义的新秩序,用封建社会的旧眼光看起来,是很不入眼的;总想尽力打倒他,把旧秩序回复。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纷华。”(《史记》本传)就是代表这种见解,想把富与贵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其回复到富与贵相一致的时代的。然而这如何办得到呢?封建时代,统治者阶级的精神,最紧要的有两种: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惟不好利,故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惟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这是其所以能高居民上,维持其治者阶级的地位的原因。在当时原非幸致。然而这种精神,也不是从天降,从地出;或者如观念论者所说,在上者教化好,就可以致之的。人总是随着环境变迁的。假使人而不能随着环境变迁,则亦不能制驭环境,而为万物之灵了。在封建主义全盛时,治者阶级因其靠武力得来的地位的优胜,不但衣食无忧,且其生活,总较被治的人为优裕,自然可以不言利。讲到武勇,则因前此及其当时,他们的生命,是靠腕力维持的(取之于自然界者如田猎。取之于人者,则为战争和掠夺),自能养成其不怕死不怕苦痛的精神。到武力掠夺,悬为厉禁,被治者的生活,反较治者为优裕;人类维持生活最好的方法,不是靠腕力限之于自然界,或夺之于团体之外,而反是靠智力以剥削团体以内的人;则环境大变了。治者阶级的精神,如何能不随之转变呢?于是滔滔不可挽了。在当时,中坚阶级的人,因其性之所近,分为两派:近乎文者则为儒,近乎武者则为侠。古书多以儒侠并称,亦以儒墨并称,可见墨即是侠。儒和侠,不是孔、墨所创造的两种团体,倒是孔、墨就社会上固有的两种阶级,加以教化,加以改良的。在孔、墨当日,何尝不想把这两个阶级振兴起来,使之成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儒者只成为“贪饮食,惰作务”之徒(见《墨子·非儒篇》),侠者则成为“盗跖之居民间者”(《史记·游侠列传》)。质而言之,儒者都是现在志在衣食,大些则志在富贵的读书人。侠者则成为现在上海所谓白相人了。我们不否认,有少数不是这样的人,然而少数总只是少数。这其原理,因为在生物学上,人,大多数总是中庸的,而特别的好,和特别的坏,同为反常的现象。所以我们赞成改良制度,使大多数的中人,都可以做好人;不赞成认现社会的制度为天经地义,责成人在现制度之下做好人,陈义虽高,终成梦想。直到汉代,想维持此等阶级精神,以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的,还不乏其人。试看贾谊《陈政事疏》所说圣人有金城之义,董仲舒对策说食禄之家不该与民争利一段(均见《汉书》本传),便可见其大概。确实,汉朝亦还有此种人。如盖宽饶,“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儿子步行戍边,专务举发在位者的弊窦,又好犯颜直谏,这确是文臣的好模范。又如李广,终身除射箭外无他嗜好,绝不言利,而于封侯之赏,却看得很重。广为卫青所陷害而死,他的儿子敢,因此射伤卫青,又给霍去病杀掉,汉武帝都因其为外戚之故而为之讳,然李广的孙儿子陵,仍愿为武帝效忠。他敢以步卒五千,深入匈奴。而且“事亲孝,与士信,临财廉,取与义,分别有让,恭俭下人”(见《汉书·司马迁传》迁报任安书),这真是一个武士的好模范。还有那奋不顾身,立功绝域的傅介子、常惠、陈汤、班超等,亦都是这一种人。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在汉代,此等人已如凤毛麟角,魏晋以后,遂绝迹不可复见。岂无好人?然更不以封建时代忠臣和武士的性质出现了。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可复燃。后人谈起这种封建时代的精神来,总觉得不胜惋惜。然而无足惜也。这实在不是什么好东西。当时文臣的见解,已不免于褊狭。武人则更其要不得。譬如李广,因闲居之时,灞陵尉得罪了他(如灞陵尉之意,真在于奉公守法,而不是有意与他为难,还不能算得罪他,而且是个好尉),到再起时,就请尉与俱,至军而斩之,这算什么行为?他做陇西太守时,诈杀降羌八百余人,岂非武士的耻辱?至于一班出使外国之徒,利于所带的物品,可以干没;还好带私货推销,因此争求奉使。到出使之后,又有许多粗鲁的行为,讹诈的举动,以致为国生事,引起兵端(见《史记·大宛列传》),这真是所谓浪人,真是要不得的东西。中国幸而这种人少,要是多,所引起的外患,怕还不止五胡之乱。
封建时代的精神过去了。社会阶级,遂全依贫富而分。当时所谓富者,是(一)大地主,(二)大工商家,详见下章。晁错《贵粟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俗之所贵,主之所贱;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可见法律全然退处于无权了。
因资本的跋扈,奴婢之数,遂大为增加。中国古代,虽有奴婢,似乎并不靠他做生产的主力。因为这时候,土地尚未私有,旧有的土地,都属于农民。君大夫有封地的,至多只能苛取其租税,强征其劳力(即役),至于夺农民的土地为己有,而使奴隶从事于耕种,那是不会有这件事的(因为如此,于经济只有不利。所以虽有淫暴之君,亦只会弃田以为苑囿。到暴力一过去,苑囿就又变做田了)。大规模的垦荒,或使奴隶从事于别种生产事业,那时候也不会有。其时的奴隶,只是在家庭中,以给使令,或从事于消费品的制造(如使女奴舂米、酿酒等),为经济的力量所限,其势自不能甚多。到资本主义兴起后,就不然了。(一)土地既已私有,原来的农奴,都随着土地,变成地主的奴隶。王莽行王田之制,称奴隶为“私属”,和田地都不得卖买。若非向来可以卖买,何必有此法令呢?这该是秦汉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所以奴婢是由俘虏、罪人两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多)。(二)农奴既变为奴隶,从事于大规模的垦荒的,自然可以购买奴隶,使其从事耕作。(三)还可以使之从事于别种事业。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刁閒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所以又说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数就无制限了。此时的奴婢,大抵是因贫穷而鬻卖的。因贫穷而卖身,自古久有其事。所以《孟子·万章上篇》,就有人说: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之家。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至汉代,则贾谊说当时之民,岁恶不入,就要“请爵卖子”,成为经常的现象了。此等奴婢,徒以贫穷之故而卖身,和古代出于俘虏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国家理应制止及救济。然当时的国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为利。如汉武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的增秩。其时行算缗之法,遣使就郡国治隐匿不报的人的罪,没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们分配到各苑和各机关,使之从事于生产事业(见《史记·平准书》)。像汉武帝这种举动,固然是少有的,然使奴婢从事于生产事业者,必不限于汉武帝之世,则可推想而知,奴隶遂成为此时官私生产的要角了。汉末大乱,奴婢之数,更行增多。后汉光武一朝,用法令强迫释放奴婢很多(均见《后汉书》本纪)。然亦不过救一时之弊,终不能绝其根株。历代救济奴隶之法:(一)对于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二)对于私奴婢:则(甲)以法令强迫释放;(乙)官出资财,替他赎身;(丙)勒令以买直为佣资,计算做工的时期,足满工资之数,便把他放免。虽有此法,亦不过去其太甚而已。用外国人作奴婢,后世还是有的。但非如古代的出于俘虏,而亦出于鬻卖。《汉书·西南夷列传》和《货殖列传》,都有所谓“僰僮”,就是当时的商人,把他当作商品贩卖的。《北史·四裔传》亦说:当时的人,多买獠人作奴仆。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梁武帝时,梁、益二州,岁岁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随近州镇,年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贱隶。这在后世,却是少有的事,只有南北分立之世,财力困窘,政治又毫无规模,才会有之。至于贩卖,却是通常现象。如唐武后大足元年,敕北方缘边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为奴婢,就可见海陆两道,都有贩卖外国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种,中国谓之昆仑。唐代小说中,多有昆仑奴的记载,更和欧洲人的贩卖黑奴相像。然中国人亦有自卖或被卖做外国人的奴隶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诏陕西缘边诸郡:先因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官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真宗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至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均见《文献通考》),就是其事。
后汉末年,天下大乱,又发生所谓部曲的一个阶级。部曲二字,本是军队中一个组织的名称(《续汉书·百官志》大将军营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丧乱之际,人民无家可归,属于将帅的兵士,没有战事的时候,还是跟着他生活。或者受他豢养或者替他工作。事实上遂发生隶属的状态。用其力以生产,在经济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时候,将帅也要招人以为部曲了(《三国志·李典传》说: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就是战时的部曲,平时仍属于将帅之证。《卫觊传》说:觊镇关中时,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关中的,诸将多引为部曲,就是虽不招兵之时,将帅亦招人为部曲之证)。平民因没有资本,或者需要保护,一时应他的招。久之,此等依赖关系,已成过去,而其身份,被人歧视,一时不能回复,遂成为另一阶级。部曲的女子,谓之客女。历代法律上,奴婢伤害良人,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重。良人伤害奴婢,则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轻。其部曲、客女,伤害平民的罪,较平民加重,较奴婢减轻;平民伤害部曲、客女的,亦较伤害奴婢加重,较其互相伤害减轻。所以部曲的地位,是介于良贱之间的。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宋,都有这一阶级。
使平民在某种程度以内,隶属于他人,亦由来甚久。《商君书·竟内篇》说:“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有爵者不当差徭,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有爵者替公家当差徭时,庶子亦跟着他出去)这即是《荀子·议兵篇》所说秦人五甲首而隶五家之制。秦爵二十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级级都可乞人为役,则人民之互相隶属者甚多,所以鲁仲连要说秦人“虏使其民”了。晋武帝平吴以后,王公以下,都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其租调及力役等,均入私家。此即汉世封君食邑户的遗法,其身份仍为良民。辽时有所谓二税户,把良民赐给僧寺,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金世宗时免之),亦是为此。此等使人对人直接征收,法律上虽限于某程度以下的物质或劳力,然久之,总易发生广泛的隶属关系,不如由国家征收,再行给与之为得。
封建时代的阶级,亦是相沿很久的,岂有一废除即铲灭净尽之理?所以魏晋以后,又有所谓门阀的阶级。魏晋以后的门阀,旧时的议论,都把九品中正制度(见第四十三章),看作它很重要的原因,这是错误的。世界上哪有这种短时间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会风尚之理?又有说:这是由于五胡乱华,衣冠之族,以血统与异族混淆为耻,所以有这风尚的。这也不对。当时的区别,明明注重于本族士庶之间。况且五胡乱华,至少在西晋的末年,声势才浩大的,而刘毅在晋初,已经说当时中正的品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了。可见门阀之制,并非起源于魏晋之世。然则其缘起安在呢?论门阀制度的话,要算唐朝的柳芳,说得最为明白(见《唐书·柳冲传》)。据他的说法:则七国以前,封建时代的贵族,在秦汉之世,仍为强家。因为汉高祖起于徒步,用人不论家世,所以终两汉之世,他们在政治上,不占特别的势力。然其在社会上,势力仍在。到魏晋以后,政治上的势力,和社会上的势力合流,门阀制度,就渐渐固定了。这话是对的。当时政治上扶植门阀制度的,就是所谓九品中正(见第四十三章)。至于在社会上,则因汉末大乱,中原衣冠之族,开始播迁。一个世家大族,在本地方,是人人知其为世家大族的,用不着自行表暴。迁徙到别的地方,就不然了。琅邪王氏是世族,别地方的王氏则不然。博陵崔氏是世族,别地方的崔氏则不然。一处地方,就迁来一家姓王的,姓崔的,谁知道他是哪里的王?哪里的崔呢?如此,就不得不郑重声明,我是琅邪王而非别的王氏;是博陵崔而非别的崔氏了。这是讲门阀的所以要重视郡望的原因。到现在,我们旧式婚姻的简帖上,还残留着这个老废物。这时候,所谓门第的高下,大概是根据于:(一)本来门第的高下。这是相沿的事实,为本地方人所共认,未必有谱牒等物为据。因为古代谱牒,都是史官所记。随着封建的崩坏,久已散佚无存了。(二)秦汉以来,世家大族,似乎渐渐的都有谱牒(《隋书》著录,有家谱、家传两门。《世说新语》《注》,亦多引人家的家谱)。而其事较近,各家族中,有何等人物、事迹,亦多为众人所能知、所能记,在这时期以内,一个家族中,要多有名位显著的人,而切忌有叛逆等大恶的事。如此,历时稍久,即能受人承认,为其地之世家(历时不久的,虽有名位显著的人,人家还只认为暴发户,不大看得起他。至于历时究要多久,那自然没有明确的界限)。(三)谱牒切忌佚亡,事迹切忌湮没。傥使谱牒已亡;可以做世家的条件的事迹,又无人能记忆;或虽能记忆,而不能证明其出于我之家族中;换言之,即不能证明我为某世家大族或有名位之人之后;我的世族的资格,就要发生动摇了。要之,不要证据的事,要没人怀疑;要有证据的事,则人证物证,至少要有一件存在,这是当时判定世族资格的条件。谱牒等物,全由私家掌管,自然不免有散佚、伪造等事。政治总是跟着社会走的。为要维持此等门阀制度,官家就亦设立谱局,与私家的谱牒互相钩考,“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了(亦柳芳语)。
当这时代,寒门世族,在仕途上优劣悬殊;甚至婚姻不通,在社交上的礼节,亦不容相并(可参考《陔余丛考·六朝重氏族》条)。此等界限,直至唐代犹存。《唐书·高士廉传》及《李义府传》说:太宗命士廉等修《氏族志》,分为九等,崔氏犹为第一,太宗列居第三。又说:魏大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孙迭为婚姻。唐初作《氏族志》,一切降之。后房玄龄、魏徵、李勣等,仍与为婚,故其望不减。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禁焉。其后转益自贵,称禁婚家,男女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杜羔传》说: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民间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邪?”可见唐朝中叶以后,此风尚未铲除。然此时的门阀,已只剩得一个空壳,经不起雨打风吹,所以一到五代时,就成“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之局了(《通志·氏族略》)。这时候的门阀,为什么只剩一个空壳呢?(一)因自六朝以来,所谓世族,做事太无实力。这只要看《廿二史札记·江左诸帝皆出庶族》、《江左世族无功臣》、《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各条可见。(二)则世族多贪庶族之富,与之通婚;又有和他通谱,及把自己的家谱出卖的。看《廿二史札记·财昏》、《日知录·通谱》两条可见。(三)加以隋废九品中正,唐以后科举制度盛行,世族在选举上,亦复不占便宜。此时的门阀,就只靠相沿已久,有一种惰力性维持,一受到(四)唐末大乱、谱牒沦亡的打击,自然无以自存了。门阀制度,虽盛于魏晋以后,然其根源,实尚远在周秦以前,到门阀制度废除,自古相传的阶级,就荡然以尽了(指由封建势力所造成的阶级)。
然本族的阶级虽平,而本族和异族之间,阶级复起。这就不能不叹息于我族自晋以后武力的衰微了。中国自汉武帝以后,民兵渐废。此时的兵役,多以罪人和奴隶充之,亦颇用异族人为兵。东汉以后,杂用异族之风更盛。至五胡乱华之世,遂习为故常(别见第四十五章)。此时的汉人和异族之间,自然不能不发生阶级。史称北齐神武帝,善于调和汉人和鲜卑。他对汉人则说:“鲜卑人是汝作客(犹今言雇工),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凌之?”对鲜卑人则说:“汉人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疾之?”就俨然一为农奴,一为战士了。但此时期的异族,和自女真以后的异族,有一个大异点。自辽以前(契丹为鲜卑宇文氏别部,实仍系五胡的分支),外夷率以汉族为高贵而攀援之,并极仰慕其文化,不恤牺牲其民族性,而自愿同化于汉族。至金以后则不然。这只要看五胡除羯以外,无不冒托神明之胄(如拓跋氏自称黄帝之后,宇文氏自称炎帝之后是),金以后则无此事;北魏孝文帝,自愿消灭鲜卑语,奖励鲜卑人与汉人通婚,自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绝汉族文化的。金世宗却极力保存女真旧风及其语言文字。这大约由于自辽以前的异族,附塞较久,濡染汉人文化较深,金、元、清则正相反之故。渤海与金、清同族,而极仰慕汉人的文化,似由其先本与契丹杂居营州,有以致之,即其一证。对于汉族的压制剥削,亦是从金朝以后,才深刻起来的。五胡虽占据中原,只是一部分政权,入于其手。其人民久与汉族杂居,并未闻至此时,在社会上,享有何等特别的权利(至少在法律上大致如此)。契丹是和汉人不杂居的。其国家的组织,分为部族和州县两部分,彼此各不相干(设官分南北面,北面以治部族,南面以治州县)。财赋之官,虽然多在南面,这是因汉族的经济,较其部族为发达之故,还不能算有意剥削汉人。到金朝,则把猛安谋克户迁入中原。用集团之制,与汉族杂居,以便镇压。因此故,其所耕之地,不得不连成片段。于是或藉口官地,强夺汉人的土地(如据梁王庄、太子务等名目,硬说其地是官地之类),或口称与汉人互换,而实系强夺。使多数人民流离失所。初迁入时,业已如此。元兵占据河北后,尽将军户(即猛安谋克户)迁于河南,又是这么一次。遂至和汉人结成骨仇血怨,酿成灭亡以后大屠戮的惨祸了(见《廿二史札记·金末种人被害之惨》条)。元朝则更为野蛮。太宗时,其将别迭,要把汉人杀尽,空其地为牧场,赖耶律楚材力争始止(见《元史·耶律楚材传》)。元朝分人为蒙古、色目(犹言诸色人等,包括蒙古及汉族以外的人。其种姓详见《辍耕录》)、汉人(灭金所得的中国人)、南人(灭宋所得的中国人)四种,一切权利,都不平等(如各官署的长官,必用蒙古人。又如学校及科举,汉人、南人的考试较难,而出身反劣)。汉人入奴籍的甚多(见《廿二史札记·元初诸将多掠人为私户》条)。明代奴仆之数骤增(见《日知录·奴仆》条),怕和此很有关系。清朝初入关时,亦圈地以给旗民。其官缺,则满、汉平分。又有蒙古、汉军、包衣(满洲人的奴仆)的专缺。刑法,则宗室、觉罗(显祖之后称宗室,自此以外称觉罗。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因其常系红黄色的带子为饰。凡汉人杀伤红黄带子者,罪加一等。惟在茶坊酒肆中则否,以其自亵身份也)及旗人,审讯的机关都不同(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审讯。与人民讼者,会同户、刑部。包衣由内务府慎刑司审讯。与人民讼者,会同地方官。旗人由将军、都统、副都统审讯),且都有换刑(宗室以罚养赡银代笞、杖,以板责、圈禁代徒、流、充军。雍正十二年,并推及觉罗。其死罪则多赐自尽。旗人以鞭责代笞、杖,枷号代徒、流、充军。死刑以斩立决为斩监候,斩监候为绞),都是显然的阶级制度。民族愈开化,则其自觉心愈显著,其斗争即愈尖锐。处于现在生存竞争的世界,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是百年身,诚不可以不凛然了(近来有一派议论,以为满、蒙等族,现在既已与汉族合为一个国族了,从前互相争斗的事,就不该再提及,怕的是挑起恶感。甚至有人以为用汉族二字,是不甚妥当的。说这是外国人分化我们的手段,我们不该盲从。殊不知历史是历史,现局是现局。不论何国、何族,在以往,谁没有经过斗争来?现在谁还在这里算陈账?若虑挑起恶感,而于以往之事,多所顾忌而不敢谈,则全部历史,都只好拉杂摧烧之了。汉族二字不宜用,试问在清朝时代的满汉二字,民国初年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等语,当改作何字?历史是一种学术,凡学术都贵真实。只要忠实从事,他自然会告诉你所以然的道理,指示你当遵循的途径。现在当和亲的道理,正可从从前的曾经斗争里看出来,正不必私智穿凿,多所顾虑)。总而言之:凡阶级的所以形成,其根源只有两种:一种是武力的,一种是经济的。至于种族之间,则其矛盾,倒是较浅的。近代的人,还有一种缪见,以为种族是一个很大的界限,同种间的斗争,只是一时的现象,事过之后,关系总要比较亲切些。殊不知为人类和亲的障碍的,乃是民族而非种族。种族的同异在体质上,民族的同异在文化上。体质上的同异,有形状可见,文化上的同异,无迹象可求。在寻常人想起来,总以为种族的同异,更难泯灭,这就是流俗之见,需要学术矫正之处。从古以来,和我们体质相异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卷发黑身之族,为什么彼我之间,没有造成严重的阶级呢?总而言之:社会的组织,未能尽善,则集团与集团之间,利害不能无冲突。“利惟近者为可争,害惟近者为尤切。”这是事实。至于体质异而利害无冲突,倒不会有什么剧烈的斗争的。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有很明白的证据的。所以把种族看做严重的问题,只是一个俗见。
近代有一种贱民。其起源,或因民族的异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则社会上积习相沿,骤难改易。遂至造成一种特别阶级。这在清朝时,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如雍正元年,于山、陕的乐户,绍兴的惰民;五年于徽州的伴档,宁国的世仆;八年于常熟、昭文的丐户,都令其解放同于平民。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广东的疍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办理。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但社会上的歧视,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转移。所以此等阶级,现在仍未能完全消灭。这是有待于视压迫为耻辱的人,继续努力的了。
阶级制度,在古昔是多少为法律所维持的。及文化进步,觉得人视人为不平等,不合于理,此等法律,遂逐渐取消。然社会上的区别,则不能骤泯。社会阶级的区别,显而易见的,是生活的不同。有形的如宫室、衣服等,无形的如语言、举动等。其间的界限,为社会所公认。彼此交际之间,上层阶级,会自视为优越,而对方亦承认其优越;下层阶级,会被认为低微,而其人亦自视为低微。此等阶级的区别,全由习惯相沿。而人之养成其某阶级的气质,则由于教育(广义的);维持其某阶级的地位,则由于职业。旧时社会所视为最高阶级的,乃读书做官的人,即所谓士。此种人,其物质的享受,亦无以逾于农工商。但所得的荣誉要多些。所以农工商还多希望改而为士,而士亦不肯轻弃其地位(旧时所谓书香之家,虽甚贫穷,不肯轻易改业,即由于此)。这还是封建残余的势力。此外则惟视其财力的厚薄,以判其地位的高低。所谓贫富,应以维持其所处的阶级的生活为标准。有余的谓之富,仅足的谓之中人,不足的谓之贫。此自非指一时的状况言,而当看其地位是否稳固。所谓稳固,包含三条件:即(一)财产收人,较劳力收入为稳固。(二)有保障的职业,较无保障的为稳固。(三)独立经营的职业,较待人雇用的为稳固。阶级的升降,全然视其财力。财力足以上升,即可升入上层阶级。财力不能维持,即将落入下层阶级。宫室衣服等,固然如此,即教育职业亦然。如农工商要改做士,则必须有力量能从师读书;又必须有力量能与士大夫交际,久之,其士大夫的气质,乃得养成。此系举其一端,其他可以类推。总之,除特别幸运的降临,凡社会上平流而进的,均必以经济上的地位为其基础。下层社会中人,总想升人上层的;上层社会中人,则想保持其地位。旧时的教育,如所谓奋勉以求上进,如所谓努力勿坠其家声等,无论其用意如何,其内容总不外乎此。至于(一)铲除阶级;(二)组织同阶级中人,以与异阶级相斗争,则昔时无此思想。此因(一)阶级间之相去,并不甚远;(二)而升降也还容易之故。新式产业兴起以后,情形就与从前不同。从前所谓富、中人、贫,相去实不甚远的,今则相去甚远(所谓中产阶级,当分新旧两种:旧的,如旧式的小企业等,势将逐渐为大企业所吞并。新的,如技术、管理人员等,则皆依附大资本家以自存。其生活形式,虽与上层阶级为侪,其经济地位的危险,实与劳工无异。既无上升之望,则终不免于坠落。所以所谓中间者,实不能成为阶级)。从下级升至上级,亦非徒恃才能,所能有济(昔时的小富,个人的能力及际遇,足以致之,今之大富豪则不然。现在文明之国,所谓实业领袖,多系富豪阶级中人,由别阶级升入的很少)。于是虽无世袭之名,而有世袭之实。上级的地位,既不易变动,下级的恶劣境遇,自然不易脱离。环境逼迫着人改变思想,阶级斗争之说,就要风靡一时了。铲除阶级,自是美事。但盲动则不免危险;且亦非专用激烈手段,所能有济,所以举措不可不极审慎。
第四十一章 财产 #
要讲中国的经济制度,我们得把中国的历史,分为三大时期:有史以前为第一期。有史以后,讫于新室之末,为第二期。自新室亡后至现在,为第三期。自今以后,则将为第四期的开始。
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分为三世:第一期为乱世,第二期为升平世,第三期为太平世。这无疑是想把世运逆挽而上,自乱世进入升平,再进入太平的。然则所谓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们试看,凡先秦诸子,无不认为邃古之世,有一个黄金时代,其后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尽理想,而必有其历史的背景。《礼记·礼运》所说的大同、小康,大约就是这个思想的背景罢?大同是孔子认为最古的时代,最好的,小康则渐降而劣,再降就入于乱世了。所谓升平,是想把乱世逆挽到小康,再进而达于大同,就是所谓太平了,这是无可疑的。然则所谓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时代呢?
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且亦无从劳动起,所以《荀子》说人不群则不能胜物(见《王制篇》。胜字读平声,作堪字解,即担当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训。能胜物,即能担当得起事情的意思,并非谓与物争斗而胜之)。当这时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许多社会学家,都证明原始时代的人,没有个人观念。我且无有,尚何有于我之物?所以这时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种东西,我们看起来,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个人所用的器具之类),其实并不是私有,不过不属于这个人,则无用,所以常常附属于他罢了。以财产之承袭论,亦是如此(氏族时代,男子的遗物,多传于男子,女子的遗物,多传于女子,即由于此)。当这时代,人与人之间,既毫无间隔,如何不和亲康乐呢?人类经过原始共产时代、氏族共产时代,以入于家族集产时代,在氏族、家族时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质还很多。孔子所向往的大同,无疑的,是在这一个时代以前。今试根据古书,想象其时的情形如下。
这时代,无疑是个农业时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该是不分疆界的,其后则依家族之数,而将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说“男有分,女有归”),此即所谓井田制度。井田的制度,是把一方里之地,分为九区。每区一百亩。中间的一区为公田,其外八区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亩。中间的公田,除去二十亩,以为八家的庐舍(一家得二亩半),还有八十亩,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归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归私家。此即所谓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亩田上的收获,都酌提若干成归公,则谓之彻法。土田虽有分配,并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还受”和“换主易居”之法(受,谓达到种田的年龄,则受田于公家。还,谓老了,达到无庸种田的年龄,则把田还给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时时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谓“再分配”。三年一换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种)。在所种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个聚居之所,是之谓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营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见《礼记·杂记》《注》引《王度记》。《公羊》何《注》举成数,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亩半,合田间庐舍言之,则曰“五亩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间有一所公共的建筑,是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种田,冬天则住在邑内。一邑之中,有两个老年的人做领袖。这两个领袖,后世的人,用当时的名称称呼他,谓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筑,在街的两头都有门,谓之闾。闾的旁边,有两间屋子,谓之塾。当大家要出去种田的时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开了闾门,一个坐在左塾里,一个坐在右塾里,监督着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来时,不带着薪樵以预备做晚饭,都是要被诘责的。出入的时候,该大家互相照应。所带的东西轻了,该帮人家分拿些。带的东西重了,可以分给人家代携,不必客气。有年纪、头发花白的人,该让他安逸些,空手走回来。到冬天,则父老在校室里,教训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则催促人家“缉绩”。住在一条巷里的娘们,聚在一间屋子里织布,要织到半夜方休。以上所说的,是根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汉书·食货志》,撮叙其大略。这虽是后来人传述的话,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还可根据着他,想象一个古代农村社会的轮廓。
农田以外的土地,古人总称为山泽。农田虽按户口分配,山泽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说的“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等。田猎的规则,见《礼记·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卝人等官,还是管理此等地方,监督使用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且指导他使用的方法的,并不封禁)。
这时候,是无所谓工业的。简单的器具,人人会造,较繁复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但这等人,绝不是借此以营利的。这等人的生活资料,是由大家无条件供给他的,而他所制造的器具,也无条件供给大家用。这是后来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内,因系公产,绝无所谓交易。交易只行于异部族之间。不过以剩余之品,互相交换,绝无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许行所主张的贸易,会简单到论量不论质(见《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言举行蜡祭之时,不许因之举行定期贸易)蜡祭是在农功毕后举行的,年不顺成,就没有剩余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见其对于社会经济,影响甚浅。
倘在特别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么必要的东西,那就老实不客气,可以向人家讨,不必要有什么东西交换。后来国际间的乞籴,即原于此。如其遇见天灾人祸,一个部族的损失,实在太大了,自己无力回复,则诸部族会聚集起来,自动替他填补的。《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侯会于澶渊,以更宋所丧之财(更为继续之意,即现在的赓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帮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么事的。《孟子》说:“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放而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众往为之耕。”(《滕文公下》)这件事,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齐桓公会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岂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劳么?然则古代必有代耕的习惯,才会有这传说。古代国际间有道义的举动还很多,据此推想,可以说: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间留传下来的。此即孔子所谓“讲信修睦”。
虽然部族和部族之间,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于人的事,总是很少的。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很有规范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灾祸,决不会沦于穷困。他们生活的规范,是怎样呢?《礼记·王制》说: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这在后来,虽然成为冢宰的职责,然其根源,则必是农村固有的规范。不幸而遇到凶年饥馑,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谋节省的。此即所谓凶荒札丧的变礼。在古代,礼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谓礼,都是切于生活的实际规则,并不是什么虚文。所以《礼记·礼器》说:“年虽大杀,众不恇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
一团体之中,如有老弱残废的人,众人即无条件养活他。《礼记·王制》说:孤、独、鳏、寡,“皆有常饩”。又说:“喑、聋、跛、躃、断者(骨节断的人)、侏儒(体格不及标准。该包括一切发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旧说:看他会做什么工,就叫他做什么工。这解释怕是错的。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备。说对孤、独、鳏、寡供给食料,可见对此等残废的人,亦供给食料;说对此等残废的人,供给器用,可见对孤、独、鳏、寡亦供给器用。乃古人语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养之”可证。
此等规则都实行了,确可使匹夫、匹妇,无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会内部无甚矛盾之世,我们亦可以相信其曾经实行过的。如此,又何怪后人视其时为黄金时代呢?视古代为黄金时代,不但中国,希腊人也有这样思想的。物质文明和社会组织,根本是两件事。讲物质文明,后世确是进步了。以社会组织论,断不能不承认是退步的。
有许多遗迹,的确可使我们相信,在古代财产是公有的。《书经·酒诰篇》说:“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这是周朝在殷朝的旧土,施行酒禁时严厉的诰诫。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当此酒禁严厉之时,何不在家独酌?何得还有群饮触犯禁令的人,致烦在上者之诰诫?然则其所好者,在于饮呢?还是在于群呢?不论什么事,根深柢固,就难于骤变了。汉时的赐酺,不也是许民群饮么?倘使人之所好,只在于饮而不在于群,赐酺还算得什么恩典?可见古人好群饮之习甚深。因其好群饮之习甚深,即可想见其在邃古时,曾有一个共食的习惯。家家做饭自己吃,已经是我们的耻辱了。《孟子》又引晏子说:“师行而粮食。”粮同量,谓留其自吃的部分,其余尽数充公。这在晏子时,变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则亦因储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过借他的房屋储藏(更古则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随意取去。
以上所说,都是我们根据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时代的情形。虽然在古籍中,已经不是正式记载,而只是遗迹,然有迹则必有迹所自出之履,这是理无可疑的。然则到后来,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坏掉的呢?
旷观大势,人类全部历史,不外自塞而趋于通。人是非不断和自然争斗,不能生存的。所联合的人愈多,则其对自然争斗的力愈强。所以文明的进步,无非是人类联合范围的扩大。然人类控制自然的力量进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却不能与之并进。于是天灾虽澹,而人祸复兴。
人类的联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无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种则分出彼此的界限来。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劳动的结果,那就非于(甲)交易、(乙)掠夺两者之中,择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夺的方法,且较交易为通行。在古代各种社会中,论文化,自以农业社会为最高;论富力,亦以农业社会为较厚,然却很容易被人征服。因为(一)农业社会,性质和平,不喜战斗。(二)资产笨重,难于迁移。(三)而猎牧社会,居无定所,去来飘忽,农业社会,即幸而战争获胜,亦很难犁庭扫穴,永绝后患。(四)他们既习于战斗,(五)又是以侵略为衣食饭碗的,得隙即来。农业社会,遂不得不于可以忍受的条件之下,承认纳贡而言和;久之,遂夷为农奴;再进一步,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关系愈益密切,遂合为一个社会,一为治人者,食于人者,一为治于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时代阶级制度的成立,即缘于此(参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种阶级之下,治者对于被治者,似乎很容易为极端之剥削的。然(一)剥削者对于被剥削者,亦必须留有余地,乃能长保其剥削的资源。(二)剥削的宗旨,是在于享乐的,因而是懒惰的,能够达到剥削的目的就够了,何必干涉人家内部的事情?(三)而剥削者的权力,事实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剥削者内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四)况且两个社会相遇,武力或以进化较浅的社会为优强,组织必以进化较深的社会为坚凝。所以在军事上,或者进化较深的社会,反为进化较浅的社会所征服;在文化上,则总是进化较浅的社会,为进化较深的社会所同化的。职是故,被征服的社会,内部良好的组织,得以保存。一再传后,征服者或且为其所同化,而加入于其组织之中。古语说君者善群(这群字是动词,即组织之义),而其所以能群,则由于其能明分(见《荀子·王制》、《富国》两篇)。据此义,则征服之群之酋长,业已完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据其规则,负起组织的责任来了。当这时代,只有所谓君大夫,原来是征服之族者,拥有广大的封土,收入甚多,与平民相悬绝。此外,社会各方面的情形,还无甚变更。士,不过禄以代耕,其生活程度,与农夫相仿佛。农则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无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与被征服之族在经济上争利益者,亦有种种禁例,如“仕则不稼,田则不渔”之类(见《礼记·坊记》。《大学》: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对策,说公仪子相鲁,之其家,见织帛,怒而出其妻;食于舍而茹葵,愠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此等,在后来为道德上的教条,在当初,疑有一种禁令)。然则社会的内部,还是和亲康乐的,不过在其上层,多养着一个寄生者罢了。虽然和寄生虫并存,还不至危及生命健康,总还算一个准健康体,夫是之谓小康。
小康时代,又成过去,乱世就要来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虽然凭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来是简陋的。凡人之习惯,大抵不易骤变,俭者之不易遽奢,犹奢者之不能复俭。所以开国之主,总是比较勤俭的。数传之后,嗣世之君,就都变成生于深宫之中,长于阿保之手的纨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则其对于人民之剥削日重,社会上的良好规制,遂不免受其影响(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对于公田耕作不热心,因此发生履亩而税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响之类)。(二)则商业发达了,向来自行生产之物,可以不生产而求之于人;不甚生产之物,或反可多生产以与人交易。于是旧组织不复合理,而成为获利的障碍,就不免堕坏于无形了。旧的组织破坏了,新的组织,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势的推迁。人就控制不住环境,而要受环境的支配了。
当这时代,经济上的变迁,可以述其荦荦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渐感不足,而地代因之发生。在这情形之下,土地荒废了,觉得可惜,于是把向来田间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备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垦辟,此即所谓“开阡陌”(开阡陌之开,即开垦之开。田间的陆地,总称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总称沟洫。开阡陌时,自然把沟洫也填没了。参看朱子《开阡陌辨》)。这样一来,分地的标记没有了,自然可随意侵占,有土之君,利于租税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导,此即孟子所谓“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滕文公上篇》)。一方面靠暴力侵占,一方面靠财力收买,兼并的现象,就陆续发生了。
二、山泽之地,向来作为公有的,先被有权力的封君封禁起来,后又逐渐入于私人之手(《史记·平准书》说:汉初山川、园池,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为私奉养。此即前代山泽之地。把向来公有的山泽,一旦作为私有,在汉初,决不会,也决不敢有这无理的措置,可见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论,虽然意在扩张国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将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则同。《史记·货殖列传》所载诸大企业家,有从事于畜牧的,有从事于种树的,有从事于开矿的,都非占有山泽之地不行。这大约是从人君手里,以赏赐、租、买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业进化了,器用较昔时为进步,而工官的制造,未必随之进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尝扩张,量的方面,亦发生问题。旧系家家自制之物,至此求之于市者,亦必逐渐增加。于是渐有从事于工业的人,其获利亦颇厚。
四、商人,更为是时活跃的阶级。交换的事情多了,居间的商人,随之而增多,这是势所必至的。商业的性质,是最自利的。依据它的原理,必须以最低的价格(只要你肯卖)买进,最高的价格(只要你肯买)卖出。于是生产者、消费者同受剥削,而居间的阶级独肥。
五、盈天地之间者皆物,本说不出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所以分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劳力的可贵,我花了劳力在上面的东西,就不肯白送给你。于是东西和东西,东西和劳力,劳力和劳力,都可以交换。于是发生了工资,发生了利息。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虽然霸占了许多财产,还颇能尽救济的责任,到后来,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话,说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下篇》)。而《战国策》载冯煖为孟尝君收债,尽焚其券以市义,就显示着这一个转变。较早的时代,只有封君是有钱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债。后来私人有钱的渐多,困穷的亦渐众,自然放债取利的行为,渐渐的普遍了。
六、在这时代,又有促进交易和放债的工具发生,是为货币的进步(别见《货币篇》)。货币愈进步,则其为用愈普遍,于是交易活泼,储蓄便利,就更增进人的贪欲(物过多则无用,所以在实物经济时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济的。货币既兴,此物可以转变为他物,储蓄的亦只要储蓄其价值,就不容易觉得其过剩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发生下列三种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为(甲)田连阡陌及(乙)擅山泽之利的两种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业家,大抵自行贩卖,所以古人统称为商人。然从理论上剖析之,实包括工业家在内,如汉时所称之“盐铁”(谓制盐和鼓铸铁器的人)。其营业,即是侧重在制造方面的。
三、子钱家。这是专以放债取息为营业的。要知道这时代的经济情形,最好是看《史记》的《货殖列传》。然《货殖列传》所载的,只是当时的大富豪。至于富力较逊,而性质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贷者)那就书不胜书了。
精神现象,总是随着生活环境而变迁的。人,是独力很难自立的,所以能够生存,无非是靠着互助。家族制度盛行,业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个个的小单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剥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们的对立尖锐。人,在这种情形之下,要获得一个立足之地甚难,而要堕落下去则甚易。即使获得了一个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强力,不易保持的。人们遂都汲汲惶惶,不可终日。董仲舒说:“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史记·货殖列传》有一段,剖析当时所谓贤士、隐士、廉吏、廉贾、壮士、游侠、妓女、政客、打猎、赌博、方技、犯法的吏士、农、工、商贾,各种人的用心,断言他的内容,无一而非为利。而又总结之曰:“此有智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韩非子》说: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而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显学篇》)。话似近情,然不知无丰年旁入之利,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的条件,成立甚难;而且侈惰亦是社会环境养成的。谁之罪?而独严切的责备不幸的人,这和“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种动物发出来的了。人心大变,此即所谓乱世。
孔子所谓小康之世,大约从有史时代就开始的。因为我们有确实的历史,始于炎、黄之际,已经是一个干戈扰攘的世界了。至于乱世,其机缄,亦是早就潜伏的,而其大盛,则当在东周之后。因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后,才大崩溃的(封建制度的崩溃,不是什么单纯的政治作用,实在是社会文化进步,而后政治作用随之的,已见第三十九章。新文化的进步,就是旧组织的崩溃)。然在东周以后,社会的旧组织,虽已崩溃,而人们心上,还都觉得这新成立的秩序为不安;认为它是变态,当有以矫正之。于是有两汉时代不断的社会改革运动。酝酿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这大改革失败了,人们才承认社会组织的不良,为与生俱来,无可如何之事,把病态认为常态了。所以我说小康的一期,当终于新室之末。
汉代人的议论,我们要是肯细看,便可觉得他和后世的议论,绝不相同。后世的议论,都是把社会组织的缺陷,认为无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汉代人的议论,则总是想彻底改革的。这个,只要看最著名的贾谊、董仲舒的议论,便可见得。若能细读《汉书》的《王贡两龚鲍》和《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就更可明白了。但他们有一个通弊,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两个对立的阶级。不知领导被压迫阶级,以图革命,而专想借压迫阶级之力,以为人民谋解放。他们误以为治者阶级,便是代表全社会的正义的,而不知道这只是治者阶级中的最少数。实际,政治上的治者阶级,便是经济上的压迫阶级,总是想榨取被治阶级(即经济上的被压迫阶级)以牟利的。治者阶级中最上层的少数人,只是立于两者之间,使此两阶级得以保持一个均衡,而实际上还是偏于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它为发力机,鼓动了多数治者,为被治者谋幸福,真是缘木求鱼,在理论上决不容有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实现之事多矣,理所必无,而能侥幸成功之事,未之前闻。这种错误,固然是时代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总是不能有成,则社会科学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学上的定律,一样固定,决不会有例外。
在东周之世,社会上即已发生两种思潮:一是儒家,主张平均地权,其具体办法,是恢复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张节制资本,其具体办法,是(甲)大事业官营;(乙)大商业和民间的借贷,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见《管子·轻重》各篇)。汉代还是如此。汉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复井田的。因为事不易行,所以让步到“限民名田”。其议发于董仲舒。哀帝时,师丹辅政,业已定有办法,因为权戚所阻挠,未能实行。法家的主张,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盐铁官卖及均输。均输是官营商业。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贩的出口货做贡赋,官贩卖之于别地方。弘羊的理论,略见《盐铁论》中。著《盐铁论》的桓宽,是反对桑弘羊的(《盐铁论》乃昭帝时弘羊和贤良文学辩论的话,桓宽把它整理记录下来的。贤良文学,都是治儒家之学的。弘羊则是法家,桓宽亦信儒家之学),其记录,未必会有利于弘羊,然而我们看其所记弘羊的话,仍觉得光焰万丈,可知历来以弘羊为言利之臣,专趋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实在是错误的。但弘羊虽有此种抱负,其筹款的目的是达到了,矫正社会经济的目的,则并未达到。汉朝所实行的政策,如减轻田租,重农抑商等,更其无实效可见了。直到汉末,王莽出来,才综合儒法两家的主张,行一断然的大改革。
在中国经学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谓今古文之争。今古文之争,固然自有其学术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关系亦绝大。提倡古文学的刘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关系的人。我们向来不大明白他们的理由,现在却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张改革经济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方面。今文经是只有平均地权的学说,而无节制资本的学说的。这时候,社会崇古的风气正盛。欲有所作为,不得不求其根据于古书。王莽要兼行节制资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于古文经了。这是旁文。我们现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为王田(犹今言国有),奴婢名为私属,都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二)设立六筦之制:(甲)盐,(乙)酒,(丙)铁,(丁)山泽,(戊)五均赊贷,(己)铁布铜冶。其中五均赊贷一项,是控制商业及借贷的。余五项,系将广义的农业和工业,收归官营。
(三)五均,《汉书·食货志》《注》引邓展,谓其出于河间献王所传的《乐语》、《乐元语》。臣瓒引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这是古代的官营商业。其为事实或法家的学说未可知,而要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制度:是改长安东西市令,又于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处,都设司市师(师是长官之意),各以四时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该区中货物的平价。货物实系有用而滞销的,照他的本钱买进。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汉时钱价贵,故超过一钱,即为腾贵),则照平价出卖。又在司市师之下,设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经营各种事业的人,都要收税,名之为贡(其额按纯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这一笔贡,用以借给困乏的人。因丧祭等事而借的,只还本,不取息,借以营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变法,成功的希望是不会有的,其理由已述于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这只是枝节。即使手段很高强,亦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根本上注定要失败的事,决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与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州县亦是如此。(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决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之者相等。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够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国纪元前1132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法,人民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自晋武帝太康元年(民国纪元前1632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五百年。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厉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竞以兼并为事。收租奇重。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田主固然破产了。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李俚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待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然在古代,谷物卖买未盛则有效。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功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荒歉之时,用以救济。后周时有惠民仓。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宋时又有广惠仓。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这都是救济性质。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赢余,告贷于官。官贷之以钱。乃秋,随赋税交还。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机关,不免有弊罢了(反对青苗的人,有的说它取息二分太重,这是胡说,当时民间利率,实远重于此。青苗之弊:在于(一)人民不敢与官交涉。(二)官亦不能与民直接,势必假手于吏胥,吏胥多数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与之交涉。(三)于是听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强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偿还,势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邻保均赔的。(七)甚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的。总而言之,是由于办理的机关的不适宜)。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饥。朱子请于府,得常平仓粟六百石,以为贷本。人民夏天来借的,到冬加二归还。以后逐年如此。小荒则免其半息,大荒则全免其息。如此十四年,除将原本六百石还官外,并将余利,造成仓廒,得粟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自此借贷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为范围,与长孙平的义仓同。不但充平籴及救济,而兼供借贷,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为范围,则易于管理,易于监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则有将死藏的仓谷出贷,化为有用的资本之利,而无青苗法与官交涉之弊。所以历来论者,都以为此法最善;有与其提倡常平、义仓,不如提倡社仓的倾向。义仓不如社仓,诚然无可争辩,这是后起者自然的进步。常平和社仓,则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办的,是和粮食商人斗争的。义仓和社仓,都是农民互助的事。固然,农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将无所施其剥削,然使将现在社会上一切剥削农民之事,都铲除了,农民又何至于不足呢?固然,当时的常平仓,并没有控制市场之力;至多当饥荒之际,开办平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办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够,并不是其本质不好。依正义及经济政策论,国家扶助农民和消费者,铲除居间者的剥削,还是有这义务,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仓,至少该并行不废。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仓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会好的。因为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是同样要吮人膏血的,并无彼此之分。主张社仓的,说社仓范围小,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难于作弊。然而从来土豪劣绅,都是明中把持、攘夺,并不是暗中攫取的。义仓创办未几,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于县。社仓,据《文献通考》说: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催无异正赋”。以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为功。可见防止贪污土劣的侵渔,仍不能无藉于人民的自卫了。平抑粮食以外他种物价之事,东汉以后无之。只有宋神宗熙宁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师的物价,然其后事未能行。
●卖田契
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为人起债(代人放债),分利受谢”是。亦有官自放债的。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私人放债取利,较大的,多为商贾所兼营,如《后汉书·桓谭传》:谭上疏陈时政,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则并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传》说:当时的回鹘,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纥也是从西域到中国来经商的。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动资本,所以兼营此业最便。至于土豪劣绅之类,即在本地方营高利贷业的,其规模自然较此为小,然其数则甚多,而其手段亦极酷辣。《宋史·食货志》载司马光疏,说当时的农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陈舜俞传》说:当时放债的人,虽“约偿缗钱,而谷粟、布缕、鱼盐、薪蔌、耰锄、斧锜之属,皆杂取之”;便可见其一斑了。大抵借贷有对人信用和对物信用两种。对物信用,须能鉴别其物,知其时价;对人信用,则须调查其人之财产及行为,亦有一番事情,且须有相当知识。这在放债者方面,亦须有一种组织。所以逐渐发达,而成为近代的钱庄及当铺。
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于接受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因。然其宗旨虽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这因历代学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而对于现实的观察太浅之故。在中国,思想界的权威,无疑是儒家。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这在当时,还无怪其然(古代学问的发达,不能不为地域所限。儒学盛于鲁。法家之学,托诸管子,疑其初盛于齐。《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泻卤,人民寡,太公劝女工,极技巧,通鱼盐,人物归之,襁至而辐凑,齐冠带衣履天下。这或者出于附会。然齐鱼盐工商之业皆盛,则是不诬的。齐国在当时,资本必较发达,所以节制资本的思想,就起于其地了),然至后世,学者的眼光,仍限于这一个圈子里,就可怪了。如前述汉代儒家的议论,即其一证。宋学兴起,在中国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于政治和社会问题。而纯粹的宋学家,亦只重视复井田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证。然此犹其小者。至其大者,则未审国家的性质。不知国家是阶级时代的产物,治者阶级,总是要剥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虽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然而总只是少数。其力量,较诸大多数的通常人,远觉绵薄。即使这少数人而得位乘时,使其监督大多数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谓去其泰甚,已觉得异常吃力。至于根本上改变其性质,则其事必不可能。如此,所以历代所谓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趋于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则往往召乱。然则但靠国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贫富呢?新莽以此失败了,而后世的人,还是这种思想。我们试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他说:“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虽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给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犹不得也。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急务,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当由一个代表正义的人,为之公平分配,而不当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众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责之于后世的所谓天子,云胡可得呢?中国读书人所以有这思想,是因为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在传统思想上,说这本是君之责任故。然在极古的时代,君权大而其所治之国小;而且大同时代的规则,尚未尽废,或者可以做到几分。在后世,则虽甚神圣,亦苦无下手之处了。而中国讲改革的人,都希望着他,如何能不失败呢?龚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里,有一篇文章,标题为《平均篇》,畅发一切乱源,根本都在经济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现象,与之相安,则不足道。其观察亦可谓极深刻。然问其方法,则仍是希望握政权者,审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则仍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已。龚氏是距离现在不过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见旧日的学者,其思想,全然局限于这一个范围之中。这是时代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却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为金科玉律。
现代的经济情形,和从前又大不相同了。自从西力东侵以来,我们的经济,已非复闭关独立之世,而与世界息息相通。在工业革命以前,最活跃的是商人阶级。所以历代的议论,都主张重农抑商。自工业革命以后,则商人反成为工业家的附属,不过略沾其余润,所以中国推销洋货的人,即世所称为买办阶级者,在中国社会里,虽俨然是个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观之,则仍不免在小贫之列。在现代的经济状况之下,断不容我们固步自封。世界的经济情形,自从工业发达了,积集的资本遂多,而金融资本,又极跋扈。工业品是要寻求销路的,而且还要霸占资源,就是固定和流动的资本,也要输出国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于是资本主义发展而成为帝国主义。历代的劳资对立,资本家是在国内的,现在则资本家在国外。于是民生问题和民族问题,并为一谈,再不能分离解决了。我们现在,该如何审慎、勇敢、强毅,以应付这一个目前的大问题呢?
第四十二章 官制 #
官制是政治制度中最繁复的一门。(一)历代设官既多,(二)而又时有变迁。(三)它的变迁,又不是审察事实和制度不合,而条理系统地改正的,而是听其迁流之所至。于是有有其名而无其实的,亦有有其实而无其名的。名实既不相符,循其名遂不能知其实。而各官的分职,亦多无理论可循。求明白其真相,就很不容易了。然官制毕竟是政治的纲领。因为国家要达其目的,必须有人以行之。这行之之人,就是所谓官。所以明于一时代所设之官,即能知其时所行之政。对于历代的官制,若能知其变迁,即亦能知其政治的变迁了。
人的见解,总是较时代落后一些的。时代只有新的,而人之所知,却限于旧。对付未来的方法,总是根据既往的情形,斟酌而出之的。所以无论如何,不能全合。制度才定出来,即已不适于用。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一)非格不能行,(二)即名存实亡,这是一切制度都如此的,而官制亦不能例外。我国的官制,大略可分为六期:(一)自周以前,为列国时代的制度。(二)而秦及汉初统一时代的制度,即孕育于其末期。(三)因其大体自列国时代蜕化而来,和统一时代不甚适合,不久即生变迁。各方面变迁的结果,极其错杂不整。直至唐朝,才整理之,成为一种有系统的制度。(四)然整理甫经就绪,又和事实不符。唐中叶以后,又生变迁,而宋朝沿袭之。(五)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其设施自有特别之处。明朝却沿袭着它。清朝的制度,又大略沿袭明朝。然因实际情形的不同,三朝的制度,又自有其大相违异之处。(六)清朝末叶,因为政体改变,官制亦随之改变。然行之未久,成效不著。直至今日,仍在动荡不定之中。以上略举其变迁的大概,以下再略加说明。因为时间所限,亦只能揭举其大纲而已。
官有内外之分。内官即中央政府之官,是分事而治的。全国的政务,都汇集于此,依其性质而分类,一官管理一类的事。又有综合全般状况,以决定施政的方针的,是即所谓宰相。外官则分地而治。在其地界以内,原则上各事都要管的。出于地界以外,则各事一概不管。地方区划,又依等级而分大小。上级大的区划,包含若干下级小的区划。在行政上,下级须听上级的指挥。这是历代官制的通则。
列国并立之世,到春秋战国时代,已和统一时代的制度相近了。因为此时期,大国之中,业已包含若干郡县。但其本身,仍只等于后世一个最大的政治区域。列国官制:今文家常说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但这只是爵,没有说出他的职守来。三公依今文家说,是司马、司徒、司空。九卿无明文。古文家说,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冢宰(天官)、司徒(地官)、宗伯(春官)、司马(夏官)、司寇(秋官)、司空(冬官),为六卿(许慎《五经异义》)。按今文说的三公,以配天、地、人(司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古文说的六卿,以配天、地、四时。此外还有以五官配五行等说法(见《左传》昭公十七年、二十九年。《春秋繁露·五行相胜篇》)。这不过取古代的官,随意拣几个,编排起来,以合于学说的条理而已。和古代的事实,未必尽合。古代重要的官,不尽于此;并非这几个官特别重要,不过这几个官,亦是重要的罢了。司马是管军事的,司徒是统辖人民的,司空是管建设事务的。古代穴居,是就地面上凿一个窟窿,所以谓之司空(空即现在所用的孔字)。《周官》冬官亡佚,后人以《考工记》补之(其实这句话也靠不住。性质既不相同,安可相补?不过《考工记》也是讲官制的。和《周官》性质相类,昔人视为同类之书,合编在一起,后人遂误以为补罢了)。《周官》说实未尝谓司空掌工事,后世摹仿《周官》而设六部,却以工部拟司空,这是后人之误,不可以说古事的。冢宰总统百官,兼管宫内的事务,其初该是群仆的领袖。所以大夫之家亦有宰。至于天子诸侯,则实际本来差不多的。天子和诸侯、大国和小国制度上的差异,不过被著书的人说得如此整齐,和实际亦未必尽合。宗伯掌典礼,和政治关系最少,然在古代迷信较深之世,祭祀等典礼,是看得颇为隆重的。司寇掌刑法,其初当是军事裁判(说详第四十六章)。三公坐而论道,三孤为之副,均无职事。按《礼记·曾子问》说:“古者男子,内有傅,外有慈母。”《内则》说:国君世子生,“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俭,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太师、太傅、太保,正和师、慈、保三母相当。古夫亦训傅,两字盖本系一语,不可以称妇人,故变文言慈。然则古文的三公,其初乃系天子私人的侍从,本与政事无关系,所以无职事可言。《周官》说坐而论道之文,乃采诸《考工记》,然《考工记》此语(“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是指人君言,不是指大臣言的,说《周官》者实误采。总而言之:今文古说,都系春秋战国时的学说,未必和古代的事实密合。然后世厘定制度的人,多以经说为蓝本。所以虽非古代的事实,却是后世制度的渊源。
列国时代的地方区划,其大的,不过是后世的乡镇。亦有两种说法:《尚书大传》说:“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七十二家,参看上章),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这是今文说。《周官》则乡以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遂以五家为邻,邻有长。五邻为里,里有宰。四里为酂,酂有长。五酂为鄙,鄙有师。五鄙为县,县有正。五县为遂,遂有大夫。这是古文说。这两种说法,前者和井田之制相合,后者和军队编制相合,在古代该都是有的。后来井田之制破坏,所以什伍之制犹存,今文家所说的组织,就不可见了。
汉初的官制,是沿袭秦朝的。秦制则沿自列国时代。中央最高的官为丞相。秦有左、右,汉通常只设一丞相。丞相之副为御史大夫(中央之官,都是分事而治的。只有御史是皇帝的秘书,于事亦无所不预,所以在事实上成为丞相的副手。汉时丞相出缺,往往以御史大夫升补),武官通称为尉。中央最高的武官,谓之太尉。这是秦及汉初的制度。今文经说行后,改太尉为司马,丞相为司徒,御史大夫为司空,谓之三公,并称相职。又以太常(本名奉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本名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尝改为大理)、大鸿胪(本名典客,掌归义蛮夷)、宗正(掌亲属)、大司农(本名治粟内史,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为九卿。这不过取应经说而已,并无他种意义。三公分部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属司马,太仆、廷尉、大鸿胪属司徒,宗正、大司农、少府属司空),亦无理论根据。有大事仍合议。后汉司马仍称太尉。司徒、司空,均去大字,余皆如故。
外官:秦时以郡统县。又于各郡都设监御史。汉不遣监御史,丞相遣使分察州(按州字并非当时的区域名称,后人无以名之,乃名之为州。所以截至成帝改置州牧以前,州字只是口中的称呼,并非法律上的名词)。武帝时,置部刺史十三人,奉诏书六条,分察诸郡(一、条察强宗巨家。二、条察太守侵渔聚敛。三、条察失刑。四、条察选举不平。五、条察子弟不法,都是专属太守的。六、条察太守阿附豪强)。成帝时,以何武之言,改为州牧。哀帝时复为刺史。后又改为州牧。后汉仍为刺史,而止十二州,一州属司隶校尉(武帝置,以治巫蛊的,后遂命其分察一部分郡国)。按《礼记·王制》说:“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这或者附会周初的三监,说未必确,然天子遣使监视诸侯(实即大国之君,遣使监视其所封或所属的小国),则事所可有。大夫之爵,固较方伯为低。秦代御史之长,爵不过大夫。汉刺史秩仅六百石,太守则两千石。以卑临尊,必非特创之制,必然有所受之。以事实论,监察官宜用年少新进的人,任事的官,则宜用有阅历有资望之士,其措置亦很适宜的。何武说:“古之为治者,以尊临卑,不以卑临尊”,不但不合事宜,亦且不明经义。旧制恢复,由于朱博,其议论具载《汉书》,较之何武,通达多了。太守,秦朝本单称守,汉景帝改名。秦又于各郡置尉,景帝亦改为都尉。京师之地,秦时为内史所治。汉武帝改称京兆尹,又分其地置左冯翊、右扶风,谓之三辅。诸王之国,设官本和汉朝略同。亦有内史以治民。七国乱后,景帝乃令诸侯王不得自治民,改其丞相之名为相,使之治民,和郡守一样。县的长官,其秩是以户数多少分高下的。民满万户以上称令,不满万户称长。这由于古代的政治,是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之故。侯国的等级,与县相同。皇太后、公主所食的县称为邑。县中兼有蛮夷的谓之道。这亦是封建制度和属人主义的色彩。
●汉代官制
秦汉时的县,就是古代的国,读第三十九章可见。县令就是古代的国君,只能总握政治的枢机,发踪指示,监督其下。要他直接办事,是做不到的。所以真正的民政,非靠地方自治不可。后世地方自治之制,日以废坠,所以百事俱废。秦汉时则还不然。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其时的制度系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一里百家,有里魁检察善恶,以告监官。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管教化,体制最尊。啬夫职听讼,收赋税,其权尤重。人民竟有知啬夫而不知有郡县的(见《后汉书·爰延传》),和后世绝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秦及汉初的制度。行之未几,就起变迁了。汉代的丞相,体制颇尊,权限亦广。所谓尚书,乃系替天子管文书的,犹之管衣服的谓之尚衣,管食物的谓之尚食,不过是现在的管卷之流。其初本用士人,汉武帝游宴后庭,才改用宦官,谓之中书谒者令。武帝死后,此官本可废去,然自武帝以来,大将军成为武官中的高职。昭宣之世,霍光以大将军掌握政权。其时的丞相,都是无用或年老的人,政事悉从中出,沿袭未改。成帝时,才罢中书宦官,然尚书仍为政本,分曹渐广。后汉光武,要行督责之术。因为宰相都是位高望重的人,不便督责他,于是崇以虚名,而政事悉责成尚书。尚书之权遂更大。魏武帝握权,废三公,恢复丞相和御史大夫之职。此时相府复有大权,然只昙花一现。魏文帝篡汉后,丞相之官,遂废而不设。自魏晋至南北朝,大抵人臣将篡位时则一设之,已篡则又取消。此时的尚书,为政务所萃,然其亲近又不敌中书。中书是魏武帝为魏王时所设的秘书监,文帝篡位后改名的,常和天子面议机密。所以晋初荀勖从中书监迁尚书令,人家贺他,他就发怒道:“夺我凤皇池,诸君何贺焉”了。侍中是加官,在宫禁之中,伺候皇帝的。汉初多以名儒为之。从来贵戚子弟,多滥居其职。宋文帝自荆州入立,信任王府旧僚,都使之为侍中,与之谋诛徐羡之等,于是侍中亦参机要。至唐代,遂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相职。中书主取旨,门下主封驳,尚书承而行之。尚书诸曹,魏晋后增置愈广,皆有郎以办事。尚书亦有兼曹的。隋时,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统诸司。六曹皆置侍郎,诸司则但置郎,是为后世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之始。三公一类的官,魏晋后亦时有设置,都不与政事,然仍开府分曹,设置僚属。隋唐始仿《周官》,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都不设官属。则真成一个虚名,于财政亦无所耗费了。九卿一类的官,以性质论,实在和六部重复的。然历代都相沿,未曾并废。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御史的机关仍在。其官且有增置。唐时分为三院:曰台院,侍御史属之。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曰监院,监察御史属之。御史为天子耳目,历代专制君主,都要防臣下的壅蔽,所以其权日重。
前汉的改刺史为州牧,为时甚暂。至后汉末年,情形就大不同了。后汉的改刺史为州牧,事在灵帝中平五年,因四方叛乱频仍,刘焉说由刺史望轻而起。普通的议论,都说自此以后,外权就重了。其实亦不尽然。在当时,并未将刺史尽行改作州牧(大抵资深者为牧,资浅者仍为刺史,亦有由刺史而升为牧的)。然无论其为刺史,为州牧,实际上都变成了郡的上级官,而非复监察之职。而且都有兵权,如此,自然要尾大不掉了。三国分离,刺史握兵之制,迄未尝改。其为乱源,在当时是人人知道的。所以晋武帝平吴后,立即罢州牧,省刺史的兵,去其行政之权,复还监察之职。这真是久安长治之规。惜乎“虽有其言,不卒其事。”(《续汉书·百官志》《注》语)。而后世论者,转以晋武帝的罢州郡兵备,为召乱的根源,真是徇名而不察其实了。东晋以后,五胡扰乱,人民到处流离播迁,这时候的政治,还是带有属人主义的。于是随处侨置州郡,州的疆域,遂愈缩愈小,浸至与郡无异了(汉朝只有十三州,梁朝的疆域,远小于汉,倒有一百零七州)。此时外权之重,则有所谓都督军事,有以一人而督数州的,亦有以一人而督十数州的。甚至有称都督中外诸军的。晋南北朝,都是如此。后周则称为总管。隋时,并州郡为一级(文帝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职同郡守。炀帝改州为郡),并罢都督府。唐初,又有大总管、总管,后改称大都督、都督,后又罢之。分天下为若干道,设观察使等官,还于监察之旧。
唐代的官制,乃系就东汉、魏、晋、南北朝的制度,整理而成的。其实未必尽合当时的时势。所以定制未几,变迁又起。三省长官,都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目,就视为相职了。而此两省的长官,实亦仍合议于政事堂,并非事后审查封驳。都督虽经废去,然中叶以后,又有所谓节度使(参看第四十五章),所驻扎的地方,刺史多由其兼领。支郡的刺史,亦都被其压迫而失职。其专横,反较前代的刺史更甚。这两端,是变迁最大的。而中叶以后,立检校、试、摄、判、知等名目,用人多不依资格,又为宋朝以差遣治事的根源。
宋朝设中书省于禁中。宰相称同平章事,次相称参知政事。自唐中叶以后,户部不能尽总天下的财赋,分属于度支、盐铁二使。宋朝即合户部、度支、盐铁为三司,各设使、副,分案办事。又设三司使副以总之,号为计相。枢密使,唐时以宦官为之,本主传达诏命。后因宦官握兵,遂变为参与兵谋之官。宋朝亦以枢密院主兵谋。指挥使,本藩镇手下的军官。梁太祖篡位后,未加改革,遂成天子亲军。宋朝的禁军,都隶属殿前司、侍卫马军亲军司、侍卫步军亲军司。各设指挥使,谓之三衙。宋初的官,仅以寓禄秩(即借以表明其官有多大,所食的俸禄有多少),而别以差遣治事。名为某官的人,该官的职守,都是与他无涉的。从表面上看来,可谓错乱已极。但差遣的存废、离合,都较官缺为自由,可以密合事情。所以康有为所著《官制议》,有《宋官制最善》一篇,极称道其制。宋朝的改革官制,事在神宗元丰中,以《唐六典》为模范,然卒不能尽行。以三省长官为相职之制,屡经变迁,卒仍复于一个同平章事,一个参知政事之旧;枢密主兵之制,本来未能革除;三衙之制,亦未能改,便可见其一斑。
宋初惩藩镇的跋扈,悉召诸节镇入朝,赐第留之京师,而命朝臣出守列郡,谓之权知军州事。特设通判,以分其权。县令亦命京朝官出知,以削藩镇之权,而重亲民之选。特设的使官最多。其重要的,如转运使,总一路的财赋;发运使,漕淮、浙、江、湖六路之粟。他如常平茶盐、茶马、坑冶、市舶,亦都设立提举司,以集事权于中央。太宗命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纠察州军刑狱。真宗时,遂独立为一司,称为提点刑狱,简称提刑。是为司法事务,设司监察之始。南渡后,四川有总领财赋。三宣抚司罢后(见第四十五章),亦设总领以筹其饷。仍带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衔,则参预并及于军政了。
元朝以中书省为相职,枢密使主兵谋,御史台司纠察。尚书省之设,专以位置言利之臣。言利之臣败,省亦旋废。而六部仍存,为明清两朝制度所本。设宣政院于中央,以辖吐蕃之境,亦为清代理藩院之制所本。元代制度,关系最大的是行省。前代的尚书行台等,都是暂设的,以应付临时之事,事定即撤。元朝却于中原之地,设行中书省十,行御史台二,以统辖路府州县。明朝虽废之而设布政、按察两司,区域则仍元之旧。清朝又仍明之旧。虽然略有分析,还是庞大无伦,遂开施政粗疏,尾大不掉之渐了。唐初,惟京兆、河南称府设尹,后来梁州以为德宗所巡幸,亦升为兴元府。宋朝则大州皆升为府,几有无州不府之势。其监司所辖的区域则称为路。元于各路设宣慰司,以领府州县而上属于省。然府亦有不隶路而直隶于省的。州有隶于府的,亦有不隶于府,而直隶于路的,其制度殊为错杂。
明清两朝的制度,大体相沿。其中关系最大的,在内为宰相的废罢,在外为省制的形成。明初本亦设中书省,以为相职。后因胡惟庸谋反,大祖遂废其官,并谕后世子孙,不得议设宰相。臣下有请设宰相的,处以极刑。于是由天子亲领六部。此非嗣世之主所能,其权遂渐入殿阁学士之手。清世宗时,又设立军机处。机要之事,均由军机处径行,事后才下内阁,内阁就渐渐的疏阔了。六部:历代皆以尚书为主,侍郎为副。清代尚侍皆满汉并置。吏、户、兵三部,又有管部大臣,以至权责不一。明废宰相后,政务本由六部直接处理。后虽见压于内阁,究竟权力还在。吏、兵二部,尤真有用人及指挥军事之权,清朝则内官五品,外官道府以上,全由内阁主持。筹边之权,全在军机。又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进,清朝则一循资格,内官迁转极难,非六七十不得至尚侍。管部又系兼差,不能负责。于是事事照例敷衍,行政全无生气了。
御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权益重,改名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监察御史。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漕、巡盐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其权尤重。这即是汉朝刺史之职。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别事务,非遣使不可,亦以少为佳。然后来所谓巡抚者,愈遣而愈频繁。因其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权限不免冲突,乃派都御史为之。其兼军务的加提督衔,辖多事重的,则称总督。清代总督均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巡抚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又均有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之衔,成为常设的官了。给事中一官,前代都隶门下省。明废门下省,而仍存给事中,独立为一官,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以司审查封驳。其所驳正,谓之科参,在明代是很有权威的,清世宗将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就将审查和纠察,混为一谈了。翰林在唐朝,为艺能之士如(书、画、弈棋等)待诏之所,称为杂流,与学士资望悬绝,玄宗时,命文学之士居翰林中,称为供奉。与集贤殿学士,分掌制诰。后改称为学士,别立学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叶后颇参机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宋代专以居文学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叶后,则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六部长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废行省,于府州之上,设布政、按察两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实仍为监司之官。监司之官,侵夺地方官权限,本来在所不免。清代督抚既成为常设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佥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来的性质,而在司府之间,俨若别成为一级。以府州领县,为唐宋相沿之制。元时,令知州兼理附郭县事,明时遂省县入州,于是州无附郭县。又有不领县而隶属于府的,遂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清时,同知、通判有驻地的谓之厅,亦或属于府,或直达布政司,称为散厅及直隶厅。地方制度,既极错杂。而(一)督抚,(二)司,(三)道,(四)府、直隶州、厅,(五)县、散州、厅,实际成为五级。上级的威权愈大,下级的展布愈难。积弊之深,和末造中央威权的不振,虽有别种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尸其咎的。
藩属之地,历代都不设官治理其民,而只设官监督其酋长,清朝还是如此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清朝称为发祥之地。其实真属于满洲部落的,不过兴京一隅。此外奉天全省,即前代的辽东、西,本系中国之地。吉、黑二省,亦是分属许多部落的,并非满洲所有。此等人民,尚在部落时代,自不能治以郡县制度。清朝又立意封锁东三省,不许汉人移殖。所以其治理之法,不但不能进步,而反有趋于退步之势。奉天一省,只有奉天和锦州二府,其余均治以将军、副都统等军职。蒙古、新疆、西藏,亦都治以驻防之官。这个固然历代都是如此,然清朝适当西力东侵之时,就要情见势绌了。末年回乱平后,改新疆为行省。日俄战后,改东三省为行省。蒙古、西藏,亦图改省,而未能成功。藩属之地,骤图改省,是不易办到的。不但该地方的人民,感觉不安。即使侥幸成功,中国亦无治理其地的人才。蒙、藏的情形,和新疆、东三省是不同的。东三省汉人已占多数,新疆汉人亦较多,蒙、藏则异于是。自清末至民国初年,最好是将联邦之法,推行之于蒙、藏,中央操外交、军事、交通、币制之权,余则听其自治。清季既不审外藩情势,和内地的不同,操之过急,以致激而生变。民国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辙,许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内向之心,杜绝强邻的觊觎。因循既久,收拾愈难,这真是贾生所说,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国的旧官制,中西交通以来,自然不能没有变动。其首先设立的,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因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要就大学士、尚书中简定一员,和英国使臣接洽而起,不过迫于无可如何,并非有意改革。内乱平后,意欲振兴海军,乃设立海军衙门。后来却将其经费,移以修理颐和园,于是中日战后,海军衙门反而裁撤了。庚子以后,又因条约,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其时举办新政,随事设立了许多部处。立宪议起,改革旧官制,增设新机关,共成外务、吏、民政(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户部改。新设的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学(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兵部改,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农工商(工部改,新设的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务部有管理事务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满汉。都察院亦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左副都御史各二。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为督抚兼衔)。大理寺改为院,以司最高审判。宣统二年,立责任内阁,设总协理大臣。裁军机处及新设的政务处及吏、礼二部(其事务并入内阁),而增设海军部及军谘府(今之参谋部)。改尚书为大臣,与总协理负连带责任。外官则仍以督抚为长官。于其下设布政、提法(按察司改)、提学、盐运、交涉五司,劝业、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此等制度,行之为日甚浅,初无功过可言。若从理论上评论:内官增设新官,将旧官删除归并,在行政系统上,自然较为分明,于事实亦较适切。若论外官,则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症结实在于省制。当时论者,亦多加以攻击。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于今,这一点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没有更新的精神了。
民国成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政分五部,为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这是根据理论规定的,后修改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其时采美国制,不设总理。孙文逊位后,袁世凯就职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分实业为农林、工商二部。三年,袁世凯召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即所谓《新约法》)。复废总理,设国务卿,并农林、工商二部为农商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外官:民军起义时,掌握一省军权的称都督。管理民政的称民政长。废司,道,府,直隶州、厅及散州、厅的名称,但存县。袁世凯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于其下设道尹。护国军起,掌军权的人,复称都督。黎元洪为总统,改将军、都督都称督军,巡按使称省长。其兼握几省兵权,或所管之地,跨及数省的,则称巡阅使。裁兵议起,又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然其尾大不掉如故。国民党秉政,在训政时期内,以党代人民行使政权,而以国民政府行使治权。其根本精神,和历代的官制,大不相同,其事又当别论。
无官之名,而许多行政事务,实在倚以办理的为吏。凡行政,必须依照一定的手续。因此职司行政的人,必须有一定的技术。这种技术,高级官员往往不甚娴习,甚或不能彻底通晓,非有受过教育,经过实习的专门人员以辅助之不可。此等责任,从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权,亦有一部分操于其手。失去了他,事情即将无从进行的。吏之弊,在于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旧,于是凡事都无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于但求无过,于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问实际。甚至利用其专门智识以舞弊。所以历来论政的人,无不深恶痛绝于吏,尤以前清时代为甚,然其论亦有所蔽。因为非常之事,固然紧要,寻常政务,实更为紧要而不可一日停滞。专重形式,诚然不好,然设形式上的统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将大乱。此前清末年,所以诏裁胥吏,而卒不能行。其实从前所谓吏,即现在所谓公务员,其职实极重要,而其人亦实不能缺。从前制度的不善,在于(一)视其人太低,于是其人不思进取,亦不求名誉,而惟利是图。(二)又其人太无学识,所以只能办极呆板的事。公务员固以技术为要,然学识亦不可全无,必有相当的学识,然后对于所行之政,能够通知其原理,不至因过于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则成法的缺点,必能被其发现。于立法的裨益,实非浅鲜。昔时之胥吏,是断不足以语此的。(三)其尤大的,则在于无任用之法,听其私相传授,交结把持。自民国以来,因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变,已非复旧时的胥吏所能通晓,所以其人渐归自然淘汰,然现在公务员的任用、考核,亦尚未尽合法,这是行政的基础部分,断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职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数来决定的。所谓命数,就是车服之类的殊异。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区别,甚为严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坏,此等区别,终于不能维持了。朝位和俸禄的多少,虽可分别高低,终嫌其不甚明显,于是有官品之别。官品起于南北朝以来。南朝陈分九品。北朝魏则九品之中,复分正从;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阶,较为复杂。宋以后乃专以九品分正从。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勋官、散官等,以处闲散无事的官员。此等乃国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历代更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贫富,视其封地之大小、善恶,与官职的高下无关。无封地的,给之禄以代耕,是即所谓官俸。古代官俸,多用谷物,货币盛行以后,则钱谷并给。又有实物之给,又有给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时废坠,专以银为官俸。而银价折合甚高,清朝又沿袭其制,于是官吏多苦贫穷。内官如部曹等,靠印结等费以自活,外官则靠火耗及陋规。上级官不亲民的,则诛求于下属。京官又靠外官的馈赠。总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断无以自给的。而有等机关,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项,实亦以其一部分支给行政费用,并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问题,极为复杂。清世宗时,曾因官俸之薄,加给养廉银,然仍不足支持。现代的官俸,较之清代,已稍觉其厚。然究尚失之于薄,而下级的公务员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禄,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见绌,这亦是亟须加以注意的。
第四十三章 选举 #
国家,因为要达其目的,设立许多机关,这许多机关,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这些机关的人,用何法取得呢?这便是选举问题。
选举是和世袭对立的。世袭之法,一个位置出缺,便有一个合法继承的人,不容加以选择。选举之法则不然,它是毫无限制,可以任有选举权者,选举最适宜的人去担任的。这是就纯粹的选举和世袭说;亦有从两方面说,都不很纯粹的,如虽可选择,仍限于某一些人之内之类是。但即使是不纯粹的选举,也总比纯粹的世袭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国两汉时代的历史,和罗马相比较,他说:凡罗马衰亡的原因,中国都有的。却有一件事,为中国所有,罗马所无,那便是选举。观此,便知选举制度关系之重大了。
选举制度,在三代以前,是与世袭并行的。俞正燮《癸巳类稿》,有一篇《乡兴贤能论》,说得最好,他说:古代的选举,是限于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这是什么理由呢?第四十章已经说过:原始的政治,总是民主的,到后来,专制政治,才渐渐兴起,如其一个国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组成的,高级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专制政治既兴,掌握政权的人,也就渐渐的和群众离开了。所以选举仅限于士以下。
士以下的选举,乃系古代部族,专制政治尚未兴起时的制度,留遗下来的。其遗迹略见于《周官》。据《周官》所载:凡是乡大夫的属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艺之责。三年大比,则举出其贤者能者,“献贤能之书于王”。《周官》说:“此之谓使民兴贤,入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俞正燮说:入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见上章);出使长之,是用为伍长,这是不错的。比闾族党等,当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组织,其首领,都是由大众公举的。专制政体兴起后,只是把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加于其上,而于此等团体固有的组织,并未加以破坏,所以其首领还是出于公举的,不过专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当的参预干涉罢了(如虽由地方公举,然仍须献贤能之书于王)。
在封建政体的初期,上级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较优良,但到后来,就渐渐的腐化了。由于上级的腐化,和下级的进步(参看第四十章),主持国政者,为求政治整饬起见,不得不逐渐引用下级分子,乡间的贤能,渐有升用于朝廷的机会,那便是《礼记·王制》所说的制度。据《王制》说:是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于学,则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官指各种机关,谓分别其材能,适宜于在何种机关中办事),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材而用之。按《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也是司马的属官。《礼记·射义》说:古者“诸侯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其容体不比于礼,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以中之多少,定得与于祭与否,可见射宫即在太庙之中。古代规制简陋,全国之中,只有一所讲究的屋子,谓之明堂。也就是宗庙,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宫殿,而亦即是其讲学的学校,到后来,这许多机关才逐渐分离,而成为各别的建筑(详见第五十一章)。合观《周官》、《王制》、《射义》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贡士,是专讲武艺的。到后来,文治渐渐兴起,于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于一途(所以司马要辨论官材,此时的司马,乃以武职兼司选举,并非以武事做选举的标准了)。此为选举之逐渐扩大,亦即世袭之渐被侵蚀。
到战国之世,世变益亟,腐败的贵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贵族,其地位,是与君主相逼的,起于孤寒之士则不然,君主要整顿政治,扩充自己的权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怀抱利器,欲奋志于功名的。又有蒿目时艰,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于涂炭的。于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击贵族,贵族中较有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选举之局益盛,世袭之制愈微。然这时候,游士还是要靠上级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杰起而亡秦,则政权全入下级社会之手,更无所谓贵族和游士的对立了。此为汉初布衣将相之局(《廿二史札记》有此一条,可参看),在此情势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门第,世袭之局,乃于此告终。
汉以后,选举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征召: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请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礼等很恭敬的手续。
(二)辟举:汉世相府等机关,僚属多由自用,谓之辟。所辟的人,并无一定的资格,做过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荐举:其途甚广。做官的人,对于自己手下的属员,或虽未试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荐举。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么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书荐举的,并可上书求自试。此等在法律上都毫无制限,不过事实上甚少罢了。
(四)吏员:此系先在各机关中服务,或因法律的规定,或由长官的保荐,由吏而变做官的。各机关中的吏,照法律上讲,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坏,是各时代不同的。大体古代优而后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级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荐他的儿子,得一个出身,在汉世谓之任子(亦可推及孙、弟、兄弟之子孙等)。任的本义为保,但其实,不过是一种恩典罢了,被保者设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负何等责任的。任在后世谓之荫。明以后,又有荫子入监之例,即使其入国子监读书。国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学无术的人滥竽充选,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监读书,徒有其名罢了。
(六)专门技术人员:此等人员,其迁转,是限于一途的。其技术,或由自习而国家擢用,或即在本机关中养成。如天文、历法、医学等官是(此制起源甚古。《王制》:“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纳:这即是出钱买官做。古书中或称此为赀选,其实是不对的。赀选见《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乃因怕吏的贪赃,假定有钱的人,总要少贪些,于是限定有家赀若干,乃得为吏。这只是为吏的一个条件,与出钱买官做,全然无涉。又爵只是一个空名,所以卖爵也不能算做卖官的。暗中的卖官鬻爵,只是腐败的政治,并非法律所许,亦不能算做选举的一途(历代卖官之事见后)。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来,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才,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则还在
(八)学校
(九)科举
两途。学校别于第五十一章中详之。科举又可分为(甲)乡贡,(乙)制科。乡贡是导源于汉代的郡国选举的。以人口为比例,由守相岁举若干人。制科,则汉代往往下诏,标出一个科名,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类,令内外官吏荐举(何等官吏,有选举之权,亦无一定,由诏书临时指定),其科目并无限制。举行与否,亦无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汉代的用人,是没有什么阶级之见的。唐柳芳论氏族,所谓“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见《唐书·柳冲传》),但是(一)贵族的势力,本来潜伏着;(二)而是时的选举,弊窦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贵族在选举上,气焰复张。这时候选举上的弊窦如何呢?自其表面言之,则(甲)如贵人的请托。如《后汉书·种暠传》说: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谌名知人。歆谓之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令,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便可见当时风纪之坏。然(乙)贵人的请托,实缘于士人的奔走。看《潜夫论》(《务本》、《论荣》、《贤难》、《考绩》、《本政》、《潜叹》、《实贡》、《交际》等篇)、《申鉴》(《时事》)、《中论》(《考伪》、《谴交》)、《抱朴子》(《审举》、《交际》、《名实》、《汉过》)诸书可知。汉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征辟,或被郡县署用,或由公卿郡国举荐,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于是或矫激以立名;或则结为徒党,互相标榜,奔走运动。因其徒党众多,亦自成为一种势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惧怕他;在积极方面,又结交之以谋进取。于是有荒废了政事,去酬应他们的。又有丰其饮食居处,厚其送迎,以敷衍他们的,官方因之大坏。究之人多缺少,奔走运动的人,还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为白首无成,反把家资耗废了,无颜回家,遂至客死于外。这实在不成事体,实有制止他们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当时的选举,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须在本乡才看得出,于是举士必由乡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于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于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据品行,将所管人物,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这是因历来论人,重视乡评,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乡评的所谓好人,乃社会上的好人,只须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则兼须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个个都能秉公,他所以为好的人,也未必宜于政治。(二)何况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爱憎,(乙)快恩仇,(丙)慑势,(丁)畏祸等弊,不免继之而起呢?其结果,就酿成晋初刘毅所说的,“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了。因为世族是地方上有势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于寒门,则是自安于卑贱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紧。这是以本地人公开批评本地的人物,势必如此而后已的。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种坏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开皇年间才罢。前后历三百四五十年。这制度,是门阀阶级造成的,而其维持门阀阶级之力亦极大,因为有些制度后,无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门的进用,都绝对不同了(如后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又如蔡兴宗守会稽郡,举孔仲智子为望计,贾原平子为望孝。仲智高门,原平一邦至行,遂与相敌,当时亦以为异数)。
九品中正之制既废,科举就渐渐的兴起了。科举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较公平的、切实的,这是人人所承认的,为什么兴起如此之晚呢?用人的条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数到学识。这是理论上当然的结果,事实上也无人怀疑。考试之所觇,只是学识。这不是说才德可以不论,不过明知才德无从考校,与其因才德之无从考校,并其学识的试验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学识而试验之,到底还有几分把握罢了。这种见解,是要积相当经验,才会有的。所以考试之制,必至唐宋之世,才会兴盛。考试之制,其起源是颇远的。西汉以前本无所谓考试(晁错、董仲舒等的对策,乃系以其人为有学问而请教之,并非疑其意存冒滥,加以考试。所以策否并无一定,一策意有未尽,可以至于再策三策,说见《文献通考》)。直至东汉顺帝之世,郡国所举的人,实在太不成话了。左雄为尚书令,乃建议“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家法,指所习的经学言),史称自是牧守莫敢轻举,察选清平,就可见得考试的效验了。但是自此以后,其法未曾认真推行。历魏晋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试为原则。科举之制兴于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后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科,均见《唐书·选举志》),常行的为明经和进士。进士科是始于隋的,其起源,历史记载,不甚清楚。据杨绾说:其初尚系试策,不知什么时候,改试了诗赋。到唐朝,此科的声光大好。这是社会上崇尚文辞的风气所造成的。唐时,进士科虽亦兼试经义及策,然所重的是诗赋。明经所重的是帖经、墨义。诗赋固然与政治无涉,经学在政治上,有用与否,自今日观之,亦成疑问。这话对从前的人,自然是无从说起,但像帖经、墨义所考的只是记诵(帖经、墨义之式,略见《文献通考》。其意,帖经是责人默写经文,墨义则责人默写传注,和今学校中专责背诵教科书的考试法一般),其无用,即在当日,亦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会有这种奇异的考试法呢?这是因为把科举看做抡才大典,换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做惟一拔取人才之途,怕还是宋以后的事,在唐以前,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罢了。所以当时的进士,虽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则所取的人并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时所取进士,不过二三十人,仍须应吏部释褐试,或被人荐举,方得入官,授官亦不过丞尉;见《日知录·中式额数》、《出身授官》两条)。可见科举初兴,不过沿前代之法而渐变,并非有什么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间了。所以所试的不过是诗赋和帖经、墨义。帖经、墨义所试,大约是当时治经的成法,诗赋疑沿自隋朝。隋炀帝本好辞华,所设的进士科,或者不过是后汉灵帝的鸿都门学之类(聚集一班会做辞赋和写字的人,其中并有流品极杂的,见《后汉书》本纪及《蔡邕传》)。进土科的进而为抡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杂流,后来变成清要一样。这是制度本身的变化,不能执后事以论其初制的。科举所试之物,虽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则确是进步而可纪念的。唐制,愿应举者皆“怀牒自列于州县”。州县先试之,而后送省(尚书省)。初由户部“集阅”,考功员外郎试之。玄宗开元时,因考功员外郎望轻,士子不服,乃移其事于礼部。宋太祖时,知贡举的人,有以不公被诉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复试。自此省试之外,又有殿试。前此的郡国选举,其权全操于选举之人。明明有被选举之才,而选举不之及,其人固无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兴,则凡来投牒者,即使都为州县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试,而于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县所私爱的人,苟无应试的能力,即虽欲举之而不得。操选举之权者,大受限制,被选举之权,即因此而扩大。此后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云;有权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赐。所以说其制度是大可纪念的。考试的规则逐渐加严,亦是助成选举制度的公平的。唐时,考官和士子交通,还在所不禁。考官采取声誉,士子托人游扬,或竟自怀所作文字投谒,都不算犯法的事。晚唐以后,规则逐渐加严,禁怀挟和糊名易书等制度,逐渐兴起。明清继之,考试关防,日益严密。此似于人格有损,但利禄之途,应试者和试之者,都要作弊,事实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说的,均系乡贡之制。至于制科,则由天子亲策,其科目系随时标出。举行与否,亦无一定。唐代故事,详见《文献通考·选举考》中。
对于科举的重视,宋甚于唐,所以改革之声,亦至宋而后起。科举之弊有二:(一)学非所用,(二)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从经验上证明:无学者亦可弋获,真有学问者,或反见遗。对于第一弊,只须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对于第二弊,则非兼重学校不行。不然,一个来应试的人,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是无从调查的。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一)罢帖经、墨义,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唐朝的进士,亦兼试帖经及策,明经亦兼试策,但人之才力有限,总只能专精一门,所以阅卷者亦只注重一种,其余的都不过敷衍了事。明清时代,应科举的人,只会做四书文,亦由于此)。(二)限定应试的人,必须在学三百日,曾经应试的人一百日。他的办法,很受时人反对,罢相未几其法即废。到神宗熙宁时,王安石为相,才大加以改革。安石之法:(一)罢诸科,独存进士。这是因社会上的风气,重进士而轻诸科起的。(二)进士罢试诗赋,改试论、策。其帖经、墨义,则改试大义(帖经专责记诵,大义是要说明义理,可以发抒意见的)。(三)别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四)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所以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升至上舍生,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熙宁贡举法,亦为旧党所反对。他们的理由是:(一)诗赋声病易晓,策论汗漫难知,因此看卷子难了。这本不成理由。诗赋既是无用之学,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们又有如苏轼之说,谓以学问论,经义、策、论,似乎较诗赋为有用。以实际论,则诗赋与策、论、经义,同为无用。得人与否,全看君相有无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举等,根本无甚关系,不过不能不有此一法罢了。这话也是不对的。科举诚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过说这是取士的一法,并没有说有此一法之后,任用时之衡鉴,任用后之考课,都可置诸不论。况且国家取士之途,别种都是注重经验的;或虽注重学识,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学校、科举,是培养、拔擢有学识的人的常法。有学识的人,固然未必就能办事,然办事需用学识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应付人事,单靠学识无用,决定政策等,则全靠学识)。“人必先知其所事者为何事,然后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学识和道德,亦有相当的关系。衡鉴之明,固然端赖君相,然君相决不能向全国人中,漫无标准,像淘沙般去觅取。终必先有一法,就全体之中,取出一部分人来,再于其中施以简择。此就全体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举是注重学识的,如何能视之过轻?经义、策、论,固亦不过纸上空谈,然其与做官所需要的学识关系的疏密,岂能视之与诗赋同等?所以旧党的议论,其实是不通的。然在当时,既成为一种势力,即不能禁其不抬头。于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宁之法复废。熙宁贡举之法虽废,旧法却亦不能回复了。因为考试是从前读书人的出身之路,所试非其所习,习科举之业的人,是要反对的。熙宁变法时,反对者之多,其理由实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对了。于是折衷其间,分进士为诗赋、经义两科。南宋以后,遂成定制。连辽、金的制度,也受其影响(金诗赋、经义之外,又有律科。诗赋、经义称进士,律科称举人。又有女真进士科,则但试策论,系金世宗所立。辽、金科目,均须经过乡、府、省三试。省试由礼部主持,即明清的会试。元、明、清三代,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
近代科举之法,起于元而成于明。元代的科举,分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为两榜。蒙古、色目人考两场:首场经义,次场策论。汉人、南人考三场:首场经义,次场古赋和诏、诰、表,三场策论。这是(一)把经义、诗赋,并做一科了。(二)而诸经皆以宋人之说为主,以及(三)乡会试所试相同,亦皆为明清所沿袭。明制:首场试四书五经义,次场试论判,又于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策。清制:首场试四书义及诗一首,次场试五经义,三场亦试策。明清所试经义,其体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圣贤立言。(二)其文体系逐段相对,谓之八股(八股文体的性质,尽于此二语:(一)即文中的话不算自己所说,而算代圣贤说一篇较详尽的话。(二)则历来所谓对偶文字,系逐句相对,而此则系逐段相对,所以其体裁系特别的。又八股文长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长不能过七百字,短不能不满三百字。此等规则,虽亦小有出入,但原则上是始终遵守的。因有(一)之条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后世事,这是清代学者,疏于史事的一个原因)。其式为明太祖及刘基所定,故亦谓之制义。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竞鹜新奇的(科举名额有定,而应试者多。如清末,江南乡试,连副贡取不满二百人,而应试者数逾二万。限于一定的题目,在几篇文字内,有学问者亦无所见其长。于是有将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动试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颇有)。明清时代科举之弊,在于士子只会做几篇四书义,其余全是敷衍了事,等于不试。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于立法的未善。因为人之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个人不过懂得一门两门。所以历代考试之法,无不分科,就其所习而试之。经义、诗赋的分科,就等于唐朝的明经进士。这二者,本来不易兼通。而自元以来,并二者为一。三场所试的策,绝无范围。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举,若要实事求是,可说是无人能应。天下事,责人以其所不能为者,人将并其所能为者而亦不为,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明清科举致弊之原,即在于此。宋代改革科举之意,是废诗赋而存经义、策论,这个办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学校及科举并用之意,到明朝,却在形式上办到。明制,是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的(府州县学生应科举,是先须经过督学使者的试验的,谓之科考。科考录取的人,才得应乡试。但后来,除文字违式者外,大抵是无不录取的。非学生,明代间取一二,谓之“充场儒士”,其数极少)。所以《明史》谓其“学校储材,以待科举”。按科举所试,仅系一日之短长,故在事实上,并无学问,而年少气盛,善于作应试文字者,往往反易弋获,真有学问者反难。学校所授,无论如何浅近,苟使认真教学,学生终必在校肄习几年,必不能如科举之一时弋取。但课试等事,极易徒有其名,学问之事,亦即有名无实。毕业实毕年限之弊,实自古有之,并不自今日始。使二者相辅而行,确系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入学校应科举的人,其意既在于利禄,则学问仅系工具(所以从前应举的人,称应举所作文字为敲门砖),利禄才是目的。目的的达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举与学校并行,年少气盛的人,亦必愿应科举而不愿入学校。(二)况且应试所费,并来往程途计之,远者亦不过数月,平时仍可自谋生活,学校则不能然。所以士之贫者,亦能应科举而不能入学校。(三)何况学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举之美。职是故,明朝行学校储才以待科举之制后,就酿成这样的状况:(一)国子监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举之美,则士之衰老无大志者都归之。(二)府州县学,既并无出身;住在学校里,又学不到什么,人家又何苦而来“坐学”?作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禄为目的的。志既在于得禄,照经济学的原理讲,是要以最少的劳费,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无碍于利禄,何苦而定要教人?于是府州县学,就全然有名无实了。明初对于国子监,看得极为隆重。所以后来虽然腐败,总还维持着一个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几乎和府州县学一样了。
制科在唐朝,名义上是极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对于社会的影响,不如乡贡的深刻。自宋以后,大抵用以拔取乡贡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过长于辞章,或学问较博之士(设科本意,虽非如此,然事实上不过如此,看《宋史·选举志》可知)。清圣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两次举行博学鸿词科,其意还不过如此。德宗光绪二十五年,诏开经济特科,时值变法维新之际,颇有登用人才之意。政变以后,朝廷无复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举的人,加以考试,不过敷衍了事而已。
科举在从前,实在是一种文官考试。所试的科目,理应切于做官之用。然而历代所试,都不是如此的。这真是一件极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来,则非略知历史上此制度的发展不可。古代的用人,本来只求有做官的智识技能(此智识两字,指循例办公的智识言,等于后世的幕友胥吏,不该括广泛的智识),别无所谓学问的。后来社会进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须通知原理,并非循例办事而已足。于是学问开始影响政治,讲学问的人,亦即搀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许学习“当代法令”,“欲学法令,以吏为师”,是和此趋势相反的。汉朝的任用儒生,则顺此趋势而行。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既知此,则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学问,不应将做官的人,与学问之士,分为两途,同时并用。然汉朝却始终如此。只要看当时的议论,总是以儒生、文吏并举,便可知道。《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载后汉光武帝的诏书,说“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第一种是德行,第四种是才能,都是无从以文字考试的。第二种即系儒生,第三种即系文吏。左雄考试之法,所试的亦系这两科。以后学者的议论,如《抱朴子》的《审举篇》,极力主张考试制度,亦说律令可用试经之法试之。国家的制度,则唐时明法仍与明经并行,所沿袭的还系汉制。历千年而不知改变,已足惊奇。其后因流俗轻视诸科,把诸科概行废去,明法一科,亦随之而废,当官所需用的智识技能,在文官考试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难于改变;(二)而迂儒又有一种见解,以为只要经学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对付,法令等实用不着肄习,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历史上有许多制度,凭空揣度,是无从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实,观其变迁不可。科举制度,只是其一端罢了。
近代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六十四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浸轻,而科举独重。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
●明清科举考试层级
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散馆。出身特为优异。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士。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十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以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二者是正相反对的。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此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吴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复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甚(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按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六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三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三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疲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第四十四章 赋税 #
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终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赋税。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逐渐扩张,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其收取,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不然,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乐岁不能多,凶年不能减。所以龙子诋为恶税。助法,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分为九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彻则田不分公私,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按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其余一切,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至于助、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三十八、第四十一两章自明)。三者的税额,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后儒说:公田之中,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语粗略,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为井田。一种是崎岖之地,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既说周朝行彻法,又说虽周亦助,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十章自明)。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引之,见《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古文家所说的军赋,较今文家为轻,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之羡。惟田与追胥竭作。”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则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尽守此规则,就不可知了。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说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六尺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然则后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至于山林川泽之地,则古代是公有的。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四十一章),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然到后来,也渐渐的有税了。《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数山泽,可见汉世自天子至封君,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为私奉养,由来已久(参看第四十一章)。市井租税,即系商税。古代工商业的分别,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税。按《孟子·王制》,都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廛是民居区域之称。古代土地公有,什么地方可以造屋,什么地方可以开店,都要得公家允许的,不能乱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然则市廛而不税,即系给与开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税,这是指后世所谓“住税”而言,在都邑之内。关讥而不征,自然是指后世所谓“过税”而言。然则今文住税、过税俱无。而《周官》司市,必“凶荒札丧”,才“市无征而作布”(造货币);司关必凶荒才“无关、门之征”(门谓城门),则住税过税都有了。又《孟子·公孙丑下篇》说:“古之为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龙即陇字。龙断,谓陇之断者。一个人占据了,第二个人再不能走上去与之并处。罔即今网字。因为所居者高,所见者远,遥见主顾来了,可以设法招徕;而人家也容易望见他,自可把市利一网打尽了。这是在乡赶集的,而亦有税,可见商税的无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园池、市肆租税,都是由封建时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征收的,所以很缺乏统一性。
赋税的渐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战争的不息,然社会进化,政务因之扩张,支出随之巨大,亦是不可讳的。所以白圭说:“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说:“子之道,貉道也。”貉“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则赋税的渐增,确亦出于事不获已。倘使当时的诸侯大夫,能审察情势,开辟利源,或增设新税,或就旧税之无害于人民者而增加其税额,原亦不足为病。无如当时的诸侯大夫,多数是不察情势,不顾人民的能否负担,而一味横征暴敛。于是田租则超过十一之额,而且有如鲁国的履亩而税(见《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尽力于公田,所以税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坏尽了。力役亦加多日数,且不依时令,致妨害人民的生业。此等证据,更其举不胜举。无怪乎当时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然这还不算最恶的税。最恶的税,是一种无名的赋。古书中赋字有两义:一是上文所述的军赋,这是正当的。还有一种则是不论什么东西,都随时责之于民。所以《管子》说:“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国蓄篇》)轻就是价贱,重就是价贵。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无,下令责其交纳,人民只得求之于市,其物的价格就腾贵,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管子》又说:以室庑籍,以六畜籍,以田亩籍,以正人籍,以正户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庑籍,当谓按户摊派。以田亩籍,则按田摊派。正人、正户,当系别于穷困疲羸的人户而言。六畜,谓畜有六畜之家,当较不养者为富(《山权数》云:“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此以家无孳畜为贫穷的证据),所以以之为摊派的标准。其苛细可谓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后世乡曲的地主。后世乡曲的地主,需要什么东西,都取之于佃户的,何况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权力呢?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这是最恶的税。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轻。高祖时,十五税一。文帝从晁错之说,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后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谓轻极了。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轻,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汉代的口钱,亦称算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按《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变为一条鞭一样(见下)。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元帝时,贡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见《汉书·贡禹传》。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畴之义为类。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参看阶级章)。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够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将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四十一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四十一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二、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四十一章)。唐时,丁男给田一顷,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为口分。每年输粟三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闰加两日,不役的纳绢三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从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倘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荻、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预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高抬价格,官物便变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有一个时期,曾废除估价,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仅以官卖某物之价,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于摇动,不久其法复废。到蔡京出来,其办法却聪明了。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给之以引。引分为长、短。有若干引,则准做若干盐的卖买,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这不是卖盐,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作为租税,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蔡京是个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盐茶之法,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后遂遵行不变。但行之既久,弊窦又生。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藉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国家固然困难,商人也是困难的。计算收买粮食,运至边方,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当时的开平卫,就是现在的多伦县一带,土地垦辟了许多。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按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财力,毫无成绩。商人重利,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够了。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其用意,亦是很深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后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交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坏。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藉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它)。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亦称为“隔槽”。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按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合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关系还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药、宝货,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前)。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变了。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二户丝入官,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按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巨(如金帛等)。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二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预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收货币的谓之“折色”。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够的,非藉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代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厘不能裁,增税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之议,亦不能行。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第四十五章 兵制 #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征服之族,全体当兵,被征服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后来战争剧烈了,动员的军队多,向来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为全体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统一了,不但用不着全体皆兵,即一部分人当兵,亦觉其过剩。偶尔用兵,为顾恤民力起见,多用罪人及降服的异族。因此,人民疏于军事,遂招致降服的异族的叛乱,是即所谓五胡乱华。而中国在这时代,因乱事时起,地方政府擅权,中央政府不能驾驭,遂发生所谓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乱华的末期,异族渐次和中国同化了,人数减少,而战斗顾甚剧烈,不得已,乃用汉人为兵。又因财政艰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养。于是又发生一种部分民兵制,是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败的。府兵之制,因此废坏。而其时适值边方多事,遂发生所谓藩镇之兵。因此,引起内乱。内乱之后,藩镇遍于内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后,竭力集权于中央。中央要有强大的常备军。又觑破兵民分业,在经济上的利益。于是有极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在军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却东施效颦。其结果,到底因淤滞而败。
第八期,清亦以异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败。中叶曾因内乱,一度建立较强大的陆军。然值时局大变,此项军队,应付旧局面则有余,追随新时代则不足。对外屡次败北,而国内的军纪,却又久坏,遂酿成晚清以来的内乱。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压迫,走上一条旷古未有的新途径。
以上用鸟瞰之法,揭示一个大纲。以下再逐段加以说明。
第一期的阶级制度,看第四十、第四十四两章,已可明白。从前的人,都说古代是寓兵于农的,寓兵于农,便是兵农合一,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寓兵于农,乃谓以农器为兵器,说见《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所谓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然敌兵打来,不能真个制梃以自卫。所以有如《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合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按所引《管子》,见《小匡篇》)。又引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按见《左传》定公八年)。以证兵常近国都。其说可谓甚精。按《周官·夏宫·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之军法如六乡。其实乡列出兵法,无田制,遂陈田制,无出兵法,郑《注》是错误的(说本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六乡出兵,六遂则否,亦兵在国中之证。这除用征服之族居国,被征服之旅居野,无可解释。或谓难道古代各国,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阶级吗?即谓都有此阶级,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国,数逾千百,我们略知其情形的,不过十数,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况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黩武之国,即素尚平和之国,亦不得不肆力于军事组织以相应,既肆力于军事组织,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虽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军事领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渐和民众相离,而与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况战士必须讲守御,要讲守御,自不得不居险;而农业,势不能不向平原发展;有相同的环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况我们所知道的十余国,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极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为部分民兵制,实无疑义。
古代之国,其兵数是不甚多的。说古代军队组织的,无人不引据《周官》。不过以《周官》之文,在群经中独为完具罢了。其实《周官》之制,是和他书不合的。按《诗经·鲁颂》:“公徒三万,”则万人为一军。《管子·小匡篇》说军队组织之法正如此(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一军)。《白虎通义·三军篇》说:“虽有万人,犹谦让,自以为不足,故复加二千人”,亦以一军为本万人。《说文》以四千人为一军,则据既加二千人后立说。《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这个军字,和师字同义。变换其字面,以免重复,古书有此文法),一师当得二千人。《公羊》隐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五百”二字必后人据《周官》说妄增。然则古文家所说的军队组织,较今文家扩充了,人数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说制度,代表较早的时期,古文家说,代表较晚的时期的一证。当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险之地,山险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马法》所述赋法,都以井田之制为基本,如此,当兵的义务,就扩及全国人了。《司马法》之说,已见第四十四章,兹不再引。按《司马法》以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说:一封当得车千乘,士万人,徒二万人;一畿当得车万乘,士十万人,徒二十万人。后一说: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外,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一封有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一畿有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见于《汉书·刑法志》。若计其人数,则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万五千,一畿七十五万。《史记·周本纪》说:牧野之战,纣发卒七十万人,以拒武王;《孙子·用间篇》说:“内外骚动,殆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都系本此以立说。《司马法》之说,固系学者所虚拟,亦必和实际的制度相近。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此等记载,必不能全属子虚,新增的兵,从何处来呢?我们看《左传》成公二年,记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后”,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之由。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此时若了。
秦汉统一以后,全国皆兵之制,便开始破坏。《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官仪》(建武七年)说:“高祖令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则汉兵制实沿自秦。《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二年)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昭帝纪》《注》引如淳说(元凤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是为卒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此为秦汉时人民服兵役及戍边之制。法虽如此,事实上已不能行。晁错说秦人谪发之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见《汉书》本传),此即汉世所谓七科谪(见《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注》引张晏说)。二世时,山东兵起,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则用罪人为兵,实不自汉代始。汉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后,亦多用谪发。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动平民起见。《贾子书·属远篇》说:“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输将起海上,一钱之赋,十钱之费弗能致。”此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时代,人民习于战争,征戍并非所惧。然路途太远,旷日持久,则生业尽废。又《史记·货殖传》说,七国兵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则当时从军的人,所费川资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贷,何况平民?生业尽废,再重以路途往来之费,人民在经济上,就不堪负担了。这是物质上的原因。至于在精神上,小国寡民之时,国与民的利害,较相一致,至国家扩大时,即不能尽然,何况统一之后?王恢说战国时一代国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见《汉书·韩安国传》)。而秦汉时骚动全国,究竟宣、元时匈奴之来朝,还是因其内乱之故,即由于此。在物质方面,人民的生计,不能不加以顾恤;在精神方面,当时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渐废郡国调发之制,而改用谪发、谪戍了。这在当时,亦有令农民得以专心耕种之益。然合前后而观之,则人民因此而忘却当兵的义务,而各地方的武备,也日益空虚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时的利害,有时与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调剂于二者之间,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坏,形式上是在后汉光武之时的。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官。七年,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自此各郡国遂无所谓兵备了(后来有些紧要的去处,亦复置都尉。又有因乱事临时设立的。然不是经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强中弱之机,亦于此时开始。汉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骑、胡骑,及长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长水,颜师古云:胡名)。其时用兵,亦兼用属国骑等,然不恃为主要的兵力。后汉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实在是上谷、渔阳的兵,边兵强而内地弱的机缄,肇见于此。安帝以后,羌乱频仍,凉州一隅,迄未宁静,该地方的羌、胡,尤强悍好斗。中国人好斗的性质,诚不能如此等浅演的降夷,然战争本不是单靠野蛮好杀的事。以当时中国之力,谓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决无此理。五胡乱华的原因,全由于中国的分裂。分裂之世,势必军人专权,专权的军人,初起时或者略有权谋,或则有些犷悍的性质。然到后来,年代积久了,则必入于骄奢淫逸。一骄奢淫逸,则政治紊乱,军纪腐败,有较强的外力加以压迫,即如山崩川溃,不可复止。西晋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军阀擅权的结果,五胡扰乱的原因。五胡乱华之世,是不甚用中国人当兵的(说已见第四十章)。其时用汉兵的,除非所需兵数太多,异族人数不足,乃调发以充数。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晋诸役是。这种军队,自然不会有什么战斗力的(军队所靠的是训练。当时的五胡,既不用汉人做主力的军队,自然无所谓训练。《北齐书·高昂传》说: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三千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见军队只重训练,并非民族本有的强弱)。所以从刘、石倡乱以来,至于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权,始终在异族手里。这是汉族难于恢复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机会,正多着呢?然则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机北伐?此则仍由军人专横,中央权力不能统一之故。试看晋朝东渡以后,荆、扬二州的相持,宋、齐、梁、陈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争斗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强南弱之势,是从东晋后养成的。三国以前,军事上的形势,是北以持重胜,南以剽悍胜。论军队素质的佳良,虽南优于北,论社会文明的程度,则北优于南,军事上胜败的原因,实在于此。后世论者,以为由于人民风气的强弱,实在是错误的(秦虽并六国,然刘邦起沛,项籍起吴,卒以亡秦,实在是秦亡于楚。所以当时的人,还乐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为应验。刘项成败,原因在战略上,不关民气强弱,是显而易见的。吴、楚七国之乱,声势亦极煊赫,所以终于无成,则因当时天下安定,不容有变,而吴王又不知兵之故。孙策、孙权、周瑜、鲁肃、诸葛恪、陆逊、陆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矫然与北方相抗,且有吞并中原之志,而魏亦竟无如之何,均可见南方风气的强悍)。东晋以后,文明的重心,转移于南,训卒厉兵,本可于短期间奏恢复之烈。所以终无成功,而南北分裂,竟达于269年之久,其结果且卒并于北,则全因是时,承袭汉末的余毒,(一)士大夫衰颓不振,(二)军人拥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权,顾全在此等北来的人手中之故。试设想:以孙吴的君臣,移而置之于东晋,究竟北方能否恢复?便可见得。“洒落君臣契,飞腾战伐名”,无怪杜甫要对吕蒙营而感慨了。经过这长时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势遂成。而北方当是时,则因长期的战斗,而造成一武力重心。赵翼《廿二史札记》有一条,说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见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实未曾变。按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强悍而人数较多的,只有匈奴、鲜卑。匈奴久据中原之地,其形势实较鲜卑为佳。但其人太觉凶暴,羯亦然。被冉闵大加杀戮后,其势遂衰。此时北方之地,本来即可平靖。然自东晋以前,虎斗龙争,多在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数省境内。辽宁、热、察、绥之地,是比较安静的。鲜卑人休养生息于此,转觉气完力厚。当时的鲜卑人,实在是乐于平和生活,不愿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两代,都因要南侵为其下所杀(见《魏书·序纪》)。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凶暴,强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还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与为国,在吾所以抚之耳,何恤乎无民?”群臣乃不敢复言,见《魏书·本纪》皇始二年。按《序纪》说:穆帝“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残酷如此。道武帝这话,已经给史家文饰得很温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语,记录下来,那便是“你们要回去,我就要把你们全数杀掉”。所以群臣不敢复言了)。此时割据中原的异族,既已奄奄待毙,宋武帝又因内部矛盾深刻,不暇经略北方,北方遂为所据。然自孝文帝南迁以前,元魏立国的重心,仍在平城。属于南方的侵略,仅是发展问题,对于北方的防御,却是生死问题,所以要于平城附近设六镇,以武力为拱卫。南迁以后,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酿成六镇之乱。因六镇之乱而造成一个尒朱氏。连高氏、贺拔氏、宇文氏等,一齐带入中原。龙争虎斗者,又历五六十年,然后统一于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汉族还是异族,近人多有辩论。然民族是论文化的,不是论血统的。近人所辩论的,都是血统问题,在民族斗争史上,实在无甚意义。至于隋唐的先世,曾经渐染胡化,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则无可讳言。所以自尒朱氏之起至唐初,实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代。要到唐贞观以后,此项文化的色彩,才渐渐淡灭(唐初的隐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还都系带有胡化色彩的人)。五胡乱华的已事,虽然已成过去,然在军事上,重用异族的风气,还有存留。试看唐朝用番将番兵之多,便可明白。论史者多以汉唐并称。论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较汉朝为尤大。然此乃世运为之(主要的是中外交通的进步)。若论军事上的实力,则唐朝何能和汉朝比?汉朝对外的征讨,十之八九是发本国兵出去打的,唐朝则多是以夷制夷。这以一时论,亦可使中国的人民,减轻负担,然通全局而观之,则亦足以养成异族强悍,汉族衰颓之势。安禄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横行中原,都由于此。就是宋朝的始终不振,也和这有间接的关系。因为久已柔靡的风气,不易于短时期中训练之使其变为强悍。而唐朝府兵的废坏,亦和其搁置不用,很有关系的。
府兵之制起于周。籍民为兵,蠲其租调,而令刺史以农隙教练。分为百府,每府以一郎将主之,而分属于二十四军(当时以一柱国主二大将,一将军统二开府,开府各领一军),其众合计不满五万。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属于诸卫将军。唐制,诸府皆称折冲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一千二百人,中府千人,下府八百人。民年二十服兵役,六十而免。全国六百三十四府,在关中的有二百六十一府,以为强干弱枝之计。府兵之制:平时耕以自养。战时调集,命将统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还其府。(一)无养兵之费,而有多兵之用。(二)兵皆有业之民,无无家可归之弊。(三)将帅又不能拥兵自重。这是与藩镇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较的优点。从前的论者多称之。但兵不惟其名,当有其实。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时,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于唐时征讨,多用番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当时的风气使之,而亦可谓时势及国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强,在于训练。主兵者之能勤于训练,则在预期其军队之有用。若时值承平,上下都不以军事为意,则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训练自然随之而废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废坏,和唐初时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调发大兵,都有关系。高宗、武后时,业已名存实亡。到玄宗时,就竟不能给宿卫了(唐时宿卫之兵,都由诸府调来,按期更换,谓之“番上”。番即现在的班字)。时相张说,知其无法整顿,乃请宿卫改用募兵,谓之骑,自此诸府更徒存虚籍了。
唐初边兵屯戍的,大的称军,小的称城镇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统属军、城镇守捉的曰道。道有大总管,后改称大都督。大都督带使持节的,人称之为节度使。睿宗后遂以为官名。唐初边兵甚少。武后时,国威陵替。北则突厥,东北则奚、契丹,西南则吐蕃皆跋扈。玄宗时,乃于边陲置节度使,以事经略。而自东北至西北边之兵尤强,天下遂成偏重之势。安禄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怀野心,卒酿成天宝之乱。乱后藩镇遂遍于内地。其中安史余孽,唐朝不能彻底铲除,亦皆授以节度使。诸镇遂互相结约,以土地传子孙,不奉朝廷的命令。肃、代二世,皆姑息养痈。德宗思整顿之,而兵力不足,反召朱泚之叛。后虽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问。宪宗以九牛二虎之力,讨平淮西,河北亦闻风自服。然及穆宗时,河北即复叛。自此终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镇,始终据土自专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余地方,亦不免时有变乱。且即在平时,朝廷指挥统驭之力,亦总不甚完全。所以肃、代以还,已隐伏分裂之势。至黄巢乱后,遂溃决不可收拾了。然藩镇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则禁军之患,尤甚于藩镇。
禁军是唐初从征的兵,无家可归的。政府给以渭北闲田,留为宿卫,号称元从禁军。此本国家施恩之意,并非仗以战斗。玄宗时破吐蕃,于临洮之西置神策军。安史之乱,军使成如璆遣将卫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陕州。后如璆死,神策军之地,陷于吐蕃,乃即以伯玉为神策军节度使,仍屯于陕,而中官鱼朝恩以观军容使监其军。伯玉死,军遂统于朝恩。代宗时,吐蕃陷长安,代宗奔陕,朝恩以神策军扈从还京。其后遂列为禁军,京西多为其防地。德宗自奉天归,怀疑朝臣,以中官统其军。其时边兵赏赐甚薄,而神策军颇为优厚,诸将遂多请遥隶神策军,军额扩充至十五万。中官之势,遂不可制。“自穆宗以来八世,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书·僖宗纪》赞语。参看《廿二史札记·唐代宦官之祸》条)顺宗、文宗、昭宗皆以欲诛宦官,或遭废杀,或见幽囚。当时的宦官,已成非用兵力,不能铲除之势。然在宦官监制之下,朝廷又无从得有兵力(文宗时,郑注欲夺宦官之兵而败。昭宗欲自练兵以除宦官而败)。召外兵,则明知宦官除而政权将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终无人敢为。然相持至于唐末,卒不得不出于此一途。于是宦官尽而唐亦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祸,是历代多有的,拥兵为患的,却只是唐朝(后汉末,蹇硕欲图握兵,旋为何进所杀)。总之,政权根本之地,不可有拥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过其中之一罢了。
禁兵把持于内,藩镇偃蹇于外,唐朝的政局,终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为五代十国。唐时的节度使,虽不听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节制其军队。军队不满意于节度使,往往哗变而杀之,而别立一人。政府无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运动军士,杀军帅而拥戴自己。即其父子兄弟相继的,亦非厚加赏赐,以饵其军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为通常之局。所谓“地擅于将,将擅于兵”。五代十国,惟南平始终称王,余皆称帝,然论其实,则仍不过一节度使而已。宋太祖黄袍加身,即系唐时拥立节度使的故事,其余证据,不必列举。事势至此,固非大加整顿不可。所以宋太祖务要削弱藩镇,而加强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种类有四:曰禁军,是为中央军,均属三衙。曰厢军,是为地方兵,属于诸州。曰乡兵,系民兵,仅保卫本地方,不出戍。曰番兵,则系异族团结为兵,而用乡兵之法的。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将厢军之强者,悉升为禁军,其留为厢军者,不甚教阅,仅堪给役而已。乡兵、番兵,本非国家正式的军队,可以弗论。所以武力的重心,实在禁军。全国须戍守的地方,乃遣禁军更番前往,谓之“番戍”。昔人议论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诋毁。甚至以为唐朝的所以强,宋朝的所以弱,即由于藩镇的存废。这真是瞽目之谈。唐朝强盛时,何尝有什么藩镇?到玄宗设立藩镇时,业已因国威陵替,改取守势了。从前对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须如汉之设度辽将军、西域都护,唐之设诸都护府,对于降伏的部落,(一)监视其行动,(二)通达其情意,(三)并处理各部族间相互的关系。总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并吞,(二)坐致强大,是为防患未然。其设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内,而不在中国境内的,此之谓“守在四夷”。是为上策。经营自己的边境,已落第二义了。然果其士马精强,障塞完固,中央的军令森严,边将亦奉令维谨,尚不失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镇擅土,则必自下策而入于无策的。因为军队最怕的是骄,骄则必不听命令,不能对外,而要内讧;内讧,势必引外力以为助,这是千古一辙的。以唐朝幽州兵之强,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镇遍于内地,而黄巢横行南北,如入无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后把他打平;五代时,又因中央和藩镇的内讧,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铁一般强,山一般大的证据。藩镇的为祸为福,可无待于言了。宋朝的兵,是全出于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论者亦恒右唐而左宋,这亦是耳食之谈。募兵之制,虽有其劣点,然在经济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天下奸悍无赖之徒,必须有以销纳之,最好是能惩治之、感化之,使改变其性质,此辈在经济上,即是所谓“无赖”,又其性质,不能勤事生产,欲惩治之、感化之极难。只有营伍之中,规律最为森严,或可约束之,使之改变。此辈性行虽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纪律,其战斗力,不会较有身家的良民为差,或且较胜。利用养兵之费,销纳其一部分,既可救济此辈生活上的无赖,而饷项亦不为虚糜。假若一个募兵,在伍的年限,是十年到二十年,则其人已经过长期的训练;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数的性质,必已改变,可以从事于生产,变做一个良民了。以经济原理论,本来宜于分业,平民出饷以养兵,而于战阵之事,全不过问,从经济的立场论,是有益无损的。若谓行募兵之制,则民不知兵,则举国皆兵,实至今日乃有此需要。在昔日,兵苟真能御敌,平民原不须全体当兵。所以说募兵之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宋代立法之时,亦自有深意。不过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见罢了。宋朝兵制之弊在于:(一)兵力的逐渐腐败。(二)番戍之制:(甲)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既不便于指挥统驭。(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习地形,又和当地的人民,没有联络。(丙)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费,却等于三年一次出征。(三)而其尤大的,则在带兵的人,利于兵多,(子)既可缺额刻饷以自肥,(丑)又可役使之以图利。乞免者既不易得许;每逢水旱偏灾,又多以招兵为救荒之策,于是兵数递增。宋开国之时,不满二十万。太祖末年,已增至三十七万。太宗末年,增至六十六万。真宗末年,增至九十一万。仁宗时,西夏兵起,增至一百二十五万。后虽稍减,仍有一百一十六万。欧阳修说:“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远至吴、楚,莫不尽取以归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重,至于不可复加。”养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战,亦伏危机,何况并不能战,对辽、对夏,都是隐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时,仍驱乡兵以御敌呢?当时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顾虑召变而不敢裁。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任厢军的免为民,兵额减至过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择要地使之屯驻,而置将以统之(以第一、第二为名,全国共九十一将)。安石在军事上,虽然无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气,是值得称道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则无甚成绩,而且有弊端。
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民兵成绩,新党亦颇自诩(如《宋史》载章惇之言,谓“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马上艺事,往往胜诸军”之类)。然据《宋史》所载司马光、王岩叟的奏疏,则其(一)有名无实,以及(二)保正长巡检使等的诛求,真是暗无天日。我们不敢说新党的话,全属子虚,然这怕是少数,其大多数,一定如旧党所说的。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压迫于外。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官吏及保伍之长,才不敢倚势虐民。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原和《孟子》“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查。前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后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求。此惟乱时可以行之。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党众多,声势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坏社会伦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后,历代都只于乱时用以清除奸轨,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变。自此募兵之数减少。元祐时,旧党执政,民兵之制又废。然募兵之额,亦迄未恢复。徽宗时,更利其缺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于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陕西为著名多兵之地,种师道将以入援,仅得一万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结果至于如此,岂非奇谈?
南渡之初,军旅寡弱。当时诸将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盗或招募,以资补充的。其中较为强大的,当推所谓御前五军。杨沂中为中军,总宿卫。张俊为前军,韩世忠为后军,岳飞为左军,刘光世为右军,皆屯驻于外,是为四大将。光世死,其军叛降伪齐(一部分不叛的,归于张俊),以四川吴玠之军补其缺。其时岳飞驻湖北,韩世忠驻淮东,张俊驻江东,皆立宣抚司。宗弼再入犯,秦桧决意言和,召三人入京,皆除枢密副使,罢三宣抚司,以副校统其兵,称为统制御前军马。驻扎之地仍旧,谓之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四川之兵,亦以御前诸军为号。直达朝廷,帅臣不得节制。其饷,则特设总领以司之,不得自筹。其事略见《文献通考·兵考》。
北族在历史上,是个侵略民族。这是地理条件所决定的。在地理上,(一)瘠土的民族,常向沃土的民族侵略。(二)但又必具有地形平坦,利于集合的条件。所以像天山南路,沙漠绵延,人所居住的,都是星罗棋布的泉地,像海中的岛屿一般;又或仰雪水灌溉,依天山之麓而建国;以至青海、西藏,山岭崎岖,交通太觉不便,则土虽瘠,亦不能成为侵略民族。历史上侵掠的事实,以蒙古高原为最多,而辽、吉二省间的女真,在近代,亦曾两度成为侵略民族。这是因为蒙古高原,地瘠而平,于侵掠的条件,最为完具。而辽吉二省,地形亦是比较平坦的,且与繁荣的地方相接近,亦有以引起其侵略之欲望。北族如匈奴、突厥等,虽然强悍,初未尝侵入中国。五胡虽占据中国的一部分,然久居塞内,等于中国的乱民,而其制度亦无足观。只有辽、金、元、清四朝,是以一个异民族的资格,侵入中国的;而其制度,亦和中国较有关系。今略述其事如下。
四朝之中,辽和中国的关系最浅。辽的建国,系合部族及州县而成。部族是它的本族,和所征服的北方的游牧民族。州县则取自中国之地。其兵力,亦是以部族为基本的。部族的离合,及其所居之地,都系由政府指定,不能自由。其人民全体皆隶兵籍。当兵的素质,极为佳良。《辽史》称其“各安旧风,狃习劳事,不见纷华异物而迁。故能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可谓不诬了。但辽立国虽以部族为基本,而其组织军队,亦非全不用汉人。世徒见辽时的五京乡丁,只保卫本地方,不出戍,以为辽朝全不用汉人做正式军队,其实不然。辽制有所谓宫卫军者,每帝即位,辄置之。出则扈从,入则居守,葬则因以守陵。计其丁数,凡有四十万八千,出骑兵十万一千。所谓不待调发州县部族,而十万之兵已具。这是辽朝很有力的常备军。然其置之也,则必“分州县,析部族”。又太祖征讨四方,皇后述律氏居守,亦摘蕃汉精锐三十万为属珊军。可见辽的军队中,亦非无汉人了。此外辽又有所谓大首领部族军,乃亲王大臣的私甲,亦可率之以从征。国家有事,亦可向其量借。又北方部族,服属于辽的,谓之属国,亦得向其量借兵粮。契丹的疆域颇大,兵亦颇多而强,但其组织不坚凝。所以天祚失道,金兵一临,就土崩瓦解。这不是辽的兵力不足以御金,乃是并没有从事于抵御。其立国本无根柢,所以土崩瓦解之后,亦就更无人从事于复国运动。耶律大石虽然有意于恢复,在旧地,亦竟不能自立了。
金朝的情形,与辽又异。辽虽风气敦朴,然畜牧极盛,其人民并不贫穷的。金则起于瘠土,人民非常困穷。然亦因此而养成其耐劳而好侵掠的性质。《金史》说其“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致衣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可见其侵掠的动机了。金本系一小部族,其兵,全系集合女真诸部族而成。战时的统帅,即系平时的部长。在平时称为孛堇,战时则称为猛安谋克。猛安译言千夫长,谋克译言百夫长,这未必真是千夫和百夫,不过依其众寡,略分等级罢了。金朝的兵,其初战斗力是极强的,但迁入中原之后,腐败亦很速。看《廿二史札记·金用兵先后强弱不同》一条,便可知道。金朝因其部落的寡少,自伐宋以后,即参用汉兵。其初契丹、渤海、汉人等,投降金朝的,亦都授以猛安谋克。女真的猛安谋克户,杂居汉地的,亦听其与契丹、汉人相婚姻,以相固结。熙宗以后,渐想把兵柄收归本族。于是罢汉人和渤海人猛安谋克的承袭。移剌窝斡乱后,又将契丹户分散,隶属于诸猛安谋克。自世宗时,将猛安谋克户移入中原,其人既已腐败到既不能耕,又不能战,而宣宗南迁,仍倚为心腹,外不能抗敌,而内敛怨于民。金朝的速亡,实在是其自私本族,有以自召之的。总而言之:文明程度落后的民族,与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遇,是无法免于被同化的。像金朝、清朝这种用尽心机,而仍不免于灭亡,还不如像北魏孝文帝一般,自动同化于中国的好。
元朝的兵制,也是以压制为政策的。其兵出于本部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既入中原后,取汉人为军,谓之汉军。其取兵之法,有以户论的,亦有以丁论的。兵事已定之后,曾经当过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孙世代为兵。其贫穷的,将几户合并应役。甚贫或无后的人,则落其兵籍,别以民补。此外无他变动。其灭宋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带兵的人,“视兵数之多寡,为爵秩之崇卑”,名为万户、千户、百户。皆分上、中、下。初制,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职,死于病者降一等。后来不论大小及身故的原因,一概袭职。所以元朝的军官,可视为一个特殊阶级。世祖和二三大臣定计:使宗王分镇边徼及襟喉之地。河、洛、山东,是他们所视为腹心之地,用蒙古军、探马赤军戍守。江南则用汉军及新附军,但其列城,亦有用万户、千户、百户戍守的。元朝的兵籍,汉人是不许阅看的。所以占据中国近百年,无人知其兵数。观其屯戍之制,是很有深心的。但到后来,其人亦都入洪炉而俱化。末叶兵起时,宗王和世袭的军官,并不能护卫它。
●元·铜火铳(复制品)长43厘米,口径5.3厘米。为元代具有较大威力的火器。火器本由宋发明,后传至蒙古汗国。蒙军西征时,便是以火炮攻克中亚、欧洲的城堡,而火炮的西传,加速了欧洲封建时代的结束
元朝以异族入据中国,此等猜防之法,固然无怪其然。明朝以本族人做本族的皇帝,却亦暗袭其法,那就很为无谓了。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什伍之长,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为一百十二人)。卫设都指挥使,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兵的来路有三种:第(一)种从征,是开国时固有的兵。第(二)种归附,是敌国兵投降的。第(三)种谪发,则是刑法上罚令当兵的,俗话谓之“充军”。从征和归附,固然是世代为兵,谪发亦然。身死之后,要调其继承人,继承人绝掉,还要调其亲族去补充的,谓之“句丁”。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为本,而加以补充的。五军都督府,多用明初勋臣的子孙,也是模仿元朝军官世袭之制。治天下不可以有私心。有私心,要把一群人团结为一党,互相护卫,以把持天下的权利,其结果,总是要自受其害的。军官世袭之制,后来腐败到无可挽救,即其一端。金朝和元朝,都是异族,他们社会进化的程度本浅,离封建之世未远,猛安谋克和万户千户百户,要行世袭之制,还无怪其然。明朝则明是本族人,却亦重视开国功臣的子孙,把他看做特别阶级,其私心就不可恕了。抱封建思想的人,总以为某一阶级的人,其特权和权利,既全靠我做皇帝才能维持,他们一定会拥护我。所以把这一阶级的人,看得特别亲密。殊不知这种特权阶级,到后来荒淫无度,知识志气,都没有了,何谓权利?怕他都不大明白。明白了,明白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了,明白自己的权利,如何才得维持了,因其懦弱无用,眼看着他人抢夺他的权利,他亦无如之何。所谓贵戚世臣,理应与国同休戚的,却从来没有这回事,即由于此。武力是不能持久的。持久了,非腐败不可。这其原因,由于战争是社会的变态而非其常态。变态是有其原因的,原因消失了,变态亦即随之而消失。所以从历史上看来,从没有一支真正强盛到几十年的军队(因不遇强敌,甚或不遇战事,未至溃败决裂,是有的。然这只算是侥幸。极强大的军队,转瞬化为无用,这种事实,是举不胜举的。以宋武帝的兵力,而到文帝时即一蹶不振,即其一例。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力,亦是不堪一击的,侥幸他未与满洲兵相遇罢了。然而军事的败坏,其机实隐伏于成梁之时,这又是其一例。军队的腐败,其表现于外的,在精神方面,为士气的衰颓;在物质方面,则为积弊的深痼。虽有良将,亦无从整顿,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世人不知其原理,往往想就军队本身设法整顿,其实这是无法可设的。因为军队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不受广大社会的影响。在社会学上,较低的原理,是要受较高的原理的统驭的)。“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这种思想,亦是以常识论则是,而经不起科学评判的。因为到有事时,预备着的军队,往往无用,而仍要临时更造。府兵和卫所,是很相类的制度。府兵到后来,全不能维持其兵额。明朝对于卫所的兵额,是努力维持的,所以其缺额不至如唐朝之甚。然以多数的兵力,对北边,始终只能维持守势(现在北边的长城,十分之九,都是明朝所造)。末年满洲兵进来,竟尔一败涂地,则其兵力亦有等于无。此皆特殊的武力不能持久之证。
清朝太祖崛起,以八旗编制其民。太宗之世,蒙古和汉人归降的,亦都用同一的组织。这亦和金朝人以猛安谋克授渤海、汉人一样。中国平定之后,以八旗兵驻防各处,亦和金朝移猛安谋克户于中原,及元朝镇戍之制,用意相同。惟金代的猛安谋克户,系散居于民间;元朝万户分驻各处,和汉人往来,亦无禁限。清朝驻防的旗兵,则系和汉人分城而居的,所以其冲突不如金元之烈。但其人因此与汉人隔绝,和中国的社会,全无关系,到末造,要筹划旗民生计,就全无办法了。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力颇强。中国军队强悍的,亦多只能取守势,野战总是失利时居多(洪承畴松山之战,是其一例)。然入关后腐败亦颇速。三藩乱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自此至太平天国兴起时,内地粗觉平安,对外亦无甚激烈的战斗。武功虽盛,实多侥天之幸。所以太平军一起,就势如破竹了。
中国近代,历史上有两种潮流潜伏着,推波助澜,今犹未已,非通观前后,是不能觉悟出这种趋势来的。这两种潮流:其(一)是南方势力的兴起。南部数省,向来和大局无甚关系。自明桂王据云贵与清朝相抗,吴三桂举兵,虽然终于失败,亦能震荡中原;而西南一隅,始隐然为重于天下。其后太平军兴,征伐几遍全国。虽又以失败终,然自清末革命,至国民政府北伐之成功,始终以西南为根据。现在的抗战,还是以此为民族复兴的策源地的。其(二)是全国皆兵制的恢复。自秦朝统一以后,兵民渐渐分离,至后汉之初,而民兵之制遂废,至今已近二千年了。康有为说,中国当承平时代,是没有兵的。虽亦有称为兵的一种人,其实性质全与普通人民无异(见《欧洲十一国游记》)。此之谓有兵之名,无兵之实。旷观历代,都是当需要用兵时,则产生出一支真正的军队来;事过境迁,用兵的需要不存,此种军队,亦即凋谢,而只剩些有名无实的军队,充作仪仗之用了。此其原理,即由于上文所说的战争是社会的变态,原不足怪。但在今日,帝国主义跋扈之秋,非恢复全国皆兵之制,是断不足以自卫的。更无论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这一个转变,自然是极艰难。但环境既已如此,决不容许我们的不变。当中国和欧美人初接触时,全未知道需要改变。所想出来的法子,如引诱他们上岸,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战;如以灵活的小船,制他笨重的大船等,全是些闭着眼睛的妄论。到咸同间,外患更深了。所谓中兴将帅,(一)因经验较多,(二)与欧美人颇有相当的接触,才知道现在的局面,非复历史上所有。欲图适应,非有相当的改革不可。于是有造成一支军队以适应时势的思想。设船政局、制造局,以改良器械;陆军则改练洋操;亦曾成立过海军,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即至清末,要想推行征兵制。其实所取的办法,离民兵之制尚远,还不过是这种思想。民国二十余年,兵制全未革新,且复演了历史上武人割据之局。然时代的潮流,奔腾澎湃,终不容我不卷入旋涡。抗战以来,我们就一步步的,走入举国皆兵之路了。这两种文化,现在还在演变的中途,我们很不容易看出其伟大。然在将来,作历史的人,一定要认此为划时代的大转变,是毫无可疑的。这两种文化,实在还只是一种。不过因为这种转变,强迫着我们,发生一种新组织,以与时代相适应,而时代之所以有此要求,则缘世界交通而起。在中国,受世界交通影响最早的是南部。和旧文化关系最浅的,亦是南部,受旧文化的影响较浅,正是迎受新文化的一个预备条件。所以近代改革的原动力,全出于南方;南方始终代表着一个开明的势力(太平天国,虽然不成气候,湘淮军诸首领,虽然颇有学问,然以新旧论,则太平天国,仍是代表新的,湘淮军人物,仍是代表旧的。不过新的还未成熟,旧的也还余力未尽罢了)。千回百折,似弱而卒底于有成。
几千年以来,内部比较平安,外部亦无真正大敌。因此,养成中国(一)长期间无兵,只有需要时,才产生真正的军队;(二)而这军队,在全国人中,只占一极小部分。在今日,又渐渐的改变,而走上全国皆兵的路了。而亘古未曾开发的资源,今日亦正在开发。以此广大的资源,供此众多民族之用,今后世界的战争,不更将增加其惨酷的程度么?不,战争只是社会的变态。现在世界上战争的惨酷,都是帝国主义造成的,这亦是社会的一个变态,不过较诸既往,情形特别严重罢了。变态是决不能持久的。资本的帝国主义,已在开始崩溃了。我们虽有横绝一世的武力,大势所趋,决然要用之于打倒帝国主义之途,断不会加入帝国主义之内,而成为破坏世界和平的一分子。
第四十六章 刑法 #
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后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左传》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其性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传》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见了。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麻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碎的。一言一动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这在我们今日,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麻烦罢了。《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中庸》说“威仪三千”,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古以三为多数。言千乃举成数之辞。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分之一。剕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分之一。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配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教。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论语·尧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合理。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出于礼者入于刑”,义即始此。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碎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汉人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义即如此。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奸的,并不施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士是战士,士师谓战士之长),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因为施刑的器具(兵器),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奴隶,其后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奴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断发文身,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后来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身体的刑罚,就日出不穷了。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劓、刵、椓、黥,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勍(《虞书》标题下《疏》引)。膑即剕。割头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无疑义的。然则今本的劓、刵、椓、黥是误字。《吕刑》的五刑,实苗民所创(苗民的民字乃贬辞,实指有苗之君,见《礼记·缁衣疏》引《吕刑》郑《注》)。《国语·鲁语》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为“五服三次”。《尧典》说:“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大刑用甲兵,是指战阵。其次用斧钺,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锯指劓、腓、宫。其次用钻窄指墨。薄刑用鞭朴,虽非金属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为兵。(《吕览·荡兵》:“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七人,可见鞭亦军刑。《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县法象魏。流宥五刑,当即《吕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赎刑,亦即《吕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铜为兵器。可见所谓“亏体”之刑,全是源于兵争的。至于施诸本族的,则古语说“教笞不可废于家”,大约并鞭、朴亦不能用。最严重的,不过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谓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诸远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监禁;役诸司空,是罚做苦工,怕已是施诸奴隶的,未必施诸本族了。于此见残酷的刑罚,全是因战争而起的。五刑之中,妇人的宫刑,是闭于宫中(见《周官·司刑》郑《注》),其实并不亏体。其余是无不亏体的。《周官·司刑载》五刑之名,惟膑作刖,余皆与《吕刑》同。《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刖为一事。惟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为膑为剕,周改剕为刖。”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髌乃生理名词,非刑名)。当从陈乔枞说,以为斩左趾,跀为并斩右趾为是(见《今文尚书·经说考》)。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腰斩。后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腰斩的斩字。再后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衣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缢(《左传》哀公二年,“绞缢以戮”。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后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争。《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预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后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那便是古代的“明刑”,乃所以“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于是发生“说官话”的现象。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一)氏族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左传》成公三年,知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了。《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并不能根绝其事。报仇的风气,在后世虽相沿甚久,习俗上还视为义举,然在法律上,总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这都是后世法律,较之古代进步之处。但家长或族长,到现在,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国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护;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伸雪冤屈,也还是未尽善之处。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苟非文化大变,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魏文侯在位,据《史记·六国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国纪元前2336年至2298年。可谓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选择排比。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做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没有重纂。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渐渐的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而法律还是谨守着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盗是侵犯人的财产。贼是伤害人的身体。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其余的则并为杂律。古人著书,常将重要的事项,独立为篇,其余则并为一篇,总称为杂。一部自古相传的医书,号为出于张仲景的,分为伤寒、杂病两大部分(杂病或作卒病,乃误字),即其一证。网捕盗贼,分为四篇,其余事项,共为一篇,可见《法经》视盗贼独重,视其余诸事项都轻,断不足以应付进步的社会。汉高祖入关,却更做了一件违反进化趋势的事。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它废掉了。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其事自亦不能持久。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共有三百余篇。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九百零六卷。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商务印书馆本),共有十余家。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然终汉世,未能有成。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制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颁行而亡。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二十篇。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泰始四年,为民国纪元前1644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其实这不过是广义的应用习惯。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但北魏以后,参用鲜卑法,反而改得野蛮了。如《晋律》,父母杀子同凡论,而北魏以后,都得减轻。又如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论(依此,则现在马车、摩托,在市上杀人的,都当以故杀论。因为城市中行人众多,是行车者所预知的,而不特别小心,岂得谓之过失?难者将说:“如此,在城市中将不能行车了。文明愈进步,事机愈紧急,时间愈宝贵,处处顾及步行的人,将何以趋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机紧急,只是一个藉口。果有间不容发的事,如军事上的运输,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乱、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别立为法,然在今日,撞伤路人之事,由于此等原因者,共有几分之几呢?曾记在民国十至十二年之间,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车夫走得慢,下车后不给车资,直向前行。车夫向其追讨,又被打伤。经领事判以监禁之罪。后其人延律师辩护,乃改为罚锾了事。问其起衅之由,则不过急欲赴某处宴会而已。从来鲜车怒马疾驰的人,真有紧急事情的,不知有百分之一否?真正紧要的事情,怕还是徒行或负重的人做的),部民杀长吏者同凡论,常人有罪不得赎等,都远胜于别一朝的法律。父杀其子当诛,明见于《白虎通义》,我们可以推想,父母杀子同凡论,渊源或出于儒家。又如法家,是最主张摧抑豪强的。城市走马杀人同凡论,或者是法家所制定。然则法律的改良,所得于各家的学说者当不少。学者虽然亦不免有阶级意识,究竟是为民请命之意居多。从前学者,所做的事情,所发的言论,我们看了,或不满意,此乃时代为之。近代的人,有时严责从前的学者,而反忽忘了当时的流俗,这就未免太不知社会的情形了。
《晋律》订定以后,历代都大体相沿。宋、齐是未曾定律的。梁、陈虽各定律,大体仍沿《晋律》。即魏、周、齐亦然,不过略参以鲜卑法而已。《唐律》是现尚存在的,体例亦沿袭旧观。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当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然仍并用古律。章宗泰和时定律,《金史》谓其实在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后,才有所谓《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亦不过将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编辑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的。《法律》又以《明律》为本。所以从《晋律》颁行以后,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国的法律,实际无大改变。
法律的性质,既如此陈旧,何以仍能适用呢?(一)由向来的法律,只规定较经久之事。如晋初定律,就说关于军事、田农、酤酒等,有权设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当删除,所以不入于律,别以为令。又如北齐定律,亦有《新令》四十卷和《权令》二卷,与之并行。此等区别,历代都有。总之非极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变动了。(二)则律只揭举大纲。(甲)较具体及(乙)变通的办法,都在令及比之中。《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说:‘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谓式。’见《宋史·刑法志》)。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令、格、式三者,实不可谓之刑书。不过现代新生的事情,以及办事所当依据的手续,都在其中,所以不得不与律并举。律所载的事情,大约是很陈旧而不适宜于具体应用的,但为最高原理所自出,又不便加以废弃。所以宋神宗改律、令、格、式之名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这即是实际的应用,全然以敕代律了。到近代,则又以例辅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刑官上言:“中外巧法吏,或借例便私,律浸格不用。”于是下尚书,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条。自是以后,律例并行。清朝亦屡删定刑例。至乾隆以后,遂载入律内,名为《大清律例》。按例乃据成案编纂而成,成案即前世所谓比。律文仅举大纲,实际应用时,非有业经办理的事情,以资比附不可,此比之所以不能不用。然成案太多,随意援引,善意者亦嫌出入太大,恶意者则更不堪设想,所以又非加以限制不可。由官加以审定,把(一)重复者删除;(二)可用者留;(三)无用者废;(四)旧例之不适于用者,亦于同时加以废止。此为官修则例之所由来,不徒(一)杜绝弊端,(二)使办事者得所依据,(三)而(甲)社会上新生的事态,日出不穷;(乙)旧有之事,定律时不能无所遗漏;(丙)又或法律观念改易,社会情势变迁,旧办法不适于今;皆不可不加补正。有新修刑例以济之,此等问题,就都不足为患了。清制:刑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事属刑部,临时设馆),使新成分时时注入于法律之中;陈旧而不适用者,随时删除,不致壅积。借实际的经验,以改良法律,实在是很可取法的。
刑法自汉至隋,起了一个大变化。刑字既引申为广义,其初义,即专指伤害人之身体,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的,乃改称为“肉刑”。晚周以来,有一种象刑之论,说古代对于该受五刑的人,不须真加之以刑,只要异其冠服以为戮。此乃根据于《尧典》之“象以典刑”的,为儒家的书说。按象以典刑,恐非如此讲法(见前)。但儒家所说的象刑,在古代是确有其事的。《周官》有明刑(见司救)、明梏(见掌囚),乃是将其人的姓名罪状,明著之以示人。《论衡·四讳篇》说:当时“完城旦以下,冠带与俗人殊”,可见历代相沿,自有此事,不过在古代,风气诚朴,或以此示戒而已足,在后世则不能专恃此罢了。儒家乃根据此种习俗,附会《书经》象以典刑之文,反对肉刑的残酷。汉孝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书奏,天下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议:当黥者髠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按诏书言今法有肉刑三,《注》引孟康曰:“黥、劓二,斩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景帝元年诏,说孝文皇帝除宫刑。诏书下文刻肌肤指黥,断肢体指劓及斩趾,终身不息当指宫,则是时实并宫刑废之。惟系径废而未尝有以为代,故有司之议不之及。而史亦未尝明言。此自古人文字疏略,不足为怪。至景帝中元年,《纪》载“死罪欲腐者许之”,则系以之代死罪,其意仍主于宽恤。然宫刑自此复行,直至隋初方除。象刑之论,《荀子》极驳之。《汉书·刑法志》备载其说,自有相当的理由。然刑狱之繁,实有别种原因,并非专用酷刑可止。《庄子·则阳篇》说:“柏矩至齐,见辜人焉。推而强之。解朝服而幕之。号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子独先离之。曰:莫为盗,莫为杀人。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这一段文字,见得所谓犯罪者,全系个人受社会的压迫,而无以自全;受社会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恶(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其所能负的责任极微。更以严刑峻法压迫之,实属不合于理。即不论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于事亦属无益。所以“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这固然不是彻底的办法。然就事论事,操司法之权的,存心究当如此。司法上的判决,总不能无错误的。别种损失,总还可设法回复,惟有肉刑,是绝对无法的,所以古人视之甚重。这究不失为仁人君子的用心。后来反对废除肉刑的人,虽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始终没有能够恢复。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孝文帝和缇萦,真是历史上可纪念的人物了。反对废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献通考》说:“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髠。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髠钳;进髠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髠钳为生刑。所欲活者傅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肢体,而才翦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可偏废也。”按自肉刑废除之后,至于隋代制定五刑之前,刑法上的问题,在于刑罚的等级太少,用之不得其平。所以司法界中有经验的人士,间有主张恢复肉刑的。而读书偏重理论的人,则常加反对。恢复肉刑,到底是件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所以肉刑终未能复。到隋朝制定五刑以后,刑罚的等级多了,自无恢复肉刑的必要,从此以后,也就无人提及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至此,共历七百五十余年。一种制度的进化,可谓不易了。
隋唐的五刑,是各有等级的。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而除前代的枭首、裂等。元以异族入主中原,立法粗疏,且偏于暴虐。死刑有斩无绞。又有凌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清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勾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已见上章)。明制:“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后来不问有无,一概作为有而减等。于是死刑减至流刑的,无不以《大诰》再减,流刑遂等于不用。而充军的却很多。清朝并不藉谪发维持军籍,然仍沿其制,为近代立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唐律疏议
刑法的改良,起于清末的改订旧律。其时改笞杖为罚金,以工作代徒流。后来定《新刑律》,才分主刑为死刑(用绞,于狱中行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为没收,褫夺公权两种。
审判机关,自古即与行政不分。此即《周官》地官所谓“地治者”。但属于秋官的官,如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方士(掌都家)等,亦皆以掌狱讼为职。地官、秋官,本当有行政官与军法审判之别,读前文可明,但到后来,这两者的区别,就渐渐的泯灭了。欧洲以司法独立为恤刑之法,中国则以(一)缩小下级官吏定罪的权限,如(二)增加审级,为恤刑之法。汉代太守便得专杀,然至近代,则府、厅、州、县,只能决徒以下的罪,流刑必须由按察司亲审,死刑要待御笔勾决了。行政、司法机关既不分,则行政官吏等级的增加,即为司法上审级的增加。而历代于固有的地方官吏以外,又多临时派官清理刑狱。越诉虽有制限,上诉是习惯上得直达皇帝为止的,即所谓叩阍。宋代初命转运使派官提点刑狱,后独立为一司,明朝继之,设按察司,与布政使并立,而监司之官,始有专司刑狱的。然及清代,其上级的督抚,亦都可受理上诉。自此以上,方为京控(刑部、都察院、提督,均可受理)。临时派官复审,明代尤多。其后朝审、秋审,遂沿为定制。清代秋审是由督抚会同两司举行的。决定后由刑部汇奏。再命三法司(见下)复审,然后御笔勾决,死刑乃得执行。在内的则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会审,谓之朝审。此等办法,固得慎重刑狱之意。然审级太多,则事不易决。又路途遥远,加以旷日持久,人证物证,不易调齐,或且至于湮灭,审判仍未必公平,而人民反因狱事拖延受累。所以此等恤刑之法,亦是有利有弊的。
司法虽不独立,然除特设的司法官吏而外,干涉审判之官,亦应以治民之官为限。如此,(一)系统方不紊乱。(二)亦且各种官吏,对于审判,未必内行,令其干涉,不免无益有损。然历代既非司法之官,又非治民之官,而参与审判之事者,亦在所不免。如御史,本系监察之官,不当干涉审判。所以弹劾之事,虽有涉及刑狱的,仍略去告诉人的姓名,谓之风闻。唐代此制始变,且命其参与推讯,至明,遂竟称为三法司之一了。而如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五军都督等,无不可临时受命,与于会审之列,更属莫名其妙。又司法事务,最忌令军政机关参与。而历代每将维持治安及侦缉罪犯之责,付之军政机关。使其获得人犯之后,仍须交给治民之官,尚不易非理肆虐,而又往往令其自行治理,如汉代的司隶校尉,明代的锦衣卫、东厂等,尤为流毒无穷。
审判之制,贵于速断速决,又必熟悉本地方的民情。所以以州县官专司审制,于事实嫌其不给。而后世的地方官,多非本地人,亦嫌其不悉民情。廉远堂高,官民隔膜,吏役等遂得乘机舞弊。司法事务的黑暗,至于书不胜书。人民遂以入公门为戒。官吏无如吏役何,亦只得劝民息讼。国家对于人民的义务,第一事,便在保障其安全及权利,设官本意,惟此为急。而官吏竟至劝人民不必诉讼,岂非奇谈?古代所谓“地治者”,本皆后世乡吏之类,汉代啬夫,还是有听讼之职的(《汉书·百官公卿表》)。爰延为外黄乡啬夫,民至不知有郡县(《后汉书》本传),其权力之大可知。然治者和被治者,既形成两个阶级,治者专以朘削被治者为生,则诉讼正是朘削的好机会,畀乡吏以听讼之权,流弊必至不可究诘。所以至隋世,遂禁止乡官听讼。《日知录·乡亭之职》一条说:“今代县门之前,多有榜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此先朝之旧制。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辞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则明太祖尝有意恢复乡官听讼之制。然《注》又引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之言,谓“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则其事不久即废。今乡官听讼之制,固不可行。然法院亦难遍设。民国十五年,各国所派的司法调查委员(见下),以通计四百万人乃有一第一审法院,为我国司法状况缺点之一。中国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讼,说我国人无须警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见道德优于西人。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确亦非良好现象。不须多设法院,而社会上亦能发扬正义,抑强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横行;乡里平亭,权又操于土豪劣绅之手,是为最善。那就不得不有望于风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来是属人主义的,中国疆域广大,所包含的民族极多。强要推行同一的法律,势必引起纠纷。所以自古即以“不求变俗”为治(《礼记·曲礼》),统一以后,和外国交通,亦系如此。《唐律》:化外人犯罪,就依其国法治之。必两化外人相犯,不能偏据一国的法律,才依据中国法律治理。这种办法,固然是事实相沿,然决定何者为罪的,根本上实在是习惯。两族的习惯相异,其所认为犯罪之事,即各不相同。“照异族的习惯看起来,虽确有犯罪的行为,然在其本人,则实无犯罪的意思。”在此情形之下,亦自以按其本族法律治理为公平。但此项办法,只能适用于往来稀少之时。到近代世界大通,交涉之事,日益繁密,其势就不能行了。中国初和外国订约时,是不甚了然于另一新局面的来临的。一切交涉,都根据于旧见解以为应付,遂贸然允许了领事裁判权。而司法界情形的黑暗(主要的是司法不独立,监狱的黑暗,滥施刑讯及拘押等),有以生西人的戒心,而为其所藉口,亦是无可讳言的(从事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如土耳其,有虐待异教徒的事实,我国则无之。若说因习惯的不同,则应彼此皆有)。中外条约中,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是英国,后来各国相继获得。其条文彼此互异,然因各国条约均有最惠国条款,可以互相援引,所以实际上并无甚异同。有领判权之国,英、美、意、挪威、日本,均在我国设立法院。上海的会审公廨,且进而涉及原被告均为华人的事件。其损害我国的主权,自然无待于言了。然各国亦同蒙其不利(最重要的,如领事不晓法律,各国相互之间,亦须各归其国的领事审判。一件事情,关涉几国人的,即须分别向各国起诉。又上诉相距太远,即在中国设有法院之国亦然,其他更不必论了)。且领事裁判权存在,中国决不能许外国人在内地杂居,外人因此自限制其权利于通商口岸,亦殊不值得。取消领事裁判权之议,亦起于《辛丑条约》。英、美、日三国商约,均有俟我法律及司法制度改良后,撤消领事裁判权的条文。太平洋会议,我国提出撤消领事裁判权案,与会各国,允共同派员,到中国来调查:(一)各国在我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二)我国的法律,(三)司法制度,(四)司法行政情形,再行决定。十五年,各国派员来华调查,草有报告书,仍主从缓。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四国,订立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比约则订明另定详细办法。倘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过半数放弃,则比国亦放弃。中国在诸约中,订定(一)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撤消领事裁判权之后,许外人内地杂居;(三)彼此侨民课税,不得高于他国人,或异于他国人,以为交换条件。然此约订定之后,迄今未能实行。惟墨西哥于十八年十一月,自动宣言放弃(德、奥、俄等国,欧战后即失其领事裁判权)。
撤消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不成问题的,只要我国司法,真能改良,自不怕不能实行。我国的司法改良,在于(一)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二)且推行之及于全国,此即所谓“司法革命”、“司法普及”。既须经费,又须人才,又须行政上的努力,自非易事。自前清末年订定四级三审制(初级、地方、高等三厅及大理院。初审起于初级厅的,上诉终于高等厅,起于地方厅的,终于大理院)至民国二十二年,改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前此司法多由县知事兼理,虽订有种种章程,究竟行政司法,分划不清。二十四年起,司法部已令全国各地,遍设法院。这都是比较合理的。真能推行尽利,我国的司法自可焕然改观了。
第四十七章 实业 #
农工商三者,并称实业,而三者之中,农为尤要。必有农,然后工商之技,乃可得而施。中国从前,称农为本业,工商为末业,若除去其轻视工商,几乎视为分利之意,而单就本末两字的本义立论,其见解是不错的。所以农业的发达,实在是人类划时代的进步。有农业,然后人类的食物,乃能为无限制的扩充,人口的增加,才无限制。人类才必须定居。一切物质文明,乃有基础。精神文化,亦就渐次发达了。人类至此,剩余的财产才多,成为掠夺的目的。劳力亦更形宝贵,相互间的战争,自此频繁,社会内部的组织,亦更形复杂了。世界上的文明,起源于几个特别肥沃的地点。比较正确的历史,亦是自此开始的。这和农业有极深切的关系,而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在农业开始以前,游猎的阶段,很为普遍。在第三十七章中,业经提及。渔猎之民,视其所居之地,或进为畜牧,或进为农耕。中国古代,似乎是自渔猎径进于农耕的。传说中的三皇:燧人氏钻木取火,教民熟食,以避腥臊伤害肠胃,显然是渔猎时代的酋长。伏羲,亦作庖牺。皇甫谧《帝王世纪》,说为“取牺牲以供庖厨”(《礼记·月令疏》引),实为望文生义。《白虎通义·号篇》云:“下伏而化之,故谓之伏羲”,则羲字与化字同义,所称颂的乃其德业。至于其时的生业,则《易·系辞传》明言其“为网罟以田以渔”,其为渔猎时代的酋长,亦无疑义。伏羲之后为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就正式进入农业时代,我国文明的历史,从此开始了。三皇之后为五帝。颛顼、帝喾,可考的事迹很少。黄帝“教熊、羆、貔、貅、虎”,以与神农战,似乎是游牧部落的酋长。然这不过是一种荒怪的传说,《五帝本纪》同时亦言其“艺五种”,而除此之外,亦绝无黄帝为游牧民族的证据。《尧典》则有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之文。《尧典》固然是后人所作,并非当时史官的记录。然后人所作,亦不能谓其全无根据。殷周之祖,是略与尧舜同时的。《诗经》中的《生民》、《公刘》,乃周人自述其祖宗之事,当不致全属子虚。《书经》中的《无逸》,乃周公诰诫成王之语,述殷周的历史,亦必比较可信。《无逸》中述殷之祖甲云:“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祖甲实即太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正指其为伊尹所放之事)述高宗云:“旧劳于外,爰暨小人。”皆显见其为农业时代的贤君。周之先世,如太王、王季、文王等,更不必论了。古书的记载,诚多未可偏信。然合全体而观之,自五帝以来,社会的组织,和政治上的斗争,必与较高度的文明相伴,而非游牧或渔猎部族所能有。然则自神农氏以后,我国久已成为农业发达的民族了。古史年代,虽难确考,然孟子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尽心下篇》)和韩非子所谓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显学篇》);乐毅《报燕惠王书》所谓“收八百岁之畜积”(谓齐自周初建国,至为昭王所破时),大致都相合的,决不会是臆造。然则自尧舜至周末,当略近二千年。自秦始皇统一天下至民国纪元,相距2132年。自尧舜追溯农业发达之时,亦必在千年左右。我国农业发达,总在距今五千年之前了。
中国的农业,是如何进化的呢?一言以蔽之,曰:自粗耕进于精耕。古代有爰田之法。爰田即系换田。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是因为地有美恶,“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所以“三年一换主易居”。据《周官》大司徒:则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不易之地,是年年可种的。一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两年。授田时:不易之地,一家给一百亩。一易之地,给二百亩。再易之地,给三百亩。古代的田亩,固然较今日为小。然一夫百亩,实远较今日农夫所耕为大。而其成绩,则据《孟子》(《万章下篇》)和《礼记·王制》所说:是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较诸现在,并不见得佳良,可见其耕作之法,不及今人了。汉朝有个大农业家赵过,能为代田之法。把一亩分做三个甽,播种于其中。甽以外的高处谓之陇。苗生叶以后,要勤除陇上之草,因而把陇上的土,倾颓下来,使其附着苗根。如此逐渐为之,到盛暑,则“陇尽而根深”,能够“耐风与旱”。甽和陇,是年年更换的,所以谓之代田(见《汉书·食货志》)。后来又有区田之法。把田分为一块一块的,谓之区。隔一区,种一区。其锄草和颓土,亦与代田相同。《齐民要术》(见下)极称之。后世言农业的人,亦多称道其法。但据近代研究农业的人说:则“代田区田之法,不外乎所耕者少,而耕作则精。近世江南的农耕,较诸古人所谓代田区田,其精勤实无多让。其田并不番休,而地力亦不见其竭。则其施肥及更换所种谷物之法,亦必有精意存乎其间。”这许多,都是农业自然的进步。总而言之:农业有大农制和小农制。大农制的长处,在于资本的节约,能够使用机械,及人工的分配得宜。小农制的长处,则在以人尽其劳,使地尽其力。所以就一个人的劳力,论其所得的多少,是大农制为长。就土地同一的面积,论其所得的多少,则小农制为胜。中国农夫的技能,在小农制中,总可算首屈一指了。这都是长时间自然的进化。
中国农业进化的阻力,约有三端:(一)为讲究农学的人太少。即使有之,亦和农民隔绝,学问不能见诸实用。古代有许多教稼的官。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些事,都是后世所没有的。李兆洛《凤台县志》说,凤台县人所种的地,平均是一人十六亩。穷苦异常,往往不够本,一到荒年,就要无衣无食。县人有一个唤做郑念祖的,雇佣了一个兖州人。问他:你能种多少园地?他说两亩,还要雇一个人帮忙。问他要用多少肥料?他说一亩田的肥料,要值到两千个铜钱。间壁的农人听了大笑,说:我种十亩地,只花一千个铜钱的肥料,收获的结果,还往往不够本呢?郑念祖对于这个兖州人,也是将信将疑。且依着他的话试试看呢,因其用力之勤,施肥之厚,人家的作物,都没有成熟,他的先就成熟了,而且长得很好。争先入市,获利甚多。到人家蔬果等上市时,他和人家一块卖的,所得的都是赢利了。李兆洛据此一例,很想募江南的农民为农师,以开水田。这不过是一个例。其余类乎此的情形,不知凡几。使农民互相师,已可使农业获有很大的进步,何况益之以士大夫?何况使士大夫与农民互相师,以学理经验,交相补足呢?(二)古代土地公有,所以沟洫阡陌等,都井井有条。后世则不然。土地变为私有,寸寸割裂。凡水旱蓄泄等事,总是要费掉一部分土地的,谁肯牺牲?凡一切公共事业的规划,其根源,实即公共财产的规划。所以土地公有之世,不必讲地方自治,而自治自无不举。土地既已私有,公共的事务,先已无存。间有少数非联合不能举办的,则公益和私益,多少有些冲突。于是公益的举措,固有的荡然无存,当兴的阙而莫举;而违反公益之事,且日出不穷。如滥伐林木,破坏堤防,壅塞沟渠等都是。而农田遂大受其害。其最为显著的,就是水利。(三)土地既然私有了,人民谁不爱护其私产?但必使其俯仰有余,且勤劳所得,可以为其所有,农民才肯尽力。如其一饱且不可得,又偶有赢余,即为强有力者剥削以去,人民安得不苟偷呢?然封建势力和高利贷的巧取豪夺,则正是和这原则相反的。这也是农田的一个致命伤。职是故,农业有其进化的方面,而亦有其退化的方面。进退相消,遂成为现在的状况。
中国现在农业上的出路,是要推行大农制。而要推行大农制,则必须先有大农制所使用的器具。民国十七年春,俄国国营农场经理马克维次(Markevich),有多余不用的机犁百架,召集附近村落的农民,许租给他们使用,而以他们所有的土地,共同耕种为条件。当时加入的农民,其耕地,共计九千余亩。到秋天,增至二万四千余亩。事为共产党所闻,于是增制机犁,并建造使用机犁的动力场。至明年,遂推行其法于全国。是为苏俄集合农场的起源(据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再生杂志社本)。天下事口说不如实做。瘏口哓音,说了半天的话,人家还是不信。实在的行动当前,利害较然可见,就无待烦言了。普通的议论,都说农民是最顽固的、守旧的。其实这是农民的生活,使其如此。现在为机器时代。使用旧式的器具,决不足以与之相敌。而全国最多数的农民,因其生活,而滞留于私有制度下自私自利的思想,亦实为文化进步的障碍。感化之法,单靠空言启牖,是无用的。生活变则思想变;生产的方法变,则生活变。“牖民孔易”,制造出耕作用的机械来,便是化除农民私见的方法。并不是要待农民私见化除了,机械才可使用。
中国的农学,最古的,自然是《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的农家。其所著录先秦的农书,今已不存。先秦农家之说,存于今的,只有《管子》中的《地员》,《吕氏春秋》中的《任地》、《辨土》、《审时》数篇。汉代农家所著之书,亦俱亡佚。诸家征引,以氾胜之书为最多。据《周官》草人疏说,这是汉代农书中最佳的,未知信否。古人著述,流传到现在的,以后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为最早。后世官修的巨著,有如元代的《农桑辑要》,清代的《授时通考》;私家的巨著,有如元王桢的《农书》,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等,均在子部农家中。此项农书,所包颇广。种植而外,蚕桑、苹果、树木、药草、孳畜等,都包括其中。田制、劝课、救荒之法,亦均论及,尚有茶经、酒史、食谱、花谱、相牛经、相马经等,前代亦隶农家,清四库书目改入谱录类。兽医之书,则属子部医家。这些,都是和农业有关系的。旧时种植之法,未必都能适用于今。然要研究农业历史的人,则不可以不读。
蚕桑之业,起于黄帝元妃嫘祖,语出《淮南·蚕经》(《农政全书》引),自不足信。《易·系辞传》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疏》云:“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丝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长大,故云垂衣裳也。”亦近附会。但我国的蚕业,发达是极早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矣。”(《梁惠王上篇》)久已成为农家妇女普遍的职业了。古代蚕利,盛于北方。《诗经》中说及蚕桑的地方就很多。《禹贡》兖州说桑土既蚕,青州说厥篚厂丝。厂是山桑,这就是现在的野蚕丝了。齐纨、鲁缟,汉世最为著名。南北朝、隋、唐货币都通用布帛。唐朝的调法,亦兼收丝麻织品。元朝还有五户丝及二户丝。可见北方蚕桑之业,在元代,尚非不振,然自明以后,其利就渐限于东南了。唐甄《潜书》说:“蚕桑之利,北不逾淞,南不逾浙,西不通湖,东不至海,不过方千里,外此则所居为邻,相隔一畔而无桑矣(此以盛衰言之,并非谓绝对无有,不可拘泥)。甚矣民之惰也。”大概中国文化,各地不齐,农民愚陋,只会蹈常习故。便是士和工商亦然。所以全国各地,风气有大相悬殊的。《日知录》说:“华阴王宏撰著议,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又引《盐铁论》说:“边民无桑麻之利,仰中国丝絮而后衣。夏不释褐,冬不离窟。”崔寔《政论》说:“仆前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缉绩。冬积草伏卧其中。若见吏,以草缠身,令人酸鼻。”顾氏说:“今大同人多是如此。妇人出草,则穿纸袴。”可见有许多地方,荒陋的情形,竟是古今一辙。此等情形,昔人多欲以补救之法,责之官吏,间亦有能行之的。如清乾隆时,陈宏谋做陕西巡抚。曾在西安、三原、凤翔设蚕馆、织局,招南方机匠为师。又教民种桑。桑叶、茧丝,官家都许收买,使民节节得利,可以踊跃从事,即其一例。但究不能普遍。今后交通便利,资本的流通,遍及穷乡僻壤,此等情形,必将渐渐改变了。
林政:愈到后世而愈坏。古代的山林,本是公有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则,如《礼记·王制》说“草木黄落,然后入山林”是。亦或设官管理,如《周官》的林衡是。又古代列国并立,务于设险,平地也有人造的森林,如《周官》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是。后世此等事都没有了。造林之事极少,只是靠天然的使用。所以愈开辟则林木愈少。如《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人民都住在板屋里。又如近代,内地的木材,出于四川、江西、贵州,而吉、黑二省,为全国最大的森林区域,都是比较上少开辟的地方。林木的缺乏,积极方面,由于国家不知保护森林,更不知造林之法。如清朝梅曾亮,有《书棚民事》一篇。他说当他替安徽巡抚董文恪做行状时,遍览其奏议,见其请准棚民开山的奏折,说棚民能攻苦食淡于崇山峻岭,人迹不通之处,开种旱谷,有裨民食,和他告讦的人,都是溺于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田,保一棺之土的,其说必不可听。梅氏说:“予览其说而是之。”又说:“及予来宣城,问诸乡人,则说: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缓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灌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其情形就大不然了。”梅氏说:“予亦闻其说而是之。”又说:“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于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此事之是非,在今日一言可决。而当时或不之知,或作依违之论。可见昔人对于森林的利益,知之不甚透澈。自然不知保护,更说不到造林;历代虽有课民种桑枣等法令,亦多成为具文了。消极方面,则最大的为兵燹的摧残,而如前述开垦时的滥伐,甚至有放火焚毁的,亦是其一部分的原因。
渔猎畜牧,从农业兴起以后,就不被视为主要的事业。其中惟因猎,因和武事有关,还按时举行,藉为阅习之用。渔业,则被视为鄙事,为人君所弗亲。观《左传》隐公五年所载臧僖伯谏观渔之辞可见。牧业,如《周官》之牧人、牛人、充人等,所豢养的,亦仅以供祭祀之用。只有马,是和军事、交通,都有关系的,历代视之最重,常设“苑”、“监”等机关,择适宜之地,设官管理。其中如唐朝的张万岁等,亦颇有成绩。然能如此的殊不多。以上是就官营立论。至于民间,规模较大的,亦恒在缘边之地。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天水、陇西、北地、上郡,畜牧为天下饶。又如《后汉书·马援传》说,援亡命北地,因留畜牧,役属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是。内地民家,势不能有大规模的畜牧。然苟能家家畜养,其数亦必不少。如《史记·平准书》说,武帝初年,“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元朔六年,卫青、霍去病出塞,私负从马至十四万匹(《汉书·匈奴列传》。颜师古《注》:“私负衣装者,及私将马从者,皆非公家发与之限。”),实在是后世所少见的。民业虽由人民自营,然和国家的政令,亦有相当的关系。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明实录》言:永乐元年,七月,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畜马勿禁。”(据《日知录·马政》条)然则像汉朝,不但无畜马之禁,且有马复令者(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见《食货志》),民间的畜牧,自然要兴盛了。但这只能藏富于民,大规模的畜牧,还是要在边地加以提倡的。《辽史·食货志》述太祖时畜牧之盛,“括富人马不加多,赐大小鹘军万余匹不加少”。又说:“自太宗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天祚初年,马犹有数万群,群不下千匹。”此等盛况,各个北族盛时,怕都是这样的,不过不能都有翔实的记载罢了。此其缘由:(一)由于天时地利的适宜。(二)亦由其地尚未开辟,可充牧场之地较多。分业应根据地理。蒙、新、青、藏之地,在前代或系域外,今则都在邦域之中,如何设法振兴,不可不极端努力了。
渔税,历代视之不甚重要,所以正史中关于渔业的记载亦较少。然古代庶人,实以鱼鳖为常食(见第四十九章)。《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潟卤,人民寡,太公实以通鱼盐为致富的一策。这或是后来人的托辞,然春秋战国时,齐国渔业的兴盛,则可想见了。《左传》昭公三年,晏子说陈氏厚施于国,“鱼盐蜃蛤,弗加于海”(谓不封禁或收其税)。汉耿寿昌为大司农,增加海租三倍(见《汉书·食货志》)。可见缘海河川,渔业皆自古即盛。此等盛况,盖历代皆然。不过“业渔者类为穷海、荒岛、河上、泽畔居民,任其自然为生。内地池畜鱼类,一池一沼,只供文人学士之倘佯,为诗酒闲谈之助。所以自秦汉至明,无兴革可言,亦无记述可见”罢了(采李士豪、屈若《中国渔业史》说,商务印书馆本)。然合沿海及河湖计之,赖此为生的,何止千万?组织渔业公司,以新法捕鱼,并团结渔民,加以指导保护等,均起于清季。国民政府对此尤为注意。并曾豁免渔税,然成效尚未大著。领海之内,时时受人侵渔。二十六年,中日战事起后,沿海多遭封锁,渔场受侵夺,渔业遭破坏的尤多。
狭义的农业,但指种植而言。广义的,则凡一切取得物质的方法,都包括在内,矿业,无疑的也是广义农业的一部分了。《管子·地数篇》说:“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我们据此,还可想见矿业初兴,所采取的,只是流露地表的自然金属。然《管子》又说:“上有丹砂者,下有黄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铅、锡、赤铜;上有赭者下有铁,此山之见荣者也。”荣即今所谓矿苗,则作《管子》书时,已知道察勘矿苗之法了。近代机器发明以来,煤和铁同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前世,则铁较重于煤。至古代,因为技术所限,铜尤要于铁。然在古代,铜的使用,除造兵器以外,多以造宝鼎等作为玩好奢侈之品,所以《淮南子·本经篇》说:“衰世镌山石,手金玉,擿蚌蜃,销铜铁,而万物不滋。”将铜铁和金玉、蚌蜃(谓采珠)同视。然社会进化,铁器遂日形重要。《左传》僖公十八年,“郑伯始朝于楚。楚子赐之金。既而悔之。与之盟,曰:无以铸兵。”可见是时的兵器,还以南方为利。兵器在后汉以前,多数是用铜造的(参看《日知录·铜》条)。然盐铁,《管子》书已并视为国家重要的财源(见第四十四章),而《汉书·地理志》说,江南之俗,还是“火耕水耨”。可见南方的农业,远不如北方的发达。古代矿业的发明,一定是南先于北。所以蚩尤尸作兵之名。然到后来,南方的文明程度,转落北方之后,则实以农业进步迟速之故。南方善造铜兵,北方重视铁铸的农器,正可为其代表。管子虽有盐铁国营之议,然铁矿和冶铸,仍入私人之手。只看汉世所谓“盐铁”者(此所谓盐铁,指经营盐铁事业的人而言),声势极盛,而自先秦时代残留下来的盐官、铁官,则奄奄无生气可知。后世也还是如此。国家自己开的矿,是很少的。民间所开,大抵以金属之矿为多。采珠南海有之。玉多来自西域。
工业:在古代,简单的是人人能做的。其较繁难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此等人,大抵由于性之所近,有特别的技巧。后来承袭的人,则或由社会地位关系,或由其性之所近。《考工记》所谓“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此等专门技术,各部族的门类,各有不同。在这一部族,是普通的事,人人会做的,在别一部族,可以成为专门之技。所以《考工记》说:“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谓无专制此物之人)又说:“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言非无镈其物),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函,秦之庐,胡之弓车说亦同。此等规模,该是古代公产部族,相传下来的。后世的国家沿袭之,则为工官。《考工记》的工官有两种:一种称某人,一种称某氏。称某人的,当是技术传习,不以氏族为限的,称某氏的则不然。工用高曾之规矩,古人传为美谈。此由(一)古人生活恬淡,不甚喜矜奇斗巧。(二)又古代社会,范围窄狭,一切知识技能,得之于并时观摩者少,得之于先世遗留者多,所以崇古之情,特别深厚。(三)到公产社会专司一事的人,变成国家的工官,则工业成为政治的一部分。政治不能废督责,督责只能以旧式为标准。司制造的人,遂事事依照程式,以求免过(《礼记·月令》说:“物勒工名,以考其成。”《中庸》说:“日省月试,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也。”可见古代对于工业督责之严)。(四)封建时代,人的生活是有等级的,也是有规范的。竞造新奇之物,此二者均将被破坏。所以《礼记·月令》说:“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荀子·王制》说:“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而《礼记·王制》竟说:“作奇技奇器以疑众者杀。”此等制度,后人必将议其阻碍工业的进步,然在保障生活的规范,使有权力和财力的人,不能任意享用,而使其余的人,(甲)看了起不平之念;(乙)或者不顾财力,互相追逐,致以社会之生活程度衡之,不免流于奢侈,是有相当价值的,亦不可以不知道。即谓专就技巧方面立论,此等制度阻碍进步也是冤枉的。为什么呢?
社会的组织,暗中日日变迁,而人所设立的机关,不能与之相应,有用的逐渐变为无用,而逐渐破坏。这在各方面皆然,工官自亦非例外。(一)社会的情形变化了,而工官未曾扩充,则所造之物,或不足以给民用。(二)又或民间已发明新器,而工官则仍守旧规,则私家之业渐盛。(三)又封建制度破坏,被灭之国,被亡之家,所设立之机关,或随其国家之灭亡而被废,技术人员也流落了。如此,古代的工官制度,就破坏无余了。《史记·货殖列传》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汉书·地理志》所载,至汉代尚存的工官,寥寥无几,都代表这一事实。《汉书·宣帝纪赞》,称赞他“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技巧工匠,自元成间鲜能及之”。陈寿《上诸葛氏集表》,亦称其“工械技巧,物究其极”(《三国蜀志·诸葛亮传》),实在只是一部分官制官用之物罢了,和广大的社会工业的进退,是没有关系的。当这时代,工业的进化安在呢?世人每举历史上几个特别智巧的人,几件特别奇异之器,指为工业的进化,其实是不相干的。公输子能削竹木以为,飞之三日不下(见《墨子·鲁门篇》、《淮南子·齐俗训》),这自然是瞎说,《论衡·儒增篇》,业经驳斥他了。然如后汉的张衡、曹魏的马钧、南齐的祖冲之、元朝的郭守敬(马钧事见《三国魏志·杜夔传》《注》,余皆见各史本传),则其事迹决不是瞎说的。他们所发明的东西安在呢?崇古的人说:“失传了。这只是后人的不克负荷,并非中国人的智巧,不及他国人。”喜新的人不服,用滑稽的语调说道:“我将来学问够了,要做一部中国学术失传史。”(见从前北京大学所出的《新潮杂志》)其实都不是这一回事。一种工艺的发达,是有其社会条件的。指南针,世界公认是中国人发明的。古代曾用以驾车,现在为什么没有?还有那且走且测量路线长短的记里鼓车,又到什么地方去了?诸葛亮改良连弩,马钧说:我还可以再改良,后来却不曾实行,连诸葛亮发明的木牛流马,不久也失传了。假使不在征战之世,诸葛亮的心思,也未必用之于连弩。假使当时魏蜀的争战,再剧烈些,别方面的势力,再均平些,竟要靠连弩以决胜负,魏国也未必有马钧而不用。假使魏晋以后,在商业上,有运巴蜀之粟,以给关中的必要,木牛流马,自然会大量制造,成为社会上的交通用具的。不然,谁会来保存它?同理:一时代著名的器物,如明朝宣德、成化,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瓷器,为什么现在没有了?这都是工业发达的社会条件。还有技术方面,也不是能单独发达的。一器之成,必有互相连带的事物。如公输子以竹木为,飞之三日,固然是瞎说。王莽时用兵,募有奇技的人。有人自言能飞。试之,取大鸟翮为两翼,飞数百步而坠(见《汉书·王莽传》),却决不是瞎说的,其人亦不可谓之不巧。假使生在现在,断不能谓其不能发明飞机。然在当日,现今飞机上所用种种机械,一些没有,自然不能凭空造成飞行器具。所以社会条件不备具,技术的发展,而不依着一定的顺序,发明是不会凭空出现的。即使出现了,也只等于昙花一现。以为只要消费自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工艺自然会不断的进步,只是一个浅见。
工官制度破坏后,中国工业的情形,大概是这样的:根于运输的情形,寻常日用的器具,往往合若干地方,自成一个供求的区域。各区域之间,制造的方法,和其所用的原料等,不必相同。所以各地方的物品,各有其特色。(一)此等工人,其智识,本来是蹈常习故的。(二)加以交换制度之下,商品的生产,实受销场的支配,而专司销售的商人,其见解,往往是陈旧的。因为旧的东西,销路若干,略有一定,新的就没有把握了。因此,商人不欢迎新的东西,工人亦愈无改良的机会。(三)社会上的风气,也是蹈常习故的人居其多数。所以其进步是比较迟滞的。至于特别著名的工业品,行销全国的,亦非没有。则或因(一)天产的特殊,而制造不能不限于其地。(二)或因运输的方便,别地方的出品,不能与之竞争。(三)亦或因历史上技术的流传,限于一地。如湖笔、徽墨、湘绣等,即其一例。
●轮船招商总局
近代的新式工业,是以机制品为主的。自非旧式的手工业所能与之竞争。经营新式工业,既须人才,又须资本,中外初通时的工商家,自不足以语此,自非赖官力提倡不可。然官家的提倡,亦殊不得法。同治初年,制造局、造船厂等的设立,全是为军事起见,不足以语于实业。光绪以后所办的开平煤矿、甘肃羊毛厂、湖北铁厂、纱厂等,亦因办理不得其法,成效甚少。外货既滔滔输入,外人又欲在通商口岸,设厂制造,利用我低廉的劳力,且省去运输之费。自咸丰戊午、庚申两约定后,各国次第与我订约,多提出此项要求。中国始终坚持未许。到光绪甲午,和日本战败,订立《马关条约》,才不得已而许之。我国工业所受的压迫,遂更深一层,想挣扎更难了。然中国的民智,却于甲午之后渐开,经营的能力,自亦随之而俱进。近数十年来,新兴的工业,亦非少数,惜乎兴起之初,未有通盘计划,而任企业之家,人自为战,大多数都偏于沿江沿海。二十六年,战事起后,被破坏的,竟达百分之七十。这亦是一个很大的创伤。然因此而(一)内地的宝藏,获得开发,交通逐渐便利。(二)全盘的企业,可获得一整个的计划,非复枝枝节节而为之。(三)而政治上对于实业的保障,如关税壁垒等,亦将于战后获得一条出路。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就要看我们怎样尽力奋斗了。
商业当兴起时,和后来的情形,大不相同。《老子》说:“郅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古代各部族最初孤立的情形。到后来,文化逐渐进步,这种孤立状况,也就逐渐打破了。然此时的商人,并非各自将本求利,乃系为其部族做交易。部族是主人,商人只是夥友,盈亏都由部族担负,商人只是替公众服务而已。此时的生意,是很难做的。(一)我们所要的东西,哪一方面有?哪一方面价格低廉?(二)与人交换的东西,哪一方面要?哪一方面价格高昂?都非如后世的易于知道。(三)而重载往来,道途上且须负担危险。商人竭其智力,为公众服务,实在是很可敬佩的。而商人的才智,也特别高。如郑国的弦高,能却秦师,即其一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此等情形,直到东西周之世,还有留遗。《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国的子产,对晋国的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开国之初,所以要带着一个商人走,乃是因为草创之际,必要的物品,难免缺乏,庚财(见第四十一章)、乞籴,都是不可必得的。在这时候,就非有商人以济其穷不可了。卫为狄灭,文公立国之后,要注意于通商(《左传》闵公二年),亦同此理。此等商人,真正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朋友。然因社会组织的变迁,无形之中,却逐渐变做他们的敌人而不自知了。因为交换的日渐繁盛,各部族旧有的经济组织,遂不复合理,而逐渐的遭遇破坏。旧组织既破坏,而无新组织起而代之。人遂不复能更受社会的保障,其作业,亦非为社会而作,于是私产制度兴起了。在私产制度之下,各个人的生活,是要自己设法的。然必不能物物皆自为而后用之。要用他人所生产的东西,只有(一)掠夺和(二)交换两种方法。掠夺之法,是不可以久的。于是交易大盛。然此时的交易,非复如从前行之于团体与团体之间,而是行之于团体之内的。人人直接交易,未免不便,乃渐次产生居间的人。一方面买进,一方面卖出,遂成为现在的所谓商业。非交易不能生活,非藉居间的人不能交易,而商业遂隐操社会经济的机键。在私产制度之下,人人的损益,都是要自己打算的。各人尽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生产者要找消费者、消费者要找生产者极难,商人却处于可进可退的地位,得以最低价(只要生产者肯忍痛卖)买进,最高价(只要消费者能够忍痛买)卖出,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无如之何。所以在近代工业资本兴起以前,商人在社会上,始终是一个优胜的阶级。
商业初兴之时,只有现在所谓定期贸易。《易经·系辞传》说: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指示这一事实的。此等定期贸易,大约行之于农隙之时,收成之后。所以《书经·酒诰》说:农功既毕,“肇牵车牛远服贾”。《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顺成之方,其蜡乃通”(蜡祭是行于十二月的。因此,举行定期贸易)。然不久,经济愈形进步,交易益见频繁,就有常年设肆的必要了。此等商肆,大者设于国中,即《考工记》所说“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小者则在野田墟落之间,随意陈列货物求售,此即《公羊》何《注》所谓“因井田而为市”(宣公十五年)。《孟子》所谓“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亦即此类,其说已见第四十四章了。《管子·乘马篇》说:“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可见商业和人民的关系,已密接而不可分离了。古代的大商人,国家管理之颇严,《管子·揆度篇》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千乘之国,万乘之国,也是如此。这是规定设市的地点的。《礼记·王制》列举许多不鬻于市的东西。如(一)圭璧金璋,(二)命服命车,(三)宗庙之器,(四)牺牲,(五)锦文珠玉成器,是所以维持等级制度的。(六)奸色乱正色,(七)衣服饮食,是所以矫正人民的生活规范的。(八)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九)五谷不时,(十)果实未熟,(十一)木不中伐,(十二)禽兽鱼鳖不中杀,是所以维持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保障消费人的利益的。总之,商人的交易,受着干涉的地方很多。《周官》司市以下各官,则是所以维持市面上的秩序的。我们可想见,在封建制度之下,商人并不十分自由。封建政体破坏了,此等规则,虽然不能维持,但市总还有一定的区域。像现在通衢僻巷,到处可以自由设肆的事,是没有的。北魏胡灵后时,税入市者人一钱,即其明证。《唐书·百官志》说:“市皆建标筑土为候。凡市日,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则市之聚集,仍有定期,更无论非市区了。现在设肆并无定地,交易亦无定时,这种情形,大约是唐中叶以后,逐渐兴起的。看宋朝人所著的《东京梦华录》(孟元老著)、《武林旧事》(周密著)等书可见。到这地步,零售商逐渐增多,商业和人民生活的关系,亦就更形密切了。
商业初兴时,所运销的,还多数是奢侈品,所以专与王公贵人为缘。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史记·货殖列传》)。晁错说汉朝的商人,“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汉书·食货志》),即由于此。此等商人,看似势力雄厚,其实和社会的关系,是比较浅的。其厕身民众之间,做屯积和贩卖的工作的,则看似低微,而其和社会的关系,反较密切。因为这才真正是社会经济的机键。至于古代的贱视商人,则(一)因封建时代的人,重视掠夺,而贱视平和的生产事业。(二)因当时的商业,多使贱人为之。如刁间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是(《史记·货殖列传》)。此等风气,以两汉时代为最甚。后世社会阶级,渐渐平夷,轻视商人,亦就不如此之甚了。抑商则另是一事。轻商是贱视其人,抑商则敌视其业。因为古人视商业为末业,以为不能生利。又因其在社会上是剥削阶级,然抑商的政令,在事实上,并不能减削商人的势力。
国际间的贸易,自古即极兴盛。因为两国或两民族,地理不同,生产技术不同,其需要交易,实较同国同族人为尤甚。试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凡和异国异族接境之处,商务无不兴盛(如天水、陇西、北地、上郡、巴、蜀、上谷至辽东等),便可知道。汉朝尚绝未知西域为何地,而邛竹杖、蜀布,即已远至其地,商人的辗转贩运,其能力亦可惊异了。《货殖传》又说:番禺为珠玑、瑇瑁、果、布之凑。这许多,都是后来和外洋互市的商品(布当即棉布),可知海路的商业,发达亦极早。中国和西域的交通,当分海、陆两路。以陆路论:《汉书·西域传》载杜钦谏止遣使报送罽宾使者的话,说得西域的路,阻碍危险,不可胜言,而其商人,竟能冒险而来。以海路论:《汉书·地理志》载中国人当时的海外航线,系自广东的徐闻出发。所经历的地方,虽难悉考,其终点黄支国,据近人所考证,即系印度的建志补罗(冯承钧《中国南洋交通史》上编第一章)。其后大秦王安敦,自日南徼外,遣使通中国,为中欧正式交通之始。两晋南北朝之世,中国虽然丧乱,然河西、交、广,都使用金银。当时的中国,是并不以金银为货币的,独此两地,金银获有货币的资格,即由于与外国通商之故。可见当中国丧乱时,中外的贸易,依然维持着。承平之世,特别如唐朝、元朝等,疆域扩张,声威远播之时,更不必说了。但此时所贩运的总带有奢侈品性质(如香药、宝货便是,参看第四十四章),对于普通人民的生活,关系并不深切。到近代产业革命以后,情形就全不相同了。
第四十八章 货币 #
交换是现社会重要的经济机构,货币则是交换所藉之以行的。所以货币制度的完善与否,和经济的发达、安定,都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的货币制度,是不甚完善的。这是因为(一)中国的经济学说,注重于生产消费,而不甚注重于交换,于此部分,缺乏研究。(二)又疆域广大,各地方习惯不同,而行政的力量甚薄,不能控制之故。
中国古代,最普遍的货币,大约是贝。所以凡货财之类,字都从贝,这是捕渔的民族所用。亦有用皮的。所以国家以皮币行聘礼,婚礼的纳征,亦用鹿皮,这当是游猎民族所用。至农耕社会,才普遍使用粟帛。所以《诗经》说“握粟出卜”,又说“抱布贸丝”。珠玉金银铜等,都系贵族所需要。其中珠玉之价最贵,金银次之,铜又次之,所以《管子》说:“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国蓄》)古代的铜价,是比较贵的。《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食货志》,说当时的粜价,都是每石自二十文至八十文。当时的衡量,都约当现代五分之一。即当时的五石,等于现在的一石(当时量法用斛,衡法称石,石与斛的量,大略相等),其价为一百文至四百文。汉宣帝时,谷石五钱,则现在的一石谷,只值二十五文。如此,零星贸易,如何能用钱?所以孟子问陈相:许行的衣冠械器,从何而来?陈相说:都是以粟易之(《滕文公上篇》)。而汉朝的贤良文学,说当时买肉吃的人,也还是“负粟而往,易肉而归”(《盐铁论·散不足篇》),可见自周至汉,铜钱的使用,并不十分普遍。观此,才知道古人所以有许多主张废除货币的。若古代的货币使用,其状况一如今日,则古人即使有这主张,亦必审慎考虑,定有详密的办法,然后提出,不能说得太容易了。自周至汉,尚且如此,何况夏殷以前?所以《说文》说:“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汉书·食货志》说货币的状况:“自夏殷以前,其详靡记”,实在最为确实。《史记·平准书》说:“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平准书》本非《史记》原文,这数语又附著篇末,其为后人所窜入,不待言而可明了。《汉书·食货志》又说:“大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函即俗话钱眼的眼字),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辐,长四丈为匹。大公退,又行之于齐。”按《史记·货殖列传》说:“管子设轻重九府。”《管晏列传》说:“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则所谓九府圜法,确系齐国的制度。但其事起于何时不可知。说是太公所立,已嫌附会,再说是太公为周所立,退而行之于齐,就更为无据了。古代的开化,东方本早于西方。齐国在东方,经济最称发达。较整齐的货币制度,似乎就是起于齐国的。《管子·轻重》诸篇,多讲货币、货物相权之理,可见其时货币的运用,已颇灵活。《管子》虽非管仲所著,却不能不说是齐国的书。《说文》说周而有泉,可见铜钱的铸造,是起于周朝,而逐渐普遍于各地方的。并非一有铜钱,即各处普遍使用。
古代的铜钱,尚且价格很贵,而非普通所能使用,何况珠玉金银等呢?这许多东西,何以会与铜钱并称为货币?这是因为货币之始,乃是用之于远方,而与贵族交易的。《管子》说:“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通典》引作七八千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国蓄》)又说:“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汤以庄山之金,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卖子者。”(《山权数》)此等大批的卖买,必须求之于贵族之家。因为当时,只有贵族,才会有大量的谷物存储(如《山权数篇》又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于此,可悟古代商人,多与贵族交接之理,而珠玉金银等的使用,亦可无疑义了。珠玉金银等,价均太贵,不适宜于普通之用。只有铜,价格稍贱,而用途极广,是普通人所宝爱,而亦是其所能使用的。铜遂发达而成普通的货币,具有铸造的形式。其价值极贵的,则渐以黄金为主,而珠玉等都被淘汰。
钱圜函方,一定是取象于贝的。所以钱的铸造,最初即具有货币的作用。其为国家因民间习用贝,又宝爱铜,而铸作此物,抑系民间自行制造不可知。观《汉书》轻重以铢四字,可见齐国的铜钱,轻重亦非一等。限制其轻重必合于铢的整数,正和限制布帛的长阔一样。则当时的钱,种类似颇复杂。观此,铜钱的铸造,其初似出于民间,若源出国家,则必自始就较整齐了。此亦可见国家自能发动的事情,实在很少,都不过因社会固有的事物,从而整齐之罢了。到货币广行以后,大量的铸造,自然是出于国家。因为非国家,不能有这大量的铜。但这只是事实如此。货币不可私铸之理,在古代,似乎不甚明白的。所以汉文帝还放民私铸。
《汉书·食货志》说:“秦并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可见当时的社会,对于珠玉、龟贝、银锡等,都杂用为交易的媒介,而国家则于铜钱之外,只认黄金。这不可谓非币制的一进化。《食货志》又说,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高后本纪》:二年,行八铢钱。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应劭曰:“所谓荚钱者。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更作四铢钱。文亦曰半两。今民间半两钱最轻小者是也。”按既经铸造的铜钱,自与生铜不同。但几种货币杂行于市,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轻者;信其铸造精良者,而疑其铸造粗恶者,这是无可如何之事。古代货币,虽有多种并行,然其价格,随其大小而不齐,则彼此不会互相驱逐。今观《汉书·食货志》说:汉行荚钱之后,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汉初虽有战争,并未至于白骨蔽野,千里无人烟,物价的昂贵,何得如此?况且物价不应同时并长。同时并长,即非物价之长,而为币价之跌,其理甚明。古一两重二十四铢。八铢之重,只得半两钱三分之二,四铢只得三分之一,而其文皆曰半两,似乎汉初货币,不管其实重若干,而强令其名价相等。据此推测,汉初以为秦钱重难用,似乎是一个藉口。其实是藉发行轻货,以为筹款之策的。所以物价因之增长。其时又不知货币不可私铸之理。文帝放民私铸,看《汉书》所载贾谊的奏疏,其遗害可谓甚烈。汉武帝即位后,初铸三铢钱,又铸赤仄,又将鹿皮造成皮币,又用银锡造作白金三等,纷扰者久之。后来乃将各种铜钱取消,专铸五铢钱。既禁民私铸,并不许郡国铸造,而专令上林三官铸(谓水衡都尉属官均官、钟官、辨铜三令丞),无形中暗合货币学理。币制至此,始获安定。直至唐初,才另铸开元通宝钱。自此以前,历朝所铸的钱,都以五铢为文。五铢始终是最得人民信用的钱。
●五铢钱
汉自武帝以后,币制是大略稳定的。其间惟王莽一度改变币制,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金、银、龟、贝、钱、布为六名。钱布均用铜,故为五物。其值凡二十八等),然旋即过去。至后汉光武,仍恢复五铢钱。直至汉末,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然后钱法渐坏。自此经魏、晋、南北朝,政治紊乱,币制迄未整饬。其中最坏的,如南朝的鹅眼、环钱,至于“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其时的交易,则多用实物做媒介。和外国通商之处,则或兼用金银。如《隋书·食货志》说:“梁初,只有京师及三吴、荆、郢、江、襄、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广全用金银。又说:陈亡之后,岭南诸州,多以钱米布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都是。直到唐初,铸开元通宝钱,币制才算复一整理。然不久私铸即起。
用金属做货币,较之珠玉布帛等,固然有种种优点,但亦有两种劣点。其(一)是私销私铸的无法禁绝。私铸,旧说以“不爱铜不惜工”敌之。即是使铸造的成本高昂,私铸无利可图。但无严切的政令以辅之,则恶货币驱逐良货币,既为经济上不易的原则,不爱铜,不惜工,亦徒使国家增加一笔消耗而已。至于私销,则简直无法可禁。其(二)为钱之不足于用。社会经济,日有进步,交易必随之而盛。交易既盛,所需的筹码必多。然铜系天产物,开矿又极劳费,其数不能骤增。此系自然的原因。从人为方面论,历代亦从未注意于民间货币的足不足,而为之设法调剂,所以货币常感不足于用。南北朝时,杂用实物及外国货币,币制的紊乱,固然是其一因,货币数量的缺乏,怕亦未尝非其一因。此等现象,至唐代依然如故。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棉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并用。违者科罪。便是一个证据。当这时代,纸币遂应运而生。
纸币的前身是飞钱。《唐书·食货志》说:贞元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这固然是汇兑,不是纸币。然纸币就因之而产生了。《文献通考·钱币考》说:初蜀人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人十六户主之。其后富人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寇瑊尝守蜀,乞禁交子。薛田为转运使,议废交子则贸易不便。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诏从其请。置交子务于益州。《宋史·薛田传》说:未报,寇瑊守益州,卒奏用其议。蜀人便之。《食货志》说: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户主之。三说互歧,未知孰是。总之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总是事实。一交为一缗,则为数较小,人人可以使用。以三年为一界,则为时较长,在此期间,即具有货币的效用,真可谓之纸币,而非复汇兑券了。然云废交子则贸易不便,则其初,亦是以搬运困难,而图藉此以省费的。其用意,实与飞钱相类。所以说纸币,是从汇兑蜕化而出的。
交子务既由官置,交子遂变为官发的纸币。神宗熙宁间,因河东苦铁钱,置务于潞州。后又行之于陕西。徽宗崇宁时,蔡京又推行之于各处。后改名为钱引。其时惟闽、浙、湖、广不行。推行的区域,已可谓之颇广了。此种纸币,系属兑换性质。必须可兑现钱,然后能有信用。然当时已有滥发之弊,徽宗时,遂跌至一缗仅值钱数十。幸其推行的范围虽广,数量尚不甚多,所以对于社会经济,不发生甚大的影响。南宋高宗绍兴元年,令榷货务造关子。二十九年,户部始造会子。仍以三年为一界。行至十八界为止。第十九界,贾似道仍改造关子。南宋的交子,有展限和两界并行之弊。因之各界价格不等。宁宗嘉定四年,遂令十七、十八两界,更不立限,永远行使。这很易至于跌价。然据《宋史·食货志》:度宗咸淳四年,以近颁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会子,贯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准关子一,同现钱行使。此时宋朝已近灭亡,关子仅打七七折,较诸金朝,成绩好得多了。
金朝的行纸币,始于海陵庶人贞元二年。以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为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为小钞。当时说是铜少的权制。但(一)开矿既非易事,括民间铜器以铸,禁民间私藏铜器及运铜器出境,都是苛扰的事。铸钱因此不易积极进行。(二)当时亦设有铸钱的监,乃多毁旧钱以铸。新钱虽然铸出,旧钱又没有了。(三)既然钱钞并行,循恶货币驱逐良货币的法则,人民势必将现钱收藏,新铸的钱,转瞬即行匿迹。因此,铜钱永无足时,纸币势必永远行使。然使发行得法,则纸币与铜钱并行,本来无害,而且是有益的,所以《金史·食货志》说:章宗即位之后,有人要罢钞法。有司说:“商旅利其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这话自是事实。有司又说:“止因有厘革之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限,令民得常用。”(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做《食货志》的人说:“自此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其实收敛和厘革,系属两事。苟能审察经济情形,不至滥发,虽无厘革之限何害?若要滥发,即有厘革之限,又何难扩充其每界印造之数,或数界并行呢?所以章宗时的有司,实在并没有错。而后来的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却是该负极大责任的。平时已苦钞多,宣宗南迁以后,更其印发无限。贞祐二年,据河东宣抚使胥鼎说,遂致每贯仅值一文。
●交子
钞法崩溃至此,业已无法挽救。铜钱则本苦其少,况经纸币驱逐,一时不能复出。银乃乘机而兴。按金银用为交易的媒介,由来已久,读前文所述可见。自经济进步以后,铜钱既苦其少,又苦运输的困难,当这时候,以金银与铜相辅而行,似极便利。然自金末以前,讫未有人想到这个法子,这是什么理由呢?原来货币是量物价的尺。尺是可有一,不可有二的。既以铜钱为货币,即不容铜钱之外,更有他种货币。(一)废铜钱而代以金银,固然无此情理。(二)将金银亦铸为货币,与铜钱严定比价,这是昔人想不到的。如此,金银自无可做货币的资格了。难者要说:从前的人,便没有专用铜钱。谷物布帛等,不都曾看做货币的代用品么?这话固然不错。然在当时,金银亦何尝不是货币的代用品。不过其为用,不如谷物布帛的普遍罢了。金银之用,为什么不如谷帛的普遍?须知价格的根源,生于价值,金银在现今,所以为大众所欢迎,是因其为交换之媒介,既广且久,大家对它,都有一种信心,拿出去,就什么东西可以换到。尤其是,现今世界各国,虽然都已用纸,而仍多用金银为准备。金银换到货币,最为容易,且有定价,自然为人所欢迎。这是货币制度,替金银造出的价值,并不是金银本身,自有价值。假使现在的货币,都不用金银做准备,人家看了金银,也不当它直接或间接的货币,而只当它货物。真要使用它的人,才觉得它有价值。如此,金银的价值必缩小;要它的人,亦必减少;金银的用途,就将大狭了。如此,便可知道自金末以前,为什么中国人想不到用金银做货币。因为价格生于价值,其物必先有人要,然后可做交易的媒介,而金银之为物,在从前是很少有人要的。因为其为物,对于多数人是无价值(金银本身之用,不过制器具,供玩好,二者都非通常人所急)。
到金朝末年,经济的情形,又和前此不同了。前此货币紊乱之时,系以恶的硬币,驱逐良的硬币。此时则系以纸币驱逐硬币。汉时钱价甚昂,零星交易,并不用钱,已如前述。其后经济进步,交易渐繁,货币之数,势必随公铸私造而加多。货币之数既多,其价格必日跌。于是零星贸易,渐用货币。大宗支付,转用布帛。铜钱为纸币驱逐以尽,而纸币起码是一百文,则零星贸易,无物可用了。势不能再回到古代的以粟易之,而布帛又不可尺寸分裂,乃不得已而用银。所以银之起,乃是所以代铜钱,供零星贸易之用的,并非嫌铜钱质重值轻,用之以图储藏和运输之便。所以到清朝,因铸钱的劳费,上谕屡次劝人民兼用银两,人民总不肯听。这个无怪其然。因为他们心目之中,只认铜钱为货币。储藏了银两,银两对铜钱涨价,固然好了,对铜钱跌价,他们是要认为损失的。他们不愿做这投机事业。到清末,要以银为主币,铜为辅币,这个观念,和普通一般人说明,还是很难的。因为他们从不了解:有两种东西可以同时并认为货币。你对他说:以银为主币,铜为辅币,这个铜币,就不该把它看做铜,也不该把它看做铜币,而该看作银圆的几分之几,他们亦很难了解。这个,似乎是他们的愚笨,其实他们的意见是对的。因为既不看做铜,又不看做铜币,那么,为什么不找一种本无价值的东西,来做银圆的代表,而要找着铜币呢?铜的本身,是有价值的,因而是有价格的,维持主辅币的比价,虽属可能,究竟费力。何不用一张纸,写明铜钱若干文,派它去充个代表,来得直捷痛快呢?他们的意见是对的。他们而且已经实行了。那便是飞钱、交子等物。这一种事情,如能顺利发达,可使中国货币的进化,早了一千年。因为少数的交易用铜钱,多数的授受,嫌钱笨重的,则以纸做钱的代表,如此,怎样的巨数,亦可以变为轻赍,而伸缩又极自由,较之用金银,实在合理得许多。而惜乎给国家攫取其发行之权,以济财政之急,把这自然而合理的进化拗转了。
于此,又可知道纸币之弊。黄金为什么不起而代之,而必代之以银。从前的人,都说古代的黄金是多的,后世却少了,而归咎于佛事的消耗(顾炎武《日知录》,赵翼《廿二史札记》、《陔余丛考》,都如此说),其实不然。王莽败亡时,省中黄金万斤为一匮者,尚有六十匮。其数为六十万斤。古权量当今五分之一,则得今十二万斤,即一百九十二万两。中国人数,号称四万万。女子当得半数,通常有金饰的,以女子为多。假使女子百人之中,有一人有金饰,其数尚不及一两。现在民间存金之数,何止如此?《齐书·东昏侯纪》,谓其“后宫服御,极选珍奇。府库旧物,不复周用。贵市民间。金银宝物,价皆数倍,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以为金涂”。这几句话,很可说明历史记载,古代金多,后世金少的原因。古代人民生活程度低。又封建之世,服食器用,皆有等差。平民不能僭越。珠玉金银等,民间收藏必极少。这个不但金银如此,怕铜亦是如此。秦始皇的销兵,人人笑其愚笨。然汉世盗起,必劫库兵。后汉时羌人反叛,因归服久了,无复兵器,多执铜镜以象兵。可见当时民间兵器实不多。不但兵器不多,即铜亦不甚多。所以贾谊整理币制之策,是“收铜勿令布”。若铜器普遍于民间,亦和后世一样,用什么法子收之勿令布呢?铜尚且如此,何况金银?所以古代所谓金多,并非金真多于后世,乃是以聚而见其多。后世人民生活程度渐高;服食器用,等差渐破,以朝廷所聚之数,散之广大的民间,就自然不觉其多了。读史的人,恒不免为有明文的记载所蔽,而忽略于无字句处。我之此说,一定有人不信。因为古书明明记载汉时黄金的赏赐,动辄数十斤数百斤,甚且有至数千斤的,如何能不说古代的黄金,多于后世呢?但是我有一个证据,可以折服他。王莽时,黄金一斤直钱万,朱提银八两为一流,直钱一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钱千,则金价五倍于银。《日知录》述明洪武初,金一两等于银五两,则金银的比价,汉末与明初相同。我们既不见古书上有大量用银的记载,亦不闻佛法输入以后,银有大量的消耗,然则古书所载黄金大量使用之事,后世不见,并非黄金真少,只是以散而见其少,其事了然可见了。大概金银的比价,在前代,很少超过十倍的。然则在金朝末年,社会上白银固多,黄金亦不甚少。假使用银之故,是嫌铜币的笨重,而要代之以质小值巨之物,未尝不可舍银而取金,至少可以金银并用。然当时绝不如此。这明明由于银之起,乃所以代铜钱,而非以与铜钱相权,所以于金银二者之中,宁取其价之较低者。于此,可见以金银铜三品,或金银二品,或银铜二品为货币,并非事势之自然。自然之势,是铜钱嫌重,即走向纸币一条路的。
金银二物,旧时亦皆铸有定形。《清文献通考》说:“古者金银皆有定式,必铸成币而后用之。颜师古注《汉书》,谓旧金虽以斤为名,而官有常形制。亦犹今时吉字金锭之类。武帝欲表祥瑞,故改铸为麟趾蹄之形,以易旧制。然则麟趾蹄,即当时金币式也。汉之白选与银货,亦即银币之式。《旧唐书》载内库出方圆银二千一百七十二两,是唐时银亦皆系铸成。”按金属货币之必须铸造,一以保证其成色,一亦所以省秤量之烦。古代金银虽有定形,然用之必仍以斤两计,似乎其分量的重轻,并无一定。而其分量大抵较重,尤不适于零星贸易之用。《金史·食货志》说:“旧例银每锭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每锭百贯,其不能代铜钱可知。章宗承安二年,因钞法既敝,乃思乞灵于银。改铸银,名承安宝货。自一两至十两,分为五等,每两折钞二贯。公私同见钱行使,亦用以代钞本。后因私铸者多,杂以铜锡,浸不能行。五年,遂罢之。宣宗时,造贞祐宝券及兴定宝泉,亦皆与银相权。然民间但以银论价。于是限银一两,不得超过宝泉三百贯(按宝泉法价,每二贯等于银一两)。物价在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此令既下,“商旅不行,市肆昼闭”,乃复取消。至哀宗正大间,民间遂全以银市易。《日知录》说:“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其时正值无钱可用的时候,其非用以与钱相权,而系以之代钱,显然可见了。
元明两朝,当开国之初,都曾踌躇于用钱、用钞之间。因铜的缺乏,卒仍舍钱而用钞。元初有行用钞,其制无可考。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宝钞。分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五百、一贯、二贯(此据《食货志》。《王文统传》云:中统钞自十文至二贯凡十等。疑《食货志》夺三百一等)。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分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未曾发行。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分一文、二文、三文三等。十五年,以不便于民罢。二十四年,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每一贯当中统钞五贯,二贯等于银一两,二十贯等于金一两。武宗至大二年,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共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罢至大银钞,其中统、至元二钞,则终元世常行。按元朝每改钞一次,辄准旧钞五倍,可见当其改钞之时,即系钞价跌至五分之一之时。货币跌价,自不免影响于民生。所以“实钞法”,实在是当时的一个大问题。元初以丝为钞本,丝价涨落太大,用作钞本,是不适宜的。求其价格变动较少的,自然还是金属。金属中的金银,都不适于零星贸易之用。厘钞及十文五文之钞,行用亦实不适宜。所以与其以金银为钞本,实不如以铜钱为钞本。元朝到顺帝至正年间,丞相脱脱,才有此议。下诏:以中统钞一贯,权铜钱一千,准至元钞二贯。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这实在是一个贤明的办法。然因海内大乱,军储赏犒,每日印造,不可数计。遂至“交料散满人间”,“人视之若敝楮”了。明初,曾设局铸钱。至洪武七年,卒因铜之不给,罢铸钱局而行钞。大明宝钞,以千文准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后因钞价下落,屡次鬻官物,或税收限定必纳宝钞以收钞。然终于不能维持。至宣宗宣德三年,遂停止造钞。其时增设新税,或加重旧税的税额,专收钞而焚之。钞法既平之后,有些新税取消,税额复旧,有的就相沿下去了。钞关即是其中之一。自此租税渐次普遍收银,银两真成为通用的货币了。
主币可以用纸,辅币则必须用金属。因其授受繁,纸易敝坏,殊不经济。所以以铜钱与纸币并行,实最合于理想。元明两朝,当行钞之时,并不铸钱。明朝到后来,铸钱颇多,却又并不行钞了,清朝亦然。顺康雍乾四朝,颇能实行昔人不爱铜不惜工之论。按分厘在古代,本系度名而非衡名。衡法以十黍为累,十累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因其非十进,不便计算,唐朝铸开元通宝钱,乃以一两的十分之一,即二铢四累,为其一个的重量。宋太宗淳化二年,乃改衡法。名一两的十分之一为一钱,一钱的十分之一为一分,一分的十分之一为一厘。钱即系以一个铜钱之重为名。分厘之名,则系借诸度法的。依照历朝的成法,一个铜钱,本来只要重一钱。顺康雍乾四朝所铸,其重量却都超过一钱以上,铸造亦颇精工。可谓有意于整顿币制了。惜乎于货币的原理未明,所以仍无成效可见。怎样说清朝的货币政策,不合货币原理呢?按(一)货币最宜举国一律。这不是像邮票一般,过了若干时间,就不复存在的。所以邮票可以花样翻新,货币则不宜然。此理在唐朝以前,本来明白。所以汉朝的五铢钱,最得人民信用,自隋以前,所铸的铜钱,即多称五铢。唐初改铸开元通宝,大约是因当时钱法大坏,想与民更始的,揣度当时的意思,或者想以开元为全国唯一通行的钱。所以后世所铸的钱,仍系开元通宝(高宗的乾封泉宝,肃宗的乾元重宝、重轮乾元等,虽都冠之以年号,然皆非小平钱,当时不认为正式的货币)。不过其统一的目的,未能达到罢了。宋以后才昧于此理,把历朝帝皇的年号,铸在铜钱之上。于是换一个皇帝,就可以有一种钱文(年号时有改变,则还可以不止一种)。货币形式的不统一,不是事实使然,竟是立法如此了。甚至像明朝世宗,不但铸嘉靖年号的铜钱,还补铸前此历朝未铸的年号。这不是把铜钱不看做全国的通货,而看做皇帝一个人的纪念品么?若使每朝所铸的,只附铸一个年号,以表明其铸造的年代,而其余一切,都是一律,这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历代又不能然。清朝亦是如此。且历朝所铸的铜钱,重量时有出入。这不是自己先造成不统一么?(二)虽然如此,但得所铸的钱,不至十分恶劣,则在专制时代,即但以本朝所铸之钱为限,而禁绝其余的恶薄者,亦未始不可以小康。此即明代分别制钱和古钱的办法(明天启、崇祯间,括古钱以充废铜,以统一币制论,实在是对的),但要行此法,有一先决问题,即必须先使货币之数足用。若货币之数,实在不足于用,交易之间,发生困难,就无论何等恶劣的货币,人民也要冒险使用,禁之不可胜禁,添出整理的阻力来了。自明废除纸币以后,直至清朝,要把铜钱铸到人民够用,是极不容易办到的。当此之时,最好将纸币和铜钱相权。而明清皆不知出此,听任银铜并行。又不知规定其主辅的关系。在明朝,租税主于收银,铜钱时有禁令,人民怀疑于铜钱之将废,不敢收受,大为铜钱流通之害。清朝则人民认铜钱为正货,不愿收受银两。而政府想要强迫使用,屡烦文告,而卒不能胜。而两种货币,同时并行,还生出种种弊窦(如租税征收等)。不明经济原理之害,真可谓生于其心,害于其政了。
外国银钱的输入,并不始于近代。《隋书·食货志》说南北朝时河西、交、广的情形,已见前。《日知录》引唐韩愈《奏状》,说五岭卖买一以银。元稹奏状,说自岭以南,以金银为货币。张籍诗说:海国战骑象,蛮州市用银。《宋史·仁宗纪》:景祐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以银。《集释》说: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禁海之后,绝迹不见。这可见外国货币之侵入,必限于与外国通商之时,及与外国通商之地。前此中外交通,时有绝续,又多限于一隅,所以不能大量侵入。到五口通商以后,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外国铸造的货币,使用的便利,自胜于我国秤量的金银(其秤量之法,且不划一)。外国银圆,遂滔滔输入,而以西班牙、墨西哥两国的为多。中国的自铸,始于光绪十三年(广东总督张之洞所为)。重量形式,都模仿外国银圆,以便流通。此时铜钱之数,颇感不足。光绪二十七年,广东开铸铜元,因其名价远超于实价,获利颇多。于是各省竞铸铜元,以谋余利,物价为之暴腾。小平钱且为其驱逐以尽,民生大感困苦。光绪三十年,度支部奏厘定币制,以银圆为本位货币,民国初年仍之。其时孙文创用纸币之议,举国的人,多不解其理论,非难蜂起。直到最近,国民政府树立法币制度,才替中国的货币,画一个新纪元。
●袁大头
第四十九章 衣食 #
《礼记·礼运》说:“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未有麻丝,衣其羽皮。后圣有作,然后修火之利。笵金,合土,以为台榭、宫室、牖户。以炮,以燔,以亨,以炙,以为醴酪。治其麻丝,以为布帛。”这是古人总述衣食住的进化的。(一)古代虽无正确的历史,然其荦荦大端,应为记忆所能及。(二)又古人最重古。有许多典礼,虽在进化之后,已有新的、适用的事物,仍必保存其旧的、不适用的,以资纪念。如已有酒之后,还要保存未有酒时的明水(见下),即其一例。此等典礼的流传,亦使人容易记忆前代之事。所以《礼运》这一段文字,用以说明古代衣食住进化的情形,是有用的。
据这一段文字,古人的食料共有两种:即(一)草木之实,(二)鸟兽之肉,(三)但还漏列了一种重要的鱼。古人以鱼鳖为常食。《礼记·王制》说:“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又说:“六十非肉不饱。”《孟子》说:“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梁惠王上篇》)则兽肉为贵者,老者之食。又说:“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与“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并举。《诗经·无羊篇》:“牧人乃梦,众维鱼矣。大人占之,众惟鱼矣,实维丰年。”郑《笺》说:“鱼者,庶人之所以养也。今人众相与捕鱼,则是岁熟相供养之祥。”《公羊》宣公六年,晋灵公使勇士杀赵盾。窥其户,方食鱼飧。勇士曰:“嘻!子诚仁人也。为晋国重卿,而食鱼飧,是子之俭也。”均鱼为大众之食之征。此等习惯,亦必自隆古时代遗留下来的。我们可以说:古人主要的食料有三种:(一)在较寒冷或多山林的地方,从事于猎,食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衣其羽皮。(二)在气候炎热、植物茂盛的地方,则食草木之实。衣的原料麻、丝,该也是这种地方发明的。(三)在河湖的近旁则食鱼。
古代的食物虽有这三种,其中最主要的,怕还是第二种。因为植物的种类多,生长容易。《墨子·辞过篇》说:“古之民,素食而分处。”孙诒让《闲诂》说:“素食,谓食草木。素,疏之假字。疏,俗作蔬。”按古疏食两字有两义:(一)是谷物粗疏的,(二)指谷以外的植物。《礼记·杂记》:“孔子曰:吾食于少施氏而饱,少施氏食我以礼。吾祭,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辞曰:疏食也,不足以伤吾子。”《疏》曰:“疏粗之食,不可强饱,以致伤害。”是前一义。此所谓疏食,是后一义,因其一为谷物,一非谷物,后来乃加一草字头,以资区别。《礼记·月令》: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蔬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周官》太宰九职,八曰臣妾,聚敛疏材。《管子·七臣七主篇》云:“果蓏素食当十石”,《八观篇》云:“万家以下,则就山泽”。可见蔬食为古代重要的食料,到春秋战国时,还能养活很多的人口。至于动物,则其数量是比较少的。饮血茹毛,现在只当作形容野蛮人的话,其实在古代确是事实。《义疏》引“苏武以雪杂羊毛而食之”,即其确证。隆古时代,苏武在北海边上的状况,决不是常人所难于遭遇的。《诗经·豳风》:“九月筑场圃。”郑《笺》云:“耕治之以种菜茹。”《疏》云:“茹者,咀嚼之名,以为菜之别称,故书传谓菜为茹。”菜即今所谓蔬,乃前所释疏食中的第二义。后世的菜,亦是加以选择,然后种植的,吃起来并不费力。古代的疏食,则是向山林薮泽中,随意取得的野菜,其粗疏而有劳咀嚼,怕和鸟兽的毛,相去无几。此等事实,均逼着人向以人工生产食物的一条路上走。以人工生产食料,只有畜牧和耕种两法。畜牧须有适宜的环境,而中国无广大的草原(古代黄河流域平坦之地,亦沮洳多沼泽),就只有走向种植一路了。
古人在疏食时代的状况,虽然艰苦,却替后人造下了很大的福利。因为所吃的东西多了,所以知道各种植物的性质。我国最古的药书,名为《神农本草经》。《淮南子·修务训》说:“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此乃附会之辞,古所谓神农,乃农业两字之义,并非指姜姓的炎帝其人。《礼记·月令》说“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义即如此。《孟子·滕文公上篇》“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义亦如此。《神农本草经》,乃农家推源草木性味之书,断非一个人的功绩。此书为中国几千年来药物学的根本。其发明,全是由于古代的人们,所吃的植物,种类甚多之故。若照后世人的吃法,专于几种谷类和菜蔬、果品,便一万年,也不会发明什么《本草》的。
一方面因所食之杂,而发现各种植物的性质;一方面即从各种植物中,淘汰其不适宜于为食料的,而栽培其宜于作食物的。其第(一)步,系从各种植物中,取出谷类,作为主食品。其第(二)步,则从谷类之中,再淘汰其粗的,而存留其精的。所以古人说百谷,后来便说九谷,再后来又说五谷。到现在,我们认为最适宜的主食品,只有稻和麦两种了。《墨子·辞过篇》说:“圣人作,诲男耕稼树艺,以为民食。其为食也,足以增气充虚,强体适腹而已矣。”《吕氏春秋·审时篇》说:“得时之稼,其臭香,其味甘,其气章。百日食之,耳目聪明,心意睿智,四卫变强(《注》:‘四卫,四肢也。’)气不入,身无苛殃。黄帝曰:四时之不正也,正五谷而已矣。”观此,便知农业的发明、进步,和人民的营养、健康,有如何重要的关系了。
古人所豢养的动物,以马、牛、羊、鸡、犬、豕为最普通,是为六畜(《周官》职方氏,谓之六扰。名见郑《注》)。马牛都供交通耕种之用,故不甚用为食料。羊的畜牧,需要广大的草地,也是比较贵重的。鸡、犬、豕则较易畜养,所以视为常食。古人去渔猎时代近,男子畜犬的多。《管子·山权数》说:“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可见狗的畜养,和猪一样普遍。大概在古代,狗是男子所常畜,猪则是女子所畜的。家字从宀从豕,后世人不知古人的生活,则觉其难于解释。若知道古代的生活情形,则解释何难之有?猪是没有自卫能力的,放浪在外,必将为野兽所吞噬,所以不得不造屋子给它住。这种屋子,是女子所专有的。所以引申起来,就成为女子的住所的名称了。《仪礼·乡饮酒礼》记:“其牲狗”,《礼记·昏义》:“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可见狗是男子供给的肉食,猪是女子供给的肉食。后来肉食可以卖买,男子就有以屠狗为业的了。牛马要供给交通耕种之用,羊没有广大的草地,可资放牧,这种情形,后世还是和古代一样的,狗却因距离游猎时代远,畜养的人少了,猪就成为通常食用的兽。
烹调方法的进步,也是食物进化中一种重要的现象。其根本,由于发明用火。而陶器制造的成功,也是很有关系的。《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而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注》云:“中古未有釜甑,释米,捭肉,加于烧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犹然。”此即今人所谓“石烹”。下文的《注》云:“炮,裹烧之也。燔,加于火上。亨,煮之镬也。炙,贯之火上。”其中只有烹,是陶器发明以后的方法。据社会学家说:陶器的发明,实因烧熟食物时,怕其枯焦,涂之以土,此正郑《注》所谓裹烧。到陶器发明以后,食物煮熟时,又可加之以水。有种质地,就更易融化。调味料亦可于取熟时同煮。烹调之法,就更易进行了。烹调之法,不但使(一)其味加美,亦能(二)杀死病菌,(三)使食物易于消化,于卫生是很有关系的。
饮食的奢侈,亦是以渐而致的。《盐铁论·散不足篇》:贤良说:“古者燔黍食稗,而烨豚以相飨(烨当即捭字)。其后乡人饮酒,老者重豆,少者立食,一酱一肉,旅饮而已。及其后,宾昏相召,则豆羹白饭,綦脍熟肉。今民间酒食,殽旅重叠,燔炙满案。古者庶人粝食藜藿,非乡饮酒,腊,祭祀无酒肉。今闾巷县伯,阡陌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古者不粥絍(当作饪,熟食也),不市食。及其后,则有屠沽、沽酒、市脯、鱼盐而已。今熟食遍列,殽施成市。”可见汉代人的饮食,较古代为侈。然《论衡·讥日篇》说:“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数千头。”怕只抵得现在的一个上海市。《隋书·地理志》说:梁州、汉中的人,“性嗜口腹,多事田渔。虽蓬室柴门,食必兼肉”。其生活程度,就又非汉人所及了。凡此,都可见得社会的生活程度,在无形中逐渐增高。然其不平均的程度,亦随之而加甚。《礼记·王制》说:“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玉藻》说:“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曲礼》说:“岁凶,年不顺成,君膳不祭肺,马不食谷,大夫不食粱,士饮酒不乐。”这都是公产时代同甘共苦的遗规。然到战国时,孟子就以“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责备梁惠王了。我们试看《周官》的膳夫,《礼记》的《内则》,便知道当时的人君和士大夫的饮食,是如何奢侈。“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荣枯咫尺异,惆怅难再述”,正不待盛唐的诗人,然后有这感慨了。
《战国·魏策》说:“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昔人据此,遂以仪狄为造酒的人。然仪狄只是作酒而美,并非发明造酒。古人所谓某事始于某人,大概如此。看《世本作篇》,便可知道。酒是要用谷类酿造的(《仪礼·聘礼》注:“凡酒,稻为上,黍次之,粟次之。”)其发明,必在农业兴起之后。《礼运》说:“污尊而抔饮。”郑《注》说:“污尊,凿地为尊也。抔饮,手掬之也。”这明明是喝的水。《仪礼·士昏礼疏》引此,谓其时未有酒醴,其说良是。《礼运》《疏》说凿地而盛酒,怕就未必然了。《明堂位》说:“夏后氏尚明水,殷人尚醴,周人尚酒。”凡祭祀所尚,都是现行的东西,前一时期的东西。据此,则酿酒的发明,还在夏后氏之先。醴之味较酒为醇,而殷人尚醴,周人尚酒;《周官》酒正,有五齐、三酒、四饮,四饮最薄,五齐次之,三酒最厚,而古人以五齐祭,三酒饮;可见酒味之日趋于厚。读《书经》的《酒诰》,《诗经》的《宾之初筵》等篇,可见古人酒德颇劣。现在的中国人,却没有酗酒之习,较之欧美人,好得多了。
就古书看起来,古人的酒量颇大。《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固然是讽谕之辞,然《考工记》说:“食一豆肉,饮一豆酒,中人之食。”《五经异义》载《韩诗》说:古人的酒器:“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古《周礼》说:“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一豆就是一斗。即依《韩诗》说,亦得七升。古量法当今五分之一,普通人亦无此酒量。按《周官》浆人,六饮有凉。郑司农云:“以水和酒也。”此必古有此事,不然,断不能臆说的。窃疑古代献酬之礼,酒都是和着水喝的,所以酒量各人不同,而献酬所用的酒器,彼此若一。
刺激品次于酒而兴起的为茶。茶之本字为荼。《尔雅·释木》:“槚,苦荼。”《注》云:“树小如栀子,冬生叶,可煮作羹饮。今呼早采者为茶,晚取者为茗,一名荈。蜀人名之苦荼。”按荼系苦菜之称。荼之味微苦。我们创造一句新的言语,是不容易的。遇有新事物须命名时,往往取旧事物和它相类的,小变其音,以为新名。在单音语盛行时,往往如此。而造字之法,亦即取旧字而增减改变其笔画,以为新字。如角甪、刀刁,及现在所造的乒乓等字皆其例。所以从荼字会孕育出茶的语言文字来(语言从鱼韵转入麻韵,文字减去一画)。茶是出产在四川,而流行于江南的。《三国吴志·韦曜传》说:孙皓强迫群臣饮酒时,常密赐茶荈以当酒。《世说新语》谓王濛好饮茶。客至,尝以是饷之。士大夫欲诣濛,辄曰:今日有水厄。即其证。《唐书·陆羽传》说:“羽嗜茶。著经三篇,言茶之源、之法、之具尤备。天下益知饮茶矣。其后尚茶成风,回纥入朝,始驱马市茶。”则茶之风行全国,浸至推及外国,是从唐朝起的。所以唐中叶后,始有茶税。然据《金史》说:金人因所需的茶,全要向宋朝购买,认为费国用而资敌。章宗承安四年,乃设坊自造,至泰和五年罢。明年,又定七品以上官方许食茶。据此,即知当时的茶,并不如今日的普遍。如其像现在一样,全国上下,几于无人不饮,这种禁令,如何能立呢?平话中《水浒传》的蓝本,是比较旧的。现行本虽经金圣叹改窜,究竟略存宋元时的旧面目。书中即不甚见饮茶,渴了只是找酒喝。此亦茶在宋元时还未如今日盛行的证据。《日知录》引唐綦毋《茶饮序》云:“释滞消壅,一日之利暂佳,瘠气侵精,终身之害斯大。”宋黄庭坚《茶赋》云:“寒中瘠气,莫甚于茶。”则在唐宋时,茶还带有药用的性质,其刺激性,似远较今日之茶为烈。古人之茶系煎饮,亦较今日的用水泡饮为烦。如此看来,茶的名目,虽今古相同,其实则大相殊异了。这该是由于茶的制法,今古不同,所以能减少其有害的性质,而成为普遍的饮料。这亦是饮食进化的一端。
次于茶而兴起的为烟草。其物来自吕宋。名为菸,亦名淡巴菰(见《本草》),最初莆田人种之。王肱枕《蚓庵琐语》云:“烟叶出闽中,边上人寒疾,非此不治。关外至以一马易一觔。崇祯中,下令禁之。民间私种者问徒刑。利重法轻,民冒禁如故。寻下令:犯者皆斩。然不久,因军中病寒不治,遂弛其禁。予儿时尚不识烟为何物,崇祯末,三尺童子,莫不吃烟矣。”(据《陔余丛考》转引)据此,则烟草初行时,其禁令之严,几与现在的鸦片相等。烟草可治寒疾,说系子虚,在今日事极明白。军中病寒,不过弛禁的一藉口而已。予少时曾见某书,说明末北边的农夫,有因吸烟而醉倒田中的(此系予十余龄时所见,距今几四十年,不能忆其书名。藏书毁损大半,仅存者尚在游击区中,无从查检)。在今日,无论旱烟、水烟、卷烟,其性质之烈,均不能至此。则烟草的制法,亦和茶一般,大有改良了。然因此而引起抽吸大烟,则至今仍遗害甚烈。
罂粟之名,始见于宋初的《开宝本草》。宋末杨士瀛的《直指方》,始云其壳可以治痢。明王玺《医林集要》,才知以竹刀刮出其津,置瓷器内阴干。每服用小豆一粒,空心温水化下,然皆以作药用。俞正燮《癸巳类稿》云:“明四译馆同文堂外国来文八册,有译出暹罗国来文,中有进皇帝鸦片二百斤,进皇后鸦片一百斤之语。又《大明会典》九十七、九十八,各国贡物,暹罗、爪哇、榜葛剌三国,俱有乌香,即鸦片。”则明时此物确系贡品。所以神宗皇帝,久不视朝,有疑其为此物所困的。然其说亦无确据。今人之用作嗜好品,则实由烟草引起。清黄玉圃《台海使槎录》云:“鸦片烟,用麻葛同雅士切丝,于铜铛内煎成鸦片拌烟。用竹筩,实以棕丝,群聚吸之。索直数倍于常烟。”《雍正朱批谕旨》:七年,福建巡抚刘世明,奏漳州知府李国治,拿得行户陈达私贩鸦片三十四斤,拟以军罪。臣提案亲讯。陈达供称鸦片原系药材,与害人之鸦片烟,并非同物。当传药商认验。佥称此系药材,为治痢必须之品,并不能害人。惟加入烟草同熬,始成鸦片烟。李国治妄以鸦片为鸦片烟,甚属乖谬,应照故入人罪例,具本题参。则其时的鸦片,尚未能离烟草而独立。后来不知如何,单独抽吸,其害反十百倍于烟草了。
中国食物从外国输入的甚多。其中最重要的,自然当推蔗糖,其法系唐太宗时,得之于摩揭它的,见《唐书·西域传》。前此的饴,是用米麦制的。大徐《说文》新附字中,始有糖字。字仍从米,释以饴而不及蔗,可见宋初蔗糖尚未盛行。北宋末,王灼撰《糖霜谱》,始备详其产地及制法。到现在,蔗糖却远盛于饴糖了。此外菜类如苜蓿,果品如西瓜等,自外国输入的还很多。现在不及备考。
中国人烹调之法,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言之最详。但调味之美,和营养之佳良,系属两事,不可不知。又就各项费用在全体消费中所占的成分看,中国人对于饮食,是奢侈的。康有为《物质救国论》说:国民的风气,侈居为上,侈衣次之,侈食为下。这亦是我国民不可不猛省的。
衣服的进化,当分两方面讲:一是材料,一是裁制的方法。
《礼运》说“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这只是古人衣服材料的一种。还有一种,是用草的。《礼记·郊特牲》说:“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野夫黄冠。黄冠,草服也。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也,诸侯贡属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诗经》:“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毛传》:“台所以御暑,笠所以御雨也。”《郑笺》:“台,夫须也。都人之士,以台为笠。”《左传》襄公十四年,晋人数戎子驹支道:“乃祖吾离,被苫盖。”《注》:“盖,苫之别名。”《疏》云:“言无布帛可衣,惟衣草也。”《墨子·辞过》云:“古之民未知为衣服时,衣皮带茭。”孙诒让《闲诂》说:“带茭,疑即《丧服》之绞带,亦即《尚贤篇》所谓带索。”按《仪礼·丧服传》云:“绞带者,绳带也。”又《孟子·尽心上篇》:“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注》云:“屣,草履。”《左传》僖公四年,“共其资粮屝屦。”《注》云:“屝,草屦。”可见古人衣服冠履,都有用草制的。大概古代渔猎之民,以皮为衣服的材料。所以《诗经·采菽》郑《笺》说黻道:“古者田渔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后知蔽后。”(参看下文)而后世的甲,还是用革制的。戴在头上的有皮弁,束在身上的有革带,穿在脚上的有皮屦(夏葛屦,冬皮屦,见《仪礼·士冠礼》、《士丧礼》,履以丝为之,见《方言》)。农耕之民,则以草为衣服的材料。所以《郊特牲》说黄衣黄冠是野服。《禹贡》:扬州岛夷卉服,冀州岛夷皮服(岛当作鸟,《疏》言伪孔读鸟为岛可见)。观野蛮人的生活,正可知道我族未进化时的情形。
麻丝的使用,自然是一个大发明。丝的使用,起于黄帝元妃嫘祖,说不足信,已见上章。麻的发明,起于何时,亦无可考。知用麻丝之后,织法的发明,亦为一大进步。《淮南子·氾论训》说:“伯余之初作衣也,麻索缕,手经指挂,其成犹网罗。后世为之机杼胜复,以领其用,而民得以揜形御寒。”手经指挂,是断乎不能普遍的。织法的发明,真是造福无穷的了。但其始于何时,亦不可考。丝麻发明以后,皮和草的用途,自然渐渐的少了。皮的主要用途只是甲。至于裘,则其意不仅在于取暖,而兼在于美观。所以古人的著裘,都是把毛著在外面,和现在人的反着一样(《新序·杂事》:“虞人反裘而负薪,彼知惜其毛,不知皮尽而毛无所傅。”)外面罩着一件衣服,谓之裼衣。行礼时,有时解开裼衣,露出里面的裘来,有时又不解开,把它遮掩掉,前者谓之裼,后者谓之袭。藉此变化,以示美观(无裼衣谓之“表裘”为不敬。绤之上,亦必加以禅衣谓之袗)。穷人则着毛织品,谓之褐。褐倒是专为取暖起见的。现在畜牧和打猎的事业都衰了,丝棉较皮货为贱。古代则不然。裘是比较普遍的,丝棉更贵。二十可以衣裘帛(《礼记·内则》),五十非帛不暖(《礼记·王制》)。庶人亦得衣犬羊之裘,即其明证。丝棉新的好的谓之纩,陈旧的谓之絮。见《说文》。
现在衣服材料,为用最广的是木棉。其普遍于全国,是很晚的。此物,《南史·林邑传》谓之吉贝,误为木本。《新唐书》作古贝,才知为草本。《南史》姚察门生送南布一端;白居易《布裘诗》:“桂布白似雪”,都是指棉布而言。但只限于交、广之域。宋谢枋得《谢刘纯父惠木棉诗》:“嘉树种木棉,天何厚八闽?”才推广到福建。《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六年,置浙江、江东西、湖广、福建木棉提举司,则推广到长江流域了。其所以能推广,和纺织方法,似乎很有关系的。《宋史·崔与之传》:琼州以吉贝织为衣衾,工作由妇人。陶宗仪《辍耕录》说:松江土田硗瘠,谋食不给,乃觅木棉种于闽、广。初无踏车椎弓之制。其功甚难。有黄道婆,自崖州来,教以纺织,人遂大获其利。未几,道婆卒,乃立祠祀之。木棉岭南久有,然直至宋元间才推行于北方,则因无纺织之法,其物即无从利用,无利之可言了。所以农、工两业,是互相倚赖,互相促进的(此节略据《陔余丛考》)。
衣服裁制的方法:最早有的,当即后来所谓黻。亦作。此物在后来,是著在裳之外,以为美观的。但在邃初,则当系亲体的。除此之外,全身更无所有。所以《诗经·郑笺》说:“古者田渔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后知蔽后。”衣服的起源,从前多以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御寒,次之是蔽体。其实不然。古人冬则穴居,并不藉衣服为御寒之具。至于裸露,则野蛮人绝不以为耻,社会学上证据甚多。衣服的缘起,多先于下体,次及上体;又多先知蔽前,后知蔽后,这是主张衣服缘起,由于以裸露为耻者最大的证据。据现在社会学家的研究,则非由于以裸露为耻,而转系籍装饰以相挑诱。因为裸露是人人所同,装饰则非人人所有,加以装饰,较诸任其自然,刺激性要重些。但蔽其前为韨,兼蔽其后即为裳了。裳而加以袴管(古人谓之),短的谓之裈,长的谓之袴,所以《说文》称袴为胫衣,昔人所谓贫无袴,裈还是有的,并非裸露。又古人的袴、裆都是不缝合的,其缝合的谓之穷袴,转系特别的。见《汉书·外戚传》。这可见裈和袴,都是从裳变化出来的,裳在先,裈和袴在后。裳幅前三后四,都正裁。吉服襞绩(打裥)无数,丧服三襞绩(《仪礼·丧服》郑《注》)。着在上半身的谓之衣。其在内的:短的谓之襦。长的,有着(装绵),谓之袍,无着谓之衫。古代袍、衫不能为礼服,其外必再加以短衣和裳。戴在头上的,最尊重的是冕。把木头做骨子,外面用布糊起来,上面是玄色,下面是朱色。戴在头上,前面是低一些的。前有旒,据说是把五彩的绳,穿了一块块的玉,垂在前面。其数,天子是十二,此外九旒、七旒等,以次减杀。两旁有纩,是用黄绵,大如丸,挂在冕上面的,垂下来,恰与两耳相当。后来以玉代黄绵,谓之瑱。冕,当系野蛮时代的装饰,留遗下来的。所以其形状,在我们看起来,甚为奇怪,古人却以为最尊之服。次于冕者为弁,以皮为之。其形状亦似冕。但无旒及等,戴起来前后平。冠是所以豢发的。其形状,同现在旧式丧礼中孝子戴的丧冠一样。中间有一个梁,阔两寸。又以布围发际,自前而后,谓之武。平居的冠,和武是连在一起的。否则分开,临时才把它合起来。又用两条组,连在武上,引至颐下,将它结合,是为缨。有余,就把它垂下来,当作一种装饰,谓之。冠不用簪,冕弁则用簪。簪即女子之笄,古人重露发,必先把“缁”套起来,结之为,然后固之以冠。冠用缨,冕弁则把一条组结在右笄上,垂下来,经过颐下,再绕上去,结在左笄上。冠是成人的服饰,亦是贵人的服饰,所以有罪要免冠。至于今之脱帽,则自免胄蜕化而来。胄是武人的帽子,因为怕受伤之故,下垂甚深,几于把脸都遮蔽掉了,看不见。所以要使人认识自己,必须将胄免去。《左传》哀公十六年,楚国白公作乱,国人专望叶公来救援。叶公走到北门,“或遇之,曰:君胡不胄?国人望君,如望慈父母焉。盗贼之矢若伤君,是绝民望也。若之何不胄?乃胄而进。又遇一人,曰:君胡胄?国人望君,如望岁焉,日日以几,若见君面,是得艾也。民知不死,其亦夫有奋心。犹将旌君以徇于国,而又掩面以绝民望,不亦甚乎?乃免胄而进。”可见胄的作用。现在的脱帽,是采用欧洲人的礼节。欧洲人在中古时代,战争是很剧烈的。免胄所以使人认识自己,握手所以表示没有兵器。后遂相沿,为寻常相见之礼。中国人模仿它,其实是无谓的。有人把脱帽写作免冠,那更和事实不合了。古代庶人是不冠的,只用巾。用以覆髻,则谓之帻。《后汉书·郭泰传》《注》引周迁《舆服杂事》说:“巾以葛为之,形如,本居士野人所服。”《玉篇》:“帽也。”《隋书·舆服志》:“帽,古野人之服。”则巾和帽是很相近的。著在脚上的谓之袜。其初亦以革为之。所以其字从韦作。袜之外为屦。古人升堂必脱屦。脱屦则践地者为袜,立久了,未免污湿,所以就坐又必解袜。见《左传》哀公二十五年。后世解袜与否无文,然脱屦之礼,则相沿甚久。所以剑履上殿,看做一种殊礼。《唐书》:棣王琰有两妾争宠。求巫者密置符于琰履中。或告琰厌魅,帝伺其朝,使人取其履验之,果然。则唐时入朝,已不脱履。然刘知幾以释奠皆衣冠乘马,奏言冠履只可配车,今袜而镫,跣而鞍,实不合于古。则祭祀还是要脱履的。大概跣礼之废,(一)由于靴之渐行,(二)由于席地而坐,渐变为高坐,参看后文及下章自明。古人亦有现在的绑腿,谓之逼,亦谓之邪幅,又谓之行縢。本是上路用的,然亦以之为饰。宋绵初《释服》说“解袜则见逼。《诗》云:邪幅在下,正是燕饮而跣以为欢之时”,则逼着在袜内。《日知录》说:“今之村民,往往行縢而不袜,古人之遗制也。吴贺邵美容止,常著袜,希见其足,则汉魏之世,不袜而见足者尚多。”又说袜字的从衣,始见于此,则渐变而成今日的袜了。窃疑袜本亦田猎之民之服,农耕之民,在古代本是跣足的。中国文化,本来起自南方,所以行礼时还必跣。
衣服的初兴,虽非以蔽体为目的,然到后来,着衣服成了习惯,就要把身体的各部分,都遮蔽起来,以为恭敬了。所以《礼记》的《深衣篇》说:“短毋见肤。”作事以短衣为便,今古皆然。古代少者贱者,是多服劳役的。《礼记·曲礼》说:“童子不衣裘裳。”《内则》说:“十年,衣不帛,袴。”就是短衣,袴就是不裳。《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师己述童谣,说“鹆跦跦,公在乾侯,征褰与襦”。褰即是袴(《说文》)。此皆服劳役者不着裳之证。然襦袴在古人,不能算做礼服,外必加之以裳。既然如此,自以照现在人的样子,于襦袴之外,罩上一件长衫为便。然古人习于衣裳、袍衫之外,亦必加之以裳。于是从古代的衣裳,转变到现在的袍衫,其间必以深衣为过渡。深衣的意思,是和现在的女子所着的衣裙合一的衣服差不多的。形式上是上衣下裳,实则缝合在一起。裳分为十二幅,前后各六。中间四幅对开。边上两幅斜裁,成两三角形。尖端在上。所以其裳之下端与上端(腰间)是三与二之比。如此,则不须襞绩,自亦便于行动了。深衣是白布做的,却用绸镶边,谓之纯。无纯的谓之褴褛,尤为节俭(今通作蓝缕,其义为破,此是一义)。士以上别有朝祭之衣,庶人则即以深衣为吉服。未成年者亦然。所以戴德《丧服·变除》说:“童子当室(为父后),其服深衣不裳。”然自天子至于士,平居亦都是着一件深衣的。这正和现在的劳动者平时着短衣,行礼时着袍衫,士大夫阶级,平时着袍衫,行礼时别有礼服一样。然古人苟非极隆重的典礼,亦都可以着深衣去参与的。所以说“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礼记·深衣》)。民国以来,将平时所着的袍和马褂,定为常礼服。既省另制礼服之费,又省动辄更换之烦,实在是很合理的。
《仪礼·士丧礼》疏,谓上下通直,不别衣裳者曰“通裁”,此为深衣改为长袍之始。然古人用之殊不广。后汉以后,始以袍为朝服。《续汉书·舆服志》说:若冠通天冠,则其服为深衣服。有袍,随五时色。刘昭《注》云:“今下至贱吏、小史,皆通制袍、禅衣、皂缘领袖为朝服。”《新唐书·车服志》:中书令马周上议:“礼无服衫之文。三代之制有深衣,请加襕袖褾襈,为士人上服。开胯者名曰缺胯,庶人服之。”据此,则深衣与袍衫之别,在于有缘无缘。其缺胯,就是现在的袍衫了。任大椿《深衣释例》说:“古以殊衣裳者为礼服,不殊衣裳者为燕服。后世自冕服外,以不殊衣裳者为礼服,以殊衣裳者为燕服。”此即所谓裙襦。妇人以深衣之制为礼服,不殊衣裳。然古乐府《陌上桑》云:“湘绮为下裳,紫绮为上襦”,则襦与裳亦各别。然仍没有不着裳的。隋唐以来,乃有所谓袴褶。(《急就篇》注云:“褶,其形若袍,短身广袖。”)天子亲征及中外戒严时,百官服之,实为戎服。
曾三异《同话录》云:“近岁衣制,有一种长不过腰,两袖仅掩肘,名曰貉袖。起于御马院圉人。短前后襟者,坐鞍上不妨脱著,以其便于控驭也。”此即今之马褂。《陔余丛考》说:就是古代的半臂。《三国魏志·杨阜传》说:明帝著帽,披绫半袖,则其由来已久。《玉篇》说:裆,其一当胸,其一当背。《宋书·薛安都传》载他着绛衲两当衫,驰入贼阵。《隋书·舆服志》:诸将军侍从之服,有紫衫金玳瑁装裆甲,紫衫金装裆甲,绛衫银装裆甲。《宋史·舆服志》,范质议《开元礼》:武官陪立大仗,加螣蛇裆甲,《陔余丛考》说:就是今演剧时将帅所被金银甲。按现在我们所着,长不过腰,而无两袖的,北方谓之坎肩,南方有若干地方,谓之马甲。大概系因将帅服之之故。宋人谓之背子。见《石林燕语》。
●古代服饰
衣服不论在什么时代,总是大同小异的。强人人之所好,皆出于同,自然决无此理。何况各地方的气候,各种人的生活,还各有不同呢?但衣服既和社交有关,社会亦自有一种压力。少数的人,总要改从多数的。昔人所谓“十履而一跣,则跣者耻;十跣而一履,则履者耻”。其间别无他种理由可言。《礼记·王制》:“关执禁以讥,禁异服,察异言。”其意乃在盘诘形迹可疑的人,并不在于划一服饰。《周官》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六曰同衣服,意亦在于禁奢,非强欲使服饰齐一。服饰本有一种社会压力,不会大相悬殊的。至于小小的异同,则无论何时,皆不能免。《礼记·儒行》:“鲁哀公问于孔子曰:夫子之服,其儒服与?孔子对曰:丘少居鲁,衣逢掖之衣。长居宋,冠章甫之冠。丘闻之也,君子之学也博,其服也乡。丘不知儒服。”观此数语,衣服因地方、阶级,小有异同,显然可见。降逮后世,叔孙通因高祖不喜儒者,改着短衣楚制(见《史记》本传)。《盐铁论》载桑弘羊之言,亦深讥文学之儒服(见《相刺篇》、《刺议篇》),可见其情形还是一样的。因为社会压力,不能施于异地方和异阶级的人。然及交通进步,各阶级的交往渐多,其压力,也就随之而增大了。所以到现代,全世界的服饰,且几有合同而化之观。日本变法以后,几于举国改着西装。中国当戊戌变法时,康有为亦有改服饰之议。因政变未成。后来自刻《戊戌奏稿》,深悔其议之孟浪,而自幸其未果行。在所著《欧洲十一国游记》中,尤极称中国服饰之美。其意是(一)中国的气候,备寒、温、热三带,所以其材料和制裁的方法,能适应多种气候,合于卫生。(二)丝织品的美观,为五洲所无。(三)脱穿容易。(四)贵族平民,服饰有异,为中西之所同。中国从前,平民是衣白色的。欧洲则衣黑色。革命时,欧人疾等级之不平,乃强迫全国上下,都着黑色。中国则不然。等级渐即平夷,采章遂遍及于氓庶。质而言之:西洋是强贵族服平民之服,中国则许平民服贵族之服。所以其美观与否,大相悬殊。这一点,西人亦有意见相同的。民国元年,议论服制时,曾有西人作论载诸报端,说西方的服饰,千篇一律,并无趣味,劝中国人不必摹仿。我以为合古今中外而观之,衣服不过南北两派。南派材料轻柔,裁制宽博。北派材料紧密,裁制狭窄。这两派的衣服,本应听其并行;且折衷于二者之间,去其极端之性的。欧洲衣服,本亦有南北两派。后来改革之时,偏重北派太甚了。中国则颇能折二者之中,保存南派的色彩较多。以中西的服饰相较,大体上,自以中国的服饰为较适宜。现在的崇尚西装,不过一时的风气罢了。
中国的衣服,大体上可谓自行进化的。其仿自外国的,只有靴。《广韵》八戈引《释名》,说“靴本胡服,赵武灵王所服”。《北史》载慕容永被擒,居长安,夫妻卖靴以自活。北齐亡后,妃嫔入周的亦然。可见南北朝时,汉人能制靴者尚少,其不甚用靴可知。然唐中叶以后,朝会亦渐渐的着靴,朱文公《家礼》,并有襕衫带靴之制了。《说文》:“鞮,革履也。”《韵会》引下有“胡人履连胫,谓之络缇”九字。此非《说文》之文,必后人据靴制增入。然可悟靴所以广行之故。因为连胫,其束缚腿部较紧,可以省却行縢。而且靴用革制,亦较能抵御寒湿,且较绸布制者,要坚固些(此以初兴时论,后来靴亦不用革)。
古代丧服,以布之精粗力度,不是讲究颜色的。素服则用白绢,见《诗经·棘人》疏。因为古代染色不甚发达,上下通服白色,所以颜色不足为吉凶之别。后世彩色之服,行用渐广,则忌白之见渐生。宋程大昌《演繁露》说:“《隋志》:宋齐之间,天子宴私著白高帽。隋时以白通为庆吊之服。国子生亦服白纱巾。晋人着白接篱,窦苹《酒谱》曰:接篱,巾也。南齐桓崇祖守寿春,着白纱帽,肩舆上城。今人必以为怪。古未有以白色为忌也。郭林宗遇雨垫巾,李贤《注》云:周迁《舆服杂事》曰,巾以葛为之,形如。本居士野人所服。魏武造,其巾乃废。今国子学生服焉,以白纱为之。是其制皆不忌白也。《乐府白纻歌》曰:质如轻云色如银,制以为袍余作巾。今世人丽妆,必不肯以白纻为衣。古今之变,不同如此。《唐六典》:天子服有白纱帽。其下服如裙、襦、袜皆以白。视朝听讼,燕见宾客,皆以进御。然其下注云:亦用乌纱。则知古制虽存,未必肯用,习见忌白久矣。”读此,便知忌白的由来。按染色之法,见于《周官》天官染人,地官染草,及《考工记》锺氏,其发明亦不可谓不早。但其能普遍于全社会,却是另一问题。绘绣之法,见《书经·皋陶谟》(今本《益稷》)《疏》。昔人误以绘为画。其实绘之本义,乃谓以各色之丝,织成织品。见于宋绵庄《释服》,其说是不错的。染色、印花等事,只要原料减贱,机器发明,制造容易,所费人工不多,便不得谓之奢侈。惟有手工,消费人工最多,总是奢侈的事。现在的刺绣,虽然是美术,其实是不值得提倡的。因为天下无衣无褐的人,正多着呢。
第五十章 住行 #
住居,亦因气候地势的不同,而分为巢居、穴居两种。《礼运》说:“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见上章)《孟子》亦说:“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滕文公下篇》)大抵温热之地为巢。干寒之地,则为营窟。巢居,现在的野蛮人,犹有其制。乃将大树的枝叶,接连起来,使其上可以容人,而将树干凿成一级一级的,以便上下。亦有会造梯的。人走过后,便将梯收藏起来。《淮南子·本经训》所谓“托婴儿于巢上”,当即如此。后来会把树木砍伐下来,随意植立,再于其上横架着许多木材,就成为屋子的骨干。穴居又分復穴两种:(一)最初当是就天然的洞窟,匿居其中的。(二)后来进步了,则能于地上凿成一个窟窿,而居其中,此之谓穴。古代管建设的官,名为司空,即由于此。(三)更进,能在地面上把土堆积起来,堆得像土窑一般,而于其上开一个窟窿,是之谓復,亦作复。再进化而能版筑,就成为墙的起源了。以栋梁为骨骼,以墙为肌肉,即成所谓宫室。所以直至现在,还称建筑为土木工程。
中国民族,最初大约是湖居的。(一)水中可居之处称洲,人所聚居之地称州,州洲虽然异文,实为一语,显而易见(古州岛同音,洲字即岛字)。(二)古代有所谓明堂,其性质极为神秘。一切政令,都自此而出(读惠栋《明堂大道录》可见)。阮元说:这是由于古代简陋,一切典礼,皆行于天子之居,后乃礼备而地分(《揅经室集明堂说》),这是不错的。《史记·封禅书》载公玉带上《明堂图》,水环宫垣,上有楼,从西南入,名为昆仑,正是岛居的遗象。明堂即是大学,亦称辟雍。辟壁同字,正谓水环宫垣。雍即今之壅字,壅塞、培壅,都指土之增高而言,正像湖中岛屿。(三)《易经》泰卦上六爻辞,“城复于隍”。《尔雅·释言》:“隍,壑也。”壑乃无水的低地。意思还和环水是一样的。然则不但最初的建筑如明堂者,取法于湖居,即后来的造城,必环绕之以濠沟,还是从湖居的遗制,蜕化而出的。
文化进步以后,不藉水为防卫,则能居于大陆之上。斯时藉山以为险阻。读第四十、第四十四、第四十五三章,可见。章炳麟《太炎文集》有《神权时代天子居山说》,可以参考。再进步,则城须造在较平坦之地,而藉其四周的山水以为卫,四周的山水,是不会周匝无缺的,乃用人工造成土墙,于其平夷无险之处,加以补足,是之谓郭。郭之专于一面的,即为长城。城是坚实可守的,郭则工程并不坚实,而且其占地太大,必不能守。所以古代只有守城,绝无守郭之事。即长城亦是如此。中国历代,修造长城,有几个时期。(一)为战国以前。齐国在其南边,造有长城,秦、赵、燕三国,亦在北边造有长城。后来秦始皇把它连接起来,就是俗话所称为万里长城的。此时南方的淮夷、北方的匈奴,都是小部落。到汉朝,匈奴强大了,入塞的动辄千骑万骑,断非长城所能御;而前后两呼韩邪以后,匈奴又宾服了,所以终两汉四百年,不闻修造长城。魏晋时,北方丧乱,自然讲不到什么远大的防御规模。拓跋魏时,则于北边设六镇,藉兵力以为防卫,亦没有修造长城的必要,(二)然至其末年,情形就大不相同了。隋代遂屡有修筑。此为修造长城的第二时期。隋末,突厥强大了,又非长城所能御。后来的回纥、契丹亦然。所以唐朝又无修筑长城之事。(三)契丹亡后,北方的游牧部族,不能统一,又成小小打抢的局面。所以金朝又要修造一道边墙,从静州起,迤逦东北行,达女真旧地。此为修造长城的第三时期。元朝自然无庸修造长城。(四)明时,既未能将蒙古征服,而蒙古一时亦不能统一。从元朝的汉统断绝以后,至达延汗兴起以前,蒙古对中国,并无侵犯,而只有盗塞的性质,所以明朝又修长城,以为防卫。现代的长城,大概是明朝遗留下来的。总而言之,小小的寇盗,屯兵防之,未免劳费,无以防之又不可。造长城,实在是最经济的方法。从前读史的人,有的称秦始皇造长城,能立万世夷夏之防,固然是梦话。有的议论他劳民伤财,也是胡说的。晁错说秦朝北攻胡貉,置塞河上,只是指秦始皇时使蒙恬新辟之土。至于其余的长城,因战国时秦、赵、燕三国之旧,缮修起来的,却并没有费什么工力。所以能在短时间之内,即行成功。不然,秦始皇再暴虐,也无法于短时间之内,造成延袤万余里的长城的。汉代的人,攻击秦朝暴虐的很多,未免言过其实,然亦很少提及长城的,就是一个证据。
古代的房屋,有平民之居和士大夫之居两种。士大夫之居,前为堂,后为室。室之左右为房。堂只是行礼之地,人是居于室中的(室之户在东南,牖在西南,北面亦有牖,谓之北牖。室之西南隅,即牖下,地最深隐,尊者居之,谓之奥。西北隅为光线射入之地,谓之屋漏。东北隅称宦。宦养也,为饮食所藏。东南隅称窔,亦深隐之义。室之中央,谓之中霤,为雨水所溜入。此乃穴居时代,洞穴开口在上的遗象。古之牖即今之窗,是开在墙上的。其所谓窗,开在屋顶上,今人谓之天窗)。平民之居,据晁错《移民塞下疏》说:“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汉书》注引张晏曰:“二内,二房也。”此即今三开间的屋。据此,则平民之居,较之士大夫之居,就是少了一个堂。这个到现在还是如此。士大夫之家,前有厅事,即古人所谓堂。平民之家无有。以中间的一间屋,行礼待客,左右两间供住居,即是一堂二内之制。简而言之,就是以室为堂,以房为室罢了。古总称一所屋子谓之宫。《礼记·内则》说:“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则一对成年的夫妻,就有一所独立的屋子。后世则不然。一所屋子,往往包含着许多进的堂和内,而前面只有一个厅事。这就是许多房和室,合用一个堂,包含在一个宫内,较古代经济多了。这大约因为古代地旷人稀,地皮不甚值钱,后世则不然之故。又古代建筑,技术的关系浅,人人可以自为,士大夫之家,又可役民为之。后世则建筑日益专门,非雇人为之不可(《论衡·量知篇》:“能斫削柱梁,谓之木匠。能穿凿穴坎,谓之土匠。”则在汉代,民间建筑,亦已有专门的人)。这亦是造屋的人,要谋节省的一个原因。
古人造楼的技术,似乎是很拙的。所以要求眺望之所,就只得于城阙之上。阙是门旁墙上的小屋。天子诸侯的宫门上,也是有的。因其可以登高眺远,所以亦谓之观。《礼记·礼运》:“昔者仲尼与于蜡宾,事毕,出游于观之上”,即指此。古所谓县法象魏者,亦即其地。魏与巍同字,大概因其建筑高,所以称之为魏。象字当本指法象言,与建筑无涉。因魏为县法之地,单音字变为复音词时,就称其地为象魏了。《尔雅·释宫》:“四方而高曰台。有木者谓之榭。陕而修曲曰楼。”(陕同狭)《注》云:“台,积土为之。”榭是在土台之上,再造四方的木屋。楼乃榭之别名,不过其形状有正方修曲之异而已,这都是供游观眺望之所,并不是可以住人的。《孟子·尽心下篇》:“孟子之滕,馆于上宫。”赵《注》说:“上宫,楼也。”这句话恐未必确。因为造楼之技甚拙,所以中国的建筑,是向平面发展,而不是向空中发展的。所谓大房屋,只是地盘大,屋子多,将许多屋连结而成,而两层、三层的高楼很少。这个和建筑所用的材料,亦有关系。因为中国的建筑,用石材很少,所用的全是土木,木的支持力固不大,土尤易于倾圮。炼熟的土,即砖瓦,要好些,然其发达似甚晚。《尔雅·释宫》:“瓴甋谓之甓。”“庙中路谓之唐。”甓即砖。《诗经·陈风》说“中唐有甓”,则砖仅用以铺路。其墙,大抵是用土造的。土墙不好看,所以富者要被以文锦。我们现在婚、丧、生日等事,以绸缎等物送人,谓之幛,还是这个遗俗;而纸糊墙壁,也是从此蜕化而来的。《晋书·赫连勃勃载记》说他蒸土以筑统万城,可见当时砖尚甚少。不然,何不用砖砌,而要临时蒸土呢?无怪古代的富者,造屋只能用土墙了。建筑材料,多用土木,和古代建筑的不能保存,也有关系。因为其不如石材的能持久。而用木材太多,又易于引起火患。前代的杭州,近代的汉口,即其殷鉴。
建筑在中国,是算不得发达的。固然,研究起世界建筑史来,中国亦是其中的一系(东洋建筑,有三大系统:(一)中国,(二)印度,(三)回教,见伊东忠太《中国建筑史》,商务印书馆本)。历代著名的建筑,如秦之阿房宫,汉之建章宫,陈后主的临春、结绮、望春三阁,隋炀帝的西苑,宋徽宗的艮岳,清朝的圆明园、颐和园,以及私家的园林等,讲究的亦属不少。然以中国之大言之,究系沧海一粟。建筑的技术,详见宋朝的《营造法式》、明朝的《天工开物》等书。虽然亦有可观,然把别种文明比例起来,则亦无足称道。此其所以然:(一)因(甲)古代的造屋,乃系役民为之,滥用民力,是件暴虐的事。(乙)又古代最讲究礼,生活有一定的规范,苟非无道之君,即物力有余,亦不敢过于奢侈。所以政治上相传,以卑宫室为美谈,事土木为大戒。(二)崇闳壮丽的建筑,必与迷信为缘。中国人对于宗教的迷信,是不深的。祭神只是临时设坛或除地,根本便没有建筑。对于祖宗的祭祀,虽然看得隆重,然庙寝之制,大略相同。后世立家庙等,亦受古礼的限制,不能任意奢侈。佛教东来,是不受古礼限制的,而且其教义,很能诱致人,使其布施财物。道家因之,亦从事于模仿,寺观遂成为有名的建筑,印度的建筑术,亦因此而输入中国。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一时亦呈相当的盛况。然此等迷信,宋学兴起以后,又渐渐的淡了。现在佛寺、道观虽多,较之缅甸、日本等国,尚且不逮。十分崇闳壮丽的建筑,亦复很少,不过因其多在名山胜地,所以为人所赞赏罢了。(三)游乐之处,古代谓之苑囿。苑是只有草木的,囿是兼有禽兽的。均系将天然的地方,划出一区来,施以禁御,而于其中射猎以为娱,收其果实等以为利,根本没有什么建筑物。所以其大可至于方数十里(文王之囿,方七十里,齐宣王之囿,方四十里,见《孟子·梁惠王下篇》)。至于私家的园林,则其源起于园。园乃种果树之地,因于其间叠石穿池,造几间房屋,以资休憩,亦不是甚么奢侈的事。后来虽有踵事增华,刻意经营的人,究竟为数亦不多,而且其规模亦不大。以上均系中国建筑不甚发达的原因。揆厥由来,乃由于(一)政治的比较清明,(二)迷信的比较不深,(三)经济的比较平等。以物质文明言,固然较之别国,不免有愧色,以文化论,倒是足以自豪的。
朱熹说:“教学者如扶醉人,扶得东来西又倒。”个人的为学如是,社会的文化亦然。奢侈之弊,中国虽比较好些,然又失之简陋了。《日知录·馆舍》条说:“读孙樵《书褒城驿壁》,乃知其有沼,有鱼,有舟。读杜子美《秦州杂诗》,又知其驿之有池,有林,有竹。今之驿舍,殆于隶人之垣矣。予见天下州之为唐旧治者,其城郭必皆宽广,街道必皆正直。廨舍之为唐旧创者,其基址必皆宏敞。宋以下所置,时弥近者制弥陋。”亭林的足迹,所至甚多,而且是极留心观察的人,其言当极可信。此等简陋苟且,是不能藉口于节俭的。其原因安在呢?亭林说:是由于“国家取州县之财,纤豪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遂无以为修举之资”。这固然是一个原因。我以为(一)役法渐废,公共的建筑,不能征工,而必须雇工。(二)唐以前古市政的规制犹存,宋以后逐渐破坏(如第四十七章所述,唐设市还有定地,开市还有定期,宋以后渐渐不然,亦其一证),亦是重要的原因。
从西欧文明输入后,建筑之术,较之昔日,可谓大有进步了;所用的材料亦不同,这确是文明进步之赐。惟住居与衣食,关系民生,同样重要。处处须顾及大多数人的安适,而不容少数人恃其财力,任意横行,和别种事情,也是一样的。古代的居民,本来有一定的规划。《王制》所谓“司空执度以度地,居民山川沮泽(看地形),时四时(看气候)。”即其遗制。其大要,在于“地、邑、民居,必参相得”。地就是田。有多少田,要多少人种,就建筑多少人守卫所要的城邑,和居住所需的房屋。据此看来,现在大都市中的拥挤,就是一件无法度而不该放任的事情了。宫室的等级和限制,历代都是有的(可参看《明史·舆服志》所载宫室制度)。依等级而设限制,现在虽不容仿效,然限制还是该有的。对外的观瞻,也并不系于建筑的侈俭。若因外使来游,而拆毁贫民住居的房子,这种行为,就要成为隋炀帝第二了。
讲宫室既毕,请再略讲室中的器用。室中的器用,最紧要的,就是桌椅床榻等。这亦是所以供人居处,与宫室同其功的。古人都席地而坐。其坐,略似今日的跪,不过腰不伸直。腰伸直便是跪,顿下便是坐。所以古礼跪而行之之时颇多。因为较直立反觉便利。其凭藉则用几,据阮谌《礼图》,长五尺,广一尺,高一尺二寸(《礼记·曾子问》《疏》引)。较现在的凳还低,寝则有床。所以《诗经》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后来坐亦用床。所以《高士传》说:管宁居辽东,坐一木榻,五十余年,未尝箕股,其榻当膝处皆穿(《三国魏志》本传《注》引)。观此,知其坐亦是跪坐。现在的垂足而坐,是胡人之习,从西域输入的。所坐的床,亦谓之胡床。从胡床输入后,桌椅等物,就渐渐兴起了。古人室中,亦生火以取暖。《汉书·食货志》说:“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颜师古说:“燎所以为明,火所以为温也。”这种火,大约是煴火,是贫民之家的样子。《左传》昭公十年说,宋元公(为太子时),恶寺人柳,欲杀之。到元公的父亲死了,元公继位为君,柳伺候元公将到之处,先炽炭于位,将至则去之,到葬时,又有宠。又定公三年,说邾子自投于床,废于炉炭(《注》“废,堕也”),遂卒。则贵族室中取暖皆用炭,从没有用炕的。《日知录》说:“《旧唐书·东夷高丽传》:冬月皆作长坑,下然煴火以取暖,此即今之土炕也,但作坑字。”则此俗源于东北夷。大约随女真输入中国北方的,实不合于卫生。
论居处及所用的器物既竟,还要略论历代的葬埋。古代的葬有两种:孟子所谓“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滕文公上篇》)盖田猎之民所行。《易经·系辞传》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则农耕之民之俗。一个贵族,有其公共的葬地。一个都邑,亦有其指定卜葬的区域。《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是其制。后世的人说:古人重神不重形。其理由:是古不墓祭。然孟子说齐有东郭墦间之祭者(《离娄下篇》),即是墓祭。又说孔子死后,子贡“筑室于场,独居三年然后归”(《滕文公上篇》),此即后世之庐墓。《礼记·曲礼》:“大夫士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坟墓也?”《檀弓》:“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又说:“大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则古人视坟墓,实不为不重。大概知识程度愈低,则愈相信虚无之事。愈高,则愈必耳闻目见,而后肯信。所以随着社会的开化,对于灵魂的迷信,日益动摇,对于体魄的重视,却日益加甚。《檀弓》说:“延陵季子适齐。比其反也,其长子死,葬于嬴博之间。”“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而遂行。”这很足以表示重视精神,轻视体魄的见解,怕反是吴国开化较晚,才如此的。如此,富贵之家,有权力的,遂尽力于厚葬。厚葬之意,不徒爱护死者,又包含着一种夸耀生人的心思,而发掘坟墓之事,亦即随之而起。读《吕览·节丧》、《安死》两篇可知。当时墨家主张薄葬,儒家反对他,然儒家的葬礼,较之流俗,亦止可谓之薄葬了。学者的主张,到底不能挽回流俗的波靡。自汉以后,厚葬之事,还书不胜书。且将死者的葬埋,牵涉到生人的祸福,而有所谓风水的迷信。死者无终极(汉刘向《谏成帝起昌陵疏》语),人人要保存其棺槨,至于无穷,其势是决不能行的。佛教东来,火葬之俗,曾一时盛行(见《日知录·火葬》条),实在最为合理。惜乎宋以后,受理学的反对,又渐渐的式微了。现在有一部分地方,设立公墓。又有提倡深葬的。然公墓究仍不免占地,深葬费人力过多,似仍不如火葬之为得。不过风俗是守旧的,断非一时所能改变罢了。
交通、通信,向来不加区别。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交通是所以运输人身,通信则所以运输人的意思。自有通信的方法,而后人的意思,可以离其身体而独行,于精力和物力方面,有很大的节省。又自电报发明后,意思的传达,可以速于人身的运输,于时间方面,节省尤大。
交通的发达,是要看地势的。水陆是其大别。水路之中,河川和海道不同。海道之中,沿海和远洋的航行,又有区别。即陆地,亦因其为山地、平地、沙漠等而有不同。野蛮时代,各部族之间,往往互相猜忌,不但不求交通的便利,反而有意阻塞交通,其时各部族所居之地,大概是颇险峻的。对外的通路,只有曲折崎岖的小路,异部族的人,很难于发现使用。《庄子·马蹄篇》说:古代“山无徯隧,泽无舟梁”。所指的,便是这时代。到人智稍进,能够降丘宅土,交通的情形,就渐和往昔不同了。
中国的文化,是导源于东南,而发达于西北的。东南多水,所以水路的交通,南方较北方为发达。西北多陆,所以陆路的交通,很早就有可观。陆路交通的发达,主要的是由牛马的使用和车的发明。此二者,都是大可节省人力的。《易经·系辞传》说“服牛乘马,引重致远”,虽不能确定其在何时,然其文承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之下,可想见黄帝、尧、舜时,车的使用,必已很为普遍了。车有两种:一种是大车,用牛牵曳的,用以运输。一种是小车,即兵车,人行亦乘之,驾以马。用人力推曳的谓之辇。《周官》乡师《注》引《司马法》,说夏时称为余车,共用二十人,殷时称胡奴车,用十人,周时称为辎辇,用十五人。这是供战时运输用的,所以其人甚多。《说文》:“辇,挽车也。从车。”
训并行,虽不必定是两人,然其人数必不能甚多。这是民间运输用的。贵族在宫中,亦有时乘坐。《周官》巾车,王后的五路,有一种唤做辇车,即其物。此制在后世仍通行。
道路:在都邑之中,颇为修整。《考工记》:匠人,国中经涂九轨。野涂亦九轨。环涂(环城之道)七轨。《礼记·王制》:“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俱可见其宽广。古代的路,有一种是路面修得很平的,谓之驰道。非驰道则不能尽平。国中之道,应当都是驰道。野外则不然。古代田间之路,谓之阡陌,与沟洫相辅而行。所以《礼记·月令》《注》说:“古者沟上有路。”沟洫阡陌之制,照《周官》遂人等官所说,是占地颇多的。虽亦要因自然的地势,未必尽合乎准绳,然亦必较为平直。不过书上所说的,是理想中的制度,事实上未必尽能如此。《左传》成公五年,梁山崩,晋侯以传召伯宗。行辟重(使载重之车让路)。重人曰:“待我,不如捷之速也。”可见驿路上还不能并行两车。《仪礼·既夕礼》:“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注》云:“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左右抑扬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礼记·曲礼》:“送葬不避涂潦”,可见其路之不尽平坦。后人夸称古代的道路,如何宽平,恐未必尽合于事实了。大抵古人修造路面的技术甚拙。其路面,皆如今日的路基,只是土路。所以时时要修治。不修治,就“道茀不可行”。
水路:初有船的时候,只是现在所谓独木舟。《易经·系辞传》说“刳木为舟,剡木为楫”,《淮南子·说山训》说“古人见窾木而知舟”,所指的都是此物。稍进,乃知集板以为舟。《诗经》说:“就其深矣,方之舟之。”《疏》引《易经》云:“利涉大川,乘木舟虚。”又引《注》云:“舟谓集版,如今船,空大木为之曰虚,总名皆曰舟。”按方、旁、比、并等字,古代同音通用。名舟为方,正因其比木为之之故。此即后世的舫字。能聚集许多木板,以成一舟,其进步就容易了。渡水之法,大抵狭小的水,可以乘其浅落时架桥。桥亦以木为之。即《孟子》所说的“岁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离娄下篇》)《尔雅·释宫》:“石杠谓之倚。”又说:“堤谓之梁。”《注》云:“即桥也。或曰:石绝水者为梁,见《诗传》。”则后来亦用石了。较阔的水,则接连了许多船渡过去。此即《尔雅》所说的“天子造舟”,后世谓之浮桥。亦有用船渡过去的,则《诗经》所说的“谁谓河广,一苇杭之”。然徒涉的仍不少。观《礼记·祭义》、谓孝子“道而不径,舟而不游”可见。航行的技术,南方是胜于北方的。观《左传》所载,北方只有僖公十三年,晋饥,乞粜于秦,秦输之粟,自雍及绛相继,命之曰泛舟之役,为自水路运输,此外泛舟之事极少。南方则吴楚屡有水战,而哀公十年,吴徐承且率舟师自海道伐齐。可见不但内河,就沿海交通,亦已经开始了。《禹贡》九州贡路,都有水道。《禹贡》当是战国时书,可以窥见当时交通的状况。
从平地发展到山地,这是陆地交通的一个进步,可以骑马的发达为征。古书不甚见骑马之事。后人因谓古人不骑马,只用以驾车。《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左师展将以公乘马而归。”《疏》引刘炫说,以为是骑马之渐。这是错误的。古书所以不甚见骑马,(一)因其所载多贵族之事,贵族多是乘车的。(二)则因其时的交通,仅及于平地。《日知录》说:“春秋之世,戎狄杂居中夏者,大抵在山谷之间,兵车之所不至。齐桓、晋文,仅攘而却之,不能深入其地者,用车故也。中行穆子之败狄于大卤,得之毁车崇卒。而智伯欲伐仇犹,遗之大钟以开其道,其不利于车可知矣。势不得不变而为骑。骑射,所以便山谷也。胡服,所以便骑射也。”此虽论兵事、交通的情形,亦可以借鉴而明。总而言之,交通所至之地愈广,而道路大抵失修,用车自不如乘马之便。骑乘的事,就日盛一日了。
“水性使人通,山性使人塞。”水性是流动的,虽然能阻碍人,使其不得过去,你只要能利用它,它却可以帮你活动,节省你的劳力。山却不然,会多费你的抵抗力的。所以到后世,水路的交通,远较陆路交通为发达。长江流域的文明,本落黄河流域之后,后来却反超过其上,即由于此。唐朝的刘晏说:“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来,昧旦永日。”可以见其盛况了。《唐语林补遗》说:“凡东南都邑,无不通水。故天下货利,舟楫居多。舟船之盛,尽于江西。编蒲为帆,大者八十余幅。江湖语曰:水不载万。言大船不过八九千石。”明朝郑和航海的船,长四十四丈,宽十八丈,共有六十二只。可以见其规模的弘大了。
因为水路交通利益之大,所以历代开凿的运河极多,长在一千里以下的运河,几乎数不着它。中国的大川,都是自西向东的,南北的水路交通,很觉得不便。大运河的开凿,多以弥补这缺憾为目的。《左传》哀公九年,“吴城邗,沟通江淮”。此即今日的淮南运河。《史记·河渠书》说:“荥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鸿沟的遗迹,虽不可悉考,然其性质,则极似现在的贾鲁河,乃是所以沟通河淮两流域的。至后汉明帝时:则有从荥阳通至千乘的汴渠。此因当时的富力,多在山东,所以急图东方运输的便利。南北朝以后,富力集中于江淮,则运输之路亦一变。隋开通济渠,自东都引谷洛二水入河。又自河入汴,自汴入淮,以接淮南的邗沟。自江以南,则自京口达余杭,开江南河八百里。此即今日的江南运河。唐朝江淮漕转;二月发扬州。四月,自淮入汴。六、七月到河口,八九月入洛。自此以往,因有三门之险,乃陆运以入于渭。宋朝建都汴京,有东西南北四河。东河通江淮(亦称里河),西河通怀、孟。南河通颍、寿(亦称外河。现在的惠民河,是其遗迹),北河通曹、濮。四河之中,东河之利最大。淮南、浙东西、荆湖南北之货,都自此入汴京。岭表的金银香药,亦陆运至虔州入江。陕西的货,有从西河入汴的,亦有出剑门,和四川的货,同至江陵入江的。宋史说东河所通,三分天下有其二,虽是靠江淮等自然的动脉,运河连接之功,亦不可没的。元朝建都北平,交通之目的又异。乃引汶水分流南北,而现在的大运河告成。
海路的交通,已略见第四十七章。唐咸通时,用兵交阯,湖南、江西,运输甚苦,润州人陈磻石创议海运。从扬子江经闽、广到交阯。大船一艘,可运千石。军需赖以无缺。是为国家由海道运粮之始。元、明、清三代,虽有运河,仍与海运并行。海运所费,且较河运为省。近代轮船未行以前,南北海道的运输,亦是很盛的。就到现在,南如宁波,北如营口,帆船来往的仍甚多。
水道的交通,虽极发达,陆路的交通,却是颇为腐败的。《日知录》说当时的情形:“涂潦遍于郊关,污秽钟于辇毂。”(《街道》条)又说:“古者列树以表道。”“下至隋唐之代,而官槐官柳,亦多见之诗篇。”“近代政废法弛,任人斫伐。周道如砥,若彼濯濯”(《官树》条)。“《唐六典》:凡天下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巨梁十有一,皆国工修之。其余皆所管州县,随时营葺。其大津无梁,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以定其差等。今畿甸荒芜,桥梁废坏。雄莫之间,秋水时至,年年陷境。曳轮招舟,无赖之徒,藉以为利。潞河舟子,勒索客钱,至烦章劾。司空不修,长吏不问,亦已久矣。(《原注》:“成化八年,九月,丙申,顺天府府尹李裕言:本府津渡之处,每岁水涨,及天气寒冱,官司修造渡船,以便往来。近为无赖之徒,冒贵戚名色,私造渡船,勒取往来人财物,深为民害。乞敕巡按御史,严为禁止。从之。”)况于边陲之境,能望如赵充国治湟陿以西道桥七十所,令可至鲜水,从枕席上过师哉?”(《桥梁》条)观此,知路政之不修,亦以宋以后为甚。其原因,实与建筑之颓败相同。前清末年,才把北京道路,加以修理。前此是与顾氏所谓“涂潦遍于郊关,污秽钟于辇毂”,如出一辙的。全国除新开的商埠外,街道比较整齐宽阔的,没有几处。南方多走水道,北方旱路较多,亦无不崎岖倾仄。间有石路,亦多年久失修。路政之坏,无怪全国富庶之区,都偏于沿江沿海了。
因路政之坏,交通乃不能利用动物之力而多用人力。《史记·夏本纪》:“山行乘车”,《河渠书》作“山行即桥”。按禹乘四载,又见《吕览·慎势》,《淮南·齐俗训》、《修务训》,《汉书·沟洫志》。又《史记集解》引《尸子》及徐广说,所作字皆互异。山行车与桥外,又作梮,作蔂,作樏,作欙,蔂、樏、欙,系一字,显而易见。梮字见《玉篇》,云“舆,食器也。又土轝也。”雷浚《说文外编》云:“土轝之字,《左传》作梮(按见襄公九年)。《汉书·五行志》引作车,《说文》:“车,大车驾马也。”按《孟子》:“反蘽梩而掩之。”《赵注》云:“梩,笼臿之属,可以取土者也。”蔂、樏、欙并即虆梩,与梮并为取土之器,驾马则称为车,亦以音借而作桥。后又为之专造轿字,则即淮南王《谏伐闽越书》所谓“舆轿而逾岭”。其物本亦车属,后因用诸山行,乃以人舁之。所以韦昭说:“梮木器,如今舆状,人举以行。”此物在古代只用诸山行,后乃渐用之平地。王安石终身不乘肩舆,可见北宋时用者尚少,南渡以后,临安街道,日益狭窄,乘坐的人,就渐渐的多了(《明史·舆服志》:宋中兴以后,以征伐道路险阻,诏百官乘轿,名曰竹轿子,亦曰竹舆)。
行旅之人不论在路途上,以及到达地头之后,均须有歇宿之所。古代交通未盛,其事率由官营。《周官》野庐氏,“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遗人,“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都是所以供给行旅的。到达之后,则“卿馆于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仪礼·觐礼》)。此即《礼记·曾子问》所谓“卿大夫之家曰私馆”。另有“公宫与公所为”,谓之公馆。当时的农民,大概无甚往来,所以只有卿士大夫和工商之家,从事于招待,但到后来,农民出外的也多了。新旅客的增加,必非旧式的招待所能普遍应付,就有借此以图利的,是为逆旅。《商君书·垦令篇》说:“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这只是陈旧的见解。《晋书·潘岳传》说,当时的人,以逆旅逐末废农,奸淫亡命之人,多所依凑。要把它废掉。十里置一官,使老弱贫户守之。差吏掌主,依客舍之例收钱。以逆旅为逐末废农,就是商君的见解。《左传》僖公二年,晋人假道于虞以伐虢,说“虢为不道,保于逆旅,以侵敝邑之南鄙”。可见晋初的人,说逆旅使奸淫亡命,多所依凑,也是有的。但以大体言之,则逆旅之设,实所以供商贾之用,乃是随商业之盛而兴起的。看潘岳的驳议,便可明白。无法废绝商业,就无法废除逆旅。若要改为官办,畀差主之吏以管理之权,一定要弊余于利的。潘岳之言,亦极有理。总而言之:(一)交通既已兴盛,必然无法遏绝,且亦不宜遏绝。(二)官吏经营事业,其秩序必尚不如私人。两句话,就足以说明逆旅兴起的原因了。汉代的亭,还是行人歇宿之所。甚至有因一时没有住屋,而借居其中的(见《汉书·息夫躬传》)。魏晋以后,私人所营的逆旅,日益兴盛,此等官家的事业,就愈益废坠,而浸至于灭绝了。
接力赛跑,一定较诸独走长途,所至者要远些,此为邮驿设置的原理。《说文》:“邮,境上行书舍也。”是专以通信为职的。驿则所以供人物之往来。二者设置均甚早。人物的往来,并不真要靠驿站。官家的通信,却非有驿站不可。在邮政电报开办以前,官家公文的传递,实利赖之。其设置遍于全国。元代疆域广大,藩封之地,亦均设立,以与大汗直辖之地相连接。规模不可谓不大。惜乎历代邮驿之用,都止于投递公文,未能推广之以成今日的邮政。民间寄书,除遣专使外,就须展转托人,极为不便。到清代,人民乃有自营的信局。其事起于宁波,逐渐推广,几于遍及全国。而且推及南洋。其经营的能力,亦不可谓之不伟大了。
铁路、轮船、摩托车、有线、无线电报的发明,诚足使交通、通信焕然改观。这个,诚然是文明进步之赐,然亦看用之如何。此等文明利器,能用以开发世界上尚未开发的地方,诚足为人类造福。若只在现社会机构之下,为私人所有,用以为其图利的手段,则其为祸为福,诚未易断言,现代的物质文明,有人歌诵他,有人咒诅它。其实物质文明的本身,是不会构祸的,就看我们用之是否得当。中国现在的开发西南、西北,在历史上,将会成为一大事。交通起于陆地,进及河川、沿海,再进及于大洋,回过来再到陆地,这是世界开发必然的程序。世界上最大最未开发的地方,就是亚洲的中央高原,其中又分为两区:(一)为蒙古、新疆等沙漠地带,(二)为西康、青海、西藏等高原。中国现在,开发西南、西北,就是触着这两大块未开辟之地。我们现在还不觉得,将来,这两件事的成功,会使世界焕然改观,成为另一个局面。
第五十一章 教育 #
现在所谓教育,其意义,颇近乎从前所谓习。习是人处在环境中,于不知不觉之间,受其影响,不得不与之俱化的。所谓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居鲍鱼之肆,久而不知其臭。所以古人教学者,必须慎其所习。孟母教子,要三次迁居,古训多重亲师取友,均系此意。因此,现代所谓教育,要替学者另行布置出一个环境来。此自非古人所及。古人所谓教,只是效法的意思。教人以当循之道谓之攴学;受教于人而效法之,则谓之学,略与现在狭义的教育相当。人的应付环境,不是靠生来的本能,而是靠相传的文化。所以必须将前人之所知所能,传给后人。其机关,一为人类所附属的团体,即社团或家庭,一为社会中专司保存智识的部分,即教会。
读史的人,多说欧洲的教育学术,和宗教的关系深,中国的教育学术和宗教的关系浅。这话诚然不错。但只是后世如此。在古代,中国的教育学术和宗教的关系,也未尝不密切。这是因为司高等教育的,必为社会上保存智识的一部分,此一部分智识,即所谓学术,而古代的学术,总是和宗教有密切关系的缘故。古代的太学,名为辟雍,与明堂即系同物(见第四十三、第五十两章)。所以所谓太学,即系王宫的一部分。蔡邕《明堂论》引《易传》说:“太子旦入东学,昼入南学,暮入西学。在中央曰太学,天子之所自学也。”(脱北学一句)又引《礼记·保傅篇》说:“帝入东学,上亲而贵仁。入西学,上贤而贵德。入南学,上齿而贵信。入北学,上贵而尊爵。入太学,承师而问道。”所指的,都是此种王宫中的太学。后来文化进步,一切机关,都从王宫中分析出来,于是明堂之外,别有所谓太学。此即《礼记·王制》所说的“太学在郊”。《王制》又说“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按小学亦是从王宫中分化出来的。古代门旁边的屋子唤做塾。《礼记·学记》说:“古之教者家有塾。”可见贵族之家,子弟是居于门侧的。《周官》教国子的有师氏、保氏。师氏居虎门之左,保氏守王闱。蔡邕说南门称门,西门称闱。汉武帝时,公玉带上《明堂图》,水环宫垣,上有楼,从西南入(见第五十章)。可见古代的明堂,只西南两面有门,子弟即居于此(子弟居于门侧,似由最初使壮者任守卫之故)。后来师氏、保氏之居门闱,小学之在公宫南之左,地位方向,还是从古相沿下来的。师氏所教的为三德(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按至德,大概是古代宗教哲学上的训条,孝德是社会政治上的伦理训条)、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保氏所教的为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御,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这是古代贵族所受的小学教育。至于太学,则《王制》说“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此所谓礼乐,自与保氏所教六艺中的礼乐不同,当是宗教中高等的仪式所用。诗即乐的歌辞。书当系教中的古典。古代本没有明确的历史,相沿的传说,都是和宗教夹杂的,印度即系如此。然则此等学校中,除迷信之外,究竟还有什么东西没有呢?有的:(一)为与宗教相混合的哲学。先秦诸子的哲学、见解,大概都自此而出,看第五十三章可明。(二)为涵养德性之地。梁启超是不信宗教的。当他到美洲去时,每逢星期日,却必须到教堂里去坐坐。意思并不是信他的教,而是看他们礼拜的秩序,听其音乐,以安定精神。这就是子夏说“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之理(《论语·子张篇》)。仕与事相通,仕就是办事。办事有余力,就到学校中去涵养德性,一面涵养德性,一面仍应努力于当办之事,正是德育、智育并行不悖之理。管太学的官,据《王制》是大乐正,据《周官》是大司乐。俞正燮《癸巳类稿》有《君子小人学道是歌义》,说古代乐之外无所谓学,尤可见古代太学的性质。古代乡论秀士,升诸司徒,司徒升之于学,学中的大乐正,再升诸司马,然后授之以官。又诸侯贡士,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则得与于祭(均见第四十三章)。这两事的根源,是同一的。即人之用舍,皆决之于宗教之府。“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礼记·王制》),这是最不可解的。为什么明明是用武之事,会牵涉到学校里来呢?可见学校的性质,决不是单纯的教育机关了。然则古代所以尊师重道,太学之礼,虽诏于天子,无北面(《礼记·学记》)。养老之礼,天子要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礼记·乐记》)。亦非徒以其为道之所在,齿德俱尊,而因其人本为教中尊宿之故。凡此,均可见古代的太学和宗教关系的密切。贵族的小学教育,出于家庭,平民的小学教育,则仍操诸社团之手。《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学指太学言,校、序、庠都是民间的小学。第四十一章所述:平民住居之地,在其中间立一个校室,十月里农功完了,公推有年纪的人,在这里教育未成年的人,就是校的制度。所以《孟子》说“校者教也”。又说“序者射也,庠者养也”,这是行乡射和乡饮酒礼之地。孔子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篇》)。又说:一看乡饮酒礼,便知道明贵贱,辨隆杀,和乐而不流,弟长而无遗,安燕而不乱等道理。所以说:“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礼记·乡饮酒义》)然则庠序都是行礼之地,使人民看了,受其感化的。正和现在开一个运动会,使人看了,知道武勇、刚毅、仁侠、秩序等的精神,是一样的用意。行礼必作乐,古人称礼乐可以化民,其道即由于此。并非是后世的王礼,天子和百官,行之于庙堂之上,而百姓不闻不见的。汉朝人所谓庠序,还系如此。与现在所谓学校,偏重智识传授的,大不相同。古代平民的教育,是偏重于道德的。所以兴学必在生计问题既解决之后。孟子说庠序之制,必与制民之产并言(见《梁惠王·滕文公上篇》)。《王制》亦说:“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生计问题既解决之后,教化问题,却系属必要。所以又说:“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上篇》)。又说:“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学记》)
以上是古代社会,把其传统的所谓做人的道理,传给后辈的途径(贵族有贵族立身的方法,平民有平民立身的方法,其方法虽不同,其为立身之道则一)。至于实际的智识技能,则得之必由于实习。实习即在办理其事的机关里,古称为宦。《礼记·曲礼》说“宦学事师”,《疏》引熊氏云:“宦谓学仕官之事。”官就是机关,仕官,就是在机关里办事。学仕官之事,就是学习在机关里所办的事。这种学习,是即在该机关中行之的,和现在各机关里的实习生一般。《史记·秦始皇本纪》:昌平君发卒攻嫪毐,战咸阳,斩首数百,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战中,亦拜爵一级。《吕不韦列传》:请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汉书·惠帝纪》:即位后,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此所谓宦,即系学仕于其家。因为古代卿大夫及皇太子之家,都系一个机关。嫪毐之家,食客求宦者至千余人,自然未必有正经的事情可办,亦未必有正经的事情可以学习。正式的机关则不然。九流之学,必出于王官者以此(参看第五十三章)。子路说:“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读书,然后为学?”(《论语·先进篇》)。就是主张人只要在机关里实习,不必再到教会所设的学校里,或者私家教授,而其宗旨与教会教育相同的地方去学习(《史记·孔子世家》说,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可见孔子的教育,与古代学校中传统的教育相近)。并不是说不要学习,就可以办事。
古代的平民教育,有其优点,亦有其劣点。优点是切于人的生活。劣点则但把传统的见解,传授给后生,而不授以较高的智识。如此,平民就只好照着传统的道理做人,而无从再研究其是非了。太学中的宗教哲学,虽然高深,却又去实际太远。所以必须到东周之世,各机关中的才智之士,将其(一)经验所得的智识,及(二)大学中相传的宗教哲学,合而为一,而学术才能开一新纪元。此时的学术,既非传统的见解所能限,亦非复学校及机关所能容,乃一变而为私家之学。求学问的,亦只得拜私人为师。于是教育之权,亦由官家移于私家,乃有先秦诸子聚徒讲学之事。
社会上新旧两事物冲突,新的大概都是合理的。因为必旧的摇动了,然后新的会发生,而旧的所以要摇动,即由于其不合理。但此理是不易为昔人所承认的,于是有秦始皇和李斯的办法:“士则学习法令辟禁。”“欲学法令,以吏为师。”这是想恢复到政教合一之旧。所以要恢复政教合一,则因他们认为“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是天下所以不治;而当时的人,所以要善私学以非上所建立,全是出于朋党之私,所谓“饰虚言以乱实”(《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这固然不无相当的理由。然古代社会,矛盾不深刻,政治所代表的,就是社会的公意,自然没有人出来说什么话。后世社会复杂了,各方面的矛盾,渐渐深刻,政治总只代表得一方面,其(一)反对方面,以及(二)虽非站在反对方面,而意在顾全公益的人,总不免有话说。这正是(一)有心求治者所乐闻,(二)即以手段而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亦是秉政者所应希望其宣泄的。而始皇、李斯不知“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篇》)。误以为庶人不议,则天下有道;至少庶人不议,天下才可以走上有道的路,这就和时势相反了。人的智识,总不免于落后,这也无怪其然。但社会学的公例,是不因人之不知,而加以宽恕的,该失败的总是要失败,而秦遂因之倾覆(秦朝的灭亡,固非儒生所为,然人心之不平,实为其最大原因之一,而儒生亦是其中的一部分)。
汉朝的设立学校,事在武帝建元五年。此时并未立学校之名,仅为五经博士置弟子。在内由太常择补。在外由县、道、邑的长官,上所属二千石,二千石察其可者,令与所遣上计之吏,同诣京师。这就是公孙弘所说的“因旧官而兴焉”(不另设新机关),但因博士弟子,都有出身,所以传业者浸盛(以上见《史记》、《汉书·儒林传》)。至后汉,则光武帝下车即营建太学。明、章二代,屡次驾幸。顺帝又增修校舍。至其末年,游学诸生,遂至三万余人,为至今未曾再有的盛况。按赵翼《陔余丛考》有一条,说两汉受学者都诣京师,其实亦不尽然。后汉所立,不过十四博士,而《汉书·儒林传》说:“大师众至千余人。”《汉书·儒林传》,不能证明其有后人增窜之迹,则此语至少当在东汉初年。可见民间传业,亦并非不盛。然汉代国家所设立的太学,较后世为盛;事实上比较的是学问的重心;则是不诬的。此因(一)当时社会,学问不如后世的广布,求学的自有走集学问中心地的必要。(二)则利禄使然,参看第四十三章自明。前汉时,博士弟子,虽有出路,究系平流而进。后汉则党人劫持选举,而太学为私党聚集,声气标榜之地。又此时学术在社会上渐占重要地位。功臣、外戚及官吏等,亦多遣子弟入学。于是纨袴子弟,搀杂其中,不能认真研究,而易与政治接近。就成《后汉书·儒林传》所说的:“章句渐疏,多以浮华相尚”了。汉末丧乱,既不能研究学问,而以朋党劫持选举的作用亦渐失。魏文帝所立的太学,遂成学生专为避役而来,博士并无学问可以教授的现状。详见《三国·魏志·王肃传》《注》引《魏略》。
魏晋以后,学校仅为粉饰升平之具。所谓粉饰升平,并不是学校能积极的替政治上装饰出什么东西来,而是消极的,因为倘使连学校都没有,未免说不过去。所以苟非丧乱之时,总必有所谓学校。至其制度,则历代又略有不同。晋武帝咸宁二年,始立国子学。按今文经说,只有太学。大司乐合国之子弟,是出于《周官》的,是古文经说。两汉的政治制度,大抵是根据今文学说的。东汉之世,古学渐兴,魏晋以后,今文传授的统绪遂绝,所以此时的政治制度,亦渐采用古文学说了。自此以后,元魏国子、太学并置。周只有太学。齐只有国子学。隋时,始令国子学不隶太常,独立为一监。唐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都属国子监。后律学改隶详刑,书学改隶兰台,算学改隶秘阁。律学、书学、算学专研一种学问艺术,系专门学校性质。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则系普通性质。国子学、太学,都只收官吏子弟,只有四门学收一部分庶人,成为阶级性质了。这都是古文学说的流毒(四门学在历史上,有两种性质:有时以为小学。此时则模仿《礼记·王制》之说:王太子、王子、群后的太子、卿大夫元士的適子,都可以直接入学,庶人则须节级而升,因令其先入四门小学。然古代所谓学校,本非研究学问之地。乡论秀士,升诸司徒,司徒升之于学,大乐正再升诸司马,不过是选举的一途。贵族世袭之世,得此已算开明。后世则用人本无等级,学校为研究学问之地,庶人的学问,未必劣于贵族,而令其节级而升,未免不合于理。将庶人及皇亲、国戚、官吏子弟所入的学校分离,那更是造出等级来了)。又有弘文馆属门下省,是专收皇亲的。崇文馆属东宫,是收皇太后、皇后亲属兼及官吏子孙的。总之,学校只是政治上的一个机关,学生只是选举上的一条出路,和学术无甚关系(学校中未必真研究学术,要研究学术,亦不一定要入学)。
把学校看作提倡学术,或兴起教化之具,其设立,是不能限于京师的。汉武帝时,虽兴起太学,尚未能注意地方。其时只有贤长官如文翁等,在其所治之地,自行提倡(见《汉书·循吏传》)。到元帝令郡国皆设五经百石卒史,才可算中央政府,以命令设立地方学校的权舆。但汉朝人眼光中,所谓庠序,还不是用以提倡学术,而是用以兴起教化的。所以元帝所为,在当时的人看起来,只能算是提倡经学,并不能算是设立地方学校。这个,只要看《汉书·礼乐志》的议论,便可知道。隋唐时,各州县都有学(隋文帝曾尽裁太学、四门学及州、县学,仅留国子生七十人。炀帝时恢复),然只法令如此。在唐时,大概只有一笔释奠之费,以祭孔子。事见《唐书·刘禹锡传》。按明清之世,亦正是如此。所谓府、州、县学,寻常人是不知其为学校,只知其为孔子庙的。所以有人疑惑:“为什么佛寺、道观,都大开了门,任人进去,独有孔子庙却门禁森严?”当变法维新之初,有人想把孔子抬出来,算做中国的教主,以和基督教相抗,还有主张把文庙开放,和教堂一样的。殊不知中国本无所谓孔子庙。孔子乃是学校里所祭的先圣或先师(《礼记·文王世子》:“凡入学,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先圣是发明家。先师是把发明家的学问,流传下来的人。此项风气,在中国流行颇广。凡百事业,都有其所崇奉的人,如药业崇奉神农,木匠崇奉鲁班,都是把他认作先圣,儒家是传孔子之道的,所以把孔子认作先圣,传经的人,认作先师。古文学说既行,认为孔子所传的,只是古圣王之道,尤其直接模范的是周公。周朝集古代治法的大成,而其治法的制定,皆由于周公。所以周公可以看作发明家的代表。于是以周公为先圣,孔子为先师。然孔子为中国所最尊的人,仅仅乎把他看做传述者,不足以餍足宗教心理。于是仍改奉孔子为先圣。自宋学兴起以后,所谓孔子之道者又一变。认为汉唐传经儒生,都不足以代表孔子之学。宋代诸儒,崛起于千载之后,乃能遥接其道统。于是将宋以后的理学家,认为先师。此即所谓从祀。汉至唐传经诸儒,除品行恶劣者外,亦不废黜。是为历代所谓先圣先师者的变迁)。寺庙可以公开,学校是办不到的。现在的学校,从前的书院、义塾,又何尝能大开其门,任人出入呢?然令流俗之人,有此误会,亦可见学校的有名无实了。
魏晋以后,看重学校的有两个人:一个是王安石,一个是明太祖。王安石的意思,是人才要由国家养成的。科举只是取人才,不是养人才,不能以此为已足。照安石的意思,改革科举,只是暂时的事,论根本,是要归结到学校养士的。所以于太学立三舍之法。即外舍、内舍、上舍,学生依次而升。到升入上舍,则得免发解及礼部试,而特赐之以进士第。哲宗元符二年,令诸州行三舍法。岁贡其上舍生,附于外舍。徽宗遂特建外学,以受诸州贡士。并令太学内的外舍生,亦出居外学。遂令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礼部试并停。后虽旋复,然在这一时期中的立法,亦可谓很重视学校了。按(一)凡事都由国家主持,只有国小而社会情形简单的时代,可以办到。国大而社会复杂,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甲)国家不但不能胜此繁重的职务,(乙)并不能尽知社会的需要。因(甲)则其所办之事,往往有名无实,甚或至于有弊。因(乙)则其所办之事,多不能与社会趋势相应,甚或顽固守旧,阻碍进步。所以积极的事情,根本是不宜于国家办的。现在政治学上,虽亦有此项主张,然其理论漏洞甚多,至多只可用以应急,施诸特殊的事务,断非可以遍行常行的道理。这话太长了,现在不能详论。然可用以批评宋时的学校,总是无疑的。所以当时的学校,根本不会办得好。(二)而况自亡清以前(学堂奖励章程废止以前),国家把学校、科举,都看作登庸官吏之法,入学者和应科举者一样,都是为利禄而来,又何以善其后呢?(其中固有少数才智之士。然亦如昔人论科举的话,“乃人才得科举,非科举得人才。”此等人在学校中,并不能视为学校所养成。)安石变科举法后,感慨道:“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料变秀才为学究。”秀才是科举中最高的一科,学究则是最低的。熙宁贡举法所试,较诸旧法,不能不说是有用些。成绩之所以不良,则由学问的好坏,甚而至于可以说是有无,都判之于其真假,真就是有,假就是无。真假不是判之于其所研究的门类、材料,而是判之于其研究的态度、方法的。态度和方法,判之于其有无诚意。所以以利用为目的,以学习为手段,学到的,至多是技术,决不是学问。此其原理,在学校与科举中,并无二致。以得奖励为目的的学校,其结果,只能与科举一样。
凡国家办的事,往往只能以社会上已通行的,即大众所公认的理论为根据。而这种理论,往往是已经过时的,至少是比较陈旧的。因为不如此,不会为大众所承认。其较新鲜的,方兴的,则其事必在逐渐萌芽,理论必未甚完全,事实亦不会有什么轰轰烈烈的,提给大众看,国家当然无从依据之以办事,所以政治所办理的事情,往往较社会上自然发生的事情为落后。教育事业,亦是如此。学问是不宜于孤独研究的。因为(一)在物质方面,供给不易完全;(二)在精神方面,亦不免孤陋寡闻之诮。所以研究学问的人,自然会结成一种团体。这个团体,就是学校。学校的起源,本是纯洁的,专为研究学问的;惜乎后来变为国家养成人才之所。国家养成人才,原是很好的事;但因(一)事实上,国家所代表的,总是业经通行、已占势力的理论。所以公家所立的学校,其内容,总要比较陈旧些。社会上新兴的,即在前途有真正需要,而并非在过去占有势力的学科,往往不能尽力提倡。(二)而且其本身,总不免因利禄关系而腐化。于是民间有一种研究学问的组织兴起来,这便是所谓书院。书院是起于唐、五代之间的。宋初,有所谓四大书院者,朝廷咸赐之额(曰白鹿,在庐山白鹿洞,为南唐升元中所建。曰石鼓,唐元和中衡州守李宽所建。曰应天,宋真宗时,府民曹诚所建。曰岳麓,宋开宝中,潭州守朱洞所建。此系据《通考》。《玉海》有嵩阳而无石鼓。嵩阳,在登封县大室山下,五代时所建)。此外赐额、赐田、赐书的还很多。但书院并不靠朝廷的奖励和补助。书院之设,大概由(一)有道德学问者所提倡,(二)或为好学者的集合,(三)或则有力者所兴办。他是无所为而为之的,所以能够真正研究学问,而且真能跟着风气走。在理学盛行时代,则为讲学的中心;在考据之学盛行的时代,亦有许多从事于此的书院,即其确证。新旧两势力,最好是能互相调和。以官办的学校,代表较旧的、传统的学术;以私立的学校,代表较新的、方兴的学术,实在是最好的办法。
●岳麓书院
●白鹿洞书院
宋朝国势虽弱,然在文化上,不能说是没有进步的。文化既进步,自然觉得有多设学校的必要。元朝的立法,就受这风气的影响。元朝的国子监,本是蒙古、色目和汉人,都可以进的(蒙古人试法从宽,授官六品;色目人试法稍密,授官七品;汉人试法最密,授官从七品,则系阶级制度)。然在京师,又有蒙古国子学。诸路有蒙古字学。仁宗延祐元年,又立回回国子学,以肄习其文字。诸路、府、州、县皆有学。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又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小学,选老成之士教之。或自愿招师,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亦从其便。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米赡学者,并立为书院。各省设提举二员,以提举学校之事。官家竭力提倡,而仍承认私家教育的重要,不可谓非较进步的立法。此项法令,能否真正实行,固未可知,然在立法上,总是明朝的前驱。
明朝的学校,立法是很完密的。在昔时把学校看做培植人才(政治上的人才),登庸官吏的机关,而不视为提高文化,普及教育的工具,其立法不过如此而止,其扩充亦只能到这地步了。然而其法并不能实行,这可见法律的拗不过事实。明朝的太学,名为国子监。太祖看国子监,是极重的。所用的监官,都是名儒。规则极严,待诸生甚厚。又创历事之法,使在各机关中实习,曾于一日之间,擢用国子生六十余人为布、按两司官。其时国子诸生,扬历中外者甚众,可谓极看重学校的了。然一再传后,科举积重,学校积轻,举贡的选用,遂远不能与进士比。而自纳粟入监之例开后,且被视为异途。国子生本是从府、州、县学里来的。府、州、县学学生升入国子监的,谓之贡生。有岁贡(按年依定额升入)、选贡(选拔特优的)、恩贡(国家有庆典时,特许学生升入国学,即以当充岁贡者充之,而以其次一名充岁贡)、纳贡(府、州、县学生纳粟出学)之别。举人亦可入监。后又取副榜若干,令其入监读书。府、州、县学,府有教授,州有学正,县有教谕,其副概称训导。学生各有定额。初设的都由学校供给饮食,后来增广学额,则不能然。于是称初设的为廪膳生员,增广的为增广生员。后又推广其额,谓之附学生员。于是新取入学的,概称附学生员。依考试的成绩,递升为增广、廪膳。廪膳生资格深的,即充岁贡。入学和判定成绩的考试,并非由教谕训导举行,而是另行派员主持的。入学之试,初由巡按御史或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后特置提督学政,巡历举行(僻远之地,为巡历所不能至者,或仍由巡按御史及分巡道)。学政任期三年。三年之中,考试所属府、州、县学生两次:一次称岁考,是用以判定成绩优劣的。一次称科考,在举行科场之年,择其优者,许应乡试。国子监生,毕业后可以入官的,府、州、县学生,则无所谓毕业。其出路:只有(一)应科举中式,(二)贡入国子监。如其不然,则始终只是一个学生。要到五十岁之后,方许其不应岁试。未满五十而不应岁试(试时亦可请假,但下届须补。清制,缺至三次者,即须斥革),其学籍,是要取消掉的。非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府、州、县学生除贡入太学外,亦非应科举不能得出路,这是实行宋以来学校科举相辅而行的理想的。在当时,确是较进步的立法。然而法律拗不过事实。事实上,国家所设的学校,一定要人来读书,除非(一)学校中真有学问,为在校外所学不到的。(二)法令严切,不真在校学习,即不能得到出路。但当时的学校,即使认真教授,其程度,亦不会超过民间的教育,而况并不教授?既然并不教授,自无从强迫学生在学。于是除国子监在京师首善之地,且沿明初认真办理之余,不能竟不到监,乃斤斤和监官计较“坐监”的日数外,府、州、县学,皆阒无其人,人家仍只目它为文庙。学校的有名无实,一方面,固表现政治的无力,一方面,也表示社会的进步。因为社会进步了,到处都有指导研究的人,供给研究的器,人家自然无庸到官立的学校里来了。我们现在,如其要读中国的旧书,并不一定要进学校。如其要研究新学问,有时非进学校不可,甚至有非到外国去不可的。就因为此种学术,在社会上还未广布。清朝的学制,是和明朝大同的。所不同的,则明朝国子监中的荫生,分为官生、恩生。官生是限以官品的(学生父兄的官品)。恩生则出自特恩,不拘品级。清制分为难荫及恩荫。恩荫即明代的官生。难荫谓父兄殉难的,其条件较恩荫为优。又清制,除恩副岁贡生外,又有优、拔两贡。优贡三岁一行。每一督学使者,岁科两试俱讫后,就教官所举优行生,加以考试,再择优送礼部考试,许其入国子监读书。拔贡十二年举行一次。合岁科两试优等生,钦命大臣,会同督抚复试。送吏部,再应廷试,一、二等录用,三等入监。但入监都是有名无实的。
以上所述的,大体都是官办的学校,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和选举制度有关。其非官办的,亦或具有学校的性质,如书院是。至于不具学校形式的。则有(一)私人的从师读书,(二)或延师于家教授。其教授的内容,亦分为两种:(一)是以应科举为目的的,可谓士人所受的教育。(二)又一种,但求粗知文义,为农、工、商家所受。前者既不足以语于学问,后者又不切于实用。这是因为从前对于教育,无人研究,不过模模糊糊,蹈常习故而行之而已。至清末,变法以来,才有所谓新式的教育,就是现行的制度。对于文化的关系,人所共知,不烦深论。学校初兴时,还有所谓奖励。大学毕业视进士,大学预科、高等学堂视举人。中等学校以下,分别视贡生及附生等。这还带有政治的性质。民国时代,把奖励章程废去,才全和科举绝缘。
第五十二章 语文 #
语言文字的发明,是人类的一个大进步。(一)有语言,然后人类能有明晰的概念。(二)有语言,然后这一个人的意思,能够传达给那一个人。而(甲)不须人人自学,(乙)且可将个人的行为,化作团体的行为。单有语言,还嫌其空间太狭,时间太短,于是又有文字,赋语言以形,以扩充其作用。总之,文字语言,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把人类联结为一的。人类是非团结不能进化的,团结的范围愈广,进化愈速,所以言语文字,实为文化进化中极重要的因素。
以语言表示意思,以文字表示语言,这是在语言文字,发达到一定阶段之后看起来是如此。在语言文字萌芽之始,则并不是如此的。代表意思,多靠身势。其中最重要的是手势。中国文字中的“看”字,义为以手遮目,最能表示身势语的遗迹。与语言同表一种意象的,则有图画。图画简单化,即成象形文字。图画及初期的象形文字,都不是代表语言的。所以象形文字,最初未必有读音。图画更无论了。到后来,事物繁复,身势不够表示,语言乃被迫而增加。语言是可以增加的,(一)图画及象形文字,则不能为无限的增加,且其所能增加之数极为有限;(二)而凡意思皆用语言表示,业已成为习惯,于是又改用文字代表语言。文字既改为代表语言,自可用表示声音之法造成,而不必专于象形,文字就造的多了。
中国文字的构造,旧有六书之说。即(一)象形,(二)指事,(三)会意,(四)形声,(五)转注,(六)假借。六者之中,第五种为文字增加的一例,第六种为文字减少的一例,只有前四种是造字之法。许慎《说文解字·序》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又说:“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按许氏说仓颉造字,又说仓颉是黄帝之史,这话是错的。其余的话,则大概不错。字是用文拼成的,所以文在中国文字中,实具有字母的作用(旧说谓之偏旁)。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中,只有象形一种是文,余三种都是字。象形就是画成一种东西的形状,如此字须横看。
,《说文》:“象臂胫之形。”按此所画系人的侧面,而又略去其头未画。
,上系头,中系两臂,小孩不能自立,故下肢并而为一。
,《说文》:“象人形。”按此系人的正面形,而亦略画其头。只有子字是连头画出的。按画人无不画其头之理,画人而不画其头,则已全失图画之意矣。于此,可悟象形文字和图画的区别)等字是。(一)天下的东西,不都有形可画。(二)有形可画的,其形亦往往相类。画得详细了,到足以表示其异点,就图画也不能如此其繁。于是不得不略之又略,至于仅足以略示其意而止。倘使不加说明,看了它的形状,是万不能知其所指的。即或可以猜测,亦必极其模糊。此为象形文字与图画的异点。象形文字所以能脱离图画而独立者以此。然如此,所造的字,决不能多。指事:旧说是指无形可象的事,如人类的动作等。这话是错的。指,就是指定其所在。事物二字,古代通用。指事,就是指示其物之所在。《说文》所举的例,是上下二字。卫恒《四体书势》说“在上为上,在下为下”,其语殊不可解。我们看《周官》保氏《疏》说“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才知道《四体书势》,实有脱文。《说文》中所载古文
二字,乃系省略之形。其原形当如篆文作
。一画的上下系人字,借人在一画之上,或一画之下,以表示上下的意思(这一画,并非一二的一字,只是一个界画。《说文》中此例甚多)。用此法,所造的字,亦不能多。会意的会训合。会意,就是合两个字的意思,以表示一个字的意思。如《说文》所举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之类。此法所造的字,还是不能多的。只有形声字,原则上是用两个偏旁,一个表示意义,一个表示声音。凡是一句话,总自有其意义,亦自有其声音的。如此,造字的人,就不必多费心思,只要就本语的意义,本语的声音,各找一个偏旁来表示它就够了。造的人既容易,看的人也易于了解。而且其意义,反较象形、指事、会意为确实。所以有形声之法,而“文字之用,遂可以至于无穷”。转注:《说文》所举的例,是考老二字。声音相近,意义亦相近。其根源本是一句话,后来分化为两句的。语言的增加,循此例的很多。文字所以代表语言,自亦当跟着语言的分化而分化。这就是昔人的所谓转注(夥多两字,与考老同例)。假借则因语言之用,以声音为主。文字所以代表语言,亦当以声音为主。语文合一之世,文字不是靠眼睛看了明白的,还要读出声音来。耳朵听了(等于听语言),而明白其意义。如此,意义相异之语,只要声音相同,就可用相同的字形来代表它。于是(一)有些字,根本可以不造。(二)有些字,虽造了,仍废弃不用,而代以同音的字。此为文字之所以减少。若无此例,文字将繁至不可胜识了。六书之说,见于许《序》及《汉书·艺文志》(作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周官》保氏《注》引郑司农之说(作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昔人误以为造字之法,固属大谬。即以为保氏教国子之法,亦属不然。教学童以文字,只有使之识其形,明其音义,可以应用,断无涉及文字构造之理。以上所举六书之说,当系汉时研究文字学者之说。其说是至汉世才有的。《周官》保氏,教国子以六书,当与《汉书·艺文志》所说太史以六体试学童的六体是一,乃系字的六种写法,正和现在字的有行、草、篆、隶一样(《汉书·艺文志》说:“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论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十八字,定系后人窜入。惟保氏六书和太史六体是一,所以说亦著其法,若六书与六体是二,这亦字便不可通了)。以六书说中国文字的构造,其实是粗略的(读拙撰《字例略说》可明。商务印书馆本),然大体亦尚可应用。旧时学者的风气,本来是崇古的;一般人又误以六书为仓颉造字的六法。造字是昔时视为神圣事业的,更无人敢于置议。其说遂流传迄今。《荀子·解蔽篇》说:“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可见仓颉只是一个会写字的人。然将长于某事的人,误认作创造其事的人,古人多有此误(如暴辛公善埙,苏成公善篪,《世本·作篇》即云:暴辛公作埙,苏成公作篪,谯周《古史考》已驳其缪。见《诗·何人斯》《疏》)。因此,生出仓颉造字之说。汉代纬书,皆认仓颉为古代的帝皇(见拙撰《中国文字变迁考》第二章,商务印书馆本)。又有一派,因《易经·系辞传》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蒙上“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认为上古圣人,即是黄帝。司记事者为史官,因以仓颉为黄帝之史。其实二者都是无稽的。还有《尚书》伪孔安国《传序》,以三坟为三皇之书,五典为五帝之典,而以伏羲、神农、黄帝为三皇,就说文字起于伏羲时,那更是无据之谈了。
文字有形、音、义三方面,都是有变迁的。形的变迁,又有改变其字的构造,和笔画形状之异两种,但除笔画形状之异一种外,其余都非寻常人所知(字之有古音古义,每为寻常人所不知。至于字形构造之变,则新形既行,旧形旋废,人并不知有此字)。所以世俗所谓文字变迁,大概是指笔画形状之异。其大别为篆书、隶书、真书、草书、行书五种。
一、篆书是古代的文字,流传到秦汉之世的。其文字,大抵刻在简牍之上,所以谓之篆书(篆就是刻的意思)。又因其字体的不同,而分为(甲)古文,(乙)奇字,(丙)大篆,(丁)小篆四种。大篆,又称为籀文。《汉书·艺文志》,小学家有《史籀》十五篇。自注:“周宣王太史作。”《说文解字·序》:“《史籀》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又说:“《仓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然则大篆和小篆,大同小异。现在《说文》所录籀文二百二十余,该就是其相异的。其余则与小篆同。小篆是秦以后通行的字。大篆该是周以前通行的字。至于古文,则该是在大篆以前的。即自古流传的文字,不见于《史籀》十五篇中的。奇字即古文的一部分。所不同者,古文能说得出他字形构造之由,奇字则否。所谓古文,不过如此。《汉书·艺文志》、《景十三王传》、《楚元王传》载刘歆《移让太常博士书》,都说鲁恭王坏孔子宅,在壁中得到许多古文经传。其说本属可疑。因为(一)秦始皇焚书,事在三十四年。自此至秦亡,止有七年。即下距汉惠帝四年除挟书律,亦只有二十三年。孔壁藏书,规模颇大,度非一二人所为。不应其事遂无人知,而有待于鲁恭王从无意中发现。(二)假使果有此事,则在汉时实为一大事。何以仅见于《汉书》中这三处,而他书及《汉书》中这三处以外,绝无人提及其事(凡历史上较重大之事,总和别的事情有关系的,也总有人提及其事,所以其文很易散见于各处)。此三处:《鲁恭王传》,不将坏孔子宅之事,接叙于其好治宫室之下,而别为数语,缀于传末,其为作传时所无有(传成之后,再行加缀于末),显而易见。《移让太常博士》,本系刘歆所说的话。《艺文志》也是以刘歆所做的《七略》为本的。然则这两篇,根本上还是刘歆一个人的话。所以汉代得古文经一事,极为可疑。然自班固以前,还不过说是得古文经;古文经的本子、字句,有些和今文经不同而已,并没有说古文经的字,为当时的人所不识。到王充作《论衡》,其《正说篇》,才说鲁恭王得百篇《尚书》,武帝使使者取视,莫能读者。《尚书·伪孔安国传序》,则称孔壁中字为蝌蚪书。谓蝌蚪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孔安国据伏生所传的《尚书》,考论文义(意谓先就伏生所传各篇,认识其字,然后再用此为根据,以读其余诸篇),才能多通得二十五篇。这纯是以意揣度的野言,古人并无此说。凡文字,总是大众合力,于无形中逐渐创造的,亦总是大众于无形之间,将其逐渐改变的。由一人制定文字,颁诸公众,令其照用,古无此事。亦不会两个时代中,有截然的异同,至于不能相识。
二、篆书是圆笔,隶书是方笔。隶书的初起,因秦时“官狱多事”(《汉志》语。官指普通行政机关,狱指司法机关),“令隶人佐书”(《四体书势》语),故得此名。徒隶是不会写字的人,画在上面就算,所以笔画形状,因此变异了。然这种字写起来,比篆书简便得多,所以一经通行,遂不能废。初写隶书的人是徒隶,自然画在上面就算,不求美观。既经通行,写的人就不仅徒隶了。又渐求其美观。于是变成一种有挑法(亦谓之波磔)的隶书。当时的人,谓之八分书。带有美术性质的字,十之八九都用它。
三、其实用的字,不求美观的,则仍无挑法,谓之章程书。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正书。所以八分书是隶书的新派,无挑法的系隶书的旧派。现在的正书,系承接旧派的,所以现在的正书,昔人皆称为隶书。王羲之,从来没有看见他写一个八分书,或者八分书以前的隶字,而《晋书》本传,却称其善隶书。
四、正书,亦作真书,其名系对行草而立。草书的初起,其作用,当同于后来的行书,是供起草之用的。《史记·屈原列传》说:楚怀王使原造宪令,草藁未上,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所谓草藁,就是现在所谓起草。草藁是只求自己认得,不给别人看的,其字,自然可以写得将就些。这是大家都这样做的,本不能算创造一种字体,自更说不上是谁所创造。到后来,写的人,不求其疾速,而务求其美观。于是草书的字体,和真书相去渐远。导致只认得真书的人,不能认得草书。于是草书距实用亦渐远。然自张芝以前,总还是一个一个字分开的。到张芝出,乃“或以上字之下,为下字之上”,其字竟至不可认识了。后人称一个一个字分开的为章草,张芝所创的为狂草。
五、狂草固不可用,即章草亦嫌其去正书稍远。(甲)学的人,几乎在正书之外,又要认识若干草字。(乙)偶然将草稿给人家看,不识草字的人,亦将无从看起(事务繁忙之后,给人家看的东西,未必一定能誊真的)。草书至此,乃全不适于实用。然起草之事,是决不能没有的。于是另有一种字,起而承其乏,此即所谓行书。行书之名,因“正书如立,行书如行”而起。其写法亦有两种:(子)写正书的人,把它写得潦草些,是为真行。(丑)写草书的人,把它写得凝重些,是为行草(见张怀瓘《书议》)。从实用上说,字是不能没有真草两种,而亦不能多于真草两种的。因为看要求其清楚,写要求其捷速;若多于真草两种,那又是浪费了(孟森说)。中国字现在书写之所以烦难,是由于都写真书。所以要都写正书,则由于草书无一定的体式。草书所以无一定的体式,则因字体的变迁,都因美术而起。美术是求其多变化的,所以字体愈写愈纷歧。这是因向来讲究写字的人,多数是有闲阶级;而但求应用的人,则根本无暇讲究写字之故。这亦是社会状况所规定。今后社会进化,使用文字的地方愈多。在实用上,断不能如昔日仅恃潦草的正书。所以制定草体,实为当务之急。有人说:草体离正书太远了,几乎又要认识一种字,不如用行书。这话,从认字方面论,固有相当的理由。但以书写而论,则行书较正书简便得没有多少。现在人所写潦草的正书,已与行书相去无几。若求书写的便利,至少该用行草。在正书中,无论笔画如何繁多的字,在草书里,很少超过五画的。现在求书写的便利,究竟该用行书,还该用草书,实在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至于简笔字,则是不值得提倡的。这真是徒使字体纷繁,而书写上仍简便得有限(书写的烦难,亦由于笔画形状的工整与流走,不尽由于笔画的多少)。
中国现在古字可考的,仍以《说文》一书为大宗。此书所载,百分之九十几,系秦汉时通行的篆书。周以前文字极少。周以前的文字,多存于金石刻中(即昔人刻在金石上的文字),但其物不能全真,而后人的解释,亦不能保其没有错误。亡清光绪二十四五年间,河南安阳县北的小屯,发见龟甲、兽骨,其上有的刻有文字。据后人考证,其地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谓殷墟。认其字为殷代文字。现在收藏研究的人甚多。但自民国十七年中央研究院和河南省合作发掘以前所发现之品,伪造者极多(详见《安阳发掘报告书》第一期所载《民国十七年十月试掘安阳小屯报告书》,及《田野考古报告》第一期所载《安阳侯家庄出土之甲骨文字》。又吴县所出《国学论衡》某册所载章炳麟之言,及《制言杂志》第五十期章炳麟《答金祖同论甲骨文第二书》)。所以在中央研究院发掘所得者外,最好不必信据,以昭谨慎。
古人多造单字,后世则单音语渐变为复音,所增非复单音的字,而是复音的辞。大抵春秋战国之时,为增造新字最多的时代。《论语·卫灵公篇》:子曰:“吾犹及史之阙文也”,“今亡已夫”!这就是说:从前写字的人,遇见写不出的字,还空着去请教人,现在却没有了,都杜造一个字写进去。依我推想起来,孔子这种见解,实未免失之于旧。因为前此所用的文字少,写来写去,总是这几个字。自己不知道,自然可问之他人。现在所用的字多了,口中的语言,向来没有文字代表它的,亦要写在纸上。既向无此字,问之于人何益?自然不得不杜造了。(一)此等新造的字,既彼此各不相谋。(二)就旧字也有(甲)讹,(乙)变。一时文字,遂颇呈纷歧之观。《说文解字·序》说七国之世,“文字异形”,既由于此。然(子)其字虽异,其造字之法仍同;(丑)而旧有习熟的字,亦决不会有改变,大体还是统一的。所以《中庸》又说:“今天下”,“书同文”。《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书同文字”。此即许《序》所说:“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此项法令,并无效验。《汉书·艺文志》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四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这似乎是把三书合而为一,大体上把重复之字除去。假定其全无复字,则秦时通行的字,共得三千三百。然此三书都是韵文,除尽复字,实际上怕不易办到,则尚不及此数。而《说文》成于后汉时,所载之字,共得九千九百一十三。其中固有籀文及古文、奇字,然其数实不多,而音义相同之字,则不胜枚举。可见李斯所奏罢的字,实未曾罢,如此下去,文字势必日形纷歧。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幸得语言从单音变为复音,把这种祸患,自然救止了。用一个字代表一个音,实在是最为简易之法。因为复音辞可以日增,单音字则只有此数。识字是最难的事,过时即不能学的。单音无甚变迁,单字既无甚增加,亦无甚改变。读古书的,研究高深文学的,所通晓的辞类及文法,虽较常人为多,所识的单字,则根本无甚相异。认识了几千个字,就能读自古至今的书,也就能通并时的各种文学,即由于此。所以以一字代表一音,实在是中国文字的一个进化。至此,文字才真正成了语言的代表。这亦是文字进化到相当程度,然后实现的。最初并非如此。《说文》:犙,三岁牛。马八岁。犙从参声,从八声,笔之于书,则有牛马旁,出之于口,与“三八”何异?听的人焉知道是什么话?然则犙决非读作参,决非读作八;犙两字,决非代表参八两个音,而系代表三岁牛,马八岁两句话。两句话只要写两个字,似乎简便了,然以一字代表一音纯一之例破坏,总是弊余于利的。所以宁忍书写之烦,而把此等字淘汰去。这可见自然的进化,总是合理的。新造的氱氮等字,若读一音,则人闻之而不能解,徒使语言与文字分离,若读两音,则把一字代表一音的条例破坏,得不偿失。这实在是退化的举动。所以私智穿凿,总是无益有损的。
语言可由分歧而至统一,亦可由统一而至分歧。由分歧而至统一,系由各分立的部族,互相同化。由统一而至分歧,则由交通不便,语音逐渐讹变;新发生的事物,各自创造新名;旧事物也有改用新名的。所以(一)语音,(二)词类,都可以逐渐分歧。只有语法,是不容易变化的。中国语言,即在此等状况下统一,亦即在此等状况下分歧。所以语音、词类,各地方互有不同,语法则无问题。在崇古的时代,古训是不能不研究的。研究古训,须读古书。古书自无所谓不统一。古书读得多的人,下笔的时候,自然可即写古语。虽然古语不能尽达现代人的意思,然(一)大体用古语,而又依照古语的法则,增加一二俗语,(二)或者依据古语的法则,创造笔下有而口中无的语言,自亦不至为人所不能解。遂成文字统一,语言分歧的现象。论者多以此自豪。这在中国民族统一上,亦确曾收到相当的效果。然但能统一于纸上,而不能统一于口中,总是不够用的。因为(一)有些地方,到底不能以笔代口。(二)文字的进化,较语言为迟,总感觉其不够用。(三)文字总只有一部分人能通。于是发生(一)语言统一,(二)文言合一的两个问题。
语言统一,是随着交通的进步而进步的。即(一)各地方的往来频繁。(二)(甲)大都会,(乙)大集团的逐渐发生。用学校教授的方法,收效必小。因为语言是实用之物,要天天在使用,才能够学得成功,成功了不致于忘掉。假使有一个人,生在穷乡僻壤,和非本地的人,永无交接,单用学校教授的形式,教他学国语,是断不会学得好,学好了,亦终于要忘掉的。所以这一个问题,断不能用人为的方法,希望其在短时间之内,有很大的成功。至于言文合一,则干脆的,只要把口中的语言,写在纸上就够了。这在一千年以来,语体文的逐渐流行,逐渐扩大,早已走上了这一条路。但还觉得其不够。而在近来,又发生一个文字难于认识的问题,于是有主张改用拼音字的。而其议论,遂摇动及于中国文字的本身。
拼音字是将口中的语言,分析之而求其音素,将音素制成字母,再将字母拼成文字的。这种文字,只要识得字母,懂得拼法,识字是极容易的,自然觉得简便。但文字非自己发生,而学自先进民族的,可以用此法造字。文字由自己创造的民族,是决不会用此法的。因为当其有文字之初,尚非以之代表语言,安能分析语言而求其音素?到后来进化了,知道此理,而文字是前后相衔的,不能舍旧而从新,拼音文字,就无从在此等民族中使用了。印度是使用拼音文字的,中国和印度交通后,只采用其法于切音,而卒不能改造文字,即由于此。使用拼音文字于中国,最早的,当推基督教徒。他们鉴于中国字的不易认识,用拉丁字母,拼成中国语,以教贫民,颇有相当的效果。中国人自己提倡的,起于清末的劳乃宣。后来主张此项议论的,亦不乏人。以传统观念论,自不易废弃旧文字。于是由改用拼音字,变为用注音字注旧文字的读音。遂有教育部所颁布的注音符号。然其成效殊鲜。这是由于统一读音,和统一语音,根本是两件事。因语音统一,而影响到读音,至少是语体文的读音,收效或者快些。想靠读音的统一,以影响到语音,其事的可能性怕极少。因为语言是活物,只能用之于口中。写在纸上再去读,无论其文字如何通俗,总是读不成语调的。而语言之所以不同,并非语音规定语调,倒是语调规定语音。申言之:各地方人的语调不同,并非由其所发的一个个音不同,以至积而成句,积而成篇,成为不同的语调。倒是因其语调不同,一个个音,排在一篇一句之内,而其发音不得不如此。所以用教学的方法,传授一种语言,是可能的。用教学的方法,传授读音,希望其积渐而至于统一语言,则根本不会有这回事。果真要用人为的方法,促进语言的统一,只有将一地方的言语,定为标准语,即以这地方的人,作为教授的人,散布于各地方去教授,才可以有相当的效果。教授之时,宜专于语言,不必涉及读书。语言学会了,自会矫正读音,至于某程度。即使用教学的方法,矫正读音,其影响亦不过如是而止,决不会超过的。甚或两个问题,互相牵制,收效转难。注音符号,意欲据全国人所能发的音,制造成一种语言。这在现在,实际上是无此语言的。所以无论什么地方的话,总不能与国语密合。想靠注音符号等工具,及教学的方法,造成一种新语言,是不容易的。所以现在所谓能说国语的人,百分之九十九,总还夹杂土话。既然总不密合,何不拣一种最近于国语的言语,定为标准语,来得痛快些呢?
至于把中国文字,改成拼音文字,则我以为在现在状况之下,听凭两种文字,同时并行,是最合理的。旧日的人,视新造的拼音文字,为洪水猛兽,以为将要破坏中国的旧文化,因而使中国人丧失其民族性;新的人,以为旧文字是阻碍中国进化的,也视其为洪水猛兽,都是一偏之见。认识单字,与年龄有极大的关系。超过一定年龄,普通的人,都极难学习。即使勉强学习,其程度,也很难相当的。所以中国的旧文字,决不能施之成人。即年龄未长,而受教育时间很短的人,也是难学的。因为几千个单字,到底不能于短时间之内认识。如平民千字识字课等,硬把文字之数减少,也是不适于用的。怀抱旧见解的人,以为新文字一行,即将把旧文化破坏净尽。且将使中国民族,丧失其统一性。殊不知旧文字本只有少数人通晓。兼用拼音字,这少数通晓旧文字的人,总还是有的。使用新文字的人,则本来都是不通旧文字的,他们所濡染的中国文化,本非从文字中得来,何至因此而破坏中国的旧文化,及民族的统一性?就实际情形,平心而论,中国旧文化,或反因此而得新工具,更容易推广,因之使中国的民族性,更易于统一呢?吴敬恒说:“中国的读书人,每拘于下笔千秋的思想,以为一张纸写出字来,即可以传之永久。”于是设想:用新文字写成的东西,亦将像现在的旧书一般,汗牛充栋,留待后人的研究,而中国的文化,就因之丧失统一性了。殊不知这种用新文字写成的东西,都和现在的传单报纸一般,阅过即弃,至于有永久性的著作,则必是受教育程度稍深的人,然后能为,而此种人,大都能识得旧文字。所以依我推想,即使听新旧文字同时并行,也决不会有多少书籍,堆积起来。而且只能学新文字的人,其生活,和文字本来是无缘的。现在虽然勉强教他以几个文字,他亦算勉强学会了几个文字,对于文字的关系,总还是很浅的。怕连供一时之用的宣传品等,还不会有多少呢。何能因此而破坏中国的文化和民族统一性?准此以谈,则知有等人说:中国现在,语言虽不统一,文字却是统一的。若拼音字不限于拼写国语,而许其拼写各地方的方言,将会有碍于中国语言的统一,也是一样的缪见。因为(一)现在文字虽然统一,决不能以此为工具,进而统一语言的。(二)而只能拼写方言的人,亦即不通国语的人,其语言,亦本来不曾统一。至于说一改用拼音文字,识字即会远较今日为易,因之文化即会突飞猛进,也是痴话。生活是最大的教育。除少数学者外,读书对于其人格的关系,是很少的。即使全国的人,都能读相当的书,亦未必其人的见解,就会有多大改变。何况识得几个字的人,还未必都会去读书呢?拼音文字,认识较旧文字为易是事实,其习熟则并无难易之分。习熟者的读书,是一眼望去便知道的,并不是一个个字拼着音去认识,且识且读的。且识且读,拼音文字,是便利得多了。然这只可偶一为之,岂能常常如此?若常常如此,则其烦苦莫甚,还有什么人肯读书?若一望而知,试问Book与书,有何区别?所以拼音文字在现在,只是供一时一地之用的。其最大的作用,亦即在此。既然如此,注音符号、罗马字母等等杂用,也是无妨的。并不值得争论。主张采用罗马字母的人,说如此,我们就可以采用世界各国的语言,扩大我国的语言,这也是痴话。采用外国的语言,与改变中国的文字何涉?中国和印度交通以来,佛教的语言,输入中国的何限?又何尝改用梵文呢?
语言和中国不同,而采用中国文字的,共有三法:即(一)径用中国文,如朝鲜是。(二)用中国文字的偏旁,自行造字,如辽是。(三)用中国字而别造音符,如日本是。三法中,自以第三法为最便。第二法最为无谓。所以辽人又别有小字,出于回纥,以便应用。大抵文字非出于自造,而取自他族的,自以用拼音之法为便。所以如辽人造大字之法,毕竟不能通行。又文字所以代表语言,必不能强语言以就文字。所以如朝鲜人,所做华文,虽极纯粹,仍必另造谚文以应用(契丹文字,系用隶书之半,增损为之,见《五代史》。此系指契丹大字而言,据《辽史·太祖本纪》,事在神册五年。小字出于回纥,为迭剌所造,见《皇子表》)。
满、蒙、回、藏四族,都是使用拼音文字的。回文:或说出于犹太,或说出于天主教徒,或说出于大食,未知孰是(见《元史·译文证补》)。藏文出于印度。是唐初吐蕃英主弃宗弄赞,派人到印度去留学,归国后所创制的(见《蒙古源流考》)。蒙古人初用回文,见《元史·塔塔统阿传》。《脱卜察安》(《元秘史》。元朝人最早自己所写的历史)即系用回文所写。后来世祖命八思巴造字,则是根据藏文的。满文系太祖时额尔德尼所造。太宗时,达海又加以圈点(一种符号),又以蒙文为根据。西南诸族,惟倮有文字,却是本于象形字的。于此,可见文字由于自造者,必始象形,借自他族者,必取拼音之理。
文字的流传,必资印刷。所以文字的为用,必有印刷而后弘,正和语言之为用,必得文字而后大一样。古人文字,要保存永久的,则刻诸金石。此乃以其物之本身供众览,而非用以印刷,只能认为印刷的前身,不能即认为印刷事业。汉代的石经,还系如此。后来就此等金石刻,加以摹拓。摹拓既广,觉得所摹拓之物,不必以之供众览,只须用摹拓出来的东西供览即可。于是其雕刻,专为供印刷起见,就成为印刷术了。既如此,自然不必刻金石,而只要刻木。刻板之事,现在可考的起于隋。陆深《河汾燕闲录》说,隋文帝开皇十三年,敕废像遗经,悉令雕版。其时为民国纪元前1319年,西历593年。《敦煌石室书录》有《大隋永陀罗尼本经》,足见陆说之确。唐代雕本,宋人已没有著录的,惟江陵杨氏,藏有《开元杂报》七页。日本亦有永徽六年(唐高宗年号。民国纪元前1257年,西历655年)《阿毗达磨大毗婆娑论》。后唐明宗长兴三年(民国纪元前980年,西历932年),宰相冯道、李愚,请令判国子监田敏,校正九经,刻板印卖,是为官刻书之始。历二十七年始成(周太祖广顺三年)。宋代又续刻义疏及诸史。书贾因牟利,私人因爱好文艺而刻的亦日多。仁宗庆历中(民国纪元前871至前864年,西历1041至1048年),毕昇又造活字(系用泥制。元王祯始刻木为之。明无锡华氏始用铜。清武英殿活字亦用铜制)。于是印刷事业,突飞猛进,宋以后书籍,传于后世的,其数量,就远非唐以前所可比了(此节据孙毓修《中国雕板源流考》,其详可参考原书,商务印书馆本)。
第五十三章 学术 #
学术思想,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看似虚悬无薄,实则前进的方向,全是受其指导。中国是一个学术发达的国家。几千年来,学术分门别类,各致其精。如欲详述之,将数十百万言而不能尽。现在所讲的,只是思想转变的大略,及其和整个文化的关系。依此讲,则中国的学术思想,可分为三大时期:
一、自上古至汉魏之际。
二、自佛学输入至亡清。其中又分为(甲)佛学时期,(乙)理学时期。
三、自西学输入以后。
现在研究先秦诸子的人,大都偏重于其哲学方面。这个实在是错误的。先秦诸子的学术,有两个来源:其(一)从古代的宗教哲学中,蜕化而出。其(二)从各个专门的官守中,孕育而成。前都偏重玄学方面,后者偏重政治社会方面。《汉书·艺文志》说诸子之学,其原皆出于王官。《淮南要略》说诸子之学,皆出于救时之弊。一个说其因,一个说其缘,都不及古代的哲学。尤可见先秦诸子之学,实以政治社会方面为重,玄学方面为轻。此意,近人中能见得的,只有章炳麟氏。
从古代宗教中蜕化而出的哲学思想,大致是如此的:(一)因人有男女,鸟有雌雄,兽有牝牡,自然界又有天地日月等现象,而成立阴阳的概念。(二)古代的工业,或者是分做水、火、木、金、土五类的。实际的生活影响于哲学思想,遂分物质为五行。(三)思想进步,觉得五行之说,不甚合理,乃认万物的原质为一个,而名之曰气。(四)至此,遂并觉阴阳二力,还不是宇宙的根源(因为最后的总是唯一的,也只有唯一的能算最后的)。乃再成立一个唯一的概念,是即所谓太极。(五)又知质与力并非二物,于是所谓有无,只是隐显。(六)隐显由于变动,而宇宙的根源,遂成为一种动力。(七)这种动力,是颇为机械的。一发动之后,其方向即不易改变。所以有谨小、慎始诸义。(八)自然之力,是极其伟大的。只有随顺,不能抵抗。所以要法自然。所以贵因。(九)此种动力,其方向是循环的。所以有祸福倚伏之义。所以贵知白守黑,知雄守雌。(十)既然万物的原质,都是一个,而又变化不已,则万物根本只是一物。天地亦万物之一,所以惠施是提倡泛爱,说天地万物一体,而物论可齐(论同伦,类也)。(十一)因万物即是一物,所以就杂多的现象,仍可推出其总根源。所谓“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此等思想,影响于后来,极为深刻。历代的学术家,几乎都奉此为金科玉律。诚然,此等宽廓的说法,不易发现其误缪。而因其立说的宽廓,可以容受多方面的解释,即存其说为弘纲,似亦无妨。但有等错误的观念,业已不能适用的,亦不得不加以改正。如循环之说,古人大约由观察昼夜寒暑等现象得来。此说施诸自然界,虽未必就是,究竟还可应用。若移用于社会科学,就不免误缪了。明明是进化的,如何说是循环。
先秦诸子,关于政治社会方面的意见,是各有所本的,而其所本亦分新旧。依我看来:(一)农家之所本最旧,这是隆古时代农业部族的思想。(二)道家次之,是游牧好侵略的社会的反动。(三)墨家又次之,所取法的是夏朝。(四)儒家及阴阳家又次之,这是综合自上古至西周的政治经验所发生的思想。(五)法家最新,是按切东周时的政治形势所发生的思想。以上五家,代表整个的时代变化,其关系最大。其余如名家,专讲高深玄远的理论。纵横家,兵家等,只效一节之用。其关系较轻。
怎说农家是代表最古的思想的呢?这只要看许行的话,便可明白。许行之说有二:(一)君臣并耕,政府毫无威权。(二)物价论量不论质。如非根据于最古最简陋的社会的习俗,决不能有此思想(见《孟子·滕文公上篇》)。
怎说道家所代表的,是游牧好侵略的社会的反动思想呢?汉人率以黄、老并称。今《列子》虽系伪书,然亦有其所本(此凡伪书皆然,不独《列子》。故伪书既知其伪之后,在相当条件下,其材料仍可利用)。此书《天瑞篇》有《黄帝书》两条,其一同《老子》。又有黄帝之言一条。《力命篇》有《黄帝书》一条,与《老子》亦极相类。《老子》书(一)多系三四言韵语。(二)所用名词,极为特别(如有雌雄牝牡而无男女字)。(三)又全书之义,女权皆优于男权。足证其时代之古。此必自古口耳相传之说,老子著之竹帛的,决非老子所自作。黄帝是个武功彪炳的人,该是一个好侵略的部族的酋长。侵略民族,大抵以过刚而折。如夷羿、殷纣等,都是其适例。所以思想上发生一种反动,要教之以守柔。《老子》书又主张无为。无为二字的意义,每为后人所误解。为训化。《礼记·杂记》,子曰:“张而不弛,文武不能也。弛而不张,文武不为也。”此系就农业立说。言弛而不张,虽文武亦不能使种子变化而成谷物。贾谊《谏放民私铸疏》:“奸钱日多,五谷不为”(今本作“五谷不为多”,多字系后人妄增),正是此义。野蛮部族往往好慕效文明,而其慕效文明,往往牺牲了多数人的幸福((一)因社会的组织,随之变迁。(二)因在上的人,务于淫侈,因此而刻剥其下)。所以有一种反动的思想,劝在上的人,不要领导着在下的人变化。在下的人,“化而欲作”,还该“镇之以无名之朴”。这正和现今人因噎废食,拒绝物质文明一样。
怎样说墨家所代表的,是夏代的文化呢?《汉书·艺文志》说墨家之学,“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古人的礼,往往在文明既进步之后,仍保存简陋的样子,以资纪念。如既有酒,祭祀仍用水,便是其一例。汉武帝时,公玉带上明堂图,其上犹以茅盖,见《史记·封禅书》。可见《汉志》此说之确)。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三老五更,乃他人的父兄)。选士大射,是以尚贤(平民由此进用。参看第四十三章)。宗祀严父,是以右鬼(人死曰鬼)。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命有前定之义。顺四时而行,即《月令》所载的政令。据《月令》说:政令有误,如孟春行夏令等,即有灾异。此乃天降之罚。然则天是有意志,随时监视着人的行动,而加以赏罚的。此为墨子天志之说所由来。他家之所谓命,多含前定之义,则近于机械论了)。以孝视天下(视同示)是以上同。”都显见得是明堂中的职守。所以《汉志》说他出于清庙之官(参看第五十一章)。《吕览·当染篇》说:“鲁惠公使宰让请郊庙之礼于天子。天子使史角往,惠公止之。其后在鲁,墨子学焉。”此为墨学出于清庙之官的确证。清庙中能保存较古之学说,于理是可有的。墨家最讲究实用,而《经》、《经说》、《大小取》等篇,讲高深的哲学,为名家所自出的,反在墨家书中,即由于此。但此非墨子所重。墨子的宗旨,主于兼爱。因为兼爱,所以要非攻。又墨子是取法乎夏的,夏时代较早,又值水灾之后,其生活较之殷、周,自然要简朴些,所以墨子的宗旨,在于贵俭。因为贵俭,所以要节用,要节葬,要非乐。又夏时代较早,迷信较深,所以墨子有天志、明鬼之说。要讲天志、明鬼,即不得不非命。墨家所行的,是凶荒札丧的变礼(参看第四十一章)。其所教导的,是沦落的武士(参看第四十章)。其实行的精神,最为丰富。
怎样说儒家、阴阳家是西周时代所产生的思想呢?荀子说:“父子相传,以持王公,三代虽亡,治法犹存,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荣辱篇》)国虽亡而治法犹存,这是极可能的事。然亦必其时代较近,而后所能保存的才多。又必其时的文化,较为发达,然后足为后人所取法。如此,其足供参考的,自然是夏、殷、周三代。所以儒家有通三统之说(封本朝以前两代之后以大国,使之保存其治法,以便与本朝之治,三者轮流更换。《史记·高祖本纪》赞所谓“三王之道若循环”,即是此义)。这正和阴阳家所谓五德终始一样。五德终始有两说:旧说以所克者相代。如秦以周为火德,自己是水德;汉又自以为土德是。前汉末年,改取相生之说。以周为木德,说秦朝是闰位,不承五行之运,而自以为是火德。后来魏朝又自以为是土德)。《汉书·严安传》:载安上书,引邹子之说,说“政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有易则易之。”可见五德终始,乃系用五种治法,更迭交换。邹衍之学,所以要本所已知的历史,推论未知;本所已见的地理,推所未见,正是要博观众事,以求其公例。治法随时变换,不拘一格,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的思想。此非在西周以后,前代的治法,保存的已多,不能发生。阴阳家之说,缺佚已甚,其最高的蕲向如何,已无可考。儒家的理想,颇为高远。看第四十一章所述大同小康之说可见。《春秋》三世之义,据乱而作,进于升平,更进于太平,明是要将乱世逆挽到小康,再逆挽到大同。儒家所传的,多是小康之义。大同世之规模,从升平世进至太平世的方法,其详已不可得闻。几千年来,崇信儒家之学的,只认封建完整时代,即小康之世的治法,为最高之境,实堪惋惜。但儒家学术的规模,是大体尚可考见的。它有一种最高的理想,企图见之于人事。这种理想,是有其哲学上的立足点的。如何次第实行,亦定有一大体的方案。儒家之道,具于六经。六经之中,《诗》、《书》、《礼》、《乐》,乃古代大学的旧教科,说已见第五十一章。《易》、《春秋》则为孔门最高之道所在。《易》言原理,《春秋》言具体的方法,两者互相表里,所以说“《易》本隐以之显,《春秋》推见至隐”。儒家此等高义,既已隐晦。其盛行于世,而大有裨益于中国社会的,乃在个人修养部分。(一)在理智方面,其说最高的是中庸。其要,在审察环境的情形,随时随地,定一至当不易的办法。此项至当不易的办法,是随时随地,必有其一,而亦只能有一的,所以贵择之精而守之坚。(二)人之感情,与理智不能无冲突。放纵感情,固然要撞出大祸,抑压感情,也终于要溃决的,所以又有礼乐,以陶冶其感情。(三)无可如何之事,则劝人以安命。在这一点,儒家亦颇有宗教家的精神。(四)其待人之道,则为絜矩(两字见《大学》)。消极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积极的则“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所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我们该怎样待人,只要想一想,我们希望他怎样待我即得,这是何等简而赅。怎样糊涂的人,对这话也可以懂得,而圣人行之,亦终身有所不能尽,这真是一个妙谛。至于(五)性善之说,(六)义利之辨,(七)知言养气之功,则孟子发挥,最为透彻,亦于修养之功,有极大关系。儒家之遗害于后世的,在于大同之义不传,所得的多是小康之义。小康之世的社会组织,较后世为专制。后人不知此为一时的组织,而认为天经地义,无可改变,欲强已进步的社会以就之,这等于以杞柳为杯棬,等于削足以适屦,所以引起纠纷,而儒学盛行,遂成为功罪不相掩之局。这只可说是后来的儒家不克负荷,怪不得创始的人。但亦不能一定怪后来的任何人。因儒学是在这种社会之中,逐渐发达的。凡学术,固有变化社会之功,同时亦必受社会的影响,而其本身自起变化。这亦是无可如何的事。
怎样说法家之学,是按切东周时代的情形立说的呢?这时候,最要紧的,是(一)裁抑贵族,以铲除封建势力。(二)富国强兵,以统一天下。这两个条件,秦国行之,固未能全合乎理想,然在当时,毕竟是最能实行的,所以卒并天下。致秦国于富强的,前有商鞅,后有李斯,都是治法家之学的。法家之学的法字,是个大名。细别起来,则治民者谓之法,裁抑贵族者谓之术,见《韩非子·定法篇》。其富国强兵之策,则最重要的,是一民于农战。《商君书》发挥此理最透,而《管》、《韩》二子中,亦有其理论。法家是最主张审察现实,以定应付的方法的,所以最主张变法而反对守旧。这确是法家的特色。其学说之能最新,大约即得力于此。
以上所述五家,是先秦诸子中和中国的学术思想及整个的文化,最有关系的。虽亦有其高远的哲学,然其所想解决的,都是人事问题。而人事问题,则以改良社会的组织为其基本。粗读诸子之书,似乎所注重的,都是政治问题。然古代的政治问题,不像后世单以维持秩序为主,而整个的社会问题,亦包括在内。所以古人说政治,亦就是说社会。
诸家之学,并起争鸣,经过一个相当时期之后,总是要归于统一的。统一的路线有两条:(一)淘汰其无用,而存留其有用的。(二)将诸家之说,融合为一。在战国时,诸家之说皆不行,只有法家之说,秦用之以并天下,已可说是切于时务的兴,而不切于时务的亡了。但时异势殊,则学问的切于实用与否,亦随之而变。天下统一,则需要与民休息,民生安定,则需要兴起教化。这二者,是大家都会感觉到的。秦始皇坑儒时说:“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兴太平指文学士言。可见改正制度,兴起教化,始皇非无此志,不过天下初定,民心未服,不得不从事于镇压;又始皇对外,颇想立起一个开拓和防御的规模来,所以有所未遑罢了。秦灭汉兴,此等积极的愿望,暂时无从说起。最紧要的,是与民休息。所以道家之学,一时甚盛。然道家所谓无为而治,乃为正常的社会说法。社会本来正常的,所以劝在上的人,不要领导其变化;且须镇压之,使不变化,这在事实上虽不可能,在理论上亦未必尽是,然尚能自成一说。若汉时,则其社会久已变坏,一味因循,必且迁流更甚。所以改正制度,兴起教化,在当时,是无人不以为急务的。看贾谊、董仲舒的议论,便可明白。文帝亦曾听公孙臣的话,有意于兴作。后因新垣平诈觉,牵连作罢。这自是文帝脑筋的糊涂,作事的因循,不能改变当时的事势。到武帝,儒学遂终于兴起了。儒学的兴起,是有其必然之势的,并非偶然之事。因为改正制度,兴起教化,非儒家莫能为。论者多以为武帝一人之功,这就错了。武帝即位时,年仅十六,虽非昏愚之主,亦未闻其天亶夙成,成童未几,安知儒学为何事?所以与其说汉武帝提倡儒学,倒不如说儒学在当时自有兴盛之势,武帝特顺着潮流而行。
儒学的兴起,虽由社会情势的要求,然其得政治上的助力,确亦不少。其中最紧要的,便是为五经博士置弟子。所谓“设科射策,劝以官禄”,自然来者就多了。儒学最初起的,是《史记·儒林传》所说的八家:言《诗》:于鲁,自申培公;于齐,自辕固生;于燕,自韩太傅。言《书》,自济南伏生。言《礼》,自鲁高堂生。言《易》,自菑川田生。言《春秋》:于齐、鲁,自胡毋生;于赵,自董仲舒。东汉立十四博士:《诗》齐、鲁、韩。《书》欧阳、大小夏侯。《礼》大小戴。《易》施、孟、梁丘、京。《春秋》严、颜(见《后汉书·儒林传》。《诗》齐鲁韩下衍毛字),大体仍是这八家之学(惟京氏《易》最可疑)。但是在当时,另有一种势力,足以促令学术变更。那便是第四十一章所说:在当时,急须改正的,是社会的经济制度。要改正社会经济制度,必须平均地权,节制资本。而在儒家,是只知道前一义的。后者之说,实在法家。当时儒家之学,业已成为一种权威,欲图改革,自以自托于儒家为便,儒家遂不得不广采异家之学以自助,于是有所谓古文之学。读第四十一章所述,已可明白了。但是学术的本身,亦有促令其自起变化的。那便是由专门而趋于通学。
先秦学术,自其一方面论,可以说是最精的。因为他各专一门,都有很高的见解。自其又一方面说,亦可以说是最粗的。因为他只知道一门,对于他人的立场,全不了解。譬如墨子所主张,乃凶荒札丧的变礼,本不谓平世当然。而荀子力驳他,说天下治好了,财之不足,不足为患,岂非无的放矢?理论可以信口说,事实上,是办不到只顾一方面的。只顾一方面,一定行不通。所以先秦时已有所谓杂家之学。《汉志》说:杂家者流,出于议官。可见国家的施政,不得不兼顾到各方面了。情势如此,学术自然不得不受其影响,而渐趋于会通,古文之学初兴时,实系兼采异家之说,后来且自立新说,实亦受此趋势所驱使。倘使当时的人,痛痛快快,说儒家旧说,不够用了,我所以要兼采异说;儒家旧说,有所未安,我所以要别立新说,岂不直捷?无如当时的思想和风气,不容如此。于是一方面说儒家之学,别有古书,出于博士所传以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孔壁一案,参看第五十二章),一方面,自己研究所得,硬说是某某所传(如《毛诗》与《小序》为一家言。《小序》明明是卫宏等所作,而毛公之学,偏要自谓子夏所传),纠纷就来得多了。流俗眩于今古文之名,以为今古文经,文字必大有异同,其实不然。今古文经的异字,备见于《仪礼》郑《注》(从今文处,则出古文于注。从古文处,则出今文于注),如古文位作立,仪作义,义作谊之类,于意义毫无关系。他经度亦不过如此。有何关系之可言?今古文经的异同,实不在经文而在经说。其中重要问题,略见于许慎的《五经异义》。自大体言之:今文家说,都系师师相传。古文家说,则自由研究所得,不为古人的成说所囿,而自出心裁,从事研究,其方法似觉进步。但(一)其成绩并不甚佳。又(二)今文家言,有传讹而无臆造。传讹之说,略有其途径可寻,所以其说易于还原。一经还原,即可见古说的真相(其未曾传讹的,自然更不必说)。古文家言,则各人凭臆为说,其根源无可捉摸。所以把经学当做古史的材料看,亦以今文家言价值较高。
然古学的流弊,亦可说仍自今学开之。一种学术,当其与名利无关时,治其学者,都系无所为而为之,只求有得于己,不欲炫耀于人,其学自无甚流弊。到成为名利之途则不然。治其学者,往往不知大体,而只斤斤计较于一枝一节之间。甚或理不可通,穿凿立说。或则广罗异说,以自炫其博。引人走入旁门,反致抛荒正义。从研究真理的立场上言,实于学术有害。但流俗的人,偏喜其新奇,以为博学。此等方法,遂成为哗世取宠之资。汉代此等风气,由来甚早。《汉书·夏侯胜传》说:“胜从父子建,师事胜及欧阳高,左右采获。又从五经诸儒问与《尚书》相出入者,牵引以次章句,具文饰说。胜非之曰:建所谓章句小儒,破碎大道。建亦非胜为学疏略,难以应敌。”专以应敌为务,真所谓徇外为人。此种风气既开,遂至专求闻见之博,不顾义理之安;甚且不知有事理。如郑玄,遍注群经,在汉朝,号称最博学的人,而其说经,支离灭裂,于理决不可通,以及自相矛盾之处,就不知凡几。此等风气既盛,治经者遂多变为无脑筋之徒。虽有耳目心思,都用诸琐屑无关大体之处。而于此种学问,所研究的,究属宇宙间何种现象?研究之究有何益?以及究应如何研究?一概无所闻见。学术走入此路,自然只成为有闲阶级,消耗日力精力之资,等于消闲遣兴,于国家民族的前途,了无关系了。此等风气,起于西汉中叶,至东汉而大盛,直至南北朝、隋唐而未改。汉代所谓章句,南北朝时所谓义疏,都系如此。读《后汉书》及《南北史》的《儒林传》,最可见得。古学既继今学而起,到汉末,又有所谓伪古文一派。据近代所考证:王肃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人。肃好与郑玄立异,而无以相胜。乃伪造《孔子家语》,将己说窜入其中,以折服异己,经学中最大的《伪古文尚书》一案,虽不能断为即肃之所造,然所谓《伪孔安国传》者,必系与肃同一学派之人所为,则无可疑(《伪古文尚书》及《伪孔安国传》之伪,至清阎若璩作《古人尚书疏证》而其论略定。伪之者为哪一派人,至清丁晏作《尚书余论》而其论略定)。此即由当时风气,专喜广搜证据,只要所搜集者博,其不合理,并无人能发觉,所以容得这一班人作伪。儒学至此,再无西汉学者经世致用的气概。然以当时学术界的形势论,儒学业已如日中天。治国安民之责,在政治上、在社会上,都以为惟儒家足以负之。这一班人,如何当得起这个责任?他们所想出来的方案,无非是泥古而不适于时,专事模仿古人的形式。这个如何足以为治?自然要激起有思想的人的反对了。于是魏晋玄学,乘机而起,成为儒佛之间的一个过渡。
魏晋玄学,人多指为道家之学。其实不然。玄学乃儒道两家的混合,亦可说是儒学中注重原理的一派,与拘泥事迹的一派相对立。先秦诸子的哲学,都出自古代的宗教哲学,大体无甚异同,说已见前。儒家之书,专谈原理的是《易经》。《易》家亦有言理、言数两派。言理的,和先秦诸子的哲学,无甚异同。言数的,则与古代术数之学相出入。《易》之起源,当和术数相近;孔门言易,则当注重于其哲学,这是通观古代学术的全体,而可信其不诬的。今文《易》说,今已不传。古文《易》说,则无一非术数之谈。《汉书·艺文志》:易家有《淮南·道训》两篇。自注云:“淮南王安,聘明《易》者九人,号九师说。”此书,当即今《淮南子》中的《原道训》。今《淮南子》中,引《易》说的还有几条,都言理而不及数,当系今文《易》说之遗。然则儒家的哲学,原与道家无甚出入。不过因今文《易》说失传,其残存的,都被后人误认为道家之说罢了。如此说来,则魏晋玄学的兴起,并非从儒家转变到道家,只是儒家自己的转变。不过此种转变,和道家很为接近,所以其人多兼采道家之学。观魏晋以后的玄学家,史多称其善《易》、《老》可知。儒学的本体,乃以《易》言原理,《春秋》则据此原理,而施之人事。魏晋的玄学家,则专研原理,而于措之人事的方法,不甚讲求。所以实际上无甚功绩可见,并没有具体可见之施行的方案。然经此运动之后,拘泥古人形式之弊遂除。凡言法古的,都是师其意而不是回复其形式。泥古不通之弊,就除去了,这是他们摧陷廓清莫大的功绩(玄学家最重要的观念,为重道而遗迹。道即原理,迹即事物的形式)。
从新莽改革失败以后,彻底改变社会的组织,业已无人敢谈。解决人生问题的,遂转而求之个人方面。又玄学家探求原理,进而益上,其机,殊与高深玄远的哲学相近。在这一点上,印度的学术,是超过于中国的。佛学遂在这种情势之下兴起。
佛,最初系以宗教的资格,输入中国的。但到后来,则宗教之外,别有其学术方面。
佛教,普通分为大小乘。依后来详细的判教,则小乘之下,尚有人天(专对人天说法,不足以语四圣。见下);大乘之中,又分权实。所谓判教,乃因一切经论(佛所说谓之经,菩萨以下所说谓之论。僧、尼、居士等所应守的规条谓之律。经、律、论谓之三藏),立说显有高低,所以加以区别,说佛说之异,乃因其所对待的人不同而然。则教外的人,不能因此而诋佛教的矛盾,教中的人,亦不必因此而起争辩了。依近来的研究:佛教在印度的兴起,并不在其哲学的高深,而实由其能示人以实行的标准。缘印度地处热带,生活宽裕,其人所究心的,实为宇宙究竟,人生归宿等问题,所以自古以来,哲学思想,即极发达。到佛出世时,各家之说(所谓外道),已极高深,而其派别亦极繁多了。群言淆乱,转使人无所适从。释迦牟尼出,乃截断无谓的辩论,而教人以实行修证的方法。从之者乃觉得所依归,而其精神乃觉安定。故佛非究竟真理的发现者(中国信佛的人,视佛如此),而为时代的圣者。佛灭后百年之内,其说无甚异同,近人称为原始佛教。百年之后而小乘兴,五六百年之后而大乘出,则其说已有改变附益,而非复佛说之旧了。然则佛教的输入中国,所以前后互异,亦因其本身的前后,本有不同,并非在彼业已一时具足,因我们接受的程度,先后不同,而彼乃按其深浅,先后输入的了。此等繁碎的考据,今可勿论。但论其与中国文化的关系。
佛教把一切有情,分为十等:即(一)佛,(二)菩萨,(三)缘觉,(四)声闻,是为四圣。(五)天,(六)人,(七)阿修罗,(八)畜生,(九)饿鬼,(十)地狱,是为六凡。辗转于六凡之中,不得超出,谓之六道轮回。佛不可学,我们所能学的,至菩萨而止。在小乘中,缘觉、声闻,亦可成佛,大乘则非菩萨不能。所谓菩萨,系念念以利他为主,与我们念念都以自己为本位的,恰恰相反。至佛则并利他之念而亦无之,所以不可学了。缘觉、声闻鉴于人生不能离生、老、病、死诸苦,死后又要入轮回;我们幸得为人,尚可努力修持,一旦堕入他途便难了(畜生、饿鬼、地狱亦称三途,不必论了。阿修罗神通广大,易生嗔怒;诸天福德殊胜,亦因其享受优越,转易堕落,所以以修持论,皆不如人)。所以觉得生死事大,无常迅速,实可畏怖,生前不得不努力修持。其修持之功,固然艰苦卓绝,极可佩服,即其所守戒律,亦复极端利他。然根本观念,终不离乎自利,所以大乘斥其不足成佛。此为大小乘重要的异点。亦即大乘教理,较小乘为进化之处。又所谓佛在小乘,即指释迦牟尼其人。大乘则佛有三身:(一)佛陀其人,谓之报身,是他造了为人之因,所以在这世界上成为一个人的。生理心理等作用,一切和我们一样。不吃也要饿,不着也要冷,置诸传染病的环境中,也会害病;饿了,冷了,病重了,也是会死的。(二)至于有是而无非,威权极大。我们动一善念,动一恶念,他都无不知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丝毫不得差错。是为佛之法身,实即自然力之象征。(三)一心信佛者,临死或在他种环境中,见有佛来接引拯救等事,是为佛之化身。佛在某种环境中,经历一定的时间,即可修成。所以过去已有无数的佛,将来还有无数的佛要成功,并不限于释迦牟尼一人。大乘的说法,当他宗教信,是很能使人感奋的。从哲学上说,其论亦圆满具足,无可非难。宗教的进化,可谓至斯而极。
佛教的宇宙观,系以识为世界的根本。有眼、耳、鼻、舌、身、意,即有色、声、香、味、触、法。此为前六识,为人人所知。第七识为末那,第八识为阿赖耶,其义均不能译,故昔人惟译其音。七识之义,为“恒审思量,常执有我”。我们念念以自己为本位(一切现象,都以自己为本位而认识。一切利害,都以自己为本位而打算),即七识之作用。至八识则为第七识之所由生,为一切识的根本。必须将它灭尽,才得斩草除根。但所谓灭识,并不是将他铲除掉,至于空无所有。有无,佛教谓之色空。色空相对,只是凡夫之见。佛说则“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如在昼间,则昼为色,夜为空。然夜之必至,其确实性,并不减于昼之现存。所以当昼时,夜之现象,虽未实现,夜之原理,业已存在。凡原理存在者,即与其现象存在无异。已过去之事,为现在未来诸现象之因。因果原系一事。所以已过去的事,亦并未消灭)。所以所谓灭识,并非将识消灭,而系“转识成智”。善恶同体。佛说的譬喻,是如水与波。水为善,动而为波即成恶。按照现在科学之理,可以有一个更妙的譬喻,即生理与病理。病非别有其物,只是生理作用的异常。去病得健,亦非把病理作用的本体消灭,只是使他回复到生理作用。所以说“真如无明,同体不离”(真如为本体,无明为恶的起点)。行为的好坏,不是判之于其行为的形式的,而是判之于其用意。所以所争的只在迷悟。迷时所做的事,悟了还是可以做的。不过其用意不同,则形式犹是,而其内容却正相反,一为恶业,一为净业了。喻如母亲管束子女,其形式,有时与厂主管理童工是一样的。所以说:“共行只是人间路,得失谁知霄壤分。”佛教为什么如此重视迷悟呢?因为世界纷扰的起因,不外乎(一)怀挟恶意,(二)虽有善意,而失之愚昧。怀挟恶意的,不必论了。失之愚昧的,虽有善意,然所做的事,无一不错,亦必伏下将来的祸根。而愚昧之因,又皆因眼光只限于局部,而不能扩及全体(兼时间空间言)。所以佛说世俗之善,“如以少水而沃冰山,暂得融解,还增其厚。”此悟之所以重要。佛教的人生问题,依以上所说而得解答。至于你要追问宇宙问题的根源,如空间有无界限,时间有无起讫等,则佛教谓之“戏论”,置诸不答(外道以此为问,佛不答,见《金七十论》)。这因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完全是错误的。其所以错误,即因我们用现在的认识方法去认识之故。要把现在的认识方法放下,换一种方法去认识,自然不待言而可明。若要就现在的认识方法,替你说明,则非我的不肯说,仍系事之不可能。要怎样才能换用别种认识方法呢?非修到佛地位不可。佛所用的认识方法,是怎样的呢?固非我们所能知。要之是和我们现在所用,大不相同的。这个,我们名之曰证。所以佛教中最后的了义,“惟佛能知”;探求的方法,“惟证相应”。这不是用现在的方法,所能提证据给你看的。信不信只好由你。所以佛教说到最后,总还是一种宗教。
佛教派别很多,然皆小小异同,现在不必一一论述。其中最有关系的,(一)为天台、惟识、华严三宗。惟识宗亦称相宗,乃就我们所认识的相,阐发万法惟识之义。天台亦称性宗,则系就识的本身,加以阐发。实为一说的两面。华严述菩萨行相,即具体的描写一个菩萨的样子给我们看,使我们照着他做。此三宗,都有很深的教理,谓之教下三家。(二)禅宗则不立文字,直指心源,专靠修证,谓之教外别传。(甲)佛教既不用我们的认识,求最后的解决,而要另换一种认识方法(所谓转识成智),则一切教理上的启发、辩论,都不过把人引上修证之路,均系手段而非目的。所以照佛教发达的趋势,终必至于诸宗皆衰,禅宗独盛为止。(乙)而社会上研究学问的风气,亦是时有转变的。佛教教理的探求,极为烦琐,实与儒家的义疏之学,途径异而性质相同。中唐以后,此等风气,渐渐衰息,诸宗就不得不衰,禅宗就不得不独盛了。(三)然(子)禅宗虽不在教义上为精深的探讨,烦琐的辩论,而所谓禅定,理论上也自有其相当的高深的。(丑)而修习禅定,亦非有优闲生活的人不能。所以仍为有闲阶级所专有。然佛教此时的声势,是非发达到普及各阶层不可的。于是适应大众的净土宗复兴。所谓净土宗,系说我们所住的世界,即娑婆世界的西方,另有一个世界,称为净土。诸佛之中,有一个唤做阿弥陀佛的,与娑婆世界特别有缘。曾发誓愿:有一心皈依他的,到临终之时,阿弥陀佛便来接引他,往生净土。往生净土有什么利益呢?原来成佛极难,而修行的人,不到得成佛,又终不免于退转。如此示人以难,未免使人灰心短气。然(A)成佛之难,(B)以及非成佛则不能不退转,又经前此的教义,说得固定了,无可动摇。于是不得不想出一个补救的方法,说我们所以易于退转,乃因环境不良使然。倘使环境优良,居于其中,徐徐修行,虽成佛依旧艰难,然可保证我们不致中途堕落。这不啻给与我们以成佛的保证,而且替我们祛除了沿路的一切危险、困难,实给意志薄弱的人以一个大安慰、大兴奋。而且净土之中,有种种乐,无种种苦,也不啻给与祈求福报的人以一个满足。所以净土宗之说,实在是把佛教中以前的某种说法取消掉了的。不过其取消之法很巧妙,能使人不觉得其立异罢了。其修持之法,亦变艰难而归简易。其法:为(A)观,(B)想,(C)持名,三者并行,谓之念佛。有一佛像当前,而我们一心注视着他,谓之观。没有时,心中仍想象其有,谓之想。口诵南无阿弥陀佛(自然心也要想着他),谓之持名。佛法贵止观双修。止就是心住于其所应住之处,不起妄念。观有种种方法。如(A)我们最怕死,乃设想尖刀直刺吾胸,血肉淋漓;又人谁不爱女人,乃设想其病时的丑恶,死后的腐朽,及现时外观虽美,而躯壳内种种污秽的情形,以克服我们的情意。(B)又世事因缘复杂,常人非茫无所知,即认识错误,必须仔细观察。如两人争斗,粗观之,似由于人有好斗之性。深观之,则知其实由教化的不善;而教化的不善,又由于生计的窘迫;生计的窘迫,又由于社会组织的不良。如此辗转推求,并无止境。要之观察得愈精细,措施愈不至有误。这是所以增长我们的智识的。止观双修,意义诚极该括,然亦断非愚柔者所能行,净土宗代之以念佛,方法简易,自然可普接利钝了。所以在佛教诸宗皆衰之后,禅宗尚存于上流社会中,净土宗则行于下流社会,到现在还有其遗迹。
佛教教义的高深,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在它,亦有种种治国安民的理论,读《华严经》的五十三参可知。又佛学所争,惟在迷悟。既悟了,一切世俗的事情,仍无有不可做的,所以也不一定要出家。然佛教既视世法皆非了义,则终必至于舍弃世事而后止。以消灭社会为解决社会之法,断非社会所能接受。于是经过相当的期间,而反动又起。
佛教反动,是为宋学。宋学的渊源,昔人多推诸唐之韩愈。然韩愈辟佛,其说甚粗,与宋学实无多大关系。宋学实至周张出而其说始精,二程继之而后光大,朱陆及王阳明又继之,而其义蕴始尽。
哲学是不能直接应用的,然万事万物,必有其总根源。总根源变,则对于一切事情的观点,及其应付的方法,俱随之而变。所以风气大转变时,哲学必随之而变更。宋儒的哲学,改变佛学之处安在呢?那就是抹杀认识论不谈,而回到中国古代的宇宙论。中国古代的哲学,是很少谈到认识论的。佛学却不然,所注重的全在乎此。既注重于认识论,而又参以宗教上的悲观,则势必至于视世界为空虚而后止。此为佛教入于消极的真原因。宋学的反佛,其最重要的,就在此点。然从认识论上驳掉佛说,是不可能的。乃将认识论抹杀不谈,说佛教的谈认识论便是错。所以宋学反佛的口号,是“释氏本心,吾徒本天”。所谓本心,即是佛家万法惟识之论。所谓本天,则是承认外界的实在性。万事万物,其间都有一个定理,此即所谓天理。所以宋学的反佛,是以唯物论反对唯心论。
宋学中自创一种宇宙观和人生观的,有周敦颐、张载、邵雍三人。周敦颐之说,具于《太极图说》及《通书》。他依据古说,假定宇宙的本体为太极。太极动而生阳,静而生阴。动极复静,静极复动。如此循环不已,因生水、火、木、金、土五种物质。此五种物质,是各有其性质的。人亦系此五种物质所构成,所以有智(水)、礼(火)、仁(木)、义(金)、信(土)五种性质。及其见诸实施,则不外乎仁义二者(所以配阴阳)。仁义的性质,都是好的,然用之不得其当,则皆可以变而为恶(如寒暑都是好的,不当寒而寒,不当暑而暑则为恶),所以要不离乎中正(所以配太极),不离乎中正谓之静。所以说:“圣人定之以仁义中正而主静,立人极焉。”张载之说,具于《正蒙》。其说:亦如古代,以气为万物的原质。气是动而不已的。因此而有聚散。有聚散则有疏密。密则为吾人所能知觉,疏则否,是为世俗所谓有无。其实则是隐显。隐显即是幽明。所以鬼神之与人物,同是一气。气之运动,自有其一定的法则。在某种情形之下,则两气相迎;在某种情形之下,则两气相距,是为人情好恶之所由来(此说将精神现象的根源,归诸物质,实为极彻底的一元论)。然此等自然的迎距,未必得当。好在人的精神,一方面受制于物质,一方面仍有其不受制于物质者存。所以言性,当分为气质之性(受制于物质的)与义理之性(不受制于物质的)。人之要务,为变化其气质,以求合乎义理。此为张氏修己之说。张氏又本其哲学上的见地,创万物一体之说,见于其所著的《西铭》。与惠施泛爱之说相近。邵雍之说,与周张相异。其说乃中国所谓术数之学。中国学术,是重于社会现象,而略于自然现象的。然亦有一部分人,喜欢研究自然现象。此等人,其视万物,皆为物质所构成。既为物质所构成,则其运动,必有其定律可求。人若能发现此定律,就能知道万物变化的公例了。所以此等人的愿望,亦可说是希冀发现世界的机械性的。世界广大,不可遍求,然他们既承认世界的规律性,则研究其一部分,即可推之于其余。所以此一派的学者,必重视数。他们的意思,原不过借此以资推测,并不敢谓所推之必确,安敢谓据此遂可以应付事物?然(一)既曾尽力于研求,终不免有时想见诸应用。(二)又此学的初兴,与天文历法,关系极密,古人迷信较深,不知世界的规律性,不易发现,竟有谓据此可以逆臆未来的。(三)而流俗之所震惊,亦恒在于逆臆未来,而不在乎推求定理。所以此派中亦多逆臆未来之论,遂被称为术数之学。此派学者,虽系少数,著名的亦有数家,邵雍为其中之最善者。雍之说,见于《观物内外篇》及《皇极经世书》。《观物篇》称天体为阴阳,地体为刚柔,又各分太少二者(日为太阳,月为太阴。星为少阳,辰为少阴。火为太刚,水为太柔。石为少刚,土为少柔。其说曰:阳燧取于日而得火,火与日相应也。方诸取于月而得水,水与月一体也。星陨为石;天无日月星之处为辰,地无山川之处为土;故以星与石,辰与土相配。其余一切物与阴阳刚柔相配,皆准此理),以说明万物的性质及变化。《皇极经世书》以十二万九千六百年为一元(日之数一为元。月之数十二为会。星之数三百六十为运。辰之数四千三百二十为世。一世三十年。以三十乘四千三百二十,得十二万九千六百)。他说:“一元在天地之间,犹一年也。”这和扬雄作《太玄》,想本一年间的变化,以窥测悠久的宇宙一样。邵雍的宗旨,在于以物观物。所谓以物观物,即系除尽主观的见解,以冀发现客观的真理,其立说精湛处甚多。但因术数之学,不为中国所重视,所以在宋学中不被视为正宗。
经过周、张、邵诸家的推求,新宇宙观和新人生观可谓大致已定。二程以下,乃努力于实行的方法。大程名颢,他主张“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但何以识得此理呢?其弟小程名颐,乃替他补充,说“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致知之功,在于格物。即万事而穷其理,以求一旦豁然贯通。这话骤听似乎不错的。人家驳他,说天下之物多着呢,如何格得尽?这话也是误解。因为宋儒的所求,并非今日物理学家之所谓物理,乃系吾人处事之法。如曾国藩所谓:“冠履不同位,凤皇鸱鸮不同栖,物所自具之分殊也。鲧湮洪水,舜殛之,禹郊之,物与我之分际殊也。”天下之物格不尽,吾人处事的方法,积之久,是可以知识日臻广博,操持日益纯熟的。所以有人以为格物是离开身心,只是一个误解。问题倒在(一)未经修养过的心,是否能够格物?(二)如要修养其心,其方法,是否以格物为最适宜?所以后来陆九渊出,以即物穷理为支离,要教人先发其本心之明,和赞成小程的朱熹,成为双峰并峙之局。王守仁出,而其说又有进。守仁以心之灵明为知。即人所以知善知恶,知是知非。此知非由学得,无论如何昏蔽,亦不能无存,所以谓之良知。知行即是一事。《大学》说“如恶恶息,如好好色”。知恶臭之恶,好色之好,是知一方面事。恶恶臭,好好色,是行一方面事。人们谁非闻恶臭即恶,见好色即好的?谁是闻恶臭之后,别立一心去恶?见好色之后,别立一心去好?然则“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然因良知无论如何昏蔽,总不能无存,所以我们不怕不能知善知恶,知是知非,只怕明知之而不肯遵照良心去做。如此,便要在良知上用一番洗除障翳的功夫,此即所谓致知。至于处事的方法,则虽圣人亦有所不能尽知。然苟得良知精明,毫无障翳,当学时,他自会指点你去学;当用人时,他自会指点你去求助于人,正不必以此为患。心之灵明谓之知,所知的自然有一物在。不成天下之物都无了,只剩一面镜子,还说这镜子能照。所以即物穷理,功夫亦仍是用在心上。而心当静止不动时,即使之静止不动,亦即是一种功夫。所以“静处体悟,事上磨炼”,两者均无所不可。程朱的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固然把道德和知识,分成两截。陆九渊要先发人本心之明,亦不过是把用功的次序倒转了,并没有能把两者合而为一。王守仁之说,便大不相同了。所以理学从朱陆到王,实在是一个辩证法的进步。但人之性质,总是偏于一方面的,或喜逐事零碎用功夫,或喜先提挈一个大纲。所以王守仁之说,仍被认为近于陆九渊,并称为陆王。人的性质,有此两种,是一件事实,是一件无可变更的事实。有两种人自然该有两种方法给他们用,而他们亦自然会把事情做成两种样子。所以章学诚说:“朱陆为千古不可无之同异,亦为千古不能无之同异。”(见《文史通义·朱陆篇》),其说最通。
以一种新文化,替代一种旧文化,此新文化,必已兼摄旧文化之长,此为辩证法的真理。宋学之于佛学,亦系如此。宋学兼摄佛学之长,最显著的有两点:(一)为其律己之严,(二)为其理论的彻底。论治必严王霸之辨,论人必严君子小人之分,都系由此而出。此等精严的理论,以之律己则可,以之论事,则不免多所窒碍。又宋学家虽反对佛教的遗弃世事,然其修养的方法,受佛教的影响太深了。如其说而行之,终不免偏于内心的修养,甚至学问亦被抛荒,事为更不必说,所以在宋代,宋学中的永嘉、永康两派,就对此而起反动(永嘉派以叶适、陈傅良为魁首。反对宋学的疏于事功,疏于实学的考究。永康派以陈亮为魁首,对于朱熹王霸之辨,持异议颇坚,亦是偏于事功的)。到清代,颜元、李塨一派,亦是对此力加攻击的。然永嘉、永康两派和朱陆,根本观念上,实无甚异同,所争的只是程度问题,无关宏指。颜李一派,则专讲实务,而反对在心上用功夫,几乎把宋学根本取消了。近来的人,因反对中国的学者,多尚空言,而不能实行,颇多称道颜李的。然颜、李的理论,实极浅薄,不足以自成一军。因为世界进步了,分工不得不精。一件事,合许多人而分工,或从事于研究,或从事于实行,和一个人幼学壮行,并无二致。研究便是实行的一部。颜、李之说,主张过甚,势必率天下人而闭目妄行。即使主张不甚,亦必变精深为浅薄。所以其说实不能成立。从理论上反对宋儒的,还有戴震。谓宋儒主张天理人欲之辨太过,以致(一)不顾人情。视斯民饮食男女之欲,为人生所不能无的,都以为毫无价值而不足恤。(二)而在上者皆得据理以责其下,下情却不能上达,遂致有名分而无是非,人与人相处之道,日流于残酷。此两端:其前一说,乃宋学末流之弊,并非宋学的本意。后一说则由宋学家承认封建时代的秩序,为社会合理的组织之故。戴氏攻之,似得其当。然戴氏亦不知其病根之所在,而说只要舍理而论情,人与人的相处,就可以无问题,其说更粗浅牵强了。在现在的文化下所表现出来的人情,只要率之而行,天下就可以太平无事么?戴氏不是盲目的,何以毫无所见?
所以宋学衰敝以后,在主义上,能卓然自立,与宋学代兴的,实无其人。梁启超说:清代的学术,只是方法运动,不是主义运动(见所著《清代学术概论》),可谓知言了。质实言之,清代考证之学,不过是宋学的一支派。宋学中陆王一派,是不讲究读书的,程朱一派本不然。朱子就是一个读书极博的人。其后学如王应麟等,考据尤极精审。清学的先驱,是明末诸大儒。其中顾炎武与清代考证之学,关系尤密,也是程朱一派(其喜言经世,则颇近永嘉)。清代所谓纯汉学,实至乾嘉之世而后形成,前此还是兼采汉宋,择善而从的。其门径,和宋学并无区别。清学的功绩,在其研究之功渐深,而日益趋于客观。因务求古事的真相,觉得我们所根据的材料,很不完全,很不正确;材料的解释,又极困难。乃致力于校勘;致力于辑佚;对于解释古书的工具,即训诂,尤为尽心。其结果,古书已佚而复见的,古义已晦而复明的不少,而其解决问题的方法,亦因经验多了,知道凭臆判断,自以为得事理之平,远不如调查其来路,而凭以判断者之确。于是折衷汉宋,变为分别汉宋,其主意,亦从求是变而为求真了(非不求是,乃以求真为求是)。清学至此,其所至,已非复宋儒所能限,然仍是一种方法的转变,不足以自成一军。
清学在宗旨上,渐能脱离宋学而自立,要到道咸时今文之学兴起以后。西汉经师之说,传自先秦,其时社会的组织,还和秦汉以后不同。有许多议论,都不是东汉以后人所能了解的。自今文传授绝后,久被搁置不提了。清儒因分别学派,发现汉儒亦自有派别,精心从事于搜剔,而其材料始渐发现,其意义亦渐明白。今学中有一派,专务材料的搜剔,不甚注意于义理。又一派则不然,常州的庄(存与)、刘(逢禄),号称此学的开山,已渐注意于汉儒的非常异义。龚(自珍)、魏(源)两氏继之,其立说弥以恢廓。到廖平、康有为出,就渐渐地引上经世一路,非复经生之业了。
廖平晚岁的学说,颇涉荒怪。然其援据纬说,要把孔道的规模,扩充到无限大,也仍是受世变的影响的。但廖氏毕竟是个经生。其思想,虽亦受世变的影响,而其所立之说,和现代的情形,隔膜太甚。所以对于学术界,并不能发生多大的影响。康氏就不然了。康氏的经学远不如廖氏的精深。然其思想,较之廖氏,远觉阔大而有条理。他怀抱着一种见解,借古人之说为材料而说明之。以《春秋》三世之义,说明进化的原理,而表明中国现在的当改革,而以孔子托古改制之说辅之。其终极的目的,则为世界大同。恰和中国人向来怀抱的远大的思想相合,又和其目前急须改革的情形相应,所以其说能风靡一时。但康有为的学说,仍只成为现代学术思想转变的一个前驱。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学术是利于通的,物穷则变,宋明以来的文化,现在也几乎走到尽头了。即使没有西学输入,我们的学术思想,也未必不变。但既与西洋学术相值,自然乐得借之以自助。何况现在西洋的科学方法,其精密,确非我们之所及呢?所以近数十年来,中国学术思想的变化,虽然靠几个大思想家做前驱,而一经发动之后,其第二步,即继之以西洋学术的输入。和中国学术思想的转变最有关系的人是梁启超。梁氏的长处:在其(一)对于新科学,多所了解。(二)最能适应社会的程度,从事于介绍。(三)且能引学说以批评事实,使多数人感觉兴味。即此趋势的说明。
西洋学术输入以来,中国人对之之态度,亦经数变。(一)其初是指采用西法者为用夷变夏,而极力加以排斥的。(二)继则变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三)再进一步,就要打倒孔家店,指旧礼教为吃人,欢迎德谟克拉西先生、赛因斯先生,并有主张全盘西化的了。其实都不是这么一回事。欧美近代,最初发达的是自然科学。因此引起的整个学术思想的变化(即对于一切事情的观点及其应付方法),较诸旧说,都不过是程度问题。后来推及社会科学亦然。现在文化前途的改变,乃是整个社会组织的改变,并非一枝一节的问题。这个问题,乃中国与西洋之所同,而非中国之所独。具体言之,即是中国与西洋,以及全世界的各民族,都要携手相将,走上一条新的径路。其间固无一个民族,能够守旧而不变,也断非哪一个民族,尽弃其所固有,而仿效别一个民族的问题。因为照现状,彼此都是坏的,而且坏得极相像。然则各种学术,能指示我们以前途,且成为各学之王,而使他种学术,奔走其下,各尽其一枝一节之用的,必然是社会学。一切现象,都是整个社会的一枝一节,其变化,都是受整个社会的规定的。惟有整个社会,能说明整个社会。亦惟有整个社会,能说明一枝一节的现象的所以然。人们向来不知,只是把一枝一节的现象,互相说明,就错了。这是因为从前的人,不知道整个社会,可成为研究的对象,所以如此。现在便不同了。所以只有最近成立的社会学,为前此之所无。亦只有整个的社会学,能够说明文化之所由来,而评判其得失,而指示我们以当走的路径。即如文明愈进步,则风俗愈薄恶,这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亦是向来所视为无可如何的事实。毁弃文明,固不可,亦不能。任社会风俗之迁流,而日趋于薄恶,也不是一回事。提倡道德,改良政治等,则世界上无论哪一个文明国,都已经努力了几千年,而证明其无效的了。人道其将终穷乎?从社会学发明以来,才知道风俗的薄恶,全由于社会组织的不良,和文明进步,毫无关系。我们若能把社会组织,彻底改良,则文明进步,就只有增加人类的福利了。这是社会学指示给我们前途最大的光明。而社会学之所以能发明,则和现代各地方蛮人风俗的被重视,以及史前史的发现,有极大的关系。因此,我们才知道社会的组织,可以有多种。目前的组织,只是特种事实所造成,并非天经地义,必不可变。变的前途,实有无限的可能。变的方法,我们所知道的,亦与前人迥异了。
以上论中国学术思想转变的大概,以下再略论中国的文学和史学。
文学的发达,韵文必先于散文,中国古代,亦系如此。现存的先秦古书,都分明包含着两种文字:一种是辞句整齐而有韵的。一种则参差不齐,和我们的口语一样。前者是韵文,后者是散文。散文的发达,大约在东周之世,至西汉而达于极点。散文发达了,我们的意思,才能够尽量倾吐(因为到这时候,文字和语言,才真正一致),所以是文学的一个大进步。西汉末年,做文章的,渐渐求其美化。其所谓美是:(一)句多偶丽,(二)不用过长过短之句,(三)用字务求其足以引起美感。其结果,逐渐成汉魏体的骈文。汉魏体的骈文,只是字句修饰些,声调啴缓些,和散文相去,还不甚远。以后一直向这趋势发达,至齐梁时代,遂浮靡而不能达意了。此时供实用之文,别称为笔。然笔不过参用俗字俗语;用字眼、用典故,不及文来得多;其语调还和当时的文相近,与口语不合,还是不适于用。积重之势,已非大改革不可。改革有三条路可走:(一)径用口语。这在昔日文字为上中流社会所专有的时代,是不行的。(二)以古文为法。如苏绰的拟《大诰》是。这还是不能达意。只有第(三)条路,用古文的义法(即文字尚未浮靡时的语法),以运用今人的言语,是成功的。唐朝从韩、柳以后,才渐渐地走上这条路。散文虽兴,骈文仍自有其用,骈散自此遂分途。宋朝为散文发达的时代。其时的骈文,亦自成一格。谓之宋四六。气韵生动,论者称为骈文中的散文。
诗歌另是一体。文是导源于语言,诗是导源于歌谣的。所以诗体,当其发生之时,即非口语之调。近人以随意写来的散文,亦称为诗(新诗),这至少要改变向来诗字的定义然后可。古代的诗,大抵可歌。传于后世的,便是《诗经》和《楚辞》。到汉朝,风尚变了。制氏雅乐虽存,不为人之所好。汉武帝立新声乐府,采赵、代、秦、楚之讴,使李延年协其律,司马相如等为之辞,是为汉代可歌的诗。古代的诗,则变为五言诗,成为只可吟诵之物。论者多以此为诗体的退化,这是为尊古之见所误。其实凡事都到愈后来愈分化。吟诵的诗,和合乐的诗的判而为二,正是诗体的进化。歌唱的音调,和听者的好尚的变迁,是无可如何的事。隋唐时,汉代的乐府,又不为人之所好,而其辞亦渐不能合乐了。听者的好尚,移于外国传来的燕乐。按其调而填词,谓之词。极盛于两宋之世。至元以后,又渐成为但可吟诵,不能协律之作,而可歌的限于南北曲。到清朝,按曲谱而填词的,又多可诵而不可歌了。中国的所谓诗,扩而充之,可以连乐府、词、曲,都包括在内。因为其起源,同是出于口中的歌的。一个民族的歌谣,不容易改变。试看现代的山歌,其音调,还与汉代的乐府一样,便可知道。所以现在,非有新音乐输入,诗体是不会变化的。现在万国交通,新音乐输入的机会正多。到我国人的口耳,与之相习,而能利用之以达自己的美感时,新诗体就可产生了。
文学初兴之时,总是与语言相合的。但到后来,因(一)社会情形的复杂,受教育的程度,各有不同;(二)而时间积久了,人的语言,不能不变,写在纸上的字,却不能再变;言文就渐渐的分离了。合于口语的文字,是历代都有的。如(一)禅宗和宋儒的语录。(二)元代的诏令。(三)寒山、拾得的诗。(四)近代劝人为善的书都是。(五)而其用之,要以平话为最广。这是非此不可的。从前文言、白话,各有其分野,现在却把白话的范围推广了。这因(一)受教育的人渐多,不限于有闲阶级;而所受的教育,亦和从前不同,不能专力于文字。(二)世变既亟,语言跟着扩充、变化,文字来不及相随,乃不得不即用口语。此乃事势的自然,无人提倡,也会逐渐推广的。守旧的人,竭力排斥白话,固然是不达。好新的人,以此沾沾自喜,也是贪天之功,以为己力的。所谓古文,大部分系古代的言语。其中亦有一部分,系后人依据古代的语法所造的,从未宣诸唇吻,只是形之楮墨。然楮墨之用,亦系一种广义的语言。既有其用,自不能废。而况纸上的言语,有时亦可为口语所采用。所以排斥文言,也是偏激之论。
文以载道,文贵有用之说,极为近人所诋毁。此说固未免于迂,然亦不能谓其全无道理。近人袭西洋文学的理论,贵纯文学而贱杂文学,这话固然不错。然以为说理论事之作,必是杂文学,必写景言情之作,而后可以谓之纯文学,则是皮相之谈。美的原质,论其根柢,实在还是社会性。社会性有从积极方面流露的,如屈原、杜甫的忠爱是。有从消极方面流露的,如王维、孟浩然的闲适是。积极的人人所解,消极的似乎适得其反,其实不然。积极的是想把社会改好,消极的则表示不合作。虽然无所作为,然(一)使人因此而悟现社会之坏,(二)至少亦使社会减少一部分恶势力,其功效也还是一样的。文字上的所谓美,表面上虽若流连风景,其暗中深处,都藏有这一个因素在内。诗词必须有寄托,才觉得有味,真正流连风景的,总觉得浅薄,就是为此。然则文字的美恶,以及其美的程度,即视此种性质之有无多寡以为衡,其借何种材料而表现,倒是没有关系的。忧国忧民,和风花雪月,正是一样。以说理论事,或写景言情,判别文学的为纯为杂,又是皮相之谈了。文以载道,文贵有用等说,固然不免于迂腐。然载道及有用之作,往往是富于社会性的,以此为第一等文字,实亦不为无见,不过抛荒其美的方面,而竟以载道和有用为目的,不免有语病罢了。
中国的有史籍甚早。《礼记·玉藻》说:“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郑《注》说:“其书,《春秋》、《尚书》其存者。”(《汉书·艺文志》说“右史记事,左史记言”是错的。《礼记·祭统》说“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即右史记言之证)这大约是不错的。《周官》还有小史,记国君及卿大夫的世系,是为《帝系》及《世本》。我国最古的史籍《史记》,其本纪及世家,似系据《春秋》和《系》、《世》编纂而成。列传则源出记言之史。记言之史,称为《尚书》。乃因其为上世之书而得此名,其原名似称为语。语之本体,当系记人君的言语,如现在的训辞讲演之类。后来扩充之,则及于一切嘉言。嘉言的反面是莠言,间亦存之以昭炯戒。记录言语的,本可略述其起因及结果,以备本事。扩充之则及于一切懿行,而其反面即为恶行。此体后来附庸蔚为大国,名卿大夫,及学术界巨子,大抵都有此等记录,甚至帝王亦有之。其分国编纂的,则谓之《国语》。关于一人的言行,分类编纂的,则谓之《论语》。记载一人的大事的,则如《礼记·乐记》,述武王之事,谓之《牧野之语》都是。《史记》的列传,在他篇中提及,多称为语(如《秦本纪》述商鞅说孝公变法事曰:“其事在《商君语》中。”),可见其源出于语,推而广之,则不名为语的,其实亦系语体。如《晏子春秋》及《管子》中的《大》、《中》、《小匡》等是。八书是记典章经制的,其源当亦出于史官,不过不能知其为何官之史罢了。史官以外,还有民间的传述。有出于学士大夫之口的,如魏绛、伍员述少康、羿、浞之事是(见《左传》襄公四年、哀公元年,及《史记·吴太伯世家》)。亦有出于农夫野老之口的,如孟子斥咸丘蒙所述为齐东野人之语是。古史的来源,大略如此。秦始皇烧书,《史记·六国表》说“诸侯史记尤甚”,大约史官所记载,损失极多。流行民间之书,受其影响当较少。日耳相传,未著竹帛的,自然更不必说了。
有历史的材料是一事,有史学上的见地,又系一事。古代史官,虽各有专职,然大体不过奉行故事。民间传达,或出惊奇之念,或出仰慕之忱(所谓多识前言往行,以蓄其德),亦说不上什么史学上的见地。到司马谈、迁父子出,才网罗当时所有的史料,编纂成一部大书。这时的中国,在当时人的眼光中,实已可谓之天下(因为所知者限于此。在所知的范围中,并没有屏斥异国或异族的史料不载)。所以《太史公书》(这是《史记》的本名。《汉书·艺文志》著录即如此。《史记》乃史籍通名,犹今言历史。《太史公书》,为史部中最早的著述,遂冒其一类的总名),实自国别史进于世界史,为史体一大进步。
从此以后,国家亦渐知史籍的重要了。后汉以后,乃有诏兰台、东观中人述作之事。魏晋以后,国家遂特设专官。此时作史的,在物力上,已非倚赖国家不行(一因材料的保存及搜辑,一因编纂时之费用)。至于撰述,则因材料不多,还为私人之力所能及。所以自南北朝以前,大率由国家供给材料及助力,而司编撰之事的,则仍系一二人,为私家著述性质。唐以后史料更多,不徒保存、搜辑,即整理、排比,亦非私人之力所及,于是独力的著述,不得不变为集众纂修之局了。私家著述及集众纂修,昔人的议论,多偏袒前者,这亦是一偏之见。姑无论材料既多,运用为私人之力所不及。即舍此勿论,而昔时的正史,包括的门类很多,亦非一人所能兼通。所以即就学术方面论,二者亦各有长短。唐修《新晋书》(即今正史中的《晋书》),其志非前人所能及,即其一证。关于正史的历史,可参看《史通》的《六家》、《二体》、《古今正史》、《史官建置》各篇,及拙撰《史通评》中这几篇的评(商务印书馆本)。
从前的历史,系偏重于政治方面的。而在政治方面,则所注重的,为理乱兴衰、典章经制两类。正史中的纪传,是所以详前者的,志则所以详后者。已见《绪论》中。编年史偏详前者。《通典》、《通考》一类的书,则偏详后者,都不如纪传表志体的完全。所以后来功令,独取纪传表志体为正史。然编年体和政书(《通典》、《通考》等),在观览上亦各有其便,所以其书仍并为学者所重。这是中国旧日所认为史部的重心的。纪传体以人为单位,编年史以时为系统,欲勾稽一事的始末,均觉不易。自袁枢因《通鉴》作《纪事本末》后,其体亦渐广行。
中国的史学,在宋时,可谓有一大进步。(一)独力著成一史的,自唐以后,已无其事。宋则《新五代史》出欧阳修一人;《新唐书》虽出修及宋祁两人,亦有私家著述性质,事非易得。(二)编年之史,自三国以后,久已废阙。至宋则有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贯串古今。朱嘉的《通鉴纲目》,叙事虽不如《通鉴》的精,体例却较《通鉴》为善(《通鉴》有目无纲,检阅殊为不便。司马光因此,乃有《目录》之作,又有《举要》之作。《目录》既不与本书相附丽。《举要》则朱子《答潘正叔书》,讥其“详不能备首尾,略不可供检阅”,亦系实情。所以《纲目》之作,确足以改良《通鉴》的体例)。(三)讲典章经制的书,虽起于唐杜佑的《通典》,然宋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搜集尤备,分类亦愈精。又有会要一体,以存当代的掌故,并推其体例,以整理前代的史实。(四)郑樵《通志》之作,网罗古今。其书虽欠精审,亦见其魄力之大。(五)当代史料,搜辑綦详。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王偁《东都纪略》等都是。(六)自周以前的古史,实系别一性质。至宋而研究加详。如刘恕《通鉴外纪》、金履祥《通鉴纲目前编》、苏辙《古史考》、胡宏《皇王大纪》、罗泌《路史》等都是。(七)研究外国史的,宋朝亦加多。如叶隆礼《契丹国志》、孟珙《蒙鞑备录》等是。(八)考古之学,亦起于宋时。如欧阳修的《集古录》、赵明诚的《金石录》等,始渐求材料于书籍之外。(九)倪思的《班马异同评》、吴缜的《新唐书纠谬》等,皆出于宋时。史事的考证,渐见精核。综此九端,可见宋代史学的突飞猛进。元明时代复渐衰。此因其时之学风,渐趋于空疏之故。但关于当代史料,明人尚能留心收拾。到清朝,文字之狱大兴,士不敢言当代的史事;又其时的学风,偏于考古,而略于致用;当代史料,就除官书、碑传之外,几乎一无所有了。但清代考据之学颇精。推其法以治史,能补正前人之处亦颇多。
研究史法之作,专著颇少。其言之成理,而又有条理系统的,当推刘知幾的《史通》。《史通》是在大体上承认前人的史法为不误,而为之弥缝匡救的。其回到事实上,批评历代的史法,是否得当;以及研究今后作史之法当如何的,则当推章学诚。其识力实远出刘知幾之上。此亦时代为之。因为刘知幾之时,史料尚不甚多,不虑其不可遍览,即用前人的方法撰述已足。章学诚的时代,则情形大不同,所以迫得他不得不另觅新途径了。然章氏的识力,亦殊不易及。他知道史与史材非一物,保存史材,当务求其备,而作史则当加以去取;以及作史当重客观等(见《文史通义·史德篇》),实与现在的新史学,息息相通。不过其时无他种科学,以为辅助。所以其论不如现在新史学的精审罢了。然亦不过未达一间而已,其识力亦很可钦佩了。
第五十四章 宗教 #
宗教的信仰,是不论哪一个民族都有的。在浅演之时固然,即演进较深之后,亦复如此。这是因为:学问之所研究,只是一部分的问题,而宗教之所欲解决,则为整个的人生问题。宗教的解决人生问题,亦不是全不顾知识方面的。它在感情方面,固然要与人以满足。在知识方面,对于当时的人所提出的疑问,亦要与以一个满意的解答。所以一种宗教,当其兴起之时,总是足以解决整个人生问题的。但既兴起之后,因其植基于信仰,其说往往不易改变;而其态度亦特别不宽容;经过一定时期之后,遂成为进化的障碍,而被人斥为迷信。
宗教所给与人的,既是当下感情上和知识上的满足,其教义,自然要随时随地而异。一种宗教,名目未变,其教义,亦会因环境而变迁。原始的人,不知道自然界的法则。以为凡事都有一个像人一般的东西,有知识,有感情,有意志,在暗中发动主持着。既不知道自然界的法则,则视外界一切变化,皆属可能。所以其视环境,非常之可畏怖。而其视其所祈求的对象,能力之大,尤属不可思议。有形之物,虽亦为其所崇拜,然其所畏怖而祈求的,大概非其形而为寓于其中的精灵。无形可见之物,怎会令人深信不疑呢?原来古人不知道生物与无生物之别,更不知道动物与植物、人与动物之别,一切都看做和自己一样,而人所最易经验到而难于解释的,为梦与死。明明睡在这里没有动,却有所见,有所闻,有所作为;明明还是这个人,而顷刻之间,有知已变为无知了,安得不相信人身之中,别有一物以为之主?既以为人是如此,就推之一切物,以为都是如此了。这是我们现在,相信人有灵魂;相信天地、日月、山川等,都有神为之主;相信老树、怪石、狐狸、蛇等,都可以成为精怪的由来。虽然我们现在,已知道自然界的法则了;知道生物与无生物、动物与植物、人与其他动物之别了;然此等见解,根株仍未拔尽。
●摩尼教石刻像 位于福建晋江草庵,该寺建于元顺帝至元五年(1339年)。石佛高1.52米,宽0.83米,佛龛直径1.98米
人类所崇拜的灵界,其实是虚无缥缈的,都是人所想象造作出来的。所以所谓灵界,其实还是人间世界的反映。人类社会的组织变化了,灵界的组织,也是要跟着变化的。我们现在所看得到的,其第一步,便是从部族时代进于封建时代的变化。部族的神,大抵是保护一个部族的,和别一个部族,则处于敌对的地位。所以《左传》僖公十年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孔子也说:“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论语·为政》)到封建时代,各个神灵之间,就要有一个联系。既要互相联系,其间自然要生出一个尊卑等级来。在此时代,宗教家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一)把神灵分类。(二)确定每一类之中,及各类之间尊卑等级的关系。我们在古书上看得见的,便是《周官》大宗伯所分的(一)天神,(二)地祇,(三)人鬼,(四)物魁四类。四类相互之间,自然天神最尊,地祇次之,人鬼次之,物魁最下。天神包括日月、星辰、风雨等。地祇包括山岳、河海等。但又有一个总天神和总地祇。人鬼:最重要的,是自己的祖宗。其余一切有功劳、有德行的人,也都包括在内。物魁是列举不尽的。天神、地祇、人鬼等,都是善性居多。物魁则善恶无定。这是中国人最普通的思想,沿袭自几千年以前的。宗教发达到这一步,离一般人就渐渐地远了。“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其境内名山大川”(《礼记·王制》),和一般人是没有关系的。季氏旅于泰山,孔子就要讥其非礼了(《论语·八佾》),何况平民?昊天上帝之外,还有主四时化育的五帝:东方青帝灵威仰,主春生。南方赤帝赤熛怒,主夏长。西方白帝白招拒,主秋成。北方黑帝汁光纪,主冬藏。中央黄帝含枢纽,则兼主四时化育。每一朝天子的始祖,据说实在是上帝的儿子。譬如周朝的始祖后稷,他的母亲姜嫄,虽说是帝喾之妃,后稷却不是帝喾的儿子。有一次,姜嫄出去,见一个大的足印。姜嫄一只脚,还不如他一个拇指大。姜嫄见了,觉得奇怪。把自己的脚,在这足印里踏踏看呢。一踏上去,身体就觉得感动。从此有孕了。生了一个儿子,就是后稷。又如商朝的始祖契。他的母亲简狄,也是帝喾之妃,然而契也不是帝窖的儿子。简狄有一次,到河里去洗澡,有一只玄鸟,掉下一个卵来。简狄取来吞下去,因此有孕了。后来就生了契。这个谓之“感生”(见《诗·生民》及《玄鸟》。《史记·殷周本纪》述契、后稷之生,即系《诗说》。《周官》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小宗伯,兆五帝于四郊。郑玄谓天有六,即五帝和昊天上帝耀魄宝。可看《礼记·祭法疏》,最简单明了。五帝之名,虽出纬候,然其说自系古说。所以《礼记·礼运》:“因名山以升中于天,因吉土以飨帝于郊”已经把天和帝分说了)。契、稷等因系上帝之子,所以其子孙得受命而为天子。按诸“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之义,自然和平民无涉的,用不着平民去祭。其余如“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而且是“民所取材用”的(《礼记·祭法》),虽和人民有关系。然因尊卑等级,不可紊乱之故,也就轮不着人民去祭了。宗教发达到此,神的等级愈多,上级的神,威权愈大,其去一般人却愈远,正和由部族之长,发展到有诸侯,由列国并立的诸侯,进步到一统全国的君主,其地位愈尊,而其和人民相去却愈远一样。
人,总是实际主义的。所敬畏的,只会是和自己切近而有关系的神。日本田崎仁义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及制度》说:古代宗教思想,多以生物之功,归之女性;又多视日为女神。中国古代,最隆重的是社祭(《礼记·郊特牲》说:“惟为社事,单出里。惟为社田,国人毕作。惟社,丘乘共粢盛。”单同殚)。而这所谓社,则只是一地方的土神(据《礼记·祭法》,王、诸侯、大夫等,均各自立社),并不是与天神相对的后土。《易经·说卦传》离为日,为中女。《山海经》和《淮南子》,以生日驭日的羲和为女神(《山海经·大荒南经》:“东南海之外,甘水之间,有羲和之国。有女子,名羲和,方浴日于甘渊。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淮南子·天文训》:“至于悲泉,爰止其女,爰息其马,是谓县车。”)而《礼记·郊特牲》说,郊之祭,乃所以迎“长日之至”。可见以郊祭为祭天,乃后起之事,其初只是祭日;而祭日与祭社,则同是所以报其生物之功。后来虽因哲学观念的发达,而有所谓苍苍者天,抟抟者地,然这整个的天神和整个的地神,就和人民关系不切了,虽没有政治上“天子祭天地”的禁令,怕也不会有什么人去祭它的。日月星辰风雨等,太多了,祭不胜祭;亦知道其所关涉者广,用不着一地方去祭它。只有一地方的土神,向来视为于己最亲的,其祭祀还相沿不废。所以历代以来,民间最隆重的典礼是社祭,最热闹的节场是作社。还有所谓八蜡之祭,是农功既毕之后,举凡与农事有关之神,一概祭飨它一次(见《郊特牲》)。又古代视万物皆有神,则有所谓中,有所谓门,有所谓行,有所谓户,有所谓灶(均见《祭法》),此等崇拜,倒也有残留到后世的。又如古代的司命,是主人的生死的(司命亦见《祭法》。《庄子·至乐》云:“庄子之楚,见髑髅而问之。夜半,髑髅见梦。庄子曰:吾使司命复生子形,为子骨肉肌肤”,知古谓人生死,皆司命主之)。后世则说南斗主生,北斗主死,所以南北斗去人虽远,倒也有人崇拜它。诸如此类,悉数难终。总之于人有切近的关系的,则有人崇拜,于人无切近的关系的,则位置虽高,人视之,常在若有若无之间。现在人的议论,都说:一神教比多神教进化,中国人所崇拜的对象太杂,所以其宗教,还是未甚进化的。其实不然。从前俄国在专制时代,人民捐一个钱到教堂里去,名义上也要以俄皇的命令允许的。这和佛教中的阿弥陀佛有一个人皈依他,到临死时,佛都自己来接引他到净土去一样。中国的皇帝,向来是不管小事的,所以反映着人间社会而成的灵界组织,最高的神,亦不亲细务。假使中国宗教上的灵界组织,是以一个大神,躬亲万事的,中国人也何尝不会专崇拜这一个神?然而崇拜北斗,希冀长生,和专念阿弥陀佛,希冀往生净土的,根本上有什么区别呢?若说一神教的所谓一神,只是一种自然力的象征,所以崇拜一神教的,其哲学上的见地,业已达于泛神论了,要比多神教高些。则崇拜一神教的,都是当他自然力的象征崇拜的么?老实说:泛神论与无神论,是一而二,二而一的。真懂得泛神论的,也就懂得无神的意义,不会再有现在宗教家的顽固见解了。
较神的迷信进一步的,则为术。术数二字,古每连称,其实二者是不同的,已见上章。术之起源,由于因果的误认。如说做一个木人,或者束一个草人,把他当做某人,用箭去射他,就会使这个人受伤。又如把某人贴身之物,加以破坏,就能使这个人受影响之类。苌弘在周朝,把狸首象征不来的诸侯去射它,以致为晋人所杀(见《史记·封禅书》)。豫让为赵襄子所擒,请襄子之衣,拔剑三跃而击之,衣尽出血,襄子回车,车轮未周而亡。就是此等见解。凡厌胜咒诅之术,均自此而出。又有一种,以为此地的某种现象,与彼地的某种现象;现在的某种现象,和将来的某种现象,有连带关系的。因欲依据此时此地的现象,以测知彼时彼地的现象,是为占卜之术所自始。此等都是所谓术。更进一步则为数。《汉书·艺文志》说形法家之学道:“形人及六畜骨法之度数,器物之形容,以求其声气贵贱吉凶,犹律有长短,而各征其声,非有鬼神,数自然也。”全然根据于目可见、身可触的物质,以说明现象的原因,而否认目不可见的神秘之说,卓然是科学家的路径。惜乎这种学派中人,亦渐渐地枉其所信,而和术家混合为一了。《汉志·术数略》,共分六家:曰天文、曰历谱、曰五行、曰蓍龟、曰杂占、曰形法。蓍龟和杂占,纯粹是术家言。天文、历谱、五行、形法都饶有数的意味,和术家混合了,为后世星相之学所自出。
中国古代所崇拜的对象,到后世,都合并起来,而被收容于道教之中。然所谓道教,除此之外,尚有一个元素,那便是神仙家。当春秋战国时,就有所谓方士者,以不死之说,诳惑人主。《左传》昭公二十年,齐景公问于晏子,说“古而无死,其乐何如”?古代无论哲学、宗教,都没有持不死之说的,可见景公所问,为受神仙家的诳惑了。此后齐威宣王、燕昭王,亦都相信它(见于《史记·封禅书》),而秦始皇、汉武帝信之尤笃,其事为人人所知,无烦赘述了。事必略有征验,然后能使人相信。说人可不死,是最无征验的。齐景公等都系有为之主,何以都为所蛊惑呢?以我推测,因燕齐一带,多有海市。古人明见空中有人物城郭宫室,而不知其理,对于神仙之说,自然深信不疑了。神仙家,《汉志》列于方技,与医经、经方、房中并列。今所传最古的医书《素问》,中亦多载方士之言。可见方士与医药,关系甚密。想藉修炼、服食、房中等术,以求长生,虽然误缪,要不能视为迷信。然此派在汉武时,就渐渐的和古代的宗教混合了。汉武时,所谓方士,实分两派:一派讲炼丹药,求神仙,以求长生。一派则从事祠祭以求福。其事具见于《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郊祀志》所载各地方的山川,各有其当祭之神,即由献其说的方士主持。此乃古代各部族的宗教,遗留到后世的。《山海经》所载,某水某山有某神,当用何物祠祭,疑即此等方士所记载。此派至元帝后,多被废罢;求神仙一派,亦因其太无效验,不复为时主所信,乃转而诳惑人民。其中规模最大的,自然是张角。次之则是张鲁。他们也都讲祠祭。但因人民无求长生的奢望,亦无炼金丹等财力(依《抱朴子》讲,当时方士炼丹,所费甚巨。葛洪即自憾无此资财,未能从事),所以不讲求神仙,而变为以符咒治病了。符咒治病,即是祝由之术,亦古代医术中的一科。其牵合道家之学,则自张鲁使其下诵习《老子》五千言始。张鲁之道,与老子毫无干涉,何以会使人诵习《老子》呢?依我推测,大约因汉时以黄、老并称,神仙家自托于黄帝,而黄帝无书,所以牵率及于老子。张鲁等的宗教,有何理论可讲?不过有一部书,以资牵合附会就够了,管什么实际合不合呢?然未几,玄学大兴,《老子》变为时髦之学,神仙家诳惑上流社会的,亦渐借其哲理以自文。老子和所谓方士,所谓神仙家,就都生出不可分离的关系来了。此等杂多的迷信,旁薄郁积,毕竟要汇合为一的。享其成的,则为北魏时的寇谦之。谦之学张鲁之术,因得崔浩的尊信,言于魏明元帝而迎之,尊之为天师,道教乃成为国家所承认的宗教,俨然与儒释并列了。此事在民国纪元前1489年,公元423年(刘宋少帝景平元年,魏明元帝泰常八年)。后世谈起道教来,均奉张陵为始祖。陵乃鲁之祖父。据《后汉书》说:陵客蜀,学道于鹄鸣山中。受其道者,辄出米五斗,故谓之米贼,陵传子衡,衡传于鲁。然其事并无证据。据《三国志》《注》引《典略》,则为五斗米道的,实系张修。修乃与鲁并受命于刘焉,侵据汉中,后来鲁又袭杀修而并其众的。鲁行五斗米道于汉中,一时颇收小效。疑其本出于修,鲁因其有治效而沿袭之,却又讳其所自出,而自托之于父祖。历史,照例所传的,是成功一方面的人的话,张陵就此成为道教的始祖了。
从外国输入的宗教,最有权威的,自然是佛教。佛教的输入,旧说都以为在后汉明帝之世。说明帝梦见金人,以问群臣,傅毅对以西方有圣人,乃遣郎中蔡愔、博士弟子秦景等使于天竺。得佛经四十二章,及释迦立像,与沙门摄摩腾、竺法兰,以白马负经而至。因立白马寺于洛城西。此乃因其说见于《魏书·释老志》,以为出于正史之故。梁启超作《佛教之初输入》,考此说出于西晋道士王浮的《老子化胡经》,其意乃欲援释入道,殊为妖妄。然《魏书》实未以金人入梦,为佛教入中国之始。据《魏书》之意,佛教输入,当分三期:(一)匈奴浑邪王降,中国得其金人,为佛教流通之渐。(二)张骞至大夏,知有身毒,行浮屠之教。哀帝元寿元年,博士弟子秦景宪,受大月氏使伊存口授浮屠经。(三)乃及明帝金人之梦。金人实与佛教无涉。大月氏使口授浮屠经,事若确实,当可称为佛教输入之始。元寿元年,为民国纪元前1913年,即西历公元前2年。然则佛教输入中国,实在基督诞生后两年了(基督降生,在纪元前4年。西人因纪年行用已久,遂未改正)。据《后汉书》所载,光武帝子楚王英,业已信佛,可见其输入必不在明帝之世。秦景宪与秦景,当即一人。此等传说中的人物,有无尚不可知,何况确定其名姓年代?但大月氏为佛教盛行之地;汉与西域,交通亦极频繁,佛教自此输入,理有可能。梁启超以南方佛像涂金;《后汉书·陶谦传》,说谦使笮融督广陵、下邳、彭城运粮,融遂断三郡委输,大起浮屠寺,作黄金屠像,疑佛教本自南方输入。然此说太近臆测。即谓其系事实,亦不能断定其输入在北方之先。梁氏此文,破斥旧说之功甚大,其所建立之说,则尚待研究。柳诒徵《梁氏佛教史评》,可以参看。佛教的特色:在于(一)其说轮回,把人的生命延长了,足以救济中国旧说,(甲)限善报于今世及其子孙,及(乙)神仙家飞升尸解等说的太无征验,而满足人的欲望。(二)又其宗旨偏于出世,只想以个人的修养,解脱苦痛,全不参加政治斗争。在此点,佛教与张角、张鲁等,大不相同。所以不为政治势力所摧残,而反为其所扶植。(三)中国是时,尚缺乏统一全国的大宗教。一地方一部族之神,既因其性质褊狭而不适于用,天子所祭的天地等,亦因其和人民相去远了,而在若无若有之间。张角、张鲁等的宗教运动,又因其带有政治斗争性质;且其教义怕太浅,而不足以餍上中流社会之望;并只适于秘密的结合,而不宜于平和的传布,不能通行。只有佛教,既有哲理,又说福报,是对于上中下流社会都适宜的。物我无间,冤亲平等,国界种界尚且不分,何况一国之中,各地方各民族等小小界限?其能风行全国,自然无待于言了。至佛教的哲理方面,及其重要宗派,上章已略言之,今不赘述。
●敦煌壁画反弹琵琶
把一个中空的瓶抛在水中,水即滔滔注入,使其中本有水,外面的水就不容易进去了。这是先入为主之理,一人如是,一国亦然。佛教输入时,中国的宗教界,尚觉贫乏,所以佛教能够盛行。佛教输入后,就不然了。所以其他外教,输入中国的虽多,都不能如佛教的风行无阻。其和中国文化的关系亦较浅。
佛教以外,外国输入的宗教,自以回教为最大。此教缘起,人人知之,无待赘述。其教本名伊思兰,在中国则名清真,其寺称清真寺。其经典名《可兰》。原来为阿剌伯文,非其教中有学问的人不能读;而其译本及教中著述,流布于社会上的很少;所以在中国,除教徒外,罕有了解回教教义的。又回教教规,极为严肃。教徒生活,与普通人不甚相合。所以自元代盛行输入以来,已历七百年,仍不能与中国社会相融化。现在中国信奉回教的人,约有五千万。其中所包含的民族实甚多,然人皆称为回族,俨然因宗教而结合成一个民族了。因宗教而结合成一个民族,在中国,除回教之外,是没有的。
中国人称伊思兰教为回教,乃因其为回纥人所信奉而然。然回纥在漠北,实本信摩尼教。其信伊思兰教,乃走入天山南路后事。摩尼教原出火教。火教为波斯国教,中国称为胡天。又造祆字,称为祆教(其字从示从天,读他烟切。或误为从夭,读作于兆切,就错了)。火教当南北朝时,传至葱岭以东,因而流入中国。然信奉它的,只有北朝的君主。唐朝时,波斯为大食所灭,中亚细亚亦为所据,火教徒颇有东行入中国的,亦未和中国社会,发生甚么影响。摩尼教则不然。唐朝安史乱后,回纥人多入中国,其教亦随之而入。自长安流行及于江淮。武宗时,回纥败亡,会昌五年(西历845年,民国纪元前1067年),中国乃加以禁断。然其教流行至南宋时仍不绝。其人自称为明教。教外人则谓之吃菜事魔,以其教徒均不肉食之故。按宗教虽似专给人以精神上的慰安,实则仍和现实生活有关系。现实生活,经济问题为大。流行于贫苦社会中的宗教,有教人团结以和现社会相斗争的,如太平天国所创的上帝教,实行均田和共同生活之法是。有教教徒自相救恤,对于现社会的组织,则取放任态度的,如张鲁在汉中,教人作义舍,置米肉其中,以便行人;令有小过者修路;禁酒,春夏禁杀;明教徒戒肉食,崇节俭,互相救恤是。入其教的,生活上既有实益,所以宋时屡加禁断,不能尽绝。然社会秩序未能转变时,与之斗争的,固然不免灭亡;即欲自成一团体,独立于现社会组织之外的,亦必因其和广大的社会秩序不能相容,而终遭覆灭。所以到元朝以后,明教也就默默无闻了。张鲁之治汉中,所以能经历数十年,乃因其政治尚有规模,人民能与之相安,并非由其教义,则明教的流行较久,亦未必和其教义有甚关系了。火教及摩尼教流行中国的历史,详见近人陈垣所撰《火祆教入中国考》。
基督教入中国,事在民国纪元前1274年(公元638年,唐太宗贞观十二年)。波斯人阿罗本(Olopen),始赉其经典来长安。太宗许其建寺,称为波斯,玄宗因其教本出大秦,改寺名为大秦寺。其教在当时,称为景教。德宗时,寺僧景净,立《景教流行中国碑》,明末出土,可以考见其事的始末。蒙古时,基督教又行输入。其徒谓之也里可温。陈垣亦有考。元时,信奉基督教的,多是蒙古人。所以元亡而复绝。直到明中叶后,才从海路复行输入。近代基督教的输入,和中国冲突颇多。推其源,实出于政治上的误解。基督教的教义,如禁拜天、拜祖宗、拜孔子等,固然和中国的风俗,是冲突的。然前代的外教,教规亦何尝不和中国风俗有异同?况近代基督教初输入时,是并不禁拜天、拜祖宗、拜孔子的。明末相信基督教的,如徐光启、李之藻辈,并非不了解中国文化的人。假使基督教义和中国传统的风俗习惯,实不相容,他们岂肯因崇信科学之故,把民族国家,一齐牺牲了?当时反对西教的,莫如杨光先。试看他所著的《不得已书》。他说:他们“不婚不宦,则志不在小”。又说:“其制器精者,其兵械亦精。”又说:他们著书立说,谓中国人都是异教的子孙。万一他们蠢动起来,中国人和他相敌,岂非以子弟敌父兄?又说:“以数万里不朝不贡之人,来不稽其所从来,去不究其所从去;行不监押,止不关防。十三省山川形势,兵马钱粮,靡不收归图籍。百余年后,将有知余言之不得已者。”因而断言:“宁可使中国无好历法,不可使中国有西洋人。”原来中国历代,军政或者废弛,至于军械,则总是在外国之上的。到近代,西人的船坚炮利,中国才自愧弗如。而中国人迷信宗教,是不甚深的。西洋教士艰苦卓绝的精神,又非其所了解。自然要生出疑忌来了。这也是在当日情势之下,所不能免的,原不足以为怪,然攻击西教士的虽有,而主张优容的,亦不在少数。所以清圣祖初年,虽因光先的攻击,汤若望等一度获罪,然教禁旋复解除。康熙一朝,教士被任用者不少。于中国文化,裨益实非浅鲜。此亦可见基督教和中国文化,无甚冲突了。教禁之起,实由1704年(康熙四十三年),教皇听别派教士的话,以不禁中国教徒拜天、拜祖宗、拜孔子为不然,派多罗(Tourmon)到中国来禁止。此非但教义与中国相隔阂,亦且以在中国传教的教士,而受命于外国的教皇,亦非当时中国的见解,所能容许。于是有康熙五十六年重申教禁之事。世宗即位后,遂将教徒一律安置澳门;各省的天主堂,尽行改为公廨了。自此以后,至五口通商后教禁解除之前,基督教在中国,遂变为秘密传播的宗教。中国人既不知道它的真相,就把向来秘密教中的事情,附会到基督教身上:什么挖取死人的眼睛咧;聚集教堂中的妇女,本师投以药饵,使之雉鸣求牡咧。种种离奇怪诞之说,不一而足,都酿成于此时。五口通商以后,(一)中国人既怀战败之忿,视外国的传教,为藉兵力胁迫而成。(二)教民又恃教士的干涉词讼为护符,鱼肉乡里。(三)就是外国教士,也有倚势妄为,在中国实施其敲诈行为的(见严复译英人宓克所著《中国教案论》)。于是教案迭起,成为交涉上的大难题了。然自庚子事变以后,中国人悟盲目排外之无益,风气翻然一变,各省遂无甚教案。此亦可见中国人对于异教的宽容了。
基督教原出犹太。犹太教亦曾输入中国。谓之一赐乐业教。实即以色列的异译。中国谓之挑筋教。今存于河南的开封。据其教中典籍所记,其教当五代汉时(民国纪元前965至962,公元947至950年),始离本土,至宋孝宗隆兴元年(民国纪元前749,公元1163年),始在中国建寺。清圣祖康熙四十一年,有教徒二三千人。宣宗道光末,存者止三百余。宣统元年二百余。民国八年,止有一百二十余人。初来时凡十七姓,清初,存者止有七姓了。详见陈垣《一赐乐业教考》。
社会变乱之际,豪杰之士,想结合徒党,有所作为的,亦往往藉宗教为工具。如前代的张角、孙恩,近代的太平天国等都是。此特其荦荦大者,其较小的,则不胜枚举。此等宗教,大率即系其人所创造,多藉当时流行之说为资料。如张角讹言“苍天已死,黄天当立”(苍,疑当作赤,为汉人所讳改),系利用当时五行生胜之说;白莲教依托佛教;上帝教依托基督教是。然此实不过借为资料(利用其业已流行于社会),其教理,实与其所依附之说,大不相同。其支离灭裂,往往使稍有智识之人,闻之失笑。上帝教和义和团之说,因时代近,传者较多,稍一披览,便可见得。然非此不足以煽动下流社会中人。我们现在的社会,实截然分为两橛。一为上中流知识阶级,一为下流无知识阶级。我们所见,所闻,所想,实全与广大的为社会基础的下层阶级相隔绝。我们的工作,所以全是浮面的,没有真正的功效,不能改良社会,即由于此。不可不猛省。
●北魏·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第1窟内景
中国社会,迷信宗教,是不甚深的。此由孔教盛行,我人之所祈求,都在人间而不在别一世界之故。因此,教会之在中国,不能有很大的威权。因此,我们不以宗教问题和异族异国,起无谓的争执。此实中国文化的一个优点。现今世界文化进步,一日千里。宗教因其性质固定之故,往往成为进化的障碍。若与之争斗,则又招致无谓的牺牲,欧洲的已事,即其殷鉴。这似乎是文化前途一个很大的难题。然实际生活,总是顽强的观念论的强敌。世界上任何宗教,其教义,总有几分禁欲性的,事实上,却从没看见多数的教徒,真能脱离俗生活。文化愈进步,人的生活情形,变更得愈快。宗教阻碍进步之处,怕更不待以干戈口舌争之了。这也是史事无复演,不容以旧眼光推测新变局的一端。
[1]为了照顾读者阅读习惯,出版者将原书上册改作下编,原书下册改作了上编。本序所引章节均为本书章节——出版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