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勉

下编-中国文化史

第三十七章 婚姻 #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现,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Sib)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原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原始关系的形态的,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即舍此勿论,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据生物学家之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猫虎等,雌雄同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为家庭动物。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社群动物。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言也必不会发达。所以原始人类的状况,我们虽不得而知,其为社群而非家庭,则殆无疑义。猿类的进化不如人类,以生物界的趋势论,实渐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类之故。而反说人类的邃初,必与猿猴一样,实未免武断偏见了。何况人类的性质,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观小孩便可知。动物两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形式,人类独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质之明证);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足以证明其非家庭动物的,还很多呢。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源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源于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源于生活)。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喜欢掠夺的,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渊源。掠夺来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多大关系。原始人除专属于他的女子以外,满足性欲的机会,正多着呢。游猎之民,渐进而为畜牧,其人之好战斗,喜掠夺,亦与游猎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猎),而其力且加强(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营养佳良,体格强壮之故),牧群须人照管,其重劳力愈甚,而掠夺之风亦益烈。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级的农业,亦率由女子任其责。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时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农具等,率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结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此时女子有组织,男子则无(或虽有之而不关重要),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其权皆操于女子之手(如参与部族会议,选举酋长等。此时之女子,亦未尝不从事于后世家务一类的事务,然其性质,亦为公务,与后世之家务,迥乎不同),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因为结婚不能徒手,而此时的男子,甚为贫乏,除劳力之外,实无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导致以男子为之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财产渐有赢余,职业日形分化。如工商等业,亦皆为男子之事。个人私产渐兴,有财富者即有权力,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财物偿其部族的损失,而娶女以归。于是服务婚渐变为卖买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会学家的成说。返观我国的古事,也无乎不同。《白虎通义·三皇篇》说,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正是古代的婚姻,无所谓夫妇的证据。人类对于男女性交,毫无限制的时代,去今已远,在书本上不易找到证据。至于辈行婚的制度,则是很明白无疑的。《礼记·大传》说宗子合族之礼道:“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这正是古代婚姻,但论辈行一个绝好的遗迹。这所谓同姓,是指父系时代本氏族里的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老太爷、老爷、少爷们。异姓,郑《注》说:“谓来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们。从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别的,如先分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统率其所属的房分之类,参看下章自明。主名,郑《注》说:“主于妇与母之名耳。”谓但分别其辈行,而不复分别其枝派。质而言之,就是但分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问其孰为某之妻,孰为某之母。“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翻做现在的话,就是:“把弟媳妇称为少太太,算做儿媳妇一辈,那嫂嫂难道可称为老太太,算做母亲一辈么?”如此分别,就可以称为男女有别,可见古代婚姻,确有一个专论辈行的时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遗迹还未尽泯。夏威夷人对于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称呼。中国人对于舅,虽有分别,父与伯叔父,母与伯叔母、从母,也是没有分别的。伯父只是大爷,叔父、季父,只是三爷、四爷罢了。再推而广之,则上一辈的人,总称为父兄,亦称父老。老与考为转注(《说文》),最初只是一语,而考为已死之父之称。下一辈则总称子弟。《公羊》何《注》说:“宋鲁之间,名结婚姻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见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专称。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各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如古鸟称雌雄,兽称牝牡,今则总称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称呼,这在我们,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难者将说:父可以不知道,母总是可以知道的,为什么母字亦是通称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生物学上的母,虽止一个,社会学上的母,在上一辈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养,生物学上的母,实在是无甚关系的,又何必特立专名呢?然则邃初所谓夫妇之制和家庭者安在?《尔雅·释亲》:兄弟之妻,“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这就是现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称先生者为姒,后生者为娣。这也是辈行婚的一个遗迹。

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在大于两性间的区别(后来受文化的影响,此等区别,才渐渐转变。《商君书·兵守篇》说,军队的组织,以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其视年龄的区别,仍重于两性的区别)。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渐渐依血统区别了。其禁例,大抵起于血缘亲近之人之间。违犯此等禁例者,俗语谓之“乱伦”,古语则谓之“鸟兽行”,亦谓之“禽兽行”。惩罚大抵是很严重的。至于扩而充之,对母方或父方有血缘关系之人,概不许结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国古代的姓,相当于现在社会学上所谓氏族,参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郑子产说)又说是同姓同德,异姓异德(《国语·晋语》司空季子说),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关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本是俗说,科学上并无证据。(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于健康,则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着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着她。其监视,固然是为着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人,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如租凭、借贷、交换等。《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因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太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托诸太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四十七章。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赘婿即其遗迹。《战国·秦策》说:太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语(何《注》:媦,妹也)。可见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庶姓见下章),而戚单于下(单同殚),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东方之国。《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燕亦是滨海之地。然则自东南亘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与母之兄弟同称(舅)。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姑)。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乙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简单之例,实际还可以更繁复)。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礼记·曲礼》)。殇与无后者,必从祖祔食,而不从父祔食(《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如《清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是。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古代所谓同姓,是自认为出于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则为男子。在母系氏族,则为女子),虽未必确实,他们固自以为如此。同姓与否,和血缘的远近,可谓实无关系。然他们认为同姓则同德,不可结婚,异姓则异德,可以结婚,理由虽不确实,办法尚觉一致。至后世所谓同姓,则并非同出于一源;而同出于一源的,却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妫、陈、田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汉书·莽传》),而王、孙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转嫁为莽妻(《汉书·传》),此等关系,后世都置诸不论了。所谓同姓异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异为据,在理论上,可谓并无理由,实属进退失据。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无灵魂,仅剩躯壳之故。总而言之,现在的所谓姓氏,从各方面而论,都已毫无用处,不过是社会组织上的老废物罢了。参看下章自明。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古代婚礼,传于后世的,为《仪礼》中的《士昏礼》。其节目有六:即(一)纳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问名(女氏许婚之后,再请问许婚的是哪一位姑娘?因为纳采时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并未指明哪一个人之故),(三)纳吉(女氏说明许婚的系哪一位姑娘之后,男氏归卜之于庙。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纳征(亦谓之纳币。所纳者系玄束帛及俪皮),(五)请期(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请于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后告之),(六)亲迎(新郎亲到女氏。执雁而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带着新娘出来,交结他。新郎带着新娘出门。新娘升车,新郎亲为之御。车轮三转之后,新郎下车,由御者代御。新郎先归,在门首等待。新娘车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亲迎的,则新郎三月后往见舅姑。亲迎之礼,儒家赞成,墨家是反对的,见《礼记·哀公问》、《墨子·非儒篇》),是为六礼。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古人的宴会,猪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是谓同牢。把一个瓢破而为两,各用其半,以为酒器,是为合卺。这表示“合体,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赞妇见于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飨妇”。礼成之后,“舅姑先降自西阶(宾阶),妇降自阼阶。”(东阶,主人所行。古人说地道尊右,故让客人走西阶。)表明把家事传给他,自己变做客人的意思。此礼是限于适妇的,谓之“著代”,亦谓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后庙见。《礼记·曾子问》说:“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然则古代的婚礼,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内分离,照礼意,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离婚。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家长权力之大。《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也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古人则把结婚看做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近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贞妇”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按《管子·八观篇》说:“闾干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矣。”又说:“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无自正矣。”(《汉书·地理志》说:郑国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见《礼记·内则》),推广到民间去。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以示耻辱,正和奖励贞节,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为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礼记·典礼》),以资证明罢了。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哪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又有所谓三不去(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压迫阶级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份。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与其妻。四、夫妻异财者勿论。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其初盖普遍如此。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节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斠若画一。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说自通(见《诗·摽有梅疏》)。《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左传》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五经异义》)。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按罗维(Robert 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按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义的。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倘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结婚的季节,《春秋繁露》说:“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肃说:自九月至正月(见《诗·绸缪疏》)。其说良是。古人冬则居邑,春则居野(参看第四十二、第五十章)。结婚的月份,实在是和其聚居的时期相应的。仲春则婚时已过,至此而犹不克婚,则其贫不能备礼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源,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按《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份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份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份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份,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份,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袝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袝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卖淫亦然。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性交之处,即有卖淫之事,随之出现。”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会》(生活书店本),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乱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籍。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汉书·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按《后汉书·高句骊传》说: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高句骊是好祠鬼神的,而乐府之立,亦和祭礼有关。然则采诗夜诵,怕不仅因其言辞或秘罢?男女混杂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淫乱,实不可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买的标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卖买之事,变为卖买的多了,亦不仅淫之一端。

卖淫的根源,旧说以为起于齐之女闾。其事见于《战国策》的《东周策》。《东周策》载一个辩士的话道:“国必有诽誉。忠臣令诽在己,誉在上。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则市与女闾,确为淫乐之地。《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说:“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亦市为淫乐之地之一证。女闾则他处无文。按《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说:“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今本无),亦即女闾之类。女闾,盖后世所谓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为户主,可见其家中是没有壮男的。《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则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后来,聚居市中的女子还很多。市和女闾,都不过因其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为纵淫之地罢了。其初,也未必是卖淫的。

卖淫的又一来源,是为女乐。女乐是贵族家里的婢妾,擅长歌舞等事的,令其“执技以事上”。婢妾的贞操,本来是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为音乐队员而有异。封建制度破坏,贵族的特权,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将流布于民间。《史记·货殖列传》说:赵国的女子,“鼓鸣瑟,跕屣(现在的拖鞋,在古时为舞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郑、卫俗与赵相类。”又说:“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然其实是性的诱惑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淫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卖买。《战国·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其证。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淫业以谋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唐时,其籍属于太常。其额设的乐员,属于教坊司。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女子,则谓之营妓。民间女子卖淫的,谓之私娼。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昂与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谓兄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按《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经济的两种成分。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缛,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其三绝者,再倍裨聘。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谓不论聘财多少),皆以即日报版。又使时人署姓名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罚罪”。可见汉晋之世卖买婚姻之盛。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见《南史·韦放传》。按《清律》,指腹为婚有禁),这诚然是很坏的。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搀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搀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习俗所以重视离婚,法律也尽力禁阻,不过是要维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实不是怎么值得维持的东西,参看下章可明。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这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第三十八章 族制 #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唯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传》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嫄即是。简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着一种联结了。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有族制以团结血缘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团结同出一祖的人,人类因血族而来的团结,可谓臻于极盛了。然而当其极盛之时,即其将衰之候。这是什么原因呢?社会组织的变化,经济实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当进化尚浅之时,人类的互助,几于有合作而无分工。其后虽有分工,亦不甚繁复。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过多的人联结在一起?所以人类联结的广大,是随着分工的精密而进展的。分工既密之后,自能将毫不相干的人,联结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赖的人,虽然彼此未必相知,然总必直接间接,互相接触。接触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业的兴起,实能消除异部族间敌对的感情。分工使个性显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发挥其所长,获得致富的机会。氏族中有私财的人逐渐多,卖买婚即于此时成立。说见上章。于是父权家庭成立了。孟子说:当时农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说者以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农民有弟,则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见其家庭,已和现在普通的家庭一样了。士大夫之家,《仪礼·丧服传》说大功同财,似乎比农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说当时兄弟之间的情形道:“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则业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财产,不过几房之中,还保有一笔公款而已。其联结,实在是很薄弱的,和农夫的家庭,也相去无几了。在当时,只有有广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这因为(一)他的原始,是以一氏族征服异氏族,而食其租税以自养的,所以宜于聚族而居,常作战斗的戒备。只要看《礼记》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谓公族者,是怎样一个组织了。后来时异势殊,这种组织,实已无存在的必要。然既已习为故常,就难于猝然改革。这是一切制度,都有这惰性的。(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趋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仆,以及技术人员,非常众多,其家庭遂特别大。这只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随着封建的消灭,而亦渐趋消灭了。虽不乏新兴阶级的富豪,其自奉养,亦与素封之家无异,但毕竟是少数。于是氏族崩溃,家庭代之而兴。家庭的组织,是经济上的一个单位,所以是尽相生相养之道的。相生相养之道,是老者需人奉养,幼者需人抚育。这些事,自氏族崩溃后,既已无人负责,而专为中间一辈所谓一夫一妇者的责任。自然家庭的组织,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为范围了。几千年以来,社会的生活情形,未曾大变,所以此种组织,迄亦未曾改变。

看以上所述,可见族制的变迁,实以生活为其背景;而生活的变迁,则以经济为其最重要的原因。因为经济是最广泛,和社会上个个人,都有关系;而且其关系,是永远持续,无时间断的。自然对于人的影响,异常深刻,各种上层组织,都不得不随其变迁而变迁;而精神现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在氏族时代,分工未密,一个氏族,在经济上,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团体。生活既互相倚赖,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对于同时的人如此,即对于以往的人亦然。因为我所赖以生存的团体,是由前人留遗下来的。一切知识技术等,亦自前辈递传给后辈。这时候的人,其生活,实与时间上已经过去的人关系深,而与空间上并时存在的人关系浅。尊祖、崇古等观念,自会油然而生。此等观念,实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后人不知此理,以为这是伦理道德上的当然,而要据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会进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了。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样,现在的人用来,意义颇为混淆。西洋人学术上的用语,称一夫一妇,包括未婚子女的为小家庭;超过于此的为大家庭。中国社会,(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样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于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则为罕有的现象了。赵翼《陔余丛考》,尝统计此等极大的家庭(第四种),见于正史孝义、孝友传的:《南史》三人,《北史》十二人,《唐书》三十八人,《五代史》二人,《宋史》五十人,《元史》五人,《明史》二十六人。自然有(一)不在孝义、孝友传,而散见于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载,而见于他书的;(三)或竟未见记载的。然以中国之大,历史上时间之长,此等极大的家庭,总之是极少数,则理有可信。此等虽或由于伦理道德的提倡(顾炎武《华阴王氏宗祠记》:“程朱诸子,卓然有见于遗经。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说于南方,以授学者。及乎有明之初,风俗淳厚,而爱亲敬长之道,达诸天下。其能以宗法训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称为义门者,往往而有。”可见同居之盛,由于理学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别有原因者居多(《日知录》:“杜氏《通典》言:北齐之代,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将近万室。《北史·薛胤传》:为河北太守,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敻绝。”陈宏谋《与杨朴园书》:“今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则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似由北齐之世,丧乱频仍,民皆合族以自卫;而南方山岭崎岖之地进化较迟,土著者既与合族而居之时,相去未远;流移者亦须合族而居,互相保卫之故)。似可认为古代氏族的遗迹,或后世家族的变态。然氏族所以崩溃,正由家族潜滋暗长于其中。此等所谓义门,纵或有古代之遗,亦必衰颓已甚。况又有因环境的特别,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联结起来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无待于言了。《后汉书·樊宏传》,说他先代三世共财,有田三百余顷。自己的田地里,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鱼,牧畜,有求必给。“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这是因其生产的种类较多之故)。课役童隶,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则先种梓漆。简直是一个大规模的生产自给自足的团体。历代类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岂不问环境所可强为?然社会的广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与之相敌,所以愈到后世,愈到开化的地方,其数愈少。这是类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溃的真原因,毕竟还在经济上。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为所谓氏族,不但尽相生相养之责,亦有治理其族众之权。在国家兴起以后,此项权力,实与国权相冲突。所以国家在伦理上,对于此等大家族,虽或加以褒扬,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谓强宗巨家,遂多因国家的干涉,而益趋于崩溃了。略大于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种)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则受私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须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极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张维持大家庭。如李绂有《别籍异财议》,即其一证。至西洋文化输入,论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么?

不论何等组织,总得和实际的生活相应,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现代人的生活相应呢?历来有句俗话,叫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见所谓家庭,实以扶养老者、抚育儿童,为其天职。然在今日,此等责任,不但苦于知识之不足(如看护病人,抚养教育儿童,均须专门知识),实亦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财力言之。如一主妇不易看顾多数儿童,兼操家政。又如医药、教育的费用,不易负担)。在古代,劳力重于资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则适成为穷困的原因。因为生产的机键,自家庭而移于社会了,多丁不能增加生产,反要增加消费(如纺织事业)。儿童的教育,年限加长了,不但不能如从前,稍长大即为家庭挣钱,反须支出教育费。而一切家务,合之则省力,分之则多费的(如烹调、浣濯)。又因家庭范围太小,而浪费物质及劳力。男子终岁劳动,所入尚不足以赡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隶一般,家事还不能措置得妥帖。于是独身、晚婚等现象,相继发生。这些都是舶来品,和中国旧俗,大相径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于中流社会了。凡事切于生活的,总是容易风行的,从今以后,穷乡僻壤的儿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隶了。固然,个人是很难打破旧制度,自定办法的。而性欲出于天然,自能把许多可怜的儿女,牵入此陈旧组织之中。然亦不过使老者不得其养,幼者不遂其长,而仍以生子不举等人为淘汰之法为救济罢了。这种现象,固已持续数千年,然在今日,业经觉悟之后,又何能坐视其如此呢?况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妇女的奴役为其原因的。在今日个人主义抬头,人格要受尊重的时代,妇女又何能长此被压制呢?资本主义的学者,每说动物有雌雄两性,共同鞠育其幼儿,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长的,以为家庭的组织,实根于人类的天性,而无可改变。姑无论其所说动物界的情形,并不确实。即使退一步,承认其确实,而人是人,动物是动物;人虽然亦是动物之一,到底是动物中的人;人类的现象,安能以动物界的现象为限?他姑弗论,动物雌雄协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儿,人,为什么有夫妇协力,尚不能养活其子女的呢?或种动物,爱情限于家庭,而人类的爱情,超出于此以外,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论者不知人之爱家,乃因社会先有家庭的组织,使人之爱,以此形式而出现,正犹水之因方而为圭,遇圆而成璧;而反以为人类先有爱家之心,然后造成家庭制度;若将家庭破坏,便要“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礼记·乐记》:“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这真是倒果为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为五口八口的小团体,明明是互相倚赖的,偏使之此疆彼界,处于半敌对的地位,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养,老幼孤独之所以不得其所。无后是中国人所引为大戚的,论者每说,这是拘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义(《孟子·离娄上篇》)。而其以无后为不孝,则是迷信“鬼犹求食”(见《左传》宣公四年),深虑祭祀之绝。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谁还迷信鬼犹求食来?其所以深虑无后,不过不愿其家之绝;所以不愿其家之绝,则由于人总有尽力经营的一件事,不忍坐视其灭亡,而家是中国人所尽力经营的,所以如此。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敌对的情形,然此自制度之咎,以爱家者之心论:则不但(一)夫妇、父子、兄弟之间,互尽扶养之责。(二)且推及于凡与家族有关系的人(如宗族姻亲等)。(三)并且悬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来不知谁何的子孙。前人传给我的基业,我必不肯毁坏,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传给后人,这正是极端利他心的表现。利他心是无一定形式的,在何种制度之下,即表现为何种形式。然而我们为什么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许他在这种制度中表现呢?

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传》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见《公羊》襄公五、六年。按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见《公羊》成公十五年)。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谓大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世俗有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此,可谓无遗憾了。然其间却有一难题。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的产权。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于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到底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个陈旧不切实际的东西,表面上虽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权,实际上已和现代人的观念不合了。私有财产制度,乃现社会的秩序的根柢,谁能加以摇动?于是冲突之下,伦理观念,乃不得不败北而让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认所谓立爱,而且多方保护其产权(《清律例》: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至于养子,法律虽禁其为嗣(实际上仍有之),亦不得不听其存在,且不得不听其酌给财产(亦见《清律例》)。因为国家到底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兼顾全国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专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现制度之下,既不能无流离失所之人;家族主义者流,既勇于争袭遗产,而怯于收养同宗;有异姓的人肯收养他,国家其势说不出要禁止。不但说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义和维持治安的立场上说,无宁还是国家所希望的。既承认养子的存在,在事实上,自不得不听其酌给遗产了。这也是偏私的家族观念,对于公平的人道主义的让步,也可说是伦理观念的进步。

假使宗祧继承的意思,而真是专于宗祧继承,则拥护同姓之男,排斥亲生之女,倒也还使人心服。因为立嗣之意,无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带着几分斗争性质的。在现制度之下,使男子从事于斗争,确较女子为适宜(这并非从个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从社会关系上言),这也是事实。无如世俗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问”的。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以有国民政府以来,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按部曲、客女,见第四十章)。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归之亲女,最协人情。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这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不有遗产以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所以变法贵全变,革命要彻底。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症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为男系,说已见前。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什么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支派的。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季孙三氏是。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姓则随时可改。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支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种原因)。《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鲁君是一家。然而鲁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鲁君未必能个个照顾到,这个人,就未必一定有势力,我们听了,也未必肃然起敬。假若问他贵氏,他说是季孙,我们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较之国君的同姓,人数要少些,其和正卿的关系,必较密切,我们闻言之下,就觉得炙手可热,不敢轻慢于他了。这是举其一端,其余可以类推(如以技为官,以官为氏,问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确是有用的。至于正姓,虽不若庶姓的亲切,然婚姻之可通与否,全论正姓的异同。所以也是有用的。顾炎武《原姓篇》说春秋以前,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类。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赵姬、卢蒲姜之类。在其所适之族,不必举出自己的氏族来,则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骊姬、梁嬴之类。又有冠之以谥的,如成风、敬姜之类),这不是男子不论姓,不过举氏则姓可知罢了。女子和社会上无甚关系,所以但称姓而不称其氏,这又可以见得氏的作用。

贵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为之记载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职。记载天子世系的,谓之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谓之世本。这不过是后来的异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职,“讽诵诗,世奠系”(疑当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说:谓瞽矇“主诵诗,并诵世系”。世系而可诵,似乎除统绪之外,还有其性行事迹等。颇疑《大戴礼记》的《帝系姓》,原出于小史所记;《五帝德》则是原出于瞽矇所诵的(自然不是完全的),这是说贵族。至于平民,既无人代他记载,而他自己又不能记载,遂有昧于其所自出的。《礼记·曲礼》谓买妾不知其姓,即由于此。然而后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来的。这因为谱牒掌于史官,封建政体的崩溃,国破家亡,谱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来了。婚姻的可通与否,既不复论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历久不改。阅一时焉,即不复能表示其切近的关系,而为大多数人之所共,与古之正姓同。姓遂成为无用的长物,不过以其为人人之所有,囿于习惯,不能废除罢了。然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姓氏之所由来,虽不可知,而其在实际上的势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还尊奉他。在秦汉之世,习为固然,不受众人的注意。汉末大乱,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开始播迁,到了一个新地方,还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时的选举制度,又重视门阀。于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晋以来的谱学了。见第四十章。

第三十九章 政体 #

社会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团结的方法,只靠血缘,其时重要的组织,就是氏族,对内的治理,对外的防御,都靠着它。世运渐进,血缘相异的人,接触渐多,人类的组织,遂不复以血统相同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于血统相同的人。于是氏族进而为部落。统治者的资格,非复族长而为酋长。其统治亦兼论地域,开国家领土的先河了。

从氏族变为部落,大概经过这样的情形。在氏族的内部,因职业的分化,家族渐渐兴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溃。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时代,绝对平等,而有贫富之分。财富即是权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渐渐破坏,贫者和富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权力统治。其在异氏族之间,则战斗甚烈。胜者以败者为俘虏,使服劳役,是为奴隶。其但征收其贡赋的,则为农奴。农奴、奴隶和主人之间,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强力镇压。因此故,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发生变化。征服氏族的全体,是为平民。其中掌握事权的若干人,形成贵族。贵族中如有一个最高的首领,即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贵族与平民相去近,平民和农奴、奴隶相去远。其后血统相同的作用渐微,掌握政权与否之关系渐大,则平民与农奴、奴隶相去转近,而其与贵族相去转远(参看下章)。但平民总仍略有参政之权,农奴和奴隶则否。政权的决定,在名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是为君主政体。属于较少数人的,是为贵族政体。属于较多数人的,是为民主政体。这种分类之法,是出于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虽与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论古代的政体,则仍觉其适合。

氏族与部落,在实际上,是不易严密区分的。因为进化到部落时代,其内部,总还保有若干氏族时代的意味。从理论上言,则其团结,由于血统相同(虽实际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于其团体之内,即亦和血统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统治,亦全本于亲族关系的,则为氏族。其不然的,则为部落。因其二者杂糅,不易区别,我们亦可借用《辽史》上的名词,称之为部族(见《营卫志》)。至于古代所谓国家,其意义,全和现在不同。古所谓国,是指诸侯的私产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谓家者亦然(古书上所谓国,多指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源,即为诸侯的住所。诸侯的封域以内,以财产意义言,并非全属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还是要用以分封的。对于此等地方,诸侯仅能收其贡而不能收其税赋。其能直接收其税赋,以为财产上的收入的,亦限于诸侯的采地。《尚书大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即指此。采地从财产上论,是应该包括于国字之内的。《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乃所谓互言以相备。说天子有田,即见得诸侯亦有田;说诸侯有国,即见得天子亦有国。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义,亦包括国,国字的意义,亦包括田。乃古人语法如此)。今之所谓国家,古无此语。必欲求其相近的,则为“社稷”二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谷神,是住居于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说社稷沦亡,即有整个团体覆灭之意。邦和封是一语。封之义为累土。两个部族交界之处,把土堆高些,以为标识,则谓之封。引申起来,任用何种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谓之封(如掘土为沟,以示疆界,亦可谓之封。故今辽宁省内,有地名沟帮子。帮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泾浜之浜字,亦当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谓之邦。古邦字和国字,意义本各不同。汉高祖名邦,汉人讳邦字,都改作国。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现在古书中有若干国字,本来是当作邦字的。如《诗经》里的“日辟国百里”、“日蹙国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时有赢缩,城郭是不能时时改造的(國与域同从或声,其初当亦系一语,则国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为两语了。古书中用国字域字,十之九,意义是不同的)。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古书上,亦未尝无相类的制度。然以大体言之,则君权之在中国,极为发达。君主的第一个资格,是从氏族时代的族长,沿袭而来的,所以古书上总说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记·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承法。已见前章。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卜等漫无标准的条件?可见旧法并不甚密。《公羊》隐公元年何《注》说:“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姪娣。适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为质家,周为文家),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定得非常严密。这是后人因国君的继承,关系重大而为之补充的,乃系学说而非事实。

周厉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十四年。主权不属于一人,和欧洲的贵族政体,最为相像。按《左传》襄公十四年,卫献公出奔,卫人立公孙剽,孙林父、甯殖相之,以听命于诸侯,此虽有君,实权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实际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还是有君的。至于鲁昭公出奔,则鲁国亦并未立君,季氏对于国政,决不能一人专断,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见贵族政体,古代亦有其端倪,不过未曾发达而成为一种制度。

至于民主政治,则其遗迹更多了。我们简直可以说:古代是确有这种制度,而后来才破坏掉的。《周官》有大询于众庶之法,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小司寇“摈以序进而问焉”。其事项:为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按《左传》定公八年,卫侯欲叛晋,朝国人,使王孙贾问焉。哀公元年,吴召陈怀公,怀公亦朝国人而问,此即所谓询国危;盘庚要迁都于殷,人民不肯,盘庚“命众悉造于庭”,反复晓谕。其言,即今《书经》里的《盘庚篇》。周太王要迁居于岐,“属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谓询国迁;《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争立,晋侯使士景伯往问。士伯立于乾祭(城门名),而问于介众(介众,大众)。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纳卫侯,卫人亦致众而问。此即所谓询立君。可见《周官》之言,系根据古代政治上的习惯,并非理想之谈。《书经·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龟,五筮,各占一权,而以其多少数定吉凶,亦必系一种会议之法。并非随意询问。至于随意询问之事,如《孟子》所谓“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篇》),以及《管子》所谓啧室之议等(见《桓公问篇》),似乎不过是周谘博采,并无必从的义务。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蛮部落,内部和同,无甚矛盾,舆论自极忠实。有大事及疑难之事,会议时竟有须全体通过,然后能行,并无所谓多数决的。然则舆论到后来,虽然效力渐薄,竟有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而然明欲毁乡校之事(见《左传》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响行政,使当局者不能不从,又理有可信了。原始的制度,总是民主的。到后来,各方面的利害、冲突既深;政治的性质,亦益复杂,才变而由少数人专断。这是普遍的现象,无足怀疑的。有人说:中国自古就是专制,国人的政治能力,实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杀史实。有人举此等民权遗迹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内部的情形。至于合全国而观之,则是时正在部族林立之世。从前的史家,率称统一以前为封建时代,此语颇须斟酌。学术上的用语,不该太拘于文字的初诂。封建二字,原不妨扩而充之,兼包列国并立的事实,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个封他的人。然列国本来并立,和有一个封他的人,二者之间,究应立一区别。我以为昔人所谓封建时代,应再分为(一)部族时代,或称先封建时代;(二)封建时代较妥。所谓封建,应指(甲)慑服异部族,使其表示服从;(乙)打破异部族,改立自己的人为酋长;(丙)使本部族移殖于外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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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中国政治史

第一章 中国民族的由来 #

社会是整个的,作起文化史来,分门别类,不过是我们分从各方面观察,讲到最后的目的,原是要集合各方面,以说明一个社会的盛衰,即其循着曲线进化的状况的。但是这件事很不容易。史事亡失的多了,我们现在,对于各方面,所知道的多很模糊(不但古代史籍缺乏之时,即至后世,史籍号称完备,然我们所要知道的事,仍很缺乏而多伪误。用现代新史学的眼光看起来,现在人类对于过去的知识,实在是很贫乏的),贸贸然据不完不备的材料,来说明一时代的盛衰,往往易流于武断。而且从中学到大学,永远是以时为经、以事为纬的,将各时代的事情,复述一遍,虽然详略不同,而看法失之单纯,亦难于引起兴趣。所以我这部书,变换一个方法,下册依文化的项目,把历代的情形,加以叙述,这一册依据时代,略述历代的盛衰。读者在读这一册时,对于历代的社会状况,阅读下册就会略有所知,则涉及时措辞可以从略,不至有头绪纷繁之苦;而于历代盛衰的原因,亦更易于明了了。
叙述历代的盛衰,此即向来所谓政治史。中国从前的历史,所以被人讥诮为帝王的家谱,为相斫书,都由其偏重这一方面之故。然而矫枉过正,以为这一方面,可以视为无足重轻,也是不对的。现在的人民,正和生物在进化的中途需要外骨保护一样。这话怎样说呢?世界尚未臻于大同之境,人类不能免于彼此对立,就不免要靠着武力或者别种力量互相剥削。在一个团体之内,虽然有更高的权力,以评判其是非曲直,而制止其不正当的竞争,在各个团体之间,却至今还没有,到被外力侵犯之时,即不得不以强力自卫,此团体即所谓国家。一个国家之中,总包含着许多目的简单,有意用人力组成的团体,如实业团体、文化团体等都是。此等团体,和别一个国家内性质相同的团体,是用不着分界限的,能合作固好,能合并则更好。无如世界上现在还有用强力压迫人家,掠夺人家的事情,我们没有组织,就要受到人家的压迫、掠夺,而浸至无以自存了。这是现今时代国家所以重要的原因。世界上的人多着呢?为什么有些人能合组一个国家,有些人却要分做两国呢?这个原因,最重要的,就是民族的异同,而民族的根柢,则为文化。世界文化的发达,其无形的目的,总是向着大同之路走的,但非一蹴可几。未能至于大同之时,则文化相同的人民可以结为一体,通力合作,以共御外侮;文化不相同的则不能然,此即民族国家形成的原理。在现今世界上,非民族的国家固多,然总不甚稳固。其内部能平和相处,强大民族承认弱小民族自决权利的还好,其不然的,往往演成极激烈的争斗;而一民族强被分割的,亦必出死力以求其合,这是世界史上数见不鲜的事。所以民族国家,在现今,实在是一个最重要的组织。若干人民,其文化能互相融和而成为一个民族,一个民族而能建立一个强固的国家,都是很不容易的事。苟其能之,则这一个国家,就是这一个民族在今日世界上所以自卫,而对世界的进化尽更大的责任的良好工具了。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民族国家,这是无待于言的。一个大民族,固然总是融合许多小民族而成,然其中亦必有一主体。为中国民族主体的,无疑是汉族了。汉族的由来,在从前是很少有人提及的。这是因为从前人地理知识的浅薄,不知道中国以外还有许多地方之故。至于记载邃古的时代,自然是没有的。后来虽然有了,然距邃古的时代业已很远,又为神话的外衣所蒙蔽。一个民族不能自知其最古的历史,正和一个人不能自知其极小时候的情形一样。如其开化较晚,而其邻近有先进的民族,这一个民族的古史,原可藉那一个民族而流传,中国却又无有。那么,中国民族最古的情形,自然无从知道了。直至最近,中国民族的由来,才有人加以考究,而其初还是西人,到后来,中国人才渐加注意。从前最占势力的是“西来说”,即说中国民族,自西方高地而来。其中尤被人相信的,为中国民族来自黄河上源昆仑山之说。此所谓黄河上源,乃指今新疆的于阗河;所谓昆仑山,即指于阗河上源之山。这是因为:一、中国的开化,起于黄河流域;二、汉武帝时,汉使穷河源,说河源出于于阗。《史记·大宛列传》说,天子案古图书,河源出于昆仑。后人因汉代去古未远,相信武帝所案,必非无据之故。其实黄河上源,明明不出于阗。若说于阗河伏流地下,南出而为黄河上源,则为地势所不容,明明是个曲说。而昆仑的地名,在古书里也是很神秘的,并不能实指其处,这只要看《楚辞》的《招魂》、《淮南子》的《地形训》和《山海经》便知。所以以汉族开化起于黄河流域,而疑其来自黄河上源,因此而信今新疆西南部的山为汉族发祥之地,根据实在很薄弱。这一说,在旧时诸说中,是最有故书雅记做根据的,而犹如此,其他更不必论了。


●北京猿人复原图

\[Peking Man。按此名为安特生所名,协和医学院解剖学教授步达生(Davidson Black)名之为Sinanthropus Pekinensis,叶为耽名之曰震旦人,见所著《震旦人与周口店文化》,商务印书馆本\]

。据考古学家的研究,其时约距今四十万年。其和中国人有无关系,殊不可知,不过因此而知东方亦是很古的人类起源之地罢了。其和历史时代可以连接的,则为民国十年辽宁锦西沙锅屯,河南渑池仰韶村,及十二三年甘肃临夏、宁定、民勤,青海贵德及青海沿岸所发现的彩色陶器,和俄属土耳其斯单所发现的酷相似。考古家安特生(J.G.Andersson)因谓中国民族,实自中亚经新疆、甘肃而来。但彩陶起自巴比仑,事在公元前3500年,传至小亚细亚,约在公元前2500年至前2000年,传至古希腊,则在前2000年至前1000年,俄属土耳其斯单早有铜器,河南、甘肃、青海之初期则无之,其时必在公元2500年之前,何以传播能如是之速?制铜之术,又何以不与制陶并传?斯坦因(Sir Aurel Stein)在新疆考古,所得汉、唐遗物极多,而先秦之物,则绝无所得,可见中国文化在先秦世实尚未行于西北,安特生之说,似不足信了(此说据金兆梓《中国人种及文化由来》,见《东方杂志》第二十六卷第二期)。民国十九年以后,山东历城的城子崖,滕县的安上村,都发现了黑色陶器。江苏武进的奄城,金山的戚家墩,吴县的磨盘山、黄壁山,浙江杭县的古荡、良渚,吴兴的钱山漾,嘉兴的双栖,平湖的乍浦,海盐的澉浦,亦得有新石器时代的石器、陶器,其中杭县的黑陶,颇与山东相类。又河域所得陶器,皆为条纹及席纹;南京、江、浙和山东邹县,福建武平,辽宁金县貔子窝及香港的陶器,则其文理为几何形。又山东、辽宁有有孔石斧,朝鲜、日本有有孔石厨刀,福建厦门、武平有有沟石锛,南洋群岛有有沟石斧,大洋洲木器所刻动物形,有的和中国铜器上的动物相像。北美阿拉斯加的土器,也有和中国相像的。然则中国沿海一带,实自有其文化。据民国十七年以后中央研究院在河南所发掘,安阳的侯家庄,濬县的大赉店,兼有彩色、黑色两种陶器,而安阳县北的小屯村,即1898、1899年发现甲骨文字之处,世人称为殷墟的,亦有几何纹的陶器。又江、浙石器中,有戈、矛及钺,河域惟殷墟有之。鬲为中国所独有,为鼎之前身,辽东最多,仰韶亦有之,甘肃、青海,则至后期才有。然则中国文化,在有史以前,似分东、西两系。东系以黑陶为代表,西系以彩陶为代表,而河南为其交会之地。彩陶为西方文化东渐的,代表中国固有的文化的,实为黑陶。试以古代文化现象证之:一、“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而鱼鳖则为常食。二、衣服材料,以麻、丝为主,裁制极其宽博。三、古代的人民,是巢居或湖居的。四、其货币多用贝。五、在宗教上又颇敬畏龙蛇。皆足证其文化起于东南沿海之处;彩陶文化之为外铄,似无疑义了。在古代,亚洲东方的民族,似可分为三系,而其处置头发的方法,恰可为其代表,这是一件极有趣味的事,即北族辫发、南族断发、中原冠带。《尔雅·释言》说:“齐,中也。”《释地》说:“自齐州以南戴日为丹穴,北戴斗极为空同,东至日所出为大平,西至日所入为大蒙。”“齐”即今之“脐”字,本有中央之义。古代的民族,总是以自己所居之地为中心的,齐州为汉族发祥之地,可无疑义了。然则齐州究在何处呢?我们固不敢断言其即后来的齐国,然亦必与之相近。又《尔雅·释地》说“中有岱岳”,而泰山为古代祭天之处,亦必和我民族起源之地有关。文化的发展,总是起于大河下流的,埃及和小亚细亚即其明证。与其说中国文化起于黄河上流,不如说其起于黄河下流的切于事情了。近来有些人,窥见此中消息,却又不知中国和南族之别,甚有以为中国人即是南族的,这个也不对。南族的特征是断发文身,断发即我国古代的髡刑,文身则是古代的黥刑。以南族的装饰为刑,可见其曾与南族相争斗,而以其俘虏为奴隶。近代的考古学,证明长城以北的古物,可分为三类:一、打制石器,其遗迹西起新疆,东至东三省,而限于西辽河、松花江以北,环绕着沙漠。二、细石器,限于兴安岭以西。与之相伴的遗物,有类似北欧及西伯利亚的,亦有类似中欧及西南亚的,两者均系狩猎或畜牧民族所为。三、磨制石器,北至黑龙江昂昂溪,东至朝鲜北境,则系黄河流域的农耕民族所为,其遗物多与有孔石斧及类鬲的土器并存,与山东龙口所得的土器极相似。可见我国民族,自古即介居南北两民族之间,而为东方文化的主干了(步达生言仰韶村、沙锅屯的遗骸,与今华北人同,日本清野谦次亦谓貔子窝遗骸,与仰韶村遗骸极相似)。

●彩陶盆 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公元前5000年—公元前4000年,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出土,高16.4厘米、口径40厘米,内绘鱼、鱼和人面相结合的花纹,这是仰韶文化早期流行的纹饰。有观点认为,鱼便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图腾

第二章 中国史的年代 #

讲历史要知道年代,正和讲地理要知道经纬线一般。有了经纬线,才知道某一地方在地球面上的某一点,和其余的地方距离如何,关系如何。有了年代,才知道某一件事发生在悠远年代中的某一时,当时各方面的情形如何,和其前后诸事件的关系如何。不然,就毫无意义了。

正确的年代,原于(一)正确,(二)不断的记载。中国正确而又不断的记载,起于什么时候呢?那就是周朝厉、宣两王间的共和元年。下距民国纪元2752年,公历纪元841年,在世界各国中,要算是很早的了。但是比之于人类的历史,还如小巫之见大巫。世界之有人类,其正确的年代虽不可知,总得在四五十万年左右。历史确实的纪年,只有二千余年,正像人活了一百岁,只记得一年不到的事情,要做正确的年谱,就很难了。虽然历史无完整的记载,历史学家仍有推求之法。那便是据断片的记载,涉及天地现象的,用历法推算。中国用这方法的也很多。其中较为通行的,一为《汉书·律历志》所载刘歆之所推算,一为宋朝邵雍之所推算。刘歆所推算:周朝867年,殷朝629年,夏朝432年,虞舜在位五十年,唐尧在位七十年。周朝的灭亡,在民国纪元前2167年,公历纪元前256年,则唐尧的元年,在民国纪元前4215年,公历纪元前2305年。据邵雍所推算,则唐尧元年,在民国纪元前4268年,公历纪元前2357年。据历法推算,本是极可信据的,但前人的记载,未必尽确,后人的推算,也不能无误,所以也不可尽信。不过这所谓不可信,仅系不密合,论其大概,还是不误的。《孟子·公孙丑下篇》说:“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矣。”《尽心下篇》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乐毅报燕惠王书,称颂昭王破齐之功,说他“收八百岁之蓄积”。《韩非子·显学篇》说:“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此七百余岁但指周言)都和刘歆、邵雍所推算,相去不远。古人大略的记忆,十口相传,是不会大错的。然则我国历史上可知而不甚确实的年代,大约在四千年以上了。

自此以上,连断片的记录,也都没有,则只能据发掘所得,推测其大略,是为先史时期。人类学家把人类所用的工具,分别它进化的阶段,最早的为旧石器时期,次之为新石器时期,都在有史以前,更次之为青铜器时期,更次之为铁器时期,就在有史以后了。我国近代发掘所得,据考古学家的推测:周口店的遗迹,约在旧石器前期之末,距今二万五千年至七万年。甘、青、河南遗迹,早的在新石器时期,在公历纪元前2600至3500年之间;

晚的在青铜器时期,在公历纪元前1700至2600年之间。按古代南方铜器的发明,似较北方为早,则实际上,我国开化的年代,或许还在此以前。

●旧石器时代·刮削器和尖状器山西省阳高县许家窑遗址出土。最长的5.6厘米,最短的2.7厘米。是10万年前的石器

中国古书上,有的把古史的年代,说得极远而且极确实的,虽然不足为凭,然因其由来甚远,亦不可不一发其覆。按《续汉书律历志》载蔡邕议历法的话,说《元命苞》、《乾凿度》都以为自开辟至获麟(获麟是《春秋》的末一年,在公元前481年),二百七十六万岁。司马贞《补三皇本纪》,则说《春秋纬》称自开辟至获麟,凡三百二十七万六千岁,分为十纪。据《汉书·律历志》刘歆的三统历法,以十九年为一章,四章为一蔀,二十蔀为一纪,三纪为一元。二百七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年,乃是六百十三元之数。《汉书·王莽传》说:莽下三万六千岁历,三万六千被乘于九十一,就是三百二十七万六千年了。这都是乡壁虚造之谈,可谓毫无历史上的根据。

●新石器时代·白陶山东维坊姚官庄出土。温酒器,高29.7厘米。是山东龙山文化遗存

第三章 古代的开化 #

中国俗说,最早的帝王是盘古氏。古书有的说他和天地开辟并生,有的说他死后身体变化而成日月、山河、草木等。(徐整《三五历记》说:“天地混沌如鸡子,盘古生其中。万八千岁,天地开辟,阳清为天,阴浊为地,盘古在其中……天日高一丈,地日厚一丈,盘古日长一丈。如此万八千岁,天数极高,地数极深,盘古极长。”《五运历年记》说:“首生盘古,垂死化身:气成风云,声为雷霆,左眼为日,右眼为月,四肢、五体为四极、五岳,血液为江河,筋脉为地理,肌肉为田土,发髭为星辰,皮毛为草木,齿骨为金石,精髓为珠玉,汗流为雨,身之诸虫,因风所感,化为黎虻。”)这自然是附会之辞,不足为据。《后汉书·南蛮传》说:汉时长沙、武陵蛮(长沙、武陵,皆后汉郡名。长沙,治今湖南长沙县。武陵,治今湖南常德县)的祖宗,唤做盘瓠,乃是帝喾高辛氏的畜狗。当时有个犬戎国,为中国之患。高辛氏乃下令,说有能得犬戎吴将军的头的,赏他黄金万镒,还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令下之后,盘瓠衔了吴将军的头来。遂背了高辛氏的公主,走入南山,生了六男六女,自相夫妻,成为长沙、武陵蛮的祖宗。现在广西一带,还有祭祀盘古的。闽、浙的畲民,则奉盘瓠为始祖,其画像仍作狗形。有人说:盘古就是盘瓠,这话似乎很确。但是《后汉书》所记,只是长沙、武陵一支,而据古书所载,则盘古传说,分布之地极广,而且绝无为帝喾畜狗之说(据《路史》:会昌有盘古山,湘乡有盘古堡,雩都有盘古祠,成都、淮安、京兆亦皆有盘古庙。会昌,令江西会昌县。湘乡,今湖南湘乡县。雩都,今江西雩都县。成都,今四川成都县。淮安,今江苏淮安县。京兆,今西京),则盘古、盘瓠,究竟是一是二,还是一个疑问。如其是一,则盘古本非中国民族的始祖;如其是二,除荒渺的传说外,亦无事迹可考,只好置诸不论不议之列了。

在盘古之后,而习惯上认为很早的帝王的,就是三皇、五帝。三皇、五帝之名,见于《周官》外史氏,并没说他是谁。后来异说甚多(三皇异说:《白虎通》或说,无遂人而有祝融。《礼记·曲礼正义》说:郑玄注《中候敕省图》引《运斗枢》,无遂人而有女娲。按《淮南子·天文训》、《览冥训》,《论衡·谈天》、《顺鼓》两篇,都说共工氏触不周之山,天柱折,地维缺,女娲炼五色石以补天,断鳌足以立四极。而司马贞《补三皇本纪》说系共工氏与祝融战,则女娲、祝融一人。祝融为火神,燧人是发明钻木取火的,可见其仍系一个部族。五帝异说:则汉代的古学家,于黄帝、颛顼之间,增加了一个少昊,于是五帝变成六人。郑玄注《中候敕省图》,乃谓德合五帝坐星,即可称帝,故“实六人而为五”。然总未免牵强。东晋晚出的《伪古文尚书》的《伪孔安国传序》,乃将三皇中的燧人除去,而将黄帝上升为三皇,于是六人为五的不通,给他弥缝过去了。《伪古文尚书》今已判明其为伪,人皆不之信,东汉古学家之说,则尚未显被推翻。但古学家此说,不过欲改五德终始说之相胜为相生,而又顾全汉朝之为火德,其作伪实无以异,而手段且更拙。按五德终始之说,创自邹衍,本依五行相胜的次序。依他的说法,是虞土、夏木、殷金、周火,所以秦始皇自以为水德,而汉初自以为土德。到刘向父子出,改五德的次序为五行相生,又以汉为尧后。而黄帝的称号为黄,黄为土色,其为土德,无可移易。如此,依五帝的旧次,颛顼金德,帝喾水德,尧是木德,与汉不同德了。于其间增一少昊为金德,则颛顼水德,帝喾木德,尧为火德,与汉相同;尧以后则虞土,夏金,殷水,周木,而汉以火德承之,秦人则被视为闰位,不算入五德相承次序。这是从前汉末年发生,至后汉而完成的一套五德终始的新说,其说明见于《后汉书·贾逵传》,其不能据以言古代帝王的统系,是毫无疑义的了),其较古的,还是《风俗通》引《含文嘉》,以燧人、伏羲、神农为三皇,《史记·五帝本纪》以黄帝、颛顼、帝喾、尧、舜为五帝之说。燧人、伏羲、神农,不是“身相接”的,五帝则有世系可考。

据《史记·五帝本纪》及《大戴礼记·帝系篇》,其统系如下:

按五帝之说,源于五德终始,五德终始之说,创自邹衍,邹衍是齐人,《周官》所述的制度,多和《管子》相合,疑亦是齐学。古代本没有一个天子是世代相承的;即一国的世系较为连贯的,亦必自夏以后。夏、殷两代,后世的史家,都认为是当时的共主,亦是陷于时代错误的。据《史记·夏本纪》、《史记·殷本纪》所载,明明还是盛则诸侯来朝,衰则诸侯不至,何况唐、虞以上?所以三皇、五帝,只是后人造成的一个古史系统,实际上怕全不是这么一回事。但自夏以后,一国的世系,既略有可考;而自黄帝以后,诸帝王之间,亦略有不很正确的世系,总可藉以推测古史的大略了。

古代帝王的称号,有所谓德号及地号(服虔说,见《礼记·月令》、《疏》),德号是以其所做的事业为根据的,地号则以其所居之地为根据。按古代国名、地名,往往和部族之名相混,还可以随着部族而迁移,所以虽有地号,其部族究在何处,仍难断言。至于德号,更不过代表社会开化的某阶段;或者某一个部族,特长于某种事业;并其所在之地而不可知,其可考见的真相,就更少了。然既有这些传说,究可略据之以为推测之资。传说中的帝王,较早而可考见社会进化的迹象的,是有巢氏和燧人氏。有巢氏教民构木为巢,燧人氏教民钻木取火,见于《韩非子》的《五蠹篇》。稍后则为伏羲、神农。伏羲氏始画八卦,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神农氏斫木为耜,揉木为耒,日中为市,见于《易经》的《系辞传》。有巢、燧人、神农都是德号,显而易见。伏羲氏,《易传》作包牺氏,包伏一声之转。据《风俗通》引《含文嘉》,是“下伏而化之”之意,羲化亦是一声。他是始画八卦的,大约在宗教上很有权威,其为德号,亦无疑义。这些都不过代表社会进化的一个阶段,究有其人与否,殊不可知。但各部族的进化,不会同时,某一个部族,对于某一种文化,特别进步得早,是可能有的。如此,我们虽不能说在古代确有发明巢居、取火、佃渔、耕稼的帝王,却不能否认对于这些事业,有一个先进的部族。既然有这部族,其时、地就该设法推考了。伏羲古称为太昊氏,风姓,据《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所载,任、宿、须句、颛臾四国,是其后裔。任在今山东的济宁县,宿和须句都在东平县,颛臾在费县。神农,《礼记·月令》《疏》引《春秋说》,称为大庭氏。《左传》昭公十八年,鲁有大庭氏之库。鲁国的都城,即今山东曲阜县(《帝王世纪》说伏羲都陈,乃因左氏有“陈太昊之墟”之语而附会,不足信,见下文。又说神农氏都陈徙鲁,则因其承伏羲之后而附会的)。然则伏羲、神农,都在今山东东南部,和第一章所推测的汉族古代的根据地,是颇为相合的了。

神农亦称炎帝,炎帝之后为黄帝,炎、黄之际,是有一次战事可以考见的,古史的情形,就更较明白了。《史记·五帝本纪》说: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弗能征,而蚩尤氏最为暴。“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擒杀蚩尤。”又说:“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名轩辕,他书亦有称为轩辕氏的。按古书所谓名,兼包一切称谓,不限于名字之名。)轩辕“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其说有些矛盾。《史记》的《五帝本纪》,和《大戴礼记》的《五帝德》,是大同小异的,《大戴礼记》此处,却只有和炎帝战于阪泉,而并没有和蚩尤战于涿鹿之事。神农、蚩尤,都是姜姓。《周书·史记篇》说“阪泉氏徙居独鹿”,独鹿之即涿鹿,亦显而易见。然则蚩尤、炎帝,即是一人,涿鹿、阪泉,亦系一地。《太平御览·州郡部》引《帝王世纪》转引《世本》,说涿鹿在彭城南,彭城是今江苏的铜山县(服虔谓涿鹿为汉之涿郡,即今河北涿县。皇甫谧、张晏谓在上谷,则因汉上谷郡有涿鹿县而云然,皆据后世的地名附会,不足信。汉涿鹿县即今察哈尔涿鹿县)。《世本》是古书,是较可信据的,然则汉族是时的发展,仍和鲁东南不远了。黄帝之后是颛顼,颛顼之后是帝喾,这是五帝说的旧次序。后人于其间增一少昊,这是要改五德终始之说相胜的次序为相生,又要顾全汉朝是火德而云然,无足深论。但是有传于后,而被后人认为共主的部族,在古代总是较强大的,其事迹仍旧值得考据,则无疑义。《史记·周本纪正义》引《帝王世纪》说:炎帝、黄帝、少昊,都是都于曲阜的,而黄帝自穷桑登帝位,少昊氏邑于穷桑,颛顼则始都穷桑,后徙帝丘。它说“穷桑在鲁北,或云穷桑即曲阜也”。《帝王世纪》,向来认为不足信之书,但只是病其牵合附会,其中的材料,还是出于古书的,只要不轻信其结论,其材料仍可采用。《左传》定公四年说伯禽封于少昊之墟,昭公二十年说:“少昊氏有四叔,世不失职,遂济穷桑”,则穷桑近鲁,少昊氏都于鲁之说,都非无据。帝丘地在今河北濮阳县,为后来卫国的都城。颛顼徙帝丘之说,乃因《左传》昭公十七年“卫颛顼之虚”而附会,然《左传》此说,与“陈太昊之墟”,“宋大辰之虚”,“郑祝融之虚”并举,大辰,无论如何,不能说为人名或国名(近人或谓即《后汉书》朝鲜半岛的辰国,证据未免太乏),则太昊、祝融、颛顼,亦系天神,颛顼徙都帝丘之说,根本不足信了。《史记·五帝本纪》说:黄帝正妃“嫘祖生二子,其后皆有天下。其一曰玄嚣,是为青阳,青阳降居江水”,此即后人指为少昊的。“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生高阳。”高阳即帝颛顼。后人以今之金沙江释此文的江水,鸦龙江释此文的若水,此乃大误。古代南方之水皆称江。《史记·殷本纪》引《汤诰》,说“东为江,北为济,西为河,南为淮,四渎己修,万民乃有居”,其所说的江,即明明不是长江(淮、泗、汝皆不入江,而《孟子·滕文公上篇》说禹“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亦由于此)。《吕览·古乐篇》说:“帝颛顼生自若水,实处空桑,乃登为帝。”可见若水实与空桑相近。《山海经·海内经》说:“南海之内,黑水、青水之间,有木焉,名曰若木,若水出焉。”《说文》桑字作i-,若水之若,实当作i-,仍系桑字,特加i-以象根形,后人认为若字实误。《楚辞》的若木,亦当作桑木,即神话中的扶桑,在日出之地(此据王筠说,见《说文释例》)。然则颛顼、帝喾,踪迹仍在东方了。

继颛顼之后的是尧,继尧之后的是舜,继舜之后的是禹。尧、舜、禹的相继,据儒家的传说,是纯出于公心的,即所谓“禅让”,亦谓之“官天下”。但《庄子·盗跖篇》有尧杀长子之说,《吕览·去私》、《求人》两篇,都说尧有十子,而《孟子·万章上篇》和《淮南子·泰族训》,都说尧只有九子,很像尧的大子是被杀的(俞正燮即因此疑之,见所著《癸巳类稿·奡证》)。后来《竹书纪年》又有舜囚尧,并偃塞丹朱,使不与尧相见之说。刘知幾因之作《疑古篇》,把尧、舜、禹的相继,看作和后世的篡夺一样。其实都不是真相。古代君位与王位不同,在第三十九章中,业经说过。尧、舜、禹的相继,乃王位而非君位,这正和蒙古自成吉思汗以后的汗位一样。成吉思汗以后的大汗,也还是出于公举的(详见第二十七章)。前一个王老了,要指定一人替代,正可见得此时各部族之间,已有较密切的关系,所以共主之位,不容空缺。自夏以后,变为父子相传,古人谓之“家天下”,又可见得被举为王的一个部族,渐次强盛,可以久居王位了。

尧、舜、禹之间,似乎还有一件大事,那便是汉族的开始西迁。古书中屡次说颛顼、帝喾、尧、舜、禹和共工、三苗的争斗(《淮南子·天文训》、《兵略训》,都说共工与颛顼争,《原道训》说共工与帝喾争。《周书·史记篇》说:共工亡于唐氏。《书经·尧典》说:舜流共工于幽州。《荀子·议兵篇》说:禹伐共工。《书经·尧典》又说:舜迁三苗于三危。《甫刑》说:“皇帝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皇帝,《疏》引郑注以为颛顼,与《国语》、《楚语》相合。而《战国·魏策》,《墨子》的《兼爱》、《非攻》,《韩非子》的《五蠹》,亦均载禹征三苗之事)。共工、三苗都是姜姓之国,似乎姬、姜之争,历世不绝,而结果是姬姓胜利的。我的看法,却不是如此。《国语·周语》说:“共工欲壅防百川,堕高堙卑,鲧称遂共工之过,禹乃高高下下,疏川导滞。”似乎共工和鲧,治水都是失败的,至禹乃一变其法。然《礼记·祭法德》说“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则共工氏治水之功,实与禹不相上下。后人说禹治水的功绩,和唐、虞、夏间的疆域,大抵根据《书经》中的《禹贡》,其实此篇所载,必非禹时实事。《书经》的《皋陶谟》载禹自述治水之功道:“予决九川,距四海,濬畎浍距川。”九川特极言其多。四海的海字,乃晦暗之义。古代交通不便,又各部族之间,多互相敌视,本部族以外的情形,就茫昧不明,所以夷、蛮、戎、狄,谓之四海(见《尔雅·释地》,中国西北两面均无海,而古称四海者以此)。州洲本系一字,亦即今之岛字,说见第五十章。《说文》川部:“州,水中可居者。昔尧遭洪水,民居水中高土,故曰九州。”此系唐、虞、夏间九州的真相,决非如《禹贡》所述,跨今黄河、长江两流域。同一时代的人,知识大抵相类,禹的治水,能否一变共工及鲧之法,实在是一个疑问。堙塞和疏导之法,在一个小区域之内,大约共工、鲧、禹,都不免要并用的。但区域既小,无论堙塞,即疏导,亦决不能挽回水灾的大势,所以我疑心共工、鲧、禹,虽然相继施功,实未能把水患解决,到禹的时代,汉族的一支,便开始西迁了。尧的都城,《汉书·地理志》说在晋阳,即今山西的太原县。郑玄《诗谱》说他后迁平阳,在今山西的临汾县。《帝王世纪》说舜都蒲阪,在今山西的永济县。又说禹都平阳,或于安邑,或于晋阳,安邑是今山西的夏县。这都是因后来的都邑而附会。《太平御览·州郡部》引《世本》说:尧之都后迁涿鹿;《孟子·离娄下篇》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这都是较古之说。涿鹿在彭城说已见前。诸冯、负夏、鸣条皆难确考。然鸣条为后来汤放桀之处,桀当时是自西向东走的,则鸣条亦必在东方。而《周书·度邑解》说:“自洛汭延于伊汭,居易无固,其有夏之居。”这虽不就是禹的都城,然自禹的儿子启以后,就不闻有和共工、三苗争斗之事,则夏朝自禹以后,逐渐西迁,似无可疑。然则自黄帝至禹,对姜姓部族争斗的胜利,怕也只是姬姓部族自己夸张之辞,不过只有姬姓部族的传说,留遗下来,后人就认为事实罢了。为什么只有姬姓部族的传说,留遗于后呢?其中仍有个关键。大约当时东方的水患,是很烈的,而水利亦颇饶。因其水利颇饶,所以成为汉族发祥之地。因其水患很烈,所以共工、鲧、禹,相继施功而无可如何。禹的西迁,大约是为避水患的。当时西边的地方,必较东边为瘠,所以非到水久治无功时,不肯迁徙。然既迁徙之后,因地瘠不能不多用人力,文明程度转而因此进步,而留居故土的部族,反落其后了。这就是自夏以后,西方的历史传者较详,而东方较为茫昧之故。然则夏代的西迁,确是古史上的一个转折,而夏朝亦确是古史上的一个界划了。

第四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 #

夏代事迹,有传于后的,莫如太康失国少康中兴一事。这件事,据《左传》、《周书》、《墨子》、《楚辞》所载(《左传》襄公四年、哀公元年,《周书·尝麦解》,《墨子·非乐》,《楚辞·离骚》),大略是如此的。禹的儿子启,荒于音乐和饮食。死后,他的儿子太康兄弟五人,起而作乱,是为五观。太康因此失国,人民和政权,都入于有穷后羿之手。太康传弟仲康,仲康传子相(夏朝此时,失掉的是王位,并非君位,所以仍旧相传)。羿因荒于游畋,又为其巨寒浞所杀。寒浞占据了羿的妻妾,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唤做浇,一个唤做豷。夏朝这时候,依靠他同姓之国斟灌和斟寻。寒浞使浇把他们都灭掉,又灭掉夏后相。使浇住在唤做过,豷住在唤做戈的地方。夏后相的皇后,是仍国的女儿,相被灭时,正有身孕,逃归母家,生了一个儿子,是为少康。做了仍国的牧正。寒浞听得他有才干,使浇去寻找他。少康逃到虞国。虞国的国君,把两个女儿嫁给他,又把唤做纶的地方封他。有一个唤做靡的,当羿死时,逃到有鬲氏,就从有鬲氏收合斟灌、斟寻的余众,把寒浞灭掉。少康灭掉了浇,少康的儿子杼又灭掉了豷。穷国就此灭亡。这件事,虽然带些神话和传说的性质,然其匡廓尚算明白,颇可据以推求夏代的情形。旧说的释地,是全不足据的。《左传》说“后羿自迁于穷石”,又说羿“因夏民以代夏政”,则穷石即非夏朝的都城,亦必和夏朝的都城相近。《路史》说安丰有穷谷、穷水,就是穷国所在,其地在今安徽霍邱县。《汉书·地理志》《注》引应劭说:有穷是偃姓之国,皋陶之后。据《史记·五帝本纪》,皋陶之后,都是封在安徽六安一带的。过不可考。戈,据《左传》,地在宋、郑之间(见《左传》哀公十二年)。《春秋》桓公五年,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榖梁》作任,地在今山东的济宁县。虞国当系虞舜之后,旧说在今河南的虞城县。《周书》称太康兄弟五人为“殷之五子”。又说:“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殷似即后来的亳殷,在今河南的偃师县(即下文所引《春秋繁露》说汤作官邑于下洛之阳的。官宫二字古通用,作官邑就是造房屋和城郭。商朝的都城所在,都称为亳,此地大约本名殷,商朝所以又称殷朝)。彭寿该是立国于彭城的。按《世本》说禹都阳城,地在今河南的登封县,西迁未必能如此之速。综观自太康至少康之事,似乎夏朝的根据地,本在安徽西部,而逐渐迁徙到河南去,入于上章所引《周书》所说的“自洛汭延于伊汭”这一个区城的。都阳城该是夏朝后代的事,而不是禹时的事。从六安到霍邱,地势比较高一些,从苏北鲁南避水患而迁于此,又因战争的激荡而西北走向河南,似乎于情事还合。

●夏·乳钉纹平底爵高22.5厘米,流至尾长31.5厘米,1975年河南偃师二里头出土

但在这时候,东方的势力,亦还不弱,所以后来夏朝卒亡于商。商朝的始祖名契,封于商。郑玄说地在大华之阳,即今陕西的商县,未免太远。《史记·殷本纪》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世本》说契居蕃,契的儿子昭明居砥石,昭明的儿子相土居商丘,扬雄《兖州牧箴》说“成汤五徙,卒归于亳”,合之恰得八数。蕃当即汉朝的蕃县,为今山东的滕县。商丘,当即后来宋国的都城,为今河南的商丘县。五迁地难悉考。据《吕览·慎大》、《具备》两篇,则汤尝居郼,郼即韦,为今河南的滑县。《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篇》说“汤受命而王,作官邑于下洛之阳”,此当即亳殷之地。《诗·商颂》说:“韦,顾既伐,昆吾,夏桀。”顾在今山东的范县。昆吾,据《左传》昭公十二年《传》楚灵王说“昔我皇祖伯父昆吾,旧许是宅”,该在今河南的许昌县,而哀公十七年,又说卫国有昆吾之观,卫国这时候,在今河北的濮阳县,则昆吾似自河北迁于河南。《史记·殷本纪》说:“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桀败于有娀之虚,桀奔于鸣条。”《左传》昭公四年“夏桀为仍之会,有缗叛之”,《韩非子·十过篇》亦有这话,仍作娀,则有娀,即有仍。鸣条为舜卒处,已见上章。合观诸说,商朝似乎兴于今鲁、豫之间,汤先平定了河南的北境,然后向南攻桀,桀败后是反向东南逃走的。观桀之不向西走而向东逃,可见此时伊、洛以西之地,还未开辟。

据《史记》的《夏本纪》、《殷本纪》,夏朝传国共十七代,商朝则三十代。商朝的世数所以多于夏,大约是因其兼行兄终弟及之制而然。后来的鲁国,自庄公以前,都是一生一及,吴国亦有兄终弟及之法,请见第三十八章,这亦足以证明商朝的起于东方。商朝的事迹,较夏朝传者略多。据《史记》:成汤以后,第四代大甲,第九代大戊,第十三代祖乙,第十九代盘庚,第二十二代武丁,都是贤君,而武丁之时,尤其强盛。商朝的都城,是屡次迁徙的。第十代仲丁迁于隞地,在今河南荥泽县(隞,《书序》作嚣,《书序》不一定可信,所以今从《史记》。隞的所在,亦有异说。但古书皆东周至汉的人所述,尤其大多数是汉朝人写下来的,所以用的大抵多是当时的地名,所以古书的释地,和东周、秦、汉时地名相近的,必较可信。如隞即敖,今之荥泽县,为秦汉间敖仓所在,以此释仲丁所迁之隞,确实性就较大些。这是治古史的通例,不能一一具说,特于此发其凡)。第十二代河亶甲居相,在今河南内黄县。第十三代祖乙迁于邢,在今河北邢台县。到盘庚才迁回成汤的旧居亳殷。第二十七代武乙,复去亳居河北。今河南安阳县北的小屯村,即发现龟甲兽骨之处,据史学家所考证,其地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谓殷墟,不知是否武乙时所都。至共第三十代即最后一个君主纣,则居于朝歌,在今河南淇县。综观商朝历代的都邑,都在今河南省里的黄河两岸,还是汤居郼,营下洛之阳的旧观。周朝的势力,却更深入西北部了。

周朝的始祖名弃,是舜之时居稷官的,封于邰。历若干代,至不窋,失官,奔于戎狄之间。再传至公刘,居邠,仍从事于农业。又十传至古公亶父,复为狄所逼,徙岐山下。邰,旧说是今陕西的武功县。邠是今陕西的邠县,岐是今陕西的岐山县。近人钱穆说,《左传》昭公元年说金天氏之裔子台骀封于汾川,《周书·度邑篇》说武王升汾之阜以望商邑,汾即邠,邰则因台骀之封而得名,都在今山西境内。亶父逾梁山而至岐,梁山在今陕西韩城县,岐山亦当距梁山不远(见所著《周初地理考》)。据他这说法,则后来文王居丰,武王居镐,在今陕西鄠县界内的,不是东下,乃是西上了。河、汾下流和渭水流域,地味最为肥沃,周朝是农业部族,自此向西拓展,和事势是很合的。古公亶父亦称太王,周至其时始强盛。传幼子季历以及文王,《论语》说他“三分天下有其二”(见《泰伯下篇》)。文王之子武王,遂灭纣。文王时曾打破耆国,而殷人振恐,武王则渡孟津而与纣战,耆国,在今山西的黎城县,自此向朝歌,乃今出天井关南下的隘道,孟津在今河南孟县南,武王大约是出今潼关到此的,这又可以看出周初自西向东发展的方向。然武王虽胜纣,并未能把商朝灭掉,仍以纣地封其子武庚,而使其弟管叔、蔡叔监之。武王崩,子成王幼,武王弟周公摄政,管、蔡和武庚都叛。据《周书·作雒解》,是时叛者,又有徐、奄及熊、盈。徐即后来的徐国,地在泗水流域,奄即后来的鲁国,熊为楚国的氏族,盈即嬴,乃秦国的姓。可见东方诸侯,此时皆服商而不服周。然周朝此时,颇有新兴之气。周公自己东征,平定了武庚和管叔、蔡叔,灭掉奄国。又使其子伯禽平定了淮夷、徐戎。于是封周公于鲁,使伯禽就国,又封太公望于齐,又经营今洛阳之地为东都,东方的旧势力,就给西方的新势力压服了。周公平定东方之后,据说就制礼作乐,摄政共七年,而归政于成王。周公死后,据说又有所谓“雷风之变”。这件事情,见于《书经》的《金縢篇》。据旧说:武王病时,周公曾请以身代,把祝策藏在金縢之匮中。周公死,成王葬以人臣之礼。天大雷雨,又刮起大风,田禾都倒了,大木也拔了出来。成王大惧,开金縢之匮,才知道周公请代武王之事,乃改用王礼葬周公,这一场灾异,才告平息。据郑玄的说法,则武王死后三年,成王服满了,才称自己年纪小,求周公摄政。摄政之后,管叔、蔡叔散布谣言,说周公要不利于成王,周公乃避居东都。成王尽执周公的属党。遇见了雷风之变,才把周公请回来。周公乃重行摄政。此说颇不合情理,然亦不会全属子虚。《左传》昭公七年,昭公要到楚国去,梦见襄公和他送行。子服惠伯说:“先君未尝适楚,故周公祖以道之,襄公适楚矣,而祖以道君。”据此,周公曾到过楚国,而《史记·蒙恬列传》,亦有周公奔楚之说,我颇疑心周公奔楚及其属党被执,乃是归政后之事。后来不知如何,又回到周朝。周公是否是善终,亦颇有可疑,杀害了一个人,因迷信的关系,又去求媚于他,这是野蛮时代常有的事,不足为怪。如此,则两说可通为一。楚国封于丹阳,其地实在丹、淅两水的会口(宋翔凤说,见《过庭录·楚鬻熊居丹阳武王徙郢考》),正当自武关东南出之路,据周公奔楚一事,我们又可见得周初发展的一条路线了。

成王和他的儿子康王之时,称为西周的盛世。康王的儿子昭王,“南巡守不返,卒于江上”(《史记·周本纪》文)。这一个江字,也是南方之水的通称。其实昭王是伐楚而败,淹死在汉水里的,所以后来齐桓公伐楚,还把这件事情去诘问楚国(见《左传》僖公四年)。周朝对外的威力,开始受挫了。昭王子穆王,西征犬戎。其时徐偃王强,《后汉书·东夷传》谓其“率九夷以伐宗周,西至河上”。《后汉书》此语,未知何据(《博物志》亦载徐偃王之事,但《后汉书》所据,并不就是《博物志》,该是同据某一种古说的)。《礼记·檀弓下篇》载徐国容居的话,说“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于河”。驹王疑即偃王,则《后汉书》之说亦非全属子虚,被压服的东方,又想恢复其旧势了。然穆王使楚伐徐,偃王走死,则仍为西方所压服。穆王是周朝的雄主,在位颇久,当其时,周朝的声势,是颇振起的,穆王死后,就无此盛况了。穆王五传至厉王,因暴虐,为国人所逐,居外十四年。周朝的卿士周公、召公当国行政,谓之共和。厉王死于外,才立其子宣王。宣王号称中兴,然其在位之三十九年,与姜氏之戎战于千,为其所败。千在今山西的介休县,则周朝对于隔河的地方,业经控制不住,西方戎狄的势力,也渐次抬头了。至子幽王,遂为犬戎和南阳地方的申国所灭。幽王灭亡的事情,《史记》所载的,恢诡有类平话,决不是真相。《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周朝的王子朝告诸侯的话,说这时候“携王干命,诸侯替之,而建王嗣,用迁郏鄏”(即东都之地,见《左传》宣公三年)。则幽王死后,西畿之地,还有一个携王。周朝当时,似乎是有内忧兼有外患的。携王为诸侯所废,周朝对于西畿之地,就不能控制了。而且介休败了;出武关向丹、淅的路,又已不通,只有对于东畿,还保存着相当的势力。平王于是迁居洛阳,号称东周,其事在公元前770年。

第五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 #

文化是从一个中心点,逐渐向各方面发展的。西周以前所传的,只有后世认为共主之国一个国家的历史,其余各方面的情形,都很茫昧。固然,书阙有间,不能因我们之无所见而断言其无有,然果有文化十分发达的地方,其事实也决不会全然失传的,于此,就可见得当时的文明,还是限于一个小区域之内了。东周以后则不然,斯时所传者,以各强国和文化较发达的地方的事迹为多,所谓天子之国,转若在无足重轻之列。原来古代所谓中原之地,不过自泰岱以西,华岳以东,太行以南,淮、汉以北,为今河南、山东的大部分,河北、山西的小部分。渭水流域的开发,怕还是西周兴起以来数百年间之事。到春秋时代,情形就大不然了。当时号称大国的,有晋、楚、齐、秦,其兴起较晚的,则有吴、越,乃在今山西的西南境,山东的东北境,陕西的中部,甘肃的东部,及江苏、浙江、安徽之境。在向来所称为中原之地的鲁、卫、宋、郑、陈、蔡、曹、许等,反夷为二三等国了。这实在是一个惊人的文化扩张。其原因何在呢?居于边地之国,因为和异族接近,以竞争磨砺而强,而其疆域亦易于拓展,该是其中最主要的。

“周之东迁,晋、郑焉依。”(见《左传》隐公六年)即此便可见得当时王室的衰弱。古代大国的疆域,大约方百里,至春秋时则夷为三等国,其次等国大约方五百里,一等国则必方千里以上,请见第三十九章。当西周之世,合东西两畿之地,优足当春秋时的一个大国而有余,东迁以后,西畿既不能恢复,东畿地方,又颇受列国的剥削,周朝自然要夷于鲁、卫了。古语说“天无二日,民无二王”,这只是当时的一个希望。事实上,所谓王者,亦不过限于一区域之内,并不是普天之下,都服从他的。当春秋时,大约吴、楚等国称雄的区域,原不在周朝所管辖的范围内,所以各自称王。周天子所管辖的区域,因强国不止一个,没有一国能尽数慑服各国,所以不敢称王,只得以诸侯之长,即所谓霸主自居,这话在第三十九章中,亦已说过。所以春秋时代,大局的变迁,系于几个霸国手里。春秋之世,首起而称霸的是齐桓公。当时异民族杂居内地的颇多,也有相当强盛的,同族中的小国,颇受其压迫。(一)本来古代列国之间,多有同姓或婚姻的关系。(二)其不然的,则大国受了小国的朝贡,亦有加以保护的义务。(三)到这时候,文化相同之国,被文化不同之国所压迫,而互相救援,那更有些甫有萌芽的微茫的民族主义在内了。所以攘夷狄一举,颇为当时之人所称道。在这一点上,齐桓公的功绩是颇大的。他曾却狄以存邢、卫,又尝伐山戎以救燕(这个燕该是南燕,在今河南的封丘县。《史记》说它就是战国时的北燕,在今河北蓟县,怕是弄错了的,因为春秋时单称为燕的,都是南燕。即北燕的初封,我疑其亦距封丘不远,后来才迁徙到今蓟县,但其事无可考)。而他对于列国,征伐所至亦颇广。曾南伐楚,西向干涉晋国内乱,晚年又曾经略东夷。古人说“五霸桓公为盛”,信非虚语了。齐桓公的在位,系自前685至643年。桓公死后,齐国内乱,霸业遽衰。宋襄公欲继之称霸。然宋国较小,实力不足,前638年,为楚人所败,襄公受伤而死,北方遂无霸主。前632年,晋文公败楚于城濮(今山东濮县),楚国的声势才一挫。此时的秦国,亦已尽取西周旧地,东境至河,为西方一强国,然尚未能干涉中原之事。秦穆公初和晋国竞争不胜,前624年,打败了晋国的兵,亦仅称霸于西戎。中原之地,遂成为晋、楚争霸之局。前597年,楚庄王败晋于邲(今河南郑县),称霸。前591年卒。此时齐顷公亦图与晋争霸。前589年,为晋所败。前575年,晋厉公又败楚于鄢陵(今河南鄢县)。然楚仍与晋兵争不息。至前561年,楚国放弃争郑,晋悼公才称复霸。前546年,宋大夫向戌,善于晋、楚的执政,出而合二国之成,为弭兵之会,晋、楚的兵争,至此才告休息。自城濮之战至此,凡八十七年。弭兵盟后,楚灵王强盛,北方诸侯多奔走往与其朝会。然灵王奢侈而好兵争,不顾民力,旋因内乱被弑。此时吴国日渐强盛,而楚国政治腐败,前506年,楚国的都城,为吴阖闾所破,楚昭王藉秦援,仅得复国,楚国一时陷于不振,然越国亦渐强,起而乘吴之后。前496年,阖闾伐越,受伤而死。前494年,阖闾子夫差破越。夫差自此骄侈,北伐齐、鲁,与晋争长于黄池(今河南封丘县),前473年,越勾践灭吴,越遂徙都琅邪,与齐、晋会于徐州(今山东诸城县),称为霸王。然根基因此不固,至前333年而为楚所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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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作  者:吕思勉

责任编辑:周 宏

特约编辑:邱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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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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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勉先生的史识与史德——《中国通史》读后

自序 绪论

上编 中国政治史 第一章 中国民族的由来

第二章 中国史的年代

第三章 古代的开化

第四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

第五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

第六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

第七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

第八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

第九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

第十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

第十一章 前汉的衰亡

第十二章 新室的兴亡

第十三章 后汉的盛衰

第十四章 后汉的分裂和三国

第十五章 晋初的形势

第十六章 五胡之乱(上)

第十七章 五胡之乱(下)

第十八章 南北朝的始末

第十九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

第二十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第二十一章 唐朝的中衰

第二十二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第二十三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二十四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

第二十五章 北宋的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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